居民自建房安全隐患排查整治工作法规政策问答
- 百科生活
- 2024-11-24
- 1
- 更新:2024-11-24 06:19:14
1.城市房屋由谁负责安全检查?
答:根据《城市危险房屋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129号)第十五条规定:
房屋所有人应定期对其房屋进行安全检查。在暴风、雨雪季节,房屋所有人应做好排险解危的各项准备;市、县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监督检查,并在当地政府统一领导下,做好抢险救灾工作。
2.城市危险房屋由谁负责对其解除危险?
答:根据《城市危险房屋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129号)第十六条规定:
房屋所有人对危险房屋能解危的,要及时解危;解危暂时有困难的,应采取安全措施。
3.经鉴定的危险房屋如何治理?
答:根据《城市危险房屋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129号)第十七条规定:
房屋所有人对经鉴定的危险房屋,必须按照鉴定机构的处理建议,及时加固或修缮治理;如房屋所有人拒不按照处理建议修缮治理,或使用人有阻碍行为的,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有权指定有关部门代修,或采取其它强制措施。发生的费用由责任人承担。
4.异产毗连危险房屋的所有人如何履责?
答:根据《城市危险房屋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129号)第二十一条规定:
异产毗连危险房屋的各所有人,应按照国家对异产毗连房屋的有关规定,共同履行治理责任。拒不承担责任的,由房屋所在地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调处;当事人不服的,可向当地人民法院起诉。
5.什么原因造成事故的,房屋所有人应承担相应责任?
答:根据《城市危险房屋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129号)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五条规定:
因下列原因造成事故的,房屋所有人应承担民事或行政责任:
(一)有险不查或损坏不修;
(二)经鉴定机构鉴定为危险房屋而未采取有效的解危措施。
给他人造成生命财产损失,已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6.什么原因造成事故的,使用人、行为人应承担相应责任?
答:根据《城市危险房屋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129号)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五条规定:
因下列原因造成事故的,使用人、行为人应承担民事责任:
(一)使用人擅自改变房屋结构、构件、设备或使用性质;
(二)使用人阻碍房屋所有人对危险房屋采取解危措施;
(三)行为人由于施工、堆物、碰撞等行为危及房屋。
给他人造成生命财产损失,已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7.什么情况下,鉴定机构应承担相应责任?
答:根据《城市危险房屋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129号)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规定:
有下列情况的,鉴定机构应承担民事或行政责任:
(一)因故意把非危险房屋鉴定为危险房屋而造成损失;
(二)因过失把危险房屋鉴定为非危险房屋,并在有效时限内发生事故;
(三)因拖延鉴定时间而发生事故。
给他人造成生命财产损失,已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8.乡镇人民政府如何落实农村住房建设全过程公示?
答:根据《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住房质量安全监管的通知》(湘政办发〔2021〕78号)要求:
乡镇人民政府要严格落实规范村民住房建设公示制度,负责免费制作公示牌,并在开工放线到场之日至竣工验收合格之日期间设立。公示内容应包括建房的基本信息、各方负责人的联系方式,并粘贴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农村宅基地批准书和建房设计图等复印件,公布监督举报电话及其他联系方式。
9.县级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如何加强农村住房质量安全监管?
答:根据《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住房质量安全监管的通知》(湘政办发〔2021〕78号)要求:
每年对辖区新建农村住房随机抽查不得少于当年新建农村住房总量的20%,集中抽查不少于两次。重点抽查建设程序、建筑材料、按图施工、现场施工质量及安全生产管理等。
10.乡镇人民政府对农村住房质量安全监管“六到场”制度是什么?
答:根据《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住房质量安全监管的通知》(湘政办发〔2021〕78号)要求:
乡镇人民政府应严格落实“六到场”制度,即选址踏勘到场、定点放线到场、基坑基槽验收到场、工程重要节点到场、主体结构完工到场、竣工验收到场,并建立巡查和到场台账备查。
11.乡镇人民政府对农村住房质量安全监管日常巡查主要内容是什么?
答:根据《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住房质量安全监管的通知》(湘政办发〔2021〕78号)要求:
日常巡查中要对房屋基础、主体结构、屋顶防水等重要部位和安拆模板、搭拆脚手架、安全用火用电设施布置等进行监督检查和技术指导,形成质量安全检查记录。
12.乡镇人民政府对农村住房哪些违法违规行为及时责令停工整改?
答:根据《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住房质量安全监管的通知》(湘政办发〔2021〕78号)要求:
乡镇人民政府对农村建房不按规划、不经审批、不履行基本建设程序、不按图施工等违法违规行为,及时责令停工整改。
13.农村住房能否进行改扩建?
