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长治市襄垣县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认定实施细则》的通知
- 百科生活
- 2024-11-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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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更新:2024-11-23 22:21:29
关于印发《长治市襄垣县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认定实施细则》的通知
各镇:
现将《长治市襄垣县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认定实施细则》印发你们,请结合实际,精心组织,抓好实施。
襄垣县民政局
2022年10月10日
襄垣县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
认定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全县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认定管理工作,进一步完善社会保障和社会救助制度,根据《长治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长治市低收入家庭认定办法的通知》(长政办发〔2018〕12号)和《关于深入开展城乡低收入认定工作的通知》(长民发〔2021〕49号),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所称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是指家庭成员人均收入、家庭财产以及实际生活状况符合当地低收入规定条件的城乡居民家庭。家庭成员是指具有法定赡养、抚养或扶养关系,并共同生活的人员。
存在法定赡养、抚养、扶养关系并且长期共同生活的分户籍家庭,视为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户籍已迁出但仍由其家庭供养的全日制在校就读学生,视为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
第三条 县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负责全县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经济状况核定的具体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经济状况核定的受理、审核等具体工作。
村(居)民委员会根据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委托,可承担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收入核定的有关调査、评议、公示等日常服务工作。
第四条 县发改、公安、财政、人社、住建(房地产)、金融、税务、市场监管、统计等单位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认定的有关工作。
第二章 认定范围及条件
第五条 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的认定标准按照我县城乡低保标准的1.5倍确定,并与低保标准同步调整。
第六条 户籍状况、家庭成员、家庭收入和财产是认定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的基本条件。
不符合我县低保、特困条件,家庭人均收入低于当地低保标准1.5倍,且家庭财产状况符合我县相关规定的家庭, 一般应当按规定程序确认为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以下简称“低保边缘家庭”)。
城市、农村户籍分别申报城市或农村低保边缘家庭。随户籍制度改革,城乡户籍改为居民户籍的,按其居住地为城镇或农村,分别申报城市或农村低保边缘家庭。
第七条 低保边缘家庭主要包括以下类型的困难家庭:
(一)低保边缘等易返贫致贫人口
1.乡村振兴部门认定的未解除风险的脱贫不稳定户、边缘易致贫户、特殊困难户,并随乡村振兴部门数据变化,于每年年底动态变更;
2.重残人员中,无稳定收入的本人及家庭成员(不含在职和离退休人员);
3.建档立卡对象当中的重病、重残家庭成员(含未享受低保、特困的重病重残本人);
4.享受医疗救助和县级临时救助因病救助的家庭成员(含卫健部门明确重特大疾病和支出型困难人口);
5.一年内终止低保人员(因本人财产不符规定终止的除外)。
(二)支出型困难家庭
因病、因灾、因意外事故等,刚性支出较大或收入大幅缩减导致基本生活出现严重困难人口,也可称为支出型困难人口,其所在的家庭称为支出型困难家庭。
(三)其它低收入人口
县以上人民政府确定的其它特殊困难家庭或者人员。
第八条 在我县长期居住(连续三个月以上)且持有长治市户籍的居民,家庭人均收入和家庭财产状况符合规定条件的,到长期居住地或户籍地所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申请低保边缘家庭认定。
本县户籍,在本县范围内居住, 可由申请家庭确定一名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作为申请人,在长期居住地申请;无长期居住地的,可由任一家庭成员向其户籍所在地提出申请;
户籍地为长治市以外的,与我县户籍人员为同一家庭且长期在我县居住生活的,可以在我县申请低保边缘家庭,由户籍地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出具非低保边缘家庭的证明;
第九条 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包括:
(一)配偶;
(二)未成年子女;
(三)已成年但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包括在校接受全日制本科及以下学历教育的子女;
