老年人法律、政策知识问答(三)财产与继承
- 百科生活
- 2024-11-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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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更新:2024-11-24 00:46:33
老年人法律、政策知识问答(三)财产与继承
(三)财产与继承
1、立下借据将会更好的保护你的财产权
老年人有时会遇到亲属或者朋友向自己借钱,出于好意和情面老人答应下来,但到了想要讨回钱款时,却可能碰到借款人翻脸不认帐或拖欠的情况。这时老年人想通过诉讼方式解决,但因法律是注重证据的,如没有书面证明(双方签字之借据)以及人证(在场的第三人),要想证明自己曾借出过钱,并想将钱拿回,是很困难的。
所以在此请老年人注意,在财产(金钱、有价证券、票据等)的移转、出借等过程中,为求保险,应当与对方当事人签订字据,有人证在场或进行公证更保险。这样,可以减少日后诸多纠纷。特别是在与亲朋好友之间的财物往来时,即使当时你对对方有足够的信任,也最好能够像老古话说的那样“亲兄弟明算账”,这并不是一个破坏亲情、友情的不良之策,而是一种积极维护自己合法权利的“保险单”。
2、如何划分夫妻共同财产
夫妻共同财产包括:(1)工资、奖金;(2)生产、经营的收益;(3)知识产权的收益;(4)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继承法》第18条第3项规定除外;(5)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根据有关规定,婚姻存续期间购得的房屋,房屋产权虽以配偶中一人名义登记,除有书面约定外,该房屋产权为夫妻共同财产,房产取得时间以房屋买卖合同签订的时间确定。
但下列情形之一,为夫妻一方的财产:(1)一方的婚前财产;(2)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3)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妻一方的财产;(4)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5)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3、一方处分夫妻共同财物必须得到另一方的同意
根据《婚姻法》第17条规定:“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使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17条的规定,“夫或妻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应当理解为:(1)夫或妻在处理夫妻共同财产上的权利是平等的。因日常生活需要而处理夫妻共同财产,任何一方均有权决定。(2)夫或妻非因日常生活需要对夫妻共同财产做重要处理决定,夫妻应当平等协商,取得一致意见。他人有理由相信其为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另一方不得以不同意或不知道为理由对抗善意第三人。
所以夫妻一方在处理夫妻共同财产时(例如:赠与、买卖、租借等),必须协商一致。如果一方未经另一方同意而处理,且事后另一方未于追认,此行为视为无效。
4、老年人有权拒绝成年子女索取钱财的要求
在现实生活中,有些经济上已经独立、自立门户的成年子女用各种方式索要父母钱财的行为常有发生。成年子女索要钱财,严重“刮老”的行为主要有以下几种形式:一是长期到父母家就餐,不交或少交生活费;二是借着结婚的时机,向老人伸手要钱;三是将父母家值钱的物品搬回自己家中享用;四是平时‘小打小敲’向父母索要‘零花钱’;五是对于自己各方面奢侈的开销,动不动让父母出“赞助费”,等等。
《上海市老年人权益保障条例》规定:老年人有权依法处分个人的财产,子女或者其他亲属不得干涉,不得强行索取老年人的财物。也就是说:老年人的合法财产受法律保护,任何人(包括老年人自己的子女)都不能侵犯;已成年且有劳动能力的子女无权用各种借口搜刮老人。
5、老年人有遗嘱自由权
遗嘱是指立遗嘱人生前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按照法律规定的方式处分自己的财产或其他事务,并于遗嘱人去世后发生法律效力的法律行为。遗嘱自由是指被继承人生前用遗嘱的方式处分自己财产所有权的自由。遗嘱人通过订立遗嘱,可变更法定继承人的继承顺序和继承份额,甚至还可取消法定继承人的继承份额,将遗产赠与法定继承人以外的其他公民或者国家、集体、组织,用于社会公共福利事业等。