答:根据《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住房质量安全监管的通知》(湘政办发〔2021〕78号)要求:
改扩建的农村住房应为已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农村宅基地批准书和已办理不动产登记且旧房主体没有全部拆除的房屋,安全鉴定为C、D级的不得进行改扩建。
14.农村住房如何规范用途转变?
答:根据《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住房质量安全监管的通知》(湘政办发〔2021〕78号)要求:
农村住房拟用作生产经营的,应按规定办理营业执照;有关经营项目需经许可的,应按规定办理许可审批。用作生产经营或出租的住房应进行质量安全鉴定,任何单位和个人将未通过质量安全鉴定农村住房擅自用作生产经营或出租的,由县级人民政府组织相关部门依法依规进行处理。乡镇人民政府负责对用作生产经营或出租的农村住房组织开展核查,经核查不符合相关要求的,应及时制止生产经营或出租活动,并报告县级市场监管部门和住房城乡建设部门依法依规处理。
15.农村住房如何规范拆除?
答:根据《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住房质量安全监管的通知》(湘政办发〔2021〕78号)要求:
村民拆除住房前应向村民委员会和乡镇人民政府报备,并委托专业技术人员或者有资质的建筑施工单位实施。村民及村民委员会应充分考虑房屋拆除对毗邻建筑的影响,告知毗邻建筑所有者或使用者,必要时应先组织相关人员和财产转移。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指导村民住房拆除工作,并落实安全防护和警戒措施,防范事故发生。
16.农村住房安全隐患如何排查?
答:根据《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住房质量安全监管的通知》(湘政办发〔2021〕78号)要求:
建立农房质量安全隐患排查整治常态化机制,重点排查和监测在城郊结合部、城中村、镇区(集镇)、旅游景区三层以上和用作生产经营的住房,及时消除安全隐患。市、县级人民政府负责将农房质量安全隐患排查整治纳入到日常督查范围;各级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负责指导农房安全隐患摸排,并制定整治措施;乡镇人民政府负责辖区内既有农房自然灾害风险管控和农房安全隐患排查整治。对排查出有安全隐患的农房,房屋所有者和使用者应承担整治责任,村民委员会应督促其完成隐患整治。
17.哪些区域禁止建设农村住房?
答:根据《娄底市农村住房建设管理条例》(娄底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2020年第3号〕)第十二条规定:
禁止在下列区域建设住房:
(一)永久基本农田区域;
(二)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
(三)一级国家级公益林和Ⅰ级保护林地;
(四)公路、铁路两侧和机场周边建筑控制区;
(五)供水、供电、供气和通信等设施管理范围;
(六)河道、湖泊和水利工程管理范围;
(七)法律、法规禁止建设住房的其他区域。
村民建设住房,应当避开山洪地质灾害易发地段、地下采空区等危险区域。严格控制切坡建设住房。
18.未经批准,村民可以建设住房吗?
答:根据《娄底市农村住房建设管理条例》(娄底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2020年第3号〕)第二十条规定:
未经批准和定位放线,村民不得建设住房。
未经批准建设住房的,供水、供电、供气单位不得提供用水、用电、用气服务。
农村建筑工匠或者建筑施工企业应当严格按照定位放线位置、设计图纸、施工技术标准和操作规程施工,做好施工记录,保留施工资料。
19.农村住房建设施工有哪些要求?
答:根据《娄底市农村住房建设管理条例》(娄底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2020年第3号〕)第二十一条规定:
村民应当选择建筑技能培训合格的农村建筑工匠或者具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施工,并签订书面施工合同
建房村民、农村建筑工匠或者建筑施工企业在施工过程中应当采取安全防护措施。鼓励为施工人员购买意外伤害保险。
20.农村住房建设对建筑材料有哪些要求?
答:根据《娄底市农村住房建设管理条例》(娄底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2020年第3号〕)第二十二条规定:
村民建设住房,应当使用符合标准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鼓励使用绿色节能的建筑材料和技术,采用装配式建筑。
农村建筑工匠或者建筑施工企业应当协助村民选用符合标准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村民要求使用不合格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农村建筑工匠或者建筑施工企业应当予以劝阻、拒绝。
农村建筑工匠或者建筑施工企业施工不得偷工减料。
21.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如何加强对农村住房建设服务?
答:根据《娄底市农村住房建设管理条例》(娄底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2020年第3号〕)第二十三条规定:
县(市、区)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农村建筑工匠、建筑施工企业管理档案;为农村建筑工匠免费提供专业技能、安全防护知识等培训。
县(市、区)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编制符合村民生产生活需要的农村住房设计图集和施工合同范本,免费供村民使用。
22.政府部门如何加强农村住房建设监管?
