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募股权投资大讲堂之小知识1|优先股
- 百科生活
- 2024-11-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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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更新:2024-11-24 06:53: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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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为从业人员的我有义务为大家经常普及一些私募股权投资的基础知识。在介绍优先股知识前,首先让我们欣赏一些我国民国时期发行的优先股。
☝ 中华民国三十二年(1943年)浙江富商刘镛家族刘梯青转让与堡基地产的优先股。该优先股为大丰盐垦股份有限公司于民国二十五年(1936年)发行。
☝ 我国西医先行者乐文照持有的民国中国生物化学制药厂股份有限公司于民国三十二年(1943年)发行的优先股。
☝ 民国上海华商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于民国三十六年(1947年)发行的优先股。该优先股发行主体董事长为杜月笙。
☝民国商办闸北水电股份有限公司于民国三十七年(1948年)发行的优先股。
一、优先股的基本概念
优先股(Preferrd Stork)是一种属性介于股权与债权之间的证券,其持有人也属于公司股东,只不过在权益上与普通股股东有所区别。优先股的股东较普通股股东对公司资产索取清偿、利润分配等享有优先权,其风险较小。但是优先股股东除对公司某些重大事项有表决权外,一般对具体经营事务无表决权。优先股股东没有选举及被选举权,一般不参与公司经营。
优先股股东有权要求公司向其分配公司章程约定的股息率(固定或浮动)确定的股息,从而克服了普通股股权投资可能长期没有现金流入的风险。关于优先股股息率的确定,总体遵照市场原则。但目前我国非上市公众公司(一般指新三板公司)非公开发行优先股的票面股息率不得高于最近两个会计年度的年均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
二、优先股在我国的发展及相关法律法规
我国改革开放后,优先股萌芽出现在上世纪90年代左右。只是当时《公司法》及相关配套法规并没有对其法律地位进行系统和明确规定。
☝ 平顶山市飞龙股份有限公司于1989年发行的优先股。在股票背面说明中明确规定:优先股与普通股均为公司股票,持有者利益共享,风险共担。优先股不参与公司管理,保息分红。优先股可以转让。
☝ 镇江市润州区信用合作联社于1991年发行的优先股。在股票背面须知中明确规定:优先股股东不承担经营风险、不参与公司经营管理,一年及以上按年息9%付息,一年内按同档储蓄利率付息。从该须知看该优先股更接近债券。
☝湖北省枝城建筑总公司五公司于1993年发行的优先股。在股票背面明确规定:优先股股息率为18%,三年可退股本,第三年另保底分红5%。1993年我国开始实行适度从紧的货币政策,因而该优先股约定的年股息率达到18%之高。
2005年11月,经国务院批准,中国证监会等 10部委联合制定发布了《创业投资企业管理暂行办法》(现行有效),允许创业投资企业可以以优先股等准股权方式对未上市企业进行投资。
2013年11月,国务院发布《国务院关于开展优先股试点的指导意见》(国发〔2013〕46号),同意上市公司和非上市公众公司发行优先股,并对优先股股东的权利与义务、优先股发行与交易作出了规定。
2014年,证监会发布《优先股试点管理办法》,对上市公司和非上市公众公司发行优先股相关事项作了具体规定。
2021年,证监会发布修订后的《优先股试点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4号),该“办法”明确规定了我国上市公司可以通过公开或非公开的方式、公众公司(新三板企业)可以通过非公开方式发行优先股,并对优先股股东权利、发行条件、发行程序等内容进行了规定。
截至目前,在我国,创业投资企业可以以优先股等准股权方式对未上市企业进行投资,上市公司和非上市公众公司可以发行优先股。上交所、深交所及新三板截止目前已发行有约100只优先股股票。
私募股权基金是可以投资优先股的。由于股权投资周期较长,在投资组合中适当配置优先股可以起到平抑风险的作用,因此优先股投资品种的丰富对丰富私募股权基金投资策略是有帮助的。目前标准化优先股证券为上市公司发行的优先股以及新三板公司通过非公开发行的优先股两类,其中私募股权基金可以投资上市公司或新三板公司通过非公开发行的优先股。
非公众公司发行的优先股属于非标优先股证券。至于非公众公司是否可以发行优先股,目前并无明文禁止,但我国《公司法》对一般意义公司的优先股已有相关规定。比如《公司法》明确规定非公众公司股东有权决定公司利润不按出资比例分配,这其实为优先股优先分配利润提供了法律依据。现实法律对优先股相关合同合法性的裁定,大多数情况是,只要优先股非公开发行(发行对象不超过200人)并且不具备明股实债特征、不存在欺诈发行以及严重损害公司、中小股东以及债权人利益的情形,相关优先股合同即具有法律效力。
三、优先股与债权投资的区别
这里要特别提一下明股实债问题。私募股权投资基金投资债权是有严格限制的。根据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2022年6月发布的《私募股权、创业投资基金备案关注要点》,私募股权投资基金为股权投资目的可以为被投资企业提供借款或担保,也可以投资企业可转债,但该类债权性质的投资或担保金额不能超过基金规模的20%。显然投资明股实债不是以股权投资为目的,因此是明令禁止的。
优先股股息与债券的固定利息类似,常被形容为一种没有期限的债券(infinite-maturity bond)。因此债权投资常被包装成优先股以规避监管,或者正经投资的优先股因相关条款约定不明确有可能被认定为债权。优先股虽然与债券非常相似,但却有本质区别。投资优先股本质上是一种股权投资,体现的是股东的义务和权利,也即优先股股东要以取得公司股权为目的,并在公司经营管理决策中行使作为股东的权利和履行相应义务。一般来说公司虽然有义务向优先股股东定期分配股息,但从合同和法律意义上讲,分配红利并不是强制性的(强制分红优先股除外),优先股未分配红利是累积的,并且优先于普通股股东进行分配,因此红利支付可以浮动,其实与公司经营业绩有关,这是与债权的本质区别。顺便说一句,我国上市公司(必须为上证50成分股)公开发行的优先股为固定股息率优先股,公司账上有可分配税后利润的情况下必须向优先股股东分配股息。虽然是“固定股息率”,但仍然要以“有可分配利润”为前提,因此优先股股息分配仍然是与公司经营业绩有关的。
而债券本金的偿还和利息的定期分配则是法律强制的,与公司经营业绩没有关系,公司一旦拖延支付,债权人则有权要求公司强制偿还甚至走破产清算程序。债务对公司资产的清偿索求优先级大于优先股。
此外,优先股分红与债务利息对于公司税务处理上也有差别。优先股分红属于公司税后可分配收益的分配,是不能抵税的,而债务利息作为公司财务费用可以抵税。注意,个人投资人的分红收益要缴纳20%的个人所得税。比如个人LP通过有限合伙基金取得的分红需由基金管理人代扣代缴20%的个人所得税,企业LP分红收入则可以免交企业所得税。有关私募基金涉税问题非常复杂,但熟悉相关税务规则可以合理规避相关税务,所以私募的税务问题也是一个很重要的问题,有机会会单独讨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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