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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PE红宝书
作者:孙名琦 张天博
根据基金业协会公示的数据,目前私募基金的存量规模已逾20万亿,较私募行业开始全面规范化监管的2016年相比,已增长了近两倍。随着私募基金规模的不断扩张,私募基金管理人与其他金融机构的业务合作也愈加广泛和深入,而在很多业务场景中,基金管理人的合作对手方都存在对基金管理人进行尽职调查的实际需要。不过,目前市面上关于基金管理人尽职调查的文章资料主要都局限于基金管理人登记。因基金业协会已发布并更新《基金管理人登记申请材料清单》,故申请基金管理人登记时的尽职调查已在业内形成统一的规范和程序,但其他业务场景中基金管理人的尽职调查,均未有统一的执业标准。因此,我们通过本文,结合我们实际操办相关各类型业务的经验,全面梳理各业务场景下,对基金管理人尽职调查的必要核查事项以及关注要点。
01
尽职调查基金管理人的常见业务场景
我们在实际业务中主要会在以下业务场景下接受客户的委托,开展对基金管理人的尽职调查工作:
1. 保险资金间接股权投资
保险资金投资私募基金需要对基金管理人的资质进行核查,以确认基金管理人符合《保险资金投资股权暂行办法》规定的保险资金间接投资股权时股权投资管理机构的资质条件。
2. 政府引导基金投资子基金
各地方政府都会对政府母基金所投资的子基金的管理机构规定一定的资质条件,故子基金设立前,出资机构需对子基金管理人进行尽职调查,确认其符合接受母基金投资的资质要求。
3. QFLP的设立
境外资金方对于合作方的合规性通常要求较为严格,故QFLP基金设立前,境外LP可能会要求对基金管理人进行全面尽职调查,确认基金管理人符合基金业协会的合规运作要求。同时,如QFLP基金设立地对基金管理人资质存在特别规定的,亦需要对管理人资质条件的符合性进行论证。
4. 私募基金管理人股权收购
私募基金管理人股权收购尽职调查的基本规程与一般的公司并购业务相似,核心的差异在于,私募基金管理人股权收购后续会涉及向基金业协会提交重大事项变更申请,涉及控股权收购的,还需出具法律意见书,故在尽职调查过程中,需要结合基金业协会对于重大事项变更的审核要求及常见反馈,有针对性地核查相关情况,以确认后续变更不会存在障碍。
5. S基金交易
S基金交易中,基金份额受让方的主要尽调对象为基金本身以及交易对手方LP,但因交易完成后,基金的投后管理以及收益分配还有赖于基金管理人的工作,故基金管理人尽职调查也是S基金交易可行性研判的一个部分。此外,如果基金份额受让方为政府引导基金或者保险基金,则还涉及对基金管理人的资质审查。
不过,现实通常是,由于S基金交易属于LP的自发行为,基金管理人的配合意愿和配合程度都比较低,其提供的原始材料比较有限。此时,通过公开渠道搜索和挖掘尽调所需信息的能力便尤为重要。
6. 业务合作方的管理人准入
此场景主要针对证券类基金管理人,合作方会对拟合作的基金管理人进行准入核查,具体包括:1)持牌资管机构(如银行理财子公司、券商资管等),拟发行产品投资于基金管理人设立的基金产品;2)代销机构(主要为证券公司、第三方基金销售机构)对拟合作的基金管理人做准入核查;3)资管机构或基金管理人拟聘请另一基金管理人提供投顾服务,进而对拟聘请机构的投顾资质进行核查。
02
基金管理人尽职调查的核查事项及关注倾向
1. 基金管理人的基本信息
(1)名称及经营范围
根据《关于加强私募投资基金监管的若干规定》的规定,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名称中标明“私募基金”“私募基金管理”“创业投资”字样,并在经营范围中标明“私募投资基金管理”“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管理”“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管理”“创业投资基金管理”等体现受托管理私募基金特点的字样。
2021年01月08日之前设立的管理人,名称及经营范围可能未带有上述“私募基金”等字段,不属于合规瑕疵。但,基金业协会要求如基金管理人于2021年01月08日之后变更实控人的,需按照新规整改。此外,部分地区工商部门要求,即使不变更实控人,办理基金管理人其他工商变更前,也需要按照新规先行变更名称及经营范围。
