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托”似乎都是高净值人群的专属。
其实作为资产传承、资产隔离的利器,
并没有我们想象中的复杂或者高不可攀。
今天我们就来一起聊聊信托的那些事。
信托(Trust)
是指委托人基于对受托人(一般指信托公司)的信任,将其财产权委托给受托人,由受托人按委托人的意愿以自己的名义,为受益人的利益或者特定目的,进行管理或者处分的行为。简单的说:信托公司根据委托人的要求,打理他的财产给付到信托受益人。
目前普遍认为近代信托起源地是英国,现代信托成型于17世纪,19世纪初传入美国。
1822年成立的纽约农业火险放款公司,后更名为农民放款信托投资公司,这是世界上第一家信托法人机构。
此后信托关系或者信托机制可以单独作为法人实体经营信托业务,并逐渐发展成为当今美国金融市场的三大支柱产业之一。
我国于2001正式引入信托制度,颁布《信托法》。
要想成立信托公司需要经中国银保监会批准,并领取金融许可证。设立条件:
① 符合相关法律和银保监会规定的公司章程;
② 有符合规定条件的出资人,包括非金融机构、境内金融机构、境外金融机构和银保监会认可的其他出资人;
③ 一次性实缴货币资本,最低限额3亿元或等值的可自由兑换货币;
④ 有符合任职资格条件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与其业务相适应的合格信托从业人员;
⑤ 健全的组织机构、管理制度、风险控制机制;
⑥ 具有与业务经营相适应的营业场所、安全防范措施和其他设施(连续性经营);
⑦ 建立于业务经营和监管要求相适应的信息科技架构,具有支撑业务经营的必要、安全且合规的信息系统,具备保障业务持续经营的技术与措施;⑧ 中国银保监会规定的其他审慎性条件。当前,信托与银行、、证券一起构成了现代金融体系,受到国家监管,因此,信托公司的安全性绝对有保证。
主流的信托公司实缴注册资金在20亿——100亿左右,头部的信托公司实缴资金均在100亿以上,比如中融信托注册资金就是120亿。
目前我国68家信托公司按股东背景分为:
中央国企14家、省级政府13家、市级政府7家、地方国企6家、金融机构控股13家、知名民企控股公司5家。
当前我国的信托业务主要有三大类:
无论是何种信托业务,都会涉及到将财产交给第三人打理,这些财产就是信托财产,
将钱交给别人来管理,为什么还有不少人对此趋之若鹜呢?
(1)独立性
法律规定,信托财产与委托人、受托人(信托公司)的财产都相互独立,信托财产是独立运行的。
也就是说,信托财产可以完全合理的按照委托人想法进行规划。
(2)隔离性
设立信托时,只要委托人的财产是合法合规的,那么信托财产便与委托人的债务是区分开的,
即便委托人破产或背有债务,信托财产也不会被强制执行,能给予家庭生活最后一道保障。
(3)保护性
受托人(信托公司)必须按照信托合同履行义务,如果因为受托人导致信托财产受到损失,则委托人可以追责。
因此,信托这三大特性也就将其与工具区分开,具有独一无二的优势。
注意:单纯以追求信托财产保值增值为主要信托目的,具有专户性质和资产管理属性的信托业务不属于家族信托。
家族信托与保险金信托除了信托财产的金额或价值有个高低区分之外,
最大的区别就在于家族信托的信托财产可以更加丰富。
保险金信托侧重于保险类的信托,一般是终身寿险或年金险保单。
简单的说,保险金信托就是“保单”+“信托”,在保险的基础上,增加信托架构。
因为其起步门槛比家族信托低,所以主要用于服务一般家庭。
由于保险金信托与家族信托的底层逻辑相同,都是将财产交托给受托人,由受托人统一打理,并进行分配。
因此,保险金信托常被称为“迷你家族信托”。但两者的区别到底有哪些呢?
