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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释法】禁止擅自倾倒建筑工程垃圾

禁止擅自倾倒 建筑工程垃圾 以案释法 前 言 近日,奉贤区庄行镇综合行政执法队巡查至庄行镇张塘村东姚泾张牛路西北侧农田时,发现该处倾倒有一堆袋装玻璃棉,经现场测量,垃圾占地东西长5米,南北长3.46米,面积17.3平方米。 01 案情简介 通过调取周边监控发现该处垃圾是由一辆牌号为“沪Axxxx22”的轻型厢式货车运输倾倒在此,执法人员找到该车辆驾驶员并制作《询问笔录》,经询问得知该处垃圾是由闵行区梅陇镇某产业园工地委托其运输的,并出具了微信聊天记录与转账记录。 执法人员当即前往该工地进行调查,在施工现场发现了与丢弃现场高度相似的垃圾,基本可以判定垃圾是由该处工地产生。经查,现场施工企业为上海xx保温工程中心,涉事企业表示该产业园工地正在进行空调安装工程,产生的垃圾为空调保温玻璃棉,由于缺乏法律意识,便将玻璃棉随便交由没有资质的个人进行处理,涉嫌擅自倾倒建设工程垃圾。 02 以案释法 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二条规定: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建设工程的新建、扩建、改建等有关活动及实施对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的,必须遵守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建设工程,是指土木工程、建筑工程、线路管道和设备安装工程及装修工程。 依据《上海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五十条第六款:禁止擅自倾倒、抛撒、堆放、处置建设工程垃圾。违反规定的,由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责令改正,对单位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原标题:《【以案释法】禁止擅自倾倒建筑工程垃圾》 阅读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