(四)其它具有法定赡养、扶养、抚养义务关系并长期共同居住的人员。
第十条 下列人员不计入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
(一)现役义务兵;
(二)连续三年以上(含三年)脱离家庭独立生活的宗教教职人员;
(三)在监所内服刑、公安部门认定吸毒或在戒毒所强制隔离戒毒人员;
(四)被宣告失踪人员;
(五)公安部门认定的赌博人员;
(六)省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认定的其它人员。
第十一条 下列人员可单人单户申请低保边缘家庭:
(一)重残:一、二级重度残疾人,三级智力、精神残疾人;
(二)重病:卫健部门明确重特大病种患者。
第三章 家庭经济状况认定
第十二条 家庭经济状况指家庭成员拥有的全部家庭收入和家庭财产。
第十三条 家庭收入是指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在提出申请当月前12个月内拥有的家庭全部可支配收入或纯收入,包括扣除缴纳个人所得税、社会保障支出后的工薪收入、经营性收入、财产性收入和转移性收入等。
具体项目参照我县《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审核确认实施细则》第十八条执行。
第十四条 申请人的赡养(抚养、扶养)人家庭有以下情形之一的,赡养(抚养、扶养)费按我县《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审核确认实施细则》中相关方法计算之后,再乘以相应系数,予以确认申请人应得的赡养(抚养、扶养)费。
1.不低于3倍系数的情况:
在行政事业单位和收入丰厚企业工作或从事高收入行业的;
在高收费学校就读(含入托)的;
拥有购置价格在15万元以下汽车的(普通二轮和三轮摩托车、残疾人用于功能型补偿代步的2万元以下机动车外);
因拆迁原因,拥有面积160平以上商品房(唯一住房除外);或两套以内,且人均拥有建筑面积超过当地人均住房面积两倍的;
非拆迁原因,拥有面积140平以上商品房(唯一住房除外);或两套以内,且人均拥有建筑面积不超过当地人均住房面积两倍的;
有高档装修、钢琴等维持基本生活以外的资产或消费的;
开办或投资企业、从事个体工商等(5~20万元)经营性活动的;
2.不低于5倍系数的情况:
因拆迁原因,拥有三套以上(含)住房,或人均住房建筑面积超过当地人均住房保障标准面积四倍的;
非拆迁原因,有两套(含)以上住房(农村自建房、小产权房、商品房等),且人均拥有建筑面积超过当地人均住房面积两倍;或近两年内购置、兴建、豪华装修住房或非居住用房的;
开办或投资企业、从事个体工商等(注册资金21~50万元)经营性活动的;
出国经商、自费出国打工或安排子女自费出国留学的;
拥有购置价格在15~30万元汽车,或拥有两辆生活用汽车(含机动车和新能源汽车);
拥有大型农机具、工程机械的;
3.不低于7倍系数:
因拆迁原因,有四套(含)以上住房(农村自建房、小产权房、商品房等),或拥有别墅,或人均拥有建筑面积超过当地人均住房面积六倍;
非拆迁原因,有三套(含)以上住房(农村自建房、小产权房、商品房等),或人均拥有建筑面积超过当地人均住房面积四倍;
拥有购置价格在30万元以上汽车或拥有三辆以上(含)生活用汽车(含机动车和新能源汽车);
开办或投资企业、从事个体工商等(50万以上)经营性活动的;
4.县以上人民政府规定的其它情形。
第十五条 在认定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时,不计入认定对象收入的情况参照我县《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审核确认实施细则》第十九条执行。
第十六条 家庭刚性支出指在提出申请前6个月内,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因病、因残、因学、因灾等造成的必需用。
具体情形参照我县《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审核确认实施细则》第二十条执行。
第十七条 “支出型”困难家庭,指提出申请前6个月内,因病住院、教育等家庭刚性支出,家庭可支配收入扣除刚性支出后,家庭人均收入低于我县城乡最低生活保障标准1.5倍,且家庭财产符合规定条件的困难家庭。
第十八条 家庭财产指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拥有的全部动产和不动产。
具体项目参照我县《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审核确认实施细则》第二十一条执行。
申请人家庭及赡养(抚养、扶养)人家庭因扶贫政策、市场主体倍增政策,登记注册工商企业且未运营或盈利的,由相关部门或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认定并出具证明后可不认定为其本人财产。
本实施细则中所指房产,均不包含一套以内,且不用于长期居住或盈利的父辈遗留祖屋(仅限于房产数量的计算)。
第十九条 申请人家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认定为
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支出型困难家庭另行规定):
(一)人均金融资产超过36个月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之和的;
(二)拥有机动车辆(普通二轮和三轮摩托车、残疾人用于功能型补偿代步的2万元以下机动车辆除外)、船舶、大型农机具、工程机械的;
(三)开办或投资企业、从事个体工商等5万元以上经营性活动的;
(四)非拆迁原因,有两套(含)以上住房(农村自建房、小产权房、商品房等),或拥有别墅,或人均拥有建筑面积超过当地人均住房面积两倍;
(五)因拆迁原因,拥有三套以上(含)住房,且人均住房建筑面积超过当地人均住房保障标准面积四倍,或近两年内购置、兴建、豪华装修住房或非居住用房的;
(五)因赌博、吸毒或其它违背国家法律、法规而造成家庭生活困难的,正在服刑或劳动教养的、正在军队服现役的、连续三年以上脱离家庭独立生活的宗教教职人员的;
(六)家庭成员自费出国旅游、经商或者打工的,或自费安排子女在高收费学校就读(含入托、出国留学)的家庭,或家庭日常生活消费水平明显高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标准的;
