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1月15日,唐某与A公司签订《委托理财协议》,约定唐某委托A公司理财,理财金额10万元,期限6个月,预期年化收益率为15%。A公司承担理财过程中的风险,唐某不承担经营性风险,A公司按照还款计划书支付唐某理财收益。理财期满10日内,如A公司未能归还本金,按照本金总额日0.1%作为违约罚息,罚息上限为总额的10%。协议签订后,唐某按约定交付相应的款项。委托期限届满后,A公司未能返还投资款,亦未支付收益款及违约金,故唐某诉至本院。A公司经法院合法传唤未应诉答辩。
法院经审查认为:唐某与A公司签订的《委托理财协议》,约定了固定年收益率,唐某对委托投资不承担风险,仅固定收取本金和收益,上述约定内容不符合委托理财法律关系的特征,与民间借贷法律关系特征相符,因此,本案名为委托理财,实为借贷法律关系,故法院依职权将案由调整为民间借贷纠纷。唐某依约支付了本金,A公司未按期返还本金及支付约定的利息已构成违约,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协议书约定的违约罚息计算标准超过年利率24%,故唐某要求A公司返还本金、给付利息及违约金的诉讼请求,法院依法予以确定。A公司经法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不影响法院根据查明的事实依法作出判决。综上,法院依法判决A公司偿还唐某借款本金10万元、借款期间利息7500元并自借款逾期之日起按年利率24%支付违约金,违约金金额上限为1万元。
典型意义:民间借贷与委托理财在法律适用上有所不同,如果在委托理财合同中约定了固定本息的回报,那么往往会被认定双方的法律关系为民间借贷法律关系,该法律关系受民间借贷相关法律规定予以规范调整。根据2015年9月1日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未超过年利率24% ,此时约定的利率合法有效,债权人有权按照约定的标准主张利息。目前,民间借贷利率的司法保护上限已经进行了调整。新修订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于2020年8月20日起施行,根据该规定,民间借贷利率的司法保护上限为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是指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自2019年8月20日起每月发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