我国公民依法享有设立遗嘱的权利,有权通过遗嘱方式自由处分生前留下的合法财产。《继承法》第16条规定:“公民可以依照本法规定立遗嘱处分个人财产,并可以指定遗嘱执行人。”《老年法》第19条规定:“老年人有权依法处分个人的财产,子女或者其他亲属不得干涉,不得强行索取老年人的财物。”所以,任何人包括其子女都无权干涉老年人的此项合法权益。
当然,公民遗嘱自由的权利也不是毫无限制的,一般认为,对遗嘱的限制主要在三个方面:一是遗嘱必须受法律的约束,不得违反《宪法》、《婚姻法》、《继承法》等法律规定;二是遗嘱继承不得违背社会主义道德准则和社会的善良风俗;三是遗嘱不得取消法定继承人中需要赡养的老人、无独立生活能力的未成年人及丧失劳动能力人的必要的遗产份额。
6、老年人在行使立遗嘱权时应注意的几个方面
(1)依照法律规定实施,不得违反《宪法》、《婚姻法》等有关规定,应有利于家庭和睦,切忌以感情代替原则。
(2)转变观念,消除封建思想的影响,遵守男女继承权平等原则。
(3)明确立遗嘱处分的是个人财产,应从家庭财产中区分出自己有权处分的财产。
(4)不得取消法定继承人中需要赡养的老人和无独立生活能力的未成年人以及丧失劳动能力人的必要遗产份额。
(5)立遗嘱是要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规定的遗嘱有效的条件,采取合法的形式和方式,从而使自己的意愿得以实现。
(6)有条件并且考虑成熟的情况下,最好将遗嘱进行公证,因为公证遗嘱的效力比较强。
7、老年人立遗嘱的种类
(1)公证遗嘱,经公证机关公证的书面遗嘱。
(2)自书遗嘱,由遗嘱人亲笔书写,签名,注明年、月、日。
(3)代书遗嘱,由他人代为书写的遗嘱。代写遗嘱应当有两名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由其中一人代书,注明年、月、日,并由代书人、其他见证人见证。
(4)录音遗嘱,以录音形式立的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
(5)口头遗嘱,遗嘱人在危急情况下,以口头所立的遗嘱。口头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危急情况解除后,遗嘱人能够用书面或者录音形式立遗嘱的,所立的口头遗嘱无效。
8、怎样行使继承权
取得继承权的根据有两种:一是法律直接规定,即被继承人没有留下遗嘱,称为法定继承权;二是根据合法有效的遗嘱进行继承,称为遗嘱继承权。
法定继承必须根据一定的顺序,可分为:
第一顺序:配偶、父母、子女。
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的,第二顺序继承人不参加继承。在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
丧偶儿媳对公、婆,丧偶女婿对岳父、岳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但不影响其子女的代位继承。
如果被继承人立下合法有效的遗嘱,继承则按照遗嘱,不再适用法定继承。
9、已婚子女死亡后,老年人如何继承其遗产
老年人的已婚子女死亡后,其所遗留的所有财产并非都是遗产。依照我国《婚姻法》规定:除非另有约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为夫妻共同财产。因此,当老年人的已婚子女死亡后,若无特别约定,死亡的已婚子女在生前与其配偶所得的财产为夫妻共同财产,其中的一半为其配偶所有,不能列入遗产的范围。对于剩下的一半财产才可作为遗产予以继承分割。依据我国《继承法》第10条的规定,法定继承第一顺序人为配偶、子女和父母。这三种人在继承遗产的份额上原则上均等,但若老年人在生活上有特殊困难又缺乏劳动能力,那么在分配遗产时,可以适当予以照顾。
10、被继承人不仅留下遗产还留下债务怎么办
继承遗产首先应当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缴纳税款和清偿债务以被继承人的遗产实际价值为限。超过遗产实际价值部分,继承人自愿偿还的不在此限。
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对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可以不负偿还责任。
遗产已被分割而未清偿债务时,如有法定继承又有遗嘱继承和遗赠的,首先由法定继承人用其所得遗产清偿债务;不足清偿时,剩余的债务由遗嘱继承人和受遗赠人按比例用所得遗产偿还;如果只有遗嘱继承和遗赠的,由遗嘱继承人和受遗赠人按比例用所得遗产偿还。
11、遗产不足清偿债务时,老人可否保留部分遗产用于生活
《继承法》第33条规定:继承遗产应当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缴纳税款和清偿债务以他的遗产实际价值为限。超过遗产实际价值部分,继承人自愿偿还的不在此限。法律在作出上述原则性规定的同时,还有例外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有关贯彻执行〈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61条规定:继承人中有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人,即使财产不足清偿债务,应当为其保留适当遗产,然后再按《继承法》的规定清偿债务。
