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产收益权融资法律风险研究
- 百科生活
- 2024-11-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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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更新:2024-11-24 06:09:59
小贷公司历经十年的发展,在支持小微企业融资方面取得了显著效果,对破解小微企业融资难做出了显著的贡献。但是设立之初“只贷不存”的定位导致小贷公司自身融资难问题日益凸显。理论及实践上对小贷公司融资难问题的解决提出了诸多建议,主要集中在扩大融资渠道、取消融资比例占注册资本比例、提高融资杠杆等方面,具体方式则以权益性融资和债务性融资为主。笔者重点分析了其他融资方式在目前的适用限制,对小贷资产收益权融资目前阶段的优势进行了讨论,但是作为一种新兴的金融产品,法律法规对其缺乏有效规制,导致其一直游走在法律边缘。而设立阶段缺乏缜密论证,法律推演不够严密,致使其法律性质定位不清,小贷资产收益权融资时刻面临无效与违规的风险。基于此,本文重点对资产收益权的法律概念及性质进行了分析,通过对不同学派理论的研究,提出创新性观点,明确了资产收益权在我国法律体系中的位置,为小贷资产收益权融资开展奠定了法学理论基础。在此基础之上,进一步揭示了小贷资产收益权融资产品设计的法律逻辑演进,对其法律架构、参与主体权利义务关系进行了深入研究,厘清了融资参与方在权利义务分配方面的争议。基于以上讨论,进一步分析了小贷资产收益权产品所面临的法律风险。论文重点关注合规性风险、收益权转让质押风险、担保融资风险、破产隔离风险四大风险,并提出了相应的防范措施。合规性风险重点对开展小贷资产收益权融资活动的法律环境、监管环境进行了讨论,提出了对合规性风险的防范措施,应该以产品的合法性及法律程序的设计为主。在转让质押风险中,重点关注了资产收益权的合法性、转让质押方式及通知、登记等方面的风险,担保融资方面则讨论了担保法适用的相关问题,提出无论是收益权转让还是质押都无法实现直接对担保法的使用。论文最后讨论了破产隔离的问题,提出破产隔离应当在未来纳入考虑之中。论文主要分为三个部分,以资产收益权的界定、小额资产收益权融资法律结构、交易过程中面临的法律风险及防范展开。论文第一章界定了资产收益权。首先以图表化形式对比了资产收益权概念的历史演进过程,引出了学界对资产收益权概念、法律性质不同的观点,学者的研究以“将来债权说”、“权能说”和“用益物权说”三者为主,笔者认为后两者的解释并不符合物权法原理,在解释所有权权能的不可分割性及适用用益物权的基本特征时无法做到周延地解释,相比之下将来债权说不仅在理论上解释更为周延而且有利于金融实践创新的开展。论文综合各学者观点考虑,认为资产收益权宜采“将来债权说”。另外,实践中广泛开展的资产收益权实践缺乏司法的检验,基于此笔者重点介绍了资产收益信托第一案——“安信昆山纯高”案,通过对案例的分析,探究了司法实务界对资产收益权融资的态度。这也给小贷资产收益权融资以警示,虽然资产收益权通过了司法的检验,但司法实务的态度也表明金融创新实践需要避免与司法环境相脱节。论文第二章为核心章节,重点关注小贷资产收益权融资的法律结构。首先对小贷资产收益权融资现状进行分析,简要分析了其融资现状及面临的困难。为解决小贷公司融资难的问题,地方政府在政策上给予了很多优惠,甚至已经突破了央行监管的规定,而小贷行业自身也通过权益性融资与债务性融资等方式,积极探索企业债、资产证券化、上市等多种融资方式,扩展融资来源渠道。但是经过笔者的分析,在诸多实践中,小贷资产收益权融资是解决此问题比较理想的选择。接下来论文通过对地方交易所公开资料的整理,归纳总结了新疆股交所与重庆金交所实践中的做法,精炼地显示了小贷资产收益权融资的流程。通过对交易流程的总结分析,对参与主体间的法律关系进行对比,论文重点讨论了小贷资产收益权融资产品设计的法律结构及法律逻辑演进过程,认为其本质为担保融资方式的变种,与主流的资产证券化存在较大区别。但是由于产品设计类似,资产证券化的现有理论对小贷资产收益权融资有着很好的借鉴意义。另外论文对融资方、平台机构、中介机构三大参与主体的权利义务关系进行了对比,认为各参与主体的权利义务关系目前存在分配失衡的现象,主要体现在承销商、担保方承担的任务过重,交易所承担做市商的功能导致其角色冲突明显,同时权利主体承担的高风险不足以覆盖其利润,这也导致了此类产品有演变为政府兜底的理财产品的嫌疑。论文第三部分为最重要章节,论述了小贷资产收益权融资存在的法律风险及防范措施。论文从资产收益权融资的合规性、资产收益权转让质押法律风险、担保融资法律风险、破产隔离法律风险四个层面展开。在合规性风险中,论文总结了小贷资产收益权融资的法律环境及政策监管环境,认为目前法律环境存在监管规则不一致、法出多门、立法层次缺乏权威性等问题,从监管层面来看,论文批评了学者提出的将小贷资产收益权融资纳入到资产证券化监管体系中的做法,认为其目前较不成熟、产品具有特殊性、与资产证券化产品设计存在较大差别。对小贷资产收益权融资的监管应该着重于完善目前的监管体系,赋予地方监管机构以充分的监管职责,同时完善第三方监管中介机构的职能,更多地利用市场的力量来推动其更好发展。对资产收益权转让的法律风险,首先讨论了资产收益权合法性,对于法律没有做出规定的资产收益权在法律上的定性能否适用“法不禁止即许可”的法理提出了自己的疑问。论文认为必须对小贷资产的合法性进行甄别,辨识其可转让性,在实践中解决合法性问题。另一方面,资产收益权转让中如果采取对债务人逐一通知的做法,会造成小贷资产收益权融资效率低下,成本增加。对于此问题的解决,论文通过借鉴资产证券化中基础资产转让通知债务人的做法,建议最高院对金融资产转让出台的司法解释,进行公告通知。而在担保融资风险一节,论文认为收益权转让及收益权质押融资其本质上均为担保式赎回融资,基于此,讨论了小贷资产收益权质押回购融资与赎回回购融资可否适用《担保法》的问题,通过对《担保法》法条的分析,笔者认为直接适用《担保法》规定存在较大困难。论文的最后研究了破产隔离的问题。破产隔离作为传统资产证券化降低风险的核心措施,被认为是资产证券化创新的一大突破。论文通过对小贷资产收益权融资目前风险保障机制的分析,认为目前的保障机制已经可以有效降低投资者风险,这主要是基于小贷资产收益权融资产品普遍采取了引入担保机构、实施内外部增信、建立投资者保护基金等风控措施,以目前的风险来看总体是可控的。但长远来看,未来的融资设计必须要考虑破产隔离的问题。基于此,破产隔离中存在的欺诈性转移就有可能成为阻碍小贷资产收益权融资设计破产隔离的障碍,论文对破产隔离存在的欺诈性转移问题进行了研究,分析了我国合同法及破产法法律条文,认为可以采取一些法律措施在初期对此问题进行有效预防。论文最后认为小贷资产收益权融资在发展的初期可以不采用破产隔离的措施,但是考虑到其持续发展,未来势必要引入破产隔离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