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0006、自治法规是民族区域自治地方,即自治区、自治州、自治县人大制定的与民族区域自治有关的规范性法律文件,包括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
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后生效;
自治州、县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报省或自治区人民 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后生效,并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30007、自治法规制定主体:自治法规由自治区、自治州、自治县人大制定。
30008、规章通常称行政规章,是国家行政机关依照行政职权所制定、发布的针对某一类事件或某一类人的一般性规定,是抽象行政行为的一种。规章包括部门规章和地方人民政府规章。
30009、国际条约是指我国作为国际法主体同外国缔结的双边、多边协议和其他具有条约、协定性质的文件。国际惯例是指以国际法院等各种国际裁决机构的判例所体现或确认的国际法规则和国际交往中形成的共同遵守的不成文的习惯。国际惯例是国际条约的补充。
30010、民法典结构
民法典按照“总—分”结构,形成由总则、物权、合同等构成的完整体系,各分编也在一定的价值和原则指引下形成了由概念、规则、制度构成的、具有内在一致性的整体,实现了形式的一致性、内容的完备性以及逻辑自足性,分别形成自成体系又密切联系的人格权编、物权编、合同编、婚姻家庭编、继承编、侵权责任编。
另一方面,就外部体系而言,民法典的颁布有效衔接了民法典和单行法,有利于消除民法典与单行法之间的冲突和矛盾。
30011、民法立法历程
编纂民法典采取“两步走”的工作思路进行:
(1)第一步,制定民法总则,作为民法典的总则编。
(2)第二步,编纂民法典各分编,经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和修改完善后,再与民法总则合并为一部完整的民法典草案。
30012、民法指导思想
编纂民法典的指导思想是: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
30013、民法重大意义
(1)是坚持和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的现实需要。
(2)是推进全面依法治国、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重大举措。
(3)是坚持和完善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的客观要求。
(4)是增进人民福祉、维护最广大人民根本利益的必然要求。
30014、书证是指以其内容来证明待证事实的有关情况的文字材料。凡是以文字来记载人的思想和行为以及采用各种符号、图案来表达人的思想,其内容对待证事实具有证明作用的物品都是书证。例如:在一起故意杀人的案件中发现犯罪嫌疑人遗留在犯罪现场的日记,其中记载了犯罪的全过程以及犯罪后的感想。此时是以日记中记载的内容和反映的思想来证明待证事实,该日记本为书证。
30015、物证是指能够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一切物品痕迹。其特点是以物品的外部特征、物质属性以及它所处的位置,来反映一定的案件事实。例如:在一起故意杀人的案件中发现的一本沾满被害人血迹的日记本。此时是以日记本本身的物质属性来证明待证事实的,该日记本为物证。
30016、侵权责任,是指民事主体因实施侵权行为而应承担的民事法律后果。
其实,民法上的侵权既包括侵犯人身权也包括侵犯财产权,如A在开车行驶过程中追尾B的车,则A侵犯了B的财产权;如A在开车行驶过程中将行人B撞伤,则A侵犯了B的人身权。不论是侵犯人身权还是财产权,都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给对方以赔偿。
30017、过错原则:侵权行为发生后,对该行为的产生有故意或者过失的一方(即,有过错的一方),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该过错成立的证明原则为谁主张谁举证——谁有错,谁担则;谁主张,谁举证。
30018、过错推定:侵权行为发生后,对该行为的产生有故意或者过失的一方(即,有过错的一方),应当承担责任。但是,因为主张对方有错的一方在举证中存在困难,于是法律事先推定对方有错,如果对方不能证明自己没错,则应承担举证责任——被推定者,自证无错。过错推定不是独立的归责原则,而是过错原则的一种特殊形式。
30019、无过错原则:侵权行为发生后,法律规定相关主体,不论是否对该行为的发生具有故意或者过失,均需承担侵权责任——不论是否有错,均需担责。