(2)注册资本及实缴资本
主要在险资投资以及政府引导基金投资时重点关注,涉及是否符合资质条件。此外,实缴出资少于注册资本25%或实缴出资低于200万元属于基金业协会将公示的诚信信息提示事项。
(3)工商信息与基金业协会信息的一致性
存在信息不一致的情况,可能会:①基金业协会存在信息提示;②无法再行办理工商变更登记;③影响后续基金产品备案。
关于该情况,股权收购时需重点关注并研判是否影响后续收购工作及基金业协会重大变更工作;险资或引导基金投资一般要求整改或出具合理性说明;其他业务中一般仅作常规提示。
2. 历史沿革
(1)工商变更历史沿革
与常规公司历史沿革核查无实质差异,主要依据工商底档文件,重点关注工商变更与基金业协会重大事项变更以及基金产品信息披露的协同情况。
(2)基金业协会重大事项变更
基金管理人历史上存在法定代表人、控股股东或实控人变更的,建议要求基金管理人提供相应法律意见书,重点关注基金业协会的反馈问题以及相应补充法律意见书的内容。
(3)信息披露
基金管理人涉及重大事项变更或存在影响投资者权益的重大事项的,需要向存续基金的投资者进行信息披露并在信息披露备份系统报送临时公告,可要求基金管理人提供信息披露邮件记录以及信息披露备份系统报送截图。
实务中很多基金管理人存在该项合规瑕疵,一般会做常规风险提示,不构成交易实质性障碍。
3. 信用及合规情况核查
(1)核查对象
基金管理人的信用及合规情况核查一般及于公司本身、控股股东、实控人、法定代表人以及关联私募机构。根据具体业务场景及委托方需要,可增加对全体出资人、其他高管人员、子公司、分支机构以及其他关联方等对象的核查。
(2)合规记录核查
合规记录主要核查确认核查对象是否受到过证监会、证监局、交易所、基金业协会的行政处罚、行政监管措施、纪律处分及其他行业自律监管措施。涉及相关事项的,需进一步了解相关问题的具体整改情况。此外,还需要登录地方税务局网站、行政处罚文书网及信用中国等进行一般性合规记录核查。
(3)民事信用核查
民事信用主要通过调查网络舆情、涉诉、被执行、对外担保的记录,确认核查对象是否存在失信记录以及可能承担大额负债的风险。
此外,我们此前在尽职调查中多次遇到,虽然民事裁判文书本身不涉及基金管理人重大风险,但判决书载明的事实情况暴露了基金管理人历史上的合规瑕疵及其他风险的情形,对此要加以留意。
4. 内部管理制度
(1)公司章程
参股基金管理人进行合作运营的项目中,需重点查看当前公司章程对于利润分配比例、剩余财产分配比例以及决策权限的约定,根据实际商务需求在投资后进行章程修订。
其他类型交易中通常仅需根据公司章程确认公司对于该次交易需履行何种内部审议程序。
(2)内部控制制度及落实情况
重点确认基金管理人是否按照《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内部控制指引》等规定备置了相应的内部控制制度,以及内部控制制度中是否存在与拟执行的交易方案相冲突的规定。关于内控制度的日常执行落实情况,基金管理人通常给到的调查配合度较为有限,实务中通常仅能做形式审查。
5. 财务情况
(1)基础数据
首先,对实缴出资金额、负债规模、收入及资本金是否满足日常经营需要等基本事项进行确认。此外,对于资产负债表以及利润表中的大额异常数据,如其他应收款、其他应付款、长期待摊费用、营业外收入、除工资支出外的管理费用等,会视情况要求基金管理人进一步提供对应明细及合同文件。
常规尽职调查中,大家习惯性认为法律尽职调查对于财务数据仅作形式审查即可,但基金管理人的尽职调查决绝不可如此,很多基金管理人变相突破专业化经营原则、从事冲突业务的违规情况,都是透过财务信息逐层剖析发现的。
(2)关联交易
实务中较为常见的风险事项有:①与股东间大额应收应付;②向关联方收取或支付大额咨询费、财务费(可能同时涉及专业化经营合规风险以及税务风险);③关联方之间的股权转让交易。
(3)对外担保
主要依据网络公示信息、审计报告附注以及企业信用报告等,核查基金管理人的对外担保情况。
6. 关联方情况
(1)控股股东、实控人及主要出资人
需比照《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须知》、《关于加强私募投资基金监管的若干规定》以及《基金管理人登记申请材料清单(2022版)》核查确认其资质条件。