(1)财富杠杆
家族信托由于监管的原因,信托公司不会承诺收益,但他们具有专业的资产配置优势,能个性化定制资产组合,实现全球化配置资产。
具体收益如何,就看投资配置了,但毕竟是市场运作,盈亏都是常态。
保险金信托则主要是利用保险的杠杆效用。
比如40岁的A先生,买了250万的终身寿险,
80岁身故时,则会有1000万的保险赔偿金,保费放大了4倍,信托财产规模相对也就变的更大。
换句话说,家族信托并不一定会有杠杆效用,
但人一定会身故,保险金信托也一定会发挥杠杆效用。
(2)资产范围
家族信托的信托财产可以是货币资金、资管产品、保单等金融资产及相应权利,但现在也越来越丰富,比如不动产、艺术品、古董等。
保险金信托主要以终身寿险的现金价值及保额、年金险保费计算信托财产规模,
同时,定期领取的收益、保险分红也属于信托财产,在法定或约定情况下退还的保费不属于保险收益,但也可以提前约定属于信托财产。
(3)资金门槛
根据监管要求,家族信托的财产金额或价值不低于1000万元,但在信托存续期间不要求任意时间点财产的价值不低于1000万元。
保险金信托则没有特殊的规定,但也有一定的门槛,用以未来的财富管理和传承。
通常保险金信托合同会为防止保险金受益人利益受损或降低信托财产规模及价值,
会设置相应的信托终止条款,比如保险合同的终止、被撤销等情况。
(4)信托当事人的设置要求
家族信托当事人的监管要求较为明确。
一是明确了家族信托的委托人可以是单一个人或家庭;
二是受益人是包括委托人在内的家庭成员;
三是委托人不得为唯一受益人,这就明确了家族信托不可能成为自益信托。
自益信托:委托人设定的信托,其目的是为了本身的收益
保险金信托相关当事人的设置除了满足信托相关的法律及监管要求,还需要受到保险法以及保险合同的限制。
一是根据《保险法》,要确保被保险人应当具有保险利益;
二是受托人(信托公司)会被指定或者变更为保险受益人,因而可以享有保险金请求权,依法对信托财产进行管理、运用和处分;
三是根据保险合同约定,保险的受益人可以投保人或被保险人改为信托公司,而与之相对应的信托合同则不需要按照保险合同来,可以由他们重新指定。
四是在以终身寿险设立的保险金信托中,被保险人无法成为该信托财产所对应的受益人;
五是保险金信托可以是自益信托。
(5)验资要求
家族信托的信托财产必须是委托人合法所得的财产。
客户必须自己向信托公司提供书面的证明材料,比如这笔资金是投资所得,则需提供投资记录。
保险金信托对于资产证明则相对宽松,在投保的时候很多公司只要求提供资产证明,也就是相应的身价证明。
(6)信托财产管理运用的特点
家族信托对信托财产的处置,开始于信托成立且相应资产确认转入信托之后,
由于家族信托财产的特性,因此对相应的管理运用提出了较高的要求:
①家族信托财产的管理运用,应与事先确定与委托人的风险偏好相一致。
②由于需要为财富传承发挥重要作用,家族信托的定期分配、条件分配和临时分配条款通常设置全面,
这就对利益分配时的流动性提出了要求,需要受托人进行合理的资产配置,以保障利益分配的流动性需求;
③家族信托对于非货币财产的管理有专业性要求,如公司股权、不动产、艺术品等复杂资产的管理运用,
对于受托人的能力要求很高,需要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分别管理,以实现家族信托财产的长久传承。
保险金信托对于信托财产的管理运用阶段不同于其他信托产品,有三方面需要关注。
①信息披露。当发生保险合同约定的保险事故时,应确保受托人(即保单的新受益人信托公司)可以及时知晓相关信息;
②理赔资金进入信托专户的过程要求。应由受托人向保险公司提交理赔申请,若由受托人以外的其他人提交,保险公司应及时以书面形式告知受托人;
③在保险事故发生、理赔资金进入信托专户后,由受托人按照信托合同约定履行信托资金投资运用、账户管理、运营维护、清算分配及提供或出具必要文件以配合委托人管理信托财产等事务。
3、联系
在实际操作中,其实两者也有一定联系,
毕竟保险金信托被称为“迷你家族信托”。
当信托公司作为保险投保人和保单受益人,由于信托财产的隔离性,可以完全实现资产的充分隔离保护。