12、什么是代位继承
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子女的晚辈直系血亲代位继承。代位继承一般只能继承他的父母有权继承的遗产份额。代位继承人不受辈数的限制,被继承人的孙子女、外孙子女、曾孙子女、外曾孙子女都可以代位继承。
13、被继承人立有多份遗嘱,如何执行遗产继承
如果被继承人立有多份遗嘱,这些遗嘱在内容上没有抵触,可以分别执行。如果被继承人立有的数份遗嘱,内容相抵触,以最后的遗嘱为准;在数份遗嘱中有公证遗嘱的,以公证遗嘱为准。
14、公证遗嘱可以变更或撤消
遗嘱人需要变更或撤消公证遗嘱的,应当亲自到办理该遗嘱公证的公证处提出申请;因紧急情况或其他特殊原因不能到原公证处申请的,也可到就近的公证处提出申请,或请原公证处派公证员到其住地办理。申请时,遗嘱人应当提供身份证件和需要变更或撤消的遗嘱公证书,讲明变更或撤消该公证遗嘱的原因和理由。
公证处办理撤消或变更公证遗嘱的程序与办理遗嘱公证的程序相同。遗嘱人变更、撤消公证遗嘱的行为真实、合法的,公证处应当及时办理变更、撤消公证遗嘱的手续:对变更公证遗嘱的,应根据变更的内容重新制作一份遗嘱公证书,并收回原遗嘱公证书;对撤消公证遗嘱的,应当出具撤消遗嘱公证书,并收回原遗嘱公证书。
15、遗嘱必须公证吗
遗嘱并不是必须公证的,公证遗嘱只是遗嘱形式之一,但是它的效力最高,将由公证机关保证其的执行。在同等情况下,被继承人立有数份遗嘱且内容发生冲突,以公证遗嘱为准。
16、公证遗嘱的材料
办理遗嘱公证所需材料为:
1、立遗嘱人身份证件;
2、立遗嘱人与继承人的关系证明;
3、所处分财产的产权证明或其他凭证;
4、遗嘱(草案)。
17、哪些人员不能作为遗嘱见证人
(1)无行为能力人、限制行为能力人,即不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和精神病患者;(2)继承人、受遗赠人;(3)与继承人、受遗赠人有利害关系的人。
18、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时应当如何分配
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
对生活有特殊困难的缺乏劳动能力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应当予以照顾。
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赡养义务或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但对需要赡养的被继承人不尽赡养义务的除外),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
有赡养能力和有赡养条件的继承人,不尽赡养义务的,分配遗产时,应当不分或者少分。
继承人协商同意的,也可以不均分。
19、房产继承方面的具体规定和手续是什么
对于房产继承,合法继承人应当到房屋所在地房管机关办理登记领证手续,并需提交原房屋所有权证、遗产继承证件等,其中遗产继承证件必须符合国家法律的要求,需要公证的遗嘱和其他有关证件,须经公证机关公证后,才具有法律效力。继承人向房管机关提交的证件经审核后,方可领取房屋所有权证。
20、老年人的房屋租赁权不能继承,但可以变更
房屋承租者对所承租的房屋只有使用权而无所有权,公有住房的所有权属于国家,所以房屋租赁权是不能作为个人遗产继承的。但是老年人去世后,他原有的房屋承租权可以由其亲属继续承租,即房屋承租关系的变更。
根据《上海市房屋租赁条例》第42条第2款规定:“居住房屋承租人死亡的,其生前共同居住人可以继续履行租赁合同。公有居住房屋承租人死亡的,其生前的共同居住人在该承租房屋处有本市常住户口的,可继续履行租赁合同;其生前的共同居住人在该承租房屋处无本市常住户口或者其生前无共同居住人的,其生前有本市常住户口的配偶和直系亲属可以继续履行承租合同。此项规定中可以继续履行租赁合同者有多人的,应当协商确定承租人。协商一致的,出租人应当变更承租人;协商不一致的,由出租人在可以继续履行租赁合同者中确定承租人。承租关系变更后,原承租人的生前共同居住人仍享居住权。”
所以老年人在立遗嘱时不能将公有房屋作为遗产进行分配,如已写入遗嘱也视为无效。
21、人身保险的赔偿金能否作为遗产继承
与人身保险合同有关的人是保险合同的当事人和关系人。当事人是指保险公司和投保人。人身保险合同的关系人是指被保险人和受益人。受益人是指被保险人或者投保人指定的享有保险金请求权的人。当保险事故发生后,人身保险金应直接给付保险关系人(即被保险人或受益人)。当被保险人死亡后,保险金就只能给受益人,而不是作为被保险人的遗产进行分割。