重点关注最近三年是否存在严重失信或违规记录,当前及历史是否存在参与投资或经营冲突业务的情形。实务中较常出现的风险事件为,主要投资人控制或参股房地产开发业务,此事项衍生的合规风险可大可小,需结合具体交易背景综合判定。
(2)关联私募机构
基金业协会对于集团化私募并不绝对禁止,但需明确业务方向的区别、避免同业竞争。因基金业协会要求关联私募机构承担合规连带责任,关联私募机构遭受行政处罚或纪律处分,基金管理人自身也会遭受影响,因此基金管理人存在关联私募机构的,关联私募机构的合规情况需要作为重点核查对象。
(3)任GP的未备案合伙企业
原则上需要进行清理,无法清理的,需要基金管理人提供进一步证明材料或说明文件,以确认该合伙企业不属于应当备案但未备案的私募基金,具体判别标准我们曾专文介绍过。
(4)所投资的合伙型基金
需要注意的是,基金管理人登记为合伙人的合伙型基金不一定就是该基金管理人的在管基金,尽调中需要逐一甄别,具体情况可能有:①自管基金;②多GP或委托管理模式,仅作为GP但不是基金管理人;③自有资金投资;④代表自管的契约型基金进行的FOF投资等。
(5)子公司、分支机构、参股公司及其他关联方
主要核查基本信用信息以及是否存在从事冲突业务的情形。
理论上讲,基金管理人需提供其向基金业协会备案的关联方名单,并由尽调方核查确认其披露的关联方范围是否准确。但实践中,基金管理人对此多不愿配合,一般只能通过尽调确认函或交易文件中的陈述与保证条款作替代处理。此外,需要说明的是,前述关联方分类属于广义上的关联方划分,但不是基金业协会基金管理人登记口径下的“关联方”,管理人登记口径下的“关联方”限于受同一控股股东/实控人控制的金融机构、私募基金管理人、投资类企业、冲突业务企业、投资咨询及金融服务企业。而子公司、基金管理人的在管基金等,属于单独的主体类别,不属于需要在基金业协会备案为关联方的主体。
7. 管理团队
(1)基本资质要求
基本要求比照《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须知》(2018年12月)进行核查即可。
需要注意,2022年05月《基金从业人员管理规则》发布后,对证券类基金管理人的从业人员从业资格影响较大——原则上除纯行政岗外,其余涉及基金销售、产品开发、研究分析、投资管理、交易、风险控制、份额登记、估值核算、清算交收、监察稽核、合规管理、信息技术、财务管理的从业人员均需要基金从业资格,且需要通过基金从业资格考试的科目一+科目二。原通过科目一+科目三取得基金从业资格的人员需要重新考试(有证券从业资格等符合其他认定条件的除外)。
(2)业绩及履历
证券类基金主要在募资方做机构准入核查时需重点调查该事项,最为准确、直接的业绩证明材料为托管机构盖章的产品净值表。在获取存在客观障碍时,一些第三方平台调取的净值曲线表亦可做一定程度参考。
股权类基金主要在政府引导基金及保险资金投资时涉及该核查事项,相关问题后文将作专项讨论。
8. 已发行基金的运作情况
(1)管理规模
证券类基金主要在募资方做机构准入核查时涉及该事项,一般选取截至上一年度末的时点数,证明材料有很多种,产品净值表、AMBERS系统产品信息更新截图等均可。
股权类基金主要在政府引导基金及保险资金投资时涉及该核查事项,相关问题后文将作专项讨论。
(2)业绩表现
证券类基金主要查看产品净值表或净值曲线。
股权类基金需区分处理,PE投资为主的,其项目投资及退出情况可与资本市场公开资料做交叉印证;房地产、基础设施等不通过二级市场退出的投资项目,则需要相应项目的具体交易文件。一般该等交易文件属于基金管理人的高度保密资料,仅在股权收购时可要求基金管理人提供,其他业务场景,如无特殊问题,尽调不会细化至此程度。
(3)合规情况
此事项较为复杂,需要律师十分熟悉AMBERS系统操作、基金备案材料、产品季度更新以及信息披露备份系统,一般仅在股权收购的场景涉及该项尽调。
(4)客诉风险
一般仅在股权收购的场景涉及,但十分重要。总体原则是看产品是否亏损,未亏损的的产品排查重大违约违规风险即可,亏损产品需要全面查验基金募集文件、基金合同、定期报告等,从合同条款、投资者适当性、信息披露、信义义务等多角度确认基金管理人是否存在承担损害赔偿责任的风险。
9. 迎检情况
基金管理人历史上存在向基金业协会提交自查报告、接受地方证监局现场检查的,可要求基金管理人补充提供相关书面文件。
03
代表政府引导基金的尽职调查
各地出台的对于引导基金所投资的子基金管理人的资质要求大同小异,以下逐项说明:
1. 已在基金业协会登记
