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公司法》实施后,财务人员存在的十大风险
- 百科生活
- 2024-11-24
- 1
- 更新:2024-11-24 06:25:34
新《公司法》实施后,财务人员会存在诸多风险,尤其是公司的财务负责人。《公司法》第二百六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财务负责人是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简称“高管”)。新《公司法》对高管有多处法律规定落实高管责任,因此,财务负责人若有违规情形,将面临巨大的法律风险。还有很多公司的财务人员还是老板的亲信,经常会遇到老板的指示处理一些非正常业务的资金往来,若没有法律意识,会存在各种风险。 此外,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理念,若财务部其他人员,虽然不是财务负责人或者没有头衔,但是实质上承担或者处理财务负责人的职责或工作,也可能被认定为“财务负责人”,因此也面临财务负责人同样的风险。 尤其是,很多财务负责人还兼任着公司的“董事”职务,因此财务负责人还需承担公司“董事”的职责和风险责任。一、针对公司财务人员的潜在法律风险,主要概括如下:1、 利用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的赔偿责任
《公司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利用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 违反前款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一百八十二条规定: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直接或者间接与本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应当就与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有关的事项向董事会或者股东会报告,并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经董事会或者股东会决议通过。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近亲属,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或者其近亲属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企业,以及与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有其他关联关系的关联人,与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适用前款规定。
第一百八十三条规定: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属于公司的商业机会。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向董事会或者股东会报告,并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经董事会或者股东会决议通过;
(二)根据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公司不能利用该商业机会。
第一百八十四条规定: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未向董事会或者股东会报告,并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经董事会或者股东会决议通过,不得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其任职公司同类的业务。
第一百八十六条规定: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本法第一百八十一条至第一百八十四条规定所得的收入应当归公司所有。2、 协助股东抽逃出资的责任① 承担连带赔偿的民事责任。 《公司法》第五十三条规定:公司成立后,股东不得抽逃出资。违反前款规定的,股东应当返还抽逃的出资;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负有责任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与该股东承担连带赔偿责任。② 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的行政责任。《公司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公司的发起人、股东在公司成立后,抽逃其出资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处以所抽逃出资金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五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的罚款。③ 刑事责任:对责任人,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虚假出资金额或者抽逃出资金额百分之二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罚金。(《刑法》第158、159条、《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刑法第一百五十八条、第一百五十九条的解释》、《最高检、公安部关于严格依法办理虚报注册资本和虚假出资抽逃出资刑事案件的通知【2014】》)。3、协助股东违规分红的责任 第二百一十一条规定:公司违反本法规定向股东分配利润的,股东应当将违反规定分配的利润退还公司;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股东及负有责任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承担赔偿责任。4、公司违规提供赠与、借款、担保以及其他财务资助的责任《公司法》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公司不得为他人取得本公司或者其母公司的股份提供赠与、借款、担保以及其他财务资助,公司实施员工持股计划的除外。 为公司利益,经股东会决议,或者董事会按照公司章程或者股东会的授权作出决议,公司可以为他人取得本公司或者其母公司的股份提供财务资助,但财务资助的累计总额不得超过已发行股本总额的百分之十。董事会作出决议应当经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违反前两款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负有责任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承担赔偿责任。5、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以及忠实和勤勉义务的责任①《公司法》第一百七十九条规定: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②第一百八十条规定: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对公司负有忠实义务,应当采取措施避免自身利益与公司利益冲突,不得利用职权牟取不正当利益。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对公司负有勤勉义务,执行职务应当为公司的最大利益尽到管理者通常应有的合理注意。③第一百九十条规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损害股东利益的,股东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④第一百九十一条规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职务,给他人造成损害的,公司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存在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也应当承担赔偿责任。6、侵占公司财产、挪用公司资金等的责任第一百八十一条规定: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侵占公司财产、挪用公司资金; (二)将公司资金以其个人名义或者以其他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 (三)利用职权贿赂或者收受其他非法收入; (四)接受他人与公司交易的佣金归为己有; (五)擅自披露公司秘密; (六)违反对公司忠实义务的其他行为。 7、协助股东违规减资的赔偿责任
第二百二十六条规定:违反本法规定减少注册资本的,股东应当退还其收到的资金,减免股东出资的应当恢复原状;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股东及负有责任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8、做账外账的处罚 第二百五十四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处罚:
(一)在法定的会计账簿以外另立会计账簿; (二)提供存在虚假记载或者隐瞒重要事实的财务会计报告。 9、办理虚假出资或清算隐匿财产的责任(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① 第二百五十二条规定:公司的发起人、股东虚假出资,未交付或者未按期交付作为出资的货币或者非货币财产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可以处以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以虚假出资或者未出资金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五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②第二百五十六条 公司在进行清算时,隐匿财产,对资产负债表或者财产清单作虚假记载,或者在未清偿债务前分配公司财产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对公司处以隐匿财产或者未清偿债务前分配公司财产金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10、 虚报注册资本的责任① 行政责任:以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的罚款。第二百五十条规定:违反本法规定,虚报注册资本、提交虚假材料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取得公司登记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对虚报注册资本的公司,处以虚报注册资本金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五以下的罚款;对提交虚假材料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的公司,处以五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的罚款。② 刑事责任:对责任人,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虚假出资金额或者抽逃出资金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罚金。(《刑法》第158、159条、《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刑法第一百五十八条、第一百五十九条的解释》、《最高检、公安部关于严格依法办理虚报注册资本和虚假出资抽逃出资刑事案件的通知【2014】》)。注:对于法定实缴制的公司才可能构成虚假出资罪,对于资本认缴制公司不涉及此罪名。二、建议:
新《公司法》赋予了财务负责人更高的权利,当然也需要承担更多的义务,建议公司财务人员尤其是财务负责人要有更多的法律意识和合规经营意识,严格按照法律规定操作执行,合法合规经营,否则,除承担民事责任风险外,有的行为可能还涉及行政责任、刑事责任。
新《公司法》下的公司合规专项法律服务辅导及常年法律顾问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