但是根据《保险法》第63条规定,被保险人死亡后,遇到下列情况之一的,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的遗产,由保险人向被保险人的继承人履行给付保险金的义务:(一)没有指定受益人的;(二)受益人先于被保险人死亡,没有其他受益人的;(三)受益人依法丧失受益权或者放弃受益权,没有其他受益人。
22、对于房产等不便分割的遗产如何继承
根据我国《继承法》第29条,不宜分割的遗产可以拆迁折价、适当补偿或者共有等办法处理,主要有:
(1)变价分割。对不宜实物分割的遗产,可以将其变卖,换取价金,再由各继承人按照自己应得的遗产份额的比例,对价金进行分割,各自取得与应得遗产份额相应的价金。
(2)补偿分割。对不宜分割的遗产,如果继承人中有人愿意取得该遗产,则由该继承人取得该遗产的所有权。取得遗产所有权的继承人按照其他继承人应继份额的比例,分别补偿给其他继承人相应的价金。
(3)保留共有的分割。遗产不宜实物分割,继承人又都愿意取得遗产,或继承人愿意继续保持遗产共有状况的,则可将其作为共同所有的财产,由各继承人按各自应得的遗产份额,确定该项财产所应享有的权利与应分担的义务。
23、存款人死亡继承人怎么从银行取款
继承人从银行提取已死亡的存款人的钱款时,必须向银行出具自己对死者财产享有继承权的有效证明,比如公证处出具的继承证明书和法院的判决书、裁定书或调解书。
24、在何情况下,赠与人可以撤销赠与
根据《合同法》第192、193条规定,受赠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赠与人可以撤销赠与:(1)严重侵害赠与人或者赠与人的近亲属;(2)对赠与人有扶养义务而不履行;(3)不履行赠与合同约定的义务。赠与人的撤销权,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原因之日起一年内行使。
因受赠人的违法行为致使赠与人死亡或者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的,赠与人的继承人或者法定代理人可以撤销赠与。赠与人的继承人或者法定代理人的撤销权,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原因之日起六个月内行使。
25、“产品三包”纠纷如何解决
依《部分商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第21条的规定,消费者因产品三包问题与销售者、修理者、生产者发生纠纷时,可以寻求以下方法解决:
(1)向消费者协会、质量管理协会用户委员会和其他有关组织申请调解。
(2)销售者、修理者未按《部分商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执行三包的,消费者可以向产品质量监督管理部门或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诉,由上述部门责令其按三包规定办理。
(3)消费者与销售者、修理者、生产者达成仲裁协议的,也可以依仲裁协议申请仲裁解决。
(4)消费者还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26、适用于消费者的小额仲裁
为了方便和促进广大消费者解决小额的消费争议,上海仲裁委员会设立了“上海仲裁委员会小额消费争议中心”(肇家浜路301号即上海市消费者协会所在地,电话:64220000-1470、1455),消费者遇到金额在5万元以下的小额消费争议均可申请仲裁。
小额仲裁的注意事项:
(1)争议双方必须自愿达成仲裁协议且应以书面形式作出;
(2)争议金额在5万元以下;
(3)涉及人身伤害的纠纷不适用仲裁程序;
(4)争议双方可以共同选择仲裁员或委托指定仲裁员;
(5)法律对仲裁时效没有规定的,适用诉讼时效规定;
(6)一裁终局,不得再就同一纠纷向法院起诉;
(7)一方当事人可以就仲裁裁决向法院申请执行;
(8)一方当事人有证据证明仲裁程序错误,法院经审查核实,可裁定不予执行。
27、消费者自我维权需注意几点
(1)五种解决途径:与经营者协商、向消协或行业组织投诉、向工商部门提起申诉、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向法院提起诉讼。
(2)投诉莫忘时效:消费者投诉或申诉的有效期限,法律、法规没作具体限制的规定。但是在生活实践中,消费者也不要拖很长时间再去找有关部门反映问题。不宜存放的商品,时间长了,很难鉴别其质量等有关问题;特别是实行了“三包”的商品,一旦过了“三包”期再去找厂家或商家解决,厂家或商家也无法处理。
(3)维权要有证据:消费者在维权中应提供实物、购物凭证、服务单据或能证明该商品或服务提供者的其他证据。
(4)三种称号产品可放心消费:“中国名牌产品”、“国家免检产品”、“中国原产地域保护产品”。
28、八类投诉消协不予受理
(1)经营者之间购销活动方面的纠纷;
(2)消费者个人私下交易纠纷;
(3)商品超过规定保修期和保证期;
(4)商品标明是“处理品”的;(没有真实说明处理原因的除外)