这里说到的受托人作为投保人投保,其实就是保险金信托三种模式之一。接下来,一起了解下这三种模式分别是什么。
委托人有存续保单之后再与信托公司签订信托合同,将保单受益人变更为信托公司,
当保单约定的条件达到后,保险公司将保险金赔付/给付给信托公司,
信托公司按照信托合同中的约定,管理和运用信托财产,将信托财产及收益逐步交付给委托人指定的信托受益人。
1.0模式的保险金信托,实际上是一个先理赔,该信托才有财产的模式。
因此,一般是终身寿险+信托的模式,多用于身后财富传承。
但由于仍是由委托人持续地缴纳保费,这类保险金信托的资产保全功能不完备。
因此,适用于单纯希望通过保险杠杆,扩大财富传承资产的客户群体。
即投保人购买完保单后,将保单投保人和受益人一起变更为信托公司,并将续期保费放入信托账户。
由信托公司作为新的投保人持有保单并缴纳续期保费。
同时,保单的生存金和身故金也进入信托账户,由信托公司管理和分配。
这样保单就不在委托人的名下,可以更好地实现了资产的隔离,能够对抗债务风险和婚姻变动的风险,防患于未然。
因此这类型的保险金信托兼具了资产隔离及财富传承的双重功能。
因为保障升级,资金门槛会比1.0模式高。
委托人与信托公司签订信托合同,将信托财产交付给信托机构,再由信托公司去购买保险并缴纳保费,
等保险公司将保险金赔付至受托人,由信托机构按照信托合同向受益人进行收益分配。
3.0的模式则更为完备和彻底,以现金作为信托财产置入信托后,再购买保险。
信托设立时的财产类型就不仅局限于保险自身了,而是保险金信托和家族信托的融合,能更大范围地发挥信托在风险隔离、传承、税务筹划等各方面的综合作用!
但在实际的操作中,因为信托公司作为投保人,涉及流程制度、财税问题、组织关系问题、时效性问题、回访问题等,操作起来,问题重重。
综合来看,
3.0模式其实是2.0模式的一个分支,由信托公司作为保险投保人和受益人,可以做到资产完全隔离,
但也对资金门槛较高。相对而言1.0模式对于资金的要求较低,但1.0模式也有三大缺点:
(1)无法做到资产完全隔离,根据现实案例来看,投保人所购买的寿险或年金险是会被用于还债;
(2)保险金请求权的独立性争议,需要投保人承诺放弃受益人变更权,否则可能因为某些原因,孩子可能想一次性拿到保险金,这样就无法实现资金的长久性;
(3)保险金请求权的稳定性争议,如果因投保人退保、不交付保费等问题导致保险合同无法存续。
想解决这个问题,可在信托合同中约定当保险合同被解除时,信托机构的保险金请求权转化为保单现金价值请求权。
因此1.0模式适用于家庭经济较为一般,有一定资产需要传承,同时债务风险很低或没有的人群。
2.0及3.0模式的设计,解决了1.0所有法律困境,适合家庭资金充裕,需要规避一切债务风险的人群。
以保险金信托为例,家族信托的操作相同。
假设A先生委托信托公司买了增额终身寿险,
他身故后会有1000万的保险金进入信托账户,那么,信托合同里面可以有如下操作:
1、定向传承
信托受益权专属于孩子,与其配偶或其他家庭成员无关。
2、孩子生活费用支持
比如孩子从18岁开始每年领取一笔生活费,第一笔为20万,之后每年递增3%。
3、收益中止权
孩子有权行使收益金的领取中止和恢复。
当孩子因为创业失败欠债且无力偿还,那么他有权暂停领取收益金。
4、应急资金领取
孩子有一次机会领取200万用于特别情况,这些情况都可在信托合同中提前约定,比如投资失败欠款、买房等。
剩下财富可以继续交给信托公司打理,如此可以保证财富的传承。
5、婚姻幸福美满奖励
未来夫妻关系和睦,孩子(监护人)都同意的前提下,10年奖励配偶50万生活费。20年奖励100万生活费。
6、婚姻生育激励
孩子未来成家,每增加一个子女,每年增加20万生活补贴。
以上只是简单举几个例子,都是根据信托财产的三大特性演变而来。
信托的玩法千变万化,但究其根本都是为了资产的传承与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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