30020、公平原则:是指双方当事人对损害结果的发生都没有过错,但如果受害人的损失得不到补偿又显失公平的情况下,由人民法院根据具体情况和公平的观念,要求当事人分担损害后果。当事人如何分担责任,由法官根据个案的具体情况,包括损害事实与各方当事人的经济能力进行综合衡量,力求公平。
30021、法的效力是指法具体生效的范围,及法在适用对象、时间和空间三方面的效力范围。
30022、法的对象效力
第一,中国公民、法人好其他组织在中国领域内一律适用中国法,在国外仍受中国法的保护并履行中国法定义务,同时也遵守所在国的法。第二,我国法律对外国的适用包括两种情况:(1)在中国领域内的外国人,除享有外交特权好豁免权或法有另外规定者外,一律适用我国法律;(2)外国人在中国领域外对中国或中国公民、法人犯罪,按中国刑法规定的最低刑为三年以上有期徒刑的,可适用中国刑法规定,但按犯罪地的法不受处罚的除外。
30023、法的空间效力
(1)有的法在全国范围有效;(2)有的法在一定区域内有效;(3)有的法具有域外效力。
30024、法的时间效力
是指法的效力的起止时限以及对其实施前的行为有无溯及力。法开始生效的时间:一是自公布之日起生效;二是公布后经过一段时间生效。法终止生效的时间:一是以新法取代旧法,使旧法终止生效;二是有些法完成了历史任务而自然失效;三是发布特别决议、命令宣布废止某项法;四是法本身规定了终止生效的日期。
30025、法的作用
法的作用泛指法对人们的行为及社会关系和社会生活发生的影响。
30026、法的规范作用
作为国家制定的社会规范,法具有告示、指引、评价、、教育和强制等规范作用。
30027、法告示作用:法律代表国家关于人们应当如何行为的意见和态度。
30028、法指引作用:法是通过人们在法律上的权利和义务以及违反法律规定应当承担的责任来调整人们的行为的。
30029、法评价作用:法律作为一种行为标准好尺度,具有判断、衡量人们的行为的作用。
30030、法作用:根据法律规定,人们可以预先知晓或估计到人们相互间将如何行为。
30031、法教育作用
30032、法强制作用:在于制裁违法行为。
30033、法的社会作用:
(1)维护统治阶级的阶级统治。
(2)执行社会公共事务。
30034、立法的概念
立法是指由特定主体,依据一定职权好程序,运用一定技术,制定、认可和变动法这种特定社会规范的活动。
30035、中国立法指导思想
当代中国立法总的指导思想是马克思主义,特别是马克思主义立法观。
当代中国立法基本指导思想,是中国化的马克思主义——毛泽东思想和邓小平理论。
我国现阶段立法的指导思想,必须是以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和党的基本路线为指导,为实现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而不能以别的思想为指导,不能离开社会主义解放生产力、发展生产力这个根本任务。
30036、中国立法的基本原则
立法的基本原则:(1)立法必须以宪法为依据;(2)立法必须从实际出发;(3)总结实践经验与科学预见相结合;(4)吸收、借鉴历史和国外的经验;(5)以多数人的利益为标准,立足全局,统筹兼顾;(6)原则性和灵活性相结合;(7)保持法律的稳定性和连续性与及时立、改、废相结合。
30037、我国立法的基本程序
立法的基本程序包括法律案的提出、法律案的审议、法律草案表决稿的表决和法律的公布等四个阶段。
30038、法律案的提出。法律案的提出是指依法有专门权限的国家机关和个人向立法机关提出创制、修改、补充或废止某项法律的法律案。
30039、法律案的审议。法律案的审议是指立法机关对已列入会议议程的法律案进行审查和讨论。列入全国人大常委会会议议程的法律案,一般经过三次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后交付表决。
30040、法律草案表决稿的表决。这是指立法机关对法律案经过审议后提出的表决稿,正式表示同意或不同意的活动。这是整个立法活动中最有决定意义的一步。
根据我国宪法和《立法法》的规定,一般法律要由全国人大全体代表或常务委员会全体组成人员超过半数通过。
30041、法律的公布。这是立法机关将获得通过的法律依法定形式公之于众(社会)的一个法定程序
30042、当代中国的法律体系
法律体系,也称为部门法体系,是指一国的现行法律规范,按照一定的标准和原则,划分为不同的法律部门而形成的内部和谐一致、有机联系的整体。它不包括国际法和已失效的国内法。当代中国的法律体系通常包括下列部门法:宪法、行政法、刑法、民法、商法、经济法、劳动与社会法、自然资源与环境保护法、诉讼法。
30043、.法的定义
法是由国家制定、认可并依靠国家强制力实施的,以权利好义务为调整机制,以人的行为及行为关系为调整对象,反映由特定物质生活条件所决定的统治阶级意志,以确认、保护和发展统治阶级所期望的社会关系和价值目标为目的的行为规范体系。
30044、法的特征
(1)调整行为关系的规范。(2)由国家专门机关制定、认可和解释,并具有普遍约束力的社会规范。(3)以权利义务双向规定为调整机制。(4)依靠国家强制力实施。
