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修订的《未成年人保护法》《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如何共同撑起“法律保护伞”?
- 百科生活
- 2024-11-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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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更新:2024-11-24 05:58:02
(来源:揭阳妇联)
新修订的《未成年人保护法》《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已于2021年6月1日起正式实施,“让每个孩子都有人生出彩的机会”,这句写入政府工作报告的话将有更牢固的司法依托。新修订的“两法”将为我国未成年人保护工作和预防未成年人违法犯罪工作提供坚实的法律保障,有力保护未成年人健康成长,促进千万家庭的幸福安宁和社会和谐稳定、国家长治久安。
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二次会议经表决通过修订后的《未成年人保护法》。修订后的《未成年人保护法》分为总则、家庭保护、学校保护、社会保护、网络保护、政府保护、司法保护、法律责任和附则,共九章132条,自2021年6月1日起正式实施。
此次修订在强化家庭监护责任、加强未成年人网络保护等方面亮点颇多。其中,针对未成年人的安全教育和保护、勤俭节约意识培养、网络保护等作出更加具体明确的规定,进一步压实了监护人、学校、网络服务提供者的主体责任。
为了保障未成年人身心健康,培养未成年人良好品行,有效地预防未成年人犯罪,《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已由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十四次会议修订通过,自2021年6月1日起施行。
当前,保护未成年人健康成长、预防未成年人违法犯罪已逐步成为社会共识,新修订的“两法”的实施,充分体现了党和政府以及全社会对未成年人健康成长的重视和关怀,为维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预防未成年人犯罪,优化未成年人成长环境提供了有力的法律保障。普法君整理了以下关于保护未成年人、预防未成年人犯罪的典型案例,看看“两法”是如何共同撑起孩子的“法律保护伞”的。
以案释法
净化未成年人网络环境
依法查处网络产品和服务提供违法行为
【基本案情】
今年9月14日,北京市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总队成功查处北京某信息技术有限公司通过其自营的游戏平台违规向未成年人提供网络游戏服务案,总队依法对该公司做出警告、罚款10万元,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罚款1万元的行政处罚。
为全面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少年儿童工作重要指示精神,按照全国"扫黄打非"办公室部署安排,北京市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总队根据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和国家新闻出版总署下发的《关于进一步严格管理 切实防止未成年人沉迷网络游戏的通知》,针对未成年人沉迷网络游戏的社会热点问题成立"护苗·开学季"专班,开展专项执法检查。8月21日,总队在专项检查中发现,北京某信息技术有限公司通过其自营的游戏平台涉嫌违规向未成年人提供网络游戏服务,执法人员对其进行立案调查。
经调查取证,该游戏平台中含有6款H5网络游戏,存在每日晚22时至次日早8时向未成年人提供网络游戏服务的行为。总队专班立即召开案情分析研讨会,理清案件线索,确定工作重点,约谈该公司法定代表人,责令该公司立即停止违法行为,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一百二十七条规定,对该公司做出行政处罚。
【典型意义】
本案是依据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针对未成年人沉迷网络游戏问题,查处的全国文化市场"第一案",也是净化未成年人网络环境专项治理行动打响的"第一枪",为全国文化执法领域查办同类型案件提供了经验借鉴和案例支撑,同时也对在防治未成年人沉迷网络游戏方面敷衍懈怠的游戏企业供应商、运营商起到震慑和警示作用。
【法条链接】
《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七十五条网络游戏经依法审批后方可运营。
国家建立统一的未成年人网络游戏电子身份认证系统。网络游戏服务提供者应当要求未成年人以真实身份信息注册并登录网络游戏。
网络游戏服务提供者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标准,对游戏产品进行分类,作出适龄提示,并采取技术措施,不得让未成年人接触不适宜的游戏或者游戏功能。
网络游戏服务提供者不得在每日二十二时至次日八时向未成年人提供网络游戏服务。