以基金业协会登记信息为准。实务中多存在项目主导方未登记为基金管理人,需与已登记管理人合作的情形。此类项目需审慎设计交易方案,防控“借通道”、基金违规对外支付费用等风险。
2. 实缴资本不低于XX万元/不低于注册资本XX%
通常不能仅参考基金业协会的公示信息,还需结合审计报告或验资报告确认。股东存在资金拆出的,一般应作风险提示或直接在计算实缴出资时将该部分金额扣除。
3. 至少有XX名具备XX年以上股权投资基金管理工作经验的高级管理人员
主要核查劳动合同、社保缴纳证明及履历材料。从业人员管理系统登记的履历亦可作为证明文件。
4. 管理团队有XX个以上项目投资的成功经验
此事项各地方的规定存在一定差异,要加以注意:①是否仅限当前机构的项目经验;②投资成功是否要求已实现退出,是否包括已上市未减持的情况。
核查依据主要包括项目材料(一般公开渠道可检索确认)以及该投资业务人员确为该项目负责人员的证明材料(可参考投决文件、尽调报告、可研报告、基金合同及AMBERS系统备案的投资经理信息等)。
5. 具备经营场所及配套设施
主要通过现场走访确认。
6. 管理规模不低于XX万元
首先参考基金业协会的公示信息。可进一步要求基金管理人相关基金产品AMBERS系统的季度更新数据截图。
7. 其他
其他要求诸如内控制度健全、无违规不良记录等依照常规尽调方式核查即可。
04
代表保险资金的尽职调查
1. 具有完善的公司治理、管理制度、决策流程和内控机制
形式审查基金管理人内控制度文件,详见本文第二部分第4项。建议同时要求基金管理人出具相应说明文件(可与后续其他关于资质条件的说明合并为同一文件)。
2. 注册资本不低于1亿元,已建立风险准备金制度
注册资本根据公示信息确认,风险准备金结合基金管理人内部风控制度确认。
此外,关于基金管理人的组织类型,《关于保险资金投资股权和不动产有关问题的通知》将79号文中的“注册资本”调整为“注册资本或认缴出资”,故基金管理人也可以为合伙企业。
3. 投资管理适用中国法律法规及有关政策规定
基金管理人在说明文件中确认。
4. 具有稳定的管理团队,拥有不少于10名具有股权投资和相关经验的专业人员,已完成退出项目不少于3个,其中具有5年以上相关经验的不少于2名,具有3年以上相关经验的不少于3名,且高级管理人员中,具有8年以上相关经验的不少于1名;拥有不少于3名熟悉企业运营、财务管理、项目融资的专业人员
参照政府投资基金的核查方式,即:①基金管理人提供名单并出具书面说明;②人员任职情况根据劳动合同、社保缴纳记录确认;③项目管理及退出情况与基金业协会公示信息、工商登记信息、资本市场公开披露信息交叉核查确认;④必要时要求具体人员提供投资协议、投决文件等辅助证明材料。
5. 具有丰富的股权投资经验,管理资产余额不低于30亿元,且历史业绩优秀,商业信誉良好
需要注意,此处要求为“余额”而非“总额”,但因实时数据较难获取,理论上需基金管理人提供基金在AMBERS系统提交的最近一期季度更新数据,并加总计算。
实务中存在一些争议情形,比如:①任GP但非管理人的基金规模是否可计入?②关联私募机构的在管规模是否可计入?③未在基金业协会作为私募基金产品备案的投资管理规模是否可计入。上述情形出于审慎考虑,原则上不应计入,但因牵涉的个性化因素较多,还需结合具体项目情况综合判定。
6. 具有健全的项目储备制度、资产托管和风险隔离机制;建立科学的激励约束机制和跟进投资机制,并得到有效执行;接受中国保监会涉及保险资金投资的质询,并报告有关情况。
主要依靠基金管理人自行提供的承诺或说明文件。
7. 最近三年未发现投资机构及主要人员存在重大违法违规行为
主要依靠网络信息核查以及基金管理人承诺。
8. 基金管理人与投资标的公司不存在关联关系
此处的关联关系认定的口径并无明确规定,实务中我们一般从严把握,即同时参考《企业会计准则第36号》以及《银行保险机构关联交易管理办法》规定的关联关系标准进行排查确认。
9. 项目公司持有不动产的情形
基金投资的项目公司持有不动产的,可能构成《保险资金投资不动产暂行办法》规定的“以取得不动产所有权为目的投资项目公司股权”的情形。此时需要结合项目情况进行综合判定,如保险资金在该项目的投资按照不动产条线申报的,基金管理人还需符合《保险资金投资不动产暂行办法》第九条规定的资质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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