30045、法的本质
法是统治阶级意志的表现。法体现的是整个统治阶级的意志,而不是统治阶级中个别人或少数人的意志,同时也不是统治阶级每个成员个人意志简单的相加。
30046、法的渊源
法的渊源,也被称为法的形式,是指由一定的有权国家机关制定的各种规范性法律文件的表现形式。当代中国法的渊源主要有:宪法、法律、行政法规、一般地方性法规、自治法规、部门规章、地方政府规章等。
30047、宪法
作为法的形式,宪法是国家权力机关经由特殊程序制定和修改的,综合性地规定国家、社会和公民生活的根本问题,具有法的效力的一种法。宪法规定国家的根本制度和根本任务,具有的法律地位和法律效力,一切法律、法规都不得与宪法相抵触。宪法的修改,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或者五分之一以上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提议,并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以全体代表的三分之二以上的多数通过。
30048、法律
法律是由全国人大和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修改、补充、废止的。根据《立法法》第7条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行使国家立法权。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和修改刑事、民事、国家机构的和其他的基本法律。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制定和修改除应当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法律以外的其他法律;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对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法律进行部分补充和修改,但是不得同该法律的基本原则相抵触。”
30049、行政法规
行政法规是由国务院制定的规范性法律文件,是国家行政机关体系中的规范性文件。
30050、地方性法规
地方性法规,是指法定的地方国家权力机关依照法定的权限,在不同宪法、法律和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前提下,制定和颁布的在本行政区域范围内实施的规范性文件。
30051、自治法规
自治法规是民族区域自治地方,即自治区、自治州、自治县人大制定的与民族区域自治有关的规范性法律文件,包括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可以依照当地民族的特点,对法律和行政法规的规定作出变通规定,但不得违背法律或者行政法规的基本原则,不得对宪法和民族区域自治法的规定以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专门就民族自治地方所作的规定作出变通规定。
30052、规章
规章通常称行政规章,是国家行政机关依照行政职权所制定、发布的针对某一类事件或某一类人的一般性规定,是抽象行政行为的一种。规章包括部门规章和地方人民政府规章。
30053、宪法具有的法律效力,一切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规章都不得同宪法相抵触。
30054、法律的效力高于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规章。行政法规的效力高于地方性法规、规章。
30055、地方性法规的效力高于本级和下级地方政府规章,省、自治区的人民政府制定的规章的效力高于本行政区域内的较大的市的人民政府制定的规章。
30056、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的优先适用效力,经济特区法规的优先适用效力。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依法对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作变通规定的,在本自治地方适用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的规定:经济特区法规根据授权对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作变通规定的,在本经济特区适用经济特区法规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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