《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一百二十七条信息处理者违反本法第七十二条规定,或者网络产品和服务提供者违反本法第七十三条、第七十四条、第七十五条、第七十六条、第七十七条、第八十条规定的,由公安、网信、电信、新闻出版、广播电视、文化和旅游等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一百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一百万元的,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或者情节严重的,并可以责令暂停相关业务、停业整顿、关闭网站、吊销营业执照或者吊销相关许可证。
督促支持起诉
同心守护涉未成年人公共利益
【基本案情】
2016年至2019年期间,杨某某等人明知他人销售的“强生”婴儿润肤油系假冒产品,仍以低价购入,并通过网络向全国各地销售,涉及消费者达4800余人,销售金额56万余元。经鉴定,上述润肤油均为假冒“强生”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假冒产品。杨某某等人的违法犯罪行为不仅侵犯企业知识产权、破坏互联网市场经济秩序,同时侵害广大消费者合法权益,危及未成年人身体健康,严重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2020年4月20日,浙江省诸暨市检察院以杨某某等7人涉嫌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提起公诉,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至三年不等。
针对未成年人公共利益受损问题,诸暨市检察院向诸暨市消保委制发检察建议,建议其报请省消保委提起民事公益诉讼,并同步将案件上报绍兴市检察院。2020年11月23日,省消保委向绍兴市中院提起涉未民事公益诉讼,绍兴市检察院审查后支持起诉,诉请判令7名被告人退还销售款56万余元、三倍赔偿消费者损失169万余元并公开赔礼道歉。经法院调解与公告程序,省消保委与7名被告达成和解协议,诉求全部实现,销售款及三倍赔偿金共计225万余元现已全部执行到位。为保障执行款的妥善处置,绍兴市两级检察机关结合网购特点,建议省消保委将款项存至专门账户,根据消费者购买记录转付对应款项,剩余部分三年后收归消费者权益保护基金统一管理,获省消保委采纳。
【典型意义】
新修订的未保法明确赋予检察机关对涉未诉讼活动等监督职责,对未成年人合法权益受到侵犯的,检察机关可以督促、支持相关组织和个人提起诉讼。本案是检察机关督促支持起诉的典型案例。在追究刑事责任的基础上提起民事公益诉讼,建议省消保委通过“刑罚+惩罚性赔偿”双管齐下,严惩制假售假行为,切实维护了不特定多数未成年人合法权益。
【法条链接】
《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一百零五条人民检察院通过行使检察权,对涉及未成年人的诉讼活动等依法进行监督。
《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一百零六条未成年人合法权益受到侵犯,相关组织和个人未代为提起诉讼的,人民检察院可以督促、支持其提起诉讼;涉及公共利益的,人民检察院有权提起公益诉讼。
监督与治理同步
督促治理旅馆业违规接纳未成年人住宿问题
【基本案情】
2019年12月,浙江省湖州市南浔区检察院接到一起未成年人被性侵的举报线索后,充分发挥未检专业化办案优势,及时启动涉案被害人心理疏导前置程序,并主动围绕线索开展调查,取得有力客观性证据后,于2020年2月20日依法监督公安机关立案侦查6人。在确保案件顺利侦办、从严打击犯罪的同时,南浔区检察院运用“一站式”办案模式,将心理干预、亲职教育、舆情管控、安全防范贯穿办案始终,最大限度减少“二次伤害”。10月20日,南浔区法院对6名被告人作出有罪判决,主犯被判处有期徒刑十年。
在办案过程中,聚焦案件集中暴露的旅馆等住宿经营者不履行涉未成年人安全保护义务这一突出问题,南浔区检察院发挥检察监督一体化优势,监督公安机关做好旅馆行业专项整治,共同研发未成年人入住旅馆风险自动预警系统(DWS智瞳系统)并出台配套制度。该系统以浙江省旅馆业治安管理信息系统为平台,对未成年人及同住人员的住宿登记情况进行大数据比对,确定绿、黄、红三个由低到高的风险预警等级,便于公安机关根据预警等级精准处置。同时,系统同步分析处警情况,警示可能存在的瑕疵或违法情况,方便检察机关监督,确保风险监控合法有效,实现旅馆等住宿经营者强制报告的全覆盖、零疏漏,最大限度提升未成年人住宿安全风险防控质效。
【典型意义】
本案中,南浔区检察院依法运用立案监督手段,从严打击涉未侵害类案件,彰显了司法“零容忍”态度。聚焦案件背后的治理难点问题,发挥未检业务统一集中办理的履职优势,监督与治理同步推进,督促公安机关依法开展涉未住宿安全专项整治,联合开发智瞳系统,通过数字赋能科学高效地实现对未成年人住宿安全的风险防控,推动落实新修订的未保法中住宿经营者的安全保护义务,为未成年人筑起有效安全防线。
【法条链接】
《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五十七条旅馆、宾馆、酒店等住宿经营者接待未成年人入住,或者接待未成年人和成年人共同入住时,应当询问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的联系方式、入住人员的身份关系等有关情况;发现有违法犯罪嫌疑的,应当立即向公安机关报告,并及时联系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
《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一百二十二条场所运营单位违反本法第五十六条第二款规定、住宿经营者违反本法第五十七条规定的,由市场监督管理、应急管理、公安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营业执照、吊销相关许可证,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检察监督助力 多部门联动