(七)不按照法律规定承担赡养、抚养和扶养义务的;
(八)通过离婚、赠与等方式放弃或转让应得财产份额,或放弃应得赡养(抚养、扶养)费等合法资产及经济利益的家庭,或为获取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资格故意拆分户口、合并户口等弄虚作假行为的;
(九)拒绝配合有关部门对申请人家庭及相关人员经济状况进行调查,致使无法核实其经济状况,或故意隐瞒或提供虚假、不完整材料及证明,致使无法对其家庭经济状况依法进行全面信息核对的家庭;
(十)赡养(抚养、扶养)人购买商品房或7万元以上汽车的;
(十一)有名贵宠物、古玩字画、高档装修、空调、钢琴、贵重首饰、高档移动电话等维持基本生活以外的资产或高消费行为的家庭;
(十二)在法定劳动年龄段内,有劳动能力且无正当理由拒绝就业或不从事生产劳动人员的家庭;
(十三)经县以上民政部门认定的其它情形。
第二十条 支出型困难家庭,相关财产在当事人患病或灾害发生之前购置的,按“事后救助”原则,认定有效期内部分财产可酌情予以豁免。
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不得认定为支出型困难家庭:
(一)拥有两辆以上(含)生活用汽车(含机动车和新能源汽车)、大型农机具、工程机械(基本农用车、三轮汽车和残疾人用于助力的2万元以下电动车除外);
事后及认定有效期内,有购置生活用汽车(含机动车和新能源汽车)、大型农机具、工程机械(基本农用车、三轮汽车和残疾人用于助力的2万元以下机动车除外)等行为的;
(二)非拆迁原因,有两套(含)以上住房(农村自建房、小产权房、商品房等);因拆迁原因,拥有三套以上(含)住房;
事后及认定有效期内,有豪华装修、购置、兴建住房或非居住用房等行为的;
(三)事后及认定有效期内,有购置名贵宠物、古玩字画、空调、钢琴、贵重首饰、中高档移动电话(1500元以上)等维持基本生活以外的资产或高消费行为的家庭;
(四)事后及认定有效期内,有家庭成员自费出国旅游、经商或者打工的;自费安排子女择校就读、择园入托、出国留学或在义务教育阶段进入高收费学校就读的家庭;家庭日常生活消费水平明显高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标准的;
(五)事后及认定有效期内,申请人家庭在法定劳动年龄段内,有劳动能力且无正当理由拒绝就业或不从事生产劳动人员的;
(六)因赌博、吸毒或其它违背国家法律、法规而造成家庭生活困难的,或本人正在服刑或劳动教养的;
(七)通过离婚、赠与、转让等形式放弃自己应得财产或份额的,或故意放弃法定赡养(抚养、扶养)费和转移个人资产的家庭及个人,或为获取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资格故意拆分户口、合并户口等弄虚作假行为的;
(八)拒绝配合有关部门对申请人家庭及相关人员经济状况进行调查,致使无法核实其经济状况,或故意隐瞒或提供虚假、不完整材料及证明,致使无法对其家庭经济状况依法进行全面信息核对的家庭;
(九)经县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认定的其它情形。
第四章 认定程序
第二十一条 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认定实行申请制,由困难对象家庭确定一名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作为申请人,向户籍地或居住地所在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认定申请,签订诚信承诺书,授权相关部门调查其家庭经济状况。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认定程序按照信息核对、张榜公示、入户调查、民主评议、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初审、县民政局认定的程序执行。经审核符合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条件的,由县民政局向申请人出具认定书,并按程序同步录入山西省低收入人口数据库。
受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委托,村(居)委会可代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受理书面申请。受理单位应当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查。材料齐备的,予以受理。材料不齐备的,应当一次性告知申请人补全所有规定材料。
第二十二条 申请人提出申请时需要提供以下材料:
1.家庭基本情况证明
(1)书面申请。书面申请的格式和内容应包含以下内容:所有共同生活家庭成员婚姻、身体状况、家庭收入和财产申明,申请理由、赡抚养人人数姓名及工作单位;
(2)户口本、身份证;
(3)夫妻离异的,出具离婚证及对未成年子女的抚养协议或法院判决;
(4)患病人员要有县级以上公立医疗机构出具的诊断书及相关交费清单、检查结果等证明;
(5)残疾人出具残疾证;
(6)失业人员应当提供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机构出具的《就业失业登记证》,单位出具解除劳动关系证明,以及其它需要提供的相关材料;
2.家庭成员的收入证明,子女虽已成年但正在学校上学的需提供学籍证明或者在校生证明;
3.赡养(抚养、扶养)人收入证明;
4.家庭住房状况证明;
5.申请人家庭经济状况申报表和家庭经济状况核对授权书,并同意相关部门对其家庭有关信息依法进行公开;
6.其它相关证明材料。
第二十三条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对申请对象上报的材料,进行调查核算,符合条件且公示无异议的,应出具初审意见并报县人民政府民政部门。主要包括调查核实、收入核算和公示等环节。
1.调查核实。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在村(居)民委员会协助下,组织人员对申请人家庭收入、家庭经济情况、赡抚养人情况及家庭财产情况逐一调查核实。调查可采取入户、邻里走访、信息核对信函索证等方式进行。调查情况由调查人员和申请人签字确认,并在入户调查表上加盖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公章。