(5)未按照商品使用说明安装、使用、保管、自行拆动而导致商品损坏或人身危害的;
(6)被投诉方不明确的;
(7)争议双方曾达成调解协议并已执行,而且没有新情况、新理由的;
(8)法院、仲裁机构或有关行政部门已受理调查和处理的。
29、消费者投诉时一般需要准备什么材料
消费者在投诉时往往需要向受理部门写出文字材料,并提供购货时的发票或者售货凭证。文字材料应注明购货或者接受服务的年月日与购货或者接受服务的项目;写明投诉人和被投诉人的姓名、地址、邮编、单位名称、联系人姓名;写明受损害的事实,所购商品名称、型号、规格、数量、价格、生产单位及与责任人交涉的经过。投诉服务质量时,也应写明责任人姓名(或营业证号)。投诉要举出旁证材料,如购物发票等,最好保留原件,提交复印件。另外需注意的是,最好不要邮寄票证、单据及实样,以防丢失。
30、用人单位招用退休人员,是否需要签订劳动合同
不需要。《劳动部关于实行劳动合同制度若干问题的通知》(1996年10月31日)、劳动部办公厅对《关于实行劳动合同制度若干问题的请示》的复函、劳动部《关于实行劳动合同制度若干问题的通知》(劳部发[1996]354号)这一系列规定都表示已享受养老保险待遇的离退休人员被再次聘用的,与用人单位不建立劳动关系,双方不订立劳动合同,而是订立聘用协议,双方关系为劳务合同关系。
31、死亡赔偿金是否属于遗产
遗产是被继承人死亡前确定可以取得的财产。死亡赔偿金是在受害人死亡以后,侵权行为人对其近亲属进行的补偿,其权利主体是死者的近亲属。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二款明确规定:“本条所称‘赔偿权利人’,是指因侵权行为或者其他致害原因直接遭受人身损害的受害人、依法由受害人承担扶养义务的被扶养人以及死亡受害人的近亲属。”因此,死亡赔偿金宜作为死者近亲属的财产,不宜作为死者的遗产,债权人无权要求死者家属以取得的死亡补偿金偿还债务人的生前债务,死者家属同意的除外。
32、自书遗嘱格式
遗 嘱
立遗嘱人:XXX,男(女),出生年月,住XXX市XXX路XX号.
本人年事已高,患有高血压等多种疾病,身体随时可能发生不测。特立此遗嘱,表明我对自己所有的财产在我去世之后的自主处理意愿:
长女XXX,多年来始终悉心照料我的饮食起居,嘘寒问暖,使我在生活和精神上得到照顾和满足。因此,我决定将自己名下XXX市XXX路XX号的产权房及在XX银行中的存款,作为我的遗产由长女XXX一人继承(属于XXX个人所有,而非家庭共有)。
本遗嘱一式四份,分别由立遗嘱人、长女XXX、两位证明人各执一份。
立遗嘱人:XXX(签名盖章)
证明人:XXX(签名盖章)
XXX(签名盖章)
XXXX年XX月XX日
33、民事起诉状——法定继承
原告:王XX ,女,XXXX 年 X 月 X 日出生,住所地。
被告:蔡X ,女 ,XXXX 年 X 月 X 日出生,住所地。
许X ,女 ,XXXX 年 X 月 X 日出生,住所地。
诉讼请求:1. 要求与被告共同继承被继承人许海遗留的位于本市新华路XXXX弄X号X室的房屋遗产(以货币折价的方式解决)。
2. 要求由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事实和理由:
被告蔡某系原告的儿媳,被告许某系原告的孙女。被继承人许海系原告的儿子。原告的老伴已在多年前去世。原告的儿子被继承人许海于XXXX年X月X日不幸去世,其身前未留有遗嘱。位于本市新华路XXXX弄X号X室的房屋产权人为许海和其妻子蔡某共有,根据法定继承的规定,原告应享有该房屋的部分产权。考虑到原告与被告已经不可能共同居住,故要求法院以货币折价的方式判决原告应享有的遗产,请求法院依法判决。
证据和证据来源,证人姓名和住址:
1、被继承人死亡证明
2、房屋产权证明
此致
XX人民法院
附:本诉状副本X份
证据材料X份
起诉人:王XX
XXXX年X月X日
34、民事起诉状——借款纠纷
原告:郑XX ,女,XXXX 年 X 月 X 日出生,住所地。
被告:吴X ,男 ,XXXX 年 X 月 X 日出生,住所地。
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归还借款XXXX元及利息;
2、要求由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事实和理由:
被告吴X于XX年XX月向原告借款XXXX元,出具借条一份,并承诺XX年XX月XX日还钱。但被告不守信用,期满后未还款。虽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一再推脱,无理由拒不偿还,侵犯原告合法利益,被告应对该债务承担偿还责任。因此,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规定,特向贵院提起诉讼,请依法判令被告偿还借款及利息。
证据和证据来源,证人姓名和住址:
1、借条一份
此致
XX人民法院
附:本诉状副本X份
证据材料X份
起诉人:郑XX
XXXX年X月X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