保障未成年人出行安全
【基本案情】
2020年7月,浙江省玉环市检察院12309热线接到群众反映,该市存在不满12周岁儿童使用市民卡租骑公共自行车的情况,违反相关法律规定。由于安全意识不足、车辆控制能力差,儿童骑车闯红灯、擦碰等现象时有发生,严重威胁骑行儿童人身安全,尤其是上下班高峰期和路况复杂区域问题更为突出,存在较大交通安全隐患。
接到问题线索后,玉环市检察院向有关职能部门调取了全市近三个月共百万余条租借记录,通过数据筛查,发现每日均有数十条不满12周岁未成年人租骑公共自行车的记录,租车地点主要分布在小学校园周边,时间集中于上下学时段。该院在实地调查、核实相关情况后,于2020年10月29日向玉环市综合行政执法局、公安局、教育局等职能部门制发检察建议,督促开展联合整治,源头消除未成年人骑行公共自行车的风险隐患。收到检察建议后,相关职能部门高度重视,会同玉环市检察院以圆桌会谈形式进行专题研究并商定整改方案。会后,市综合行政执法局会同市民卡管理中心对公共自行车租借系统进行排查、测试、升级,通过设置限制租借口令、取消租借权限等技术手段,从技术上强化对不满12周岁儿童租借公共自行车的“源头”管控;市公安局依托护学岗、高峰岗等勤务安排,加大对不满12周岁儿童骑行自行车等违法行为的查处纠正,强化“现场”监管;市教育局通过开展学生日常出行排查、督促家长履行监管责任、将交通安全教育纳入课程教学等方式,加强儿童违法骑车的“事前”预防。经过专项治理,该市不满12周岁儿童骑行自行车的现象基本得到杜绝。玉环市检察院还以此案为契机,联合未成年人保护相关职能部门和组织协同开展交通安全教育宣传活动,向社会普及未成年人保护和道路交通安全法规知识,巩固治理成效。
【典型意义】
低龄未成年人身心发育尚不健全,应变能力、自我保护能力较弱,单独在公共道路上骑行自行车存在较大安全隐患。玉环市检察院针对未成年人违法租骑公共自行车问题,积极履行司法保护职责,通过依法制发检察建议,督促相关职能部门开展联合整治,从源头上化解了未成年人违法骑行风险,为未成年人健康成长营造了安全的出行环境,较好落实了修订后未成年人保护法第114条等相关规定要求。
【法条链接】
《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一百一十四条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和司法行政部门发现有关单位未尽到未成年人教育、管理、救助、看护等保护职责的,应当向该单位提出建议。被建议单位应当在一个月内作出书面回复。
将涉罪未成年人送入专门学校接受矫治教育
引导其迷途知返
【基本案情】
2021年7月9日,江西省九江市都昌县检察院未检检察官将犯罪嫌疑人王某某、查某某亲自送往九江市未成年人专门学校接受教育矫治。
王某某,都昌县人,今年17岁。父母感情失和分居多年,且常年在外务工,对王某某缺失管教和关爱。王某某自13岁起便在外流浪,常干些小偷小摸的勾当。今年伊始,王某某伙同另外查某某(未成年)等三名男孩,连续作案多起,盗窃金额过万元。查某某,都昌县人,今年17岁。幼年丧父,一直由母亲独自抚养,家庭生活较困难。母子间沟通比较少,正值青春叛逆期母亲也对其无力管教。查某某初中辍学后,结识社会闲散青年,沾染社会不良习气,后发生违法犯罪行为。
2021年6月30日,公安机关以王某某、查某某二人涉嫌盗窃罪提请都昌县检察院批准逮捕,县检察院在审查逮捕时,专门就王某某二人的成长环境、家庭状况、犯罪原因、监管条件做了深入、细致的社会调查。案件承办人发现王某某二人系作案的惯偷,又缺乏监管条件,如果不批准逮捕,无异于让其重新流浪,继续盗窃。但将其继续羁押,同样不利于王某某等二人的成长。种种矛盾之下,承办人想要为其二人找到一条既不会危害社会,又不影响成长的道路,于是找到了九江市未成年人专门学校,该校专门从事教育矫治严重不良行为或轻微犯罪青少年的学校,实行全封闭、准军事化管理,除开设国家规定课程外,还针对学生产生严重不良行为的原因及个性特征,加强法治、纪律、道德、心理健康、劳动和职业技术等教育。
都昌县检察院经过与政法、教育、民政、财政等多个部门积极协调,连续解决学费财政划拨、协调原学校保留学级档案、法定代理人对专门学校心存疑虑等一系列困难,在最终作出不批准逮捕王某某二人决定后,将其亲自送往学校。
【典型意义】
本案中,检察机关探索与未成年人专门学校合作方式,建立并完善相关配套机制,能够为涉罪未成年人,尤其是为无监管条件的未成年人多提供一条良好的改造途径。根据《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第四十四条等相关条文,通过与教育部门的协助合作,共同对未达刑事责任年龄涉罪未成年人、有严重不良行为的未成年人进行专门教育,不断提升教育矫治效果,努力解决涉罪未成年人“一关了之”和“一放了之”的现实困境。努力挽救涉罪未成年人的人生和家庭,指引涉罪未成年人迷途知返。
【法条链接】
《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第四十四条未成年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专门教育指导委员会评估同意,教育行政部门会同公安机关可以决定将其送入专门学校接受专门教育:
(一)实施严重危害社会的行为,情节恶劣或者造成严重后果;
(二)多次实施严重危害社会的行为;
(三)拒不接受或者配合本法第四十一条规定的矫治教育措施;
(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来源:揭阳司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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