2.收入核算。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有专人根据调查情况,依据本实施细则,对申请人的家庭收入进行初步核算。
3.公示。经核算,对符合我县低保边缘家庭规定条件的,在村(居)委会张榜公示7天。公示内容包括申请人姓名、家庭成员、收入情况、财产情况等。公示结束无异议后,签署意见上报县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审批。对不符合我县低保边缘家庭条件的,应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原因。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对公示有异议、家庭经济状况调查有疑点等情况,有必要的可对申请家庭的经济状况重新组织调查或者开展民主评议。调查或民主评议结束后,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重新提出初审意见,连同申请材料、家庭经济状况调查核实结果等相关材料报送县人民政府民政部门。
第二十四条 县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对申请材料及初审意见进行审核后,对符合条件的申请予以确认同意,不符合条件的,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书面通知申请人。
第二十五条 申请人对收入认定结果有异议的,应向专项救助管理部门提出申诉,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向专项救助管理部门作出说明,由专项救助管理部门统一答复申请人。
第二十六条 申请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保障或者其它社会救助时,应先由相应的专项救助主管部门核定其专项救助基本条件。民政部门接到专项救助部门转交的符合专项救助基本条件的申请材料后,开展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认定工作。与社会救助无直接关系的,民政部门不予受理。
第二十七条 住房城乡建设(房地产)等其它专项救助主管部门初审后,将申请人名单及申请资料统一送县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进行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认定,同时提交申请人及其家庭成员允许对其家庭收入进行核定的授权书。
县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收到相关部门委托后,通过核对系统对申请人的家庭收入和财产状况是否符合当地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标准进行核对。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八条 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认定证明自认定之日起,有效期为一年,到期自动作废。
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认定书有效期到期前1个月,申请人可向当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复核申请。经个人诚信申报、信息系统核对后,家庭收入和财产无超出认定标准变化,在村(社区)公示7天,群众无异议的,由县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向申请人出具低保边缘家庭认定书。经核对家庭收入、财产超出认定标准,或经公示群众有异议的,则应按照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认定程序重新审核。
第二十九条 县人民政府民政部门以及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设立举报箱或举报电话,接受群众和社会监督。
第三十条 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可直接认定为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不需重复进行家庭收入核定。有异议的可由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经济状况核对中心进行核对。
第三十一条 申请低保边缘家庭认定的申请人采取虚报、隐瞒、伪造等手段提供虚假材料,骗取低保边缘家庭认定的,一经发现,取消认定资格;已取得低保边缘家庭认定证明的,注销其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证明,取消低保边缘家庭相关待遇,并向社会公示;已享受相关低保边缘家庭待遇的,予以追回并依法进行处理外,还应将有关信息记入征信系统。
第三十二条 行政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村(居)民委员会以及其它社会组织,不如实提供申请低保边缘家庭核定家庭及家庭成员的有关情况,出具虚假证明的,由县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提请上级主管机关或有关部门依照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处理。
第三十三条 低保边缘家庭认定机关工作人员应当严格遵守相关保密制度,切实保护救助申请人及其家庭的隐私和秘密。对出现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根据相关规定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四条 本实施细则由县民政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五条 本实施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