答:根据《娄底市农村住房建设管理条例》(娄底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2020年第3号〕)第二十八条规定:
县(市、区)人民政府农业农村、自然资源和规划、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加强对农村住房建设全过程的监督检查。
乡(镇)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村民委员会对村民建设住房遵守宅基地定位放线、建筑风貌、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等情况开展监督巡查,形成检查记录,并提供有关咨询服务和技术指导。
建房村民、农村建筑工匠和建筑施工企业应当配合监督检查,不得拒绝或者阻碍。
23.农村住房建设违反哪些规定,应依法追责?
答:根据《娄底市农村住房建设管理条例》(娄底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2020年第3号〕)第三十一条规定: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一)未按照规定编制或者修改村庄规划的;
(二)未按照规定的条件和程序办理审批手续的;
(三)未按照规定开展定位放线和用地、规划实施情况核实的;
(四)对农村住房建设违法行为巡查不到位、报告不及时、制止查处不力的;
(五)其他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情形。
24.农村建设住房未经批准建设或未依法取得手续如何处理?
答:根据《娄底市农村住房建设管理条例》(娄底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2020年第3号〕)第三十二条规定:
村民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建设农村住房的,由县(市、区)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乡(镇)人民政府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建设的住房;逾期不拆除的,依法强制拆除,费用由违法者承担。
村民未依法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规定建设住房的,由乡(镇)人民政府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以拆除。
25.农村住房建设施工方违反规定如何处罚?
答:根据《娄底市农村住房建设管理条例》(娄底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2020年第3号〕)第三十三条规定:
农村建筑工匠或者建筑施工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市、区)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乡(镇)人民政府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处两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赔偿损失:
(一)未按照定位放线位置、设计图纸、施工技术标准和操作规程施工的;
(二)偷工减料或者使用不合格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
26.房屋安全责任人包括哪些?
答:房屋所有权人是房屋使用安全责任人,包括房屋的所有人、使用人、经营管理人等。
27.房屋所有权人是危险房屋治理责任人,主要应做好哪些具体工作?
答:应当按照要求对危险房屋实施治理并做好腾空房屋紧急避险准备,不得强行居住或使用危险房屋。房屋所有权人、使用人要定期对房屋进行安全检查,建立房屋安全档案。发现房屋存在安全隐患的,应采取临时性加固、支撑或疏散人、物等安全措施。
28.房屋所有权人、使用人应当按照有关规定,保证房屋的整体结构安全,主要承担哪些房屋安全责任?
答:房屋安全责任人应当对房屋使用安全承担下列责任:
(一)按照房屋规划设计用途合理使用房屋;
(二)检查、维修养护房屋;
(三)装修房屋不得危及被装修房屋和毗邻房屋的使用安全;
(四)对存在安全隐患的房屋委托房屋安全鉴定,并及时治理房屋安全隐患;
(五)采取其他必要措施保障房屋安全。
29.日常使用中,房屋产权人和使用人不得实施哪些有损房屋安全性能的行为?
答:禁止实施下列危害房屋安全的行为:
(一)未经原设计单位或者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单位出具变更设计方案,且未经施工图设计审查机构审查同意,擅自改动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
(二)降低房屋地面地坪标高或开挖地下室;
(三)擅自在原有房屋上加层或搭建建筑物、构筑物;
(四)在承重墙上开挖壁柜、门窗洞口或者扩大房屋承重墙上原有的门窗洞口尺寸,拆除连接阳台的砖、混凝土墙体;
(五)超过设计标准增大荷载;
(六)在楼面、屋面结构层开凿洞口或者扩大洞口;
(七)将没有防水要求的房间或者阳台改为卫生间、厨房;
(八)拆除或者改变商场、宾馆、饭店、影剧院、体育场馆等大型建筑中具有房屋抗震、防水整体功能的结构;
(九)擅自改变住宅房屋使用性质;
(十)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禁止的其他危害房屋安全的行为。
30.突发紧急事件和自然灾害后,房屋安全责任人应该如何采取措施?
答:爆炸、沉降、垮塌等突发事件和地震、洪水、地质灾害等突发事件发生后,房屋使用安全责任人应全力配合各级政府、部门组织开展应急检查工作。
31.为什么要进行房屋安全排查?
答:房屋也会衰老,房屋就像人的身体同样会有生老病死,风吹雨打中难免会患点小恙,平时需定期保健。房屋即使在正常使用过程中,由于材料的老化,构件强度的降低,结构安全储备的减少,必然会产生由完好到损坏,由小损到大损,由大损到危险。房屋所有权人(或使用人)应对房屋安全进行自查,发现隐患及时整改,并将排查情况及时上报。
32.什么原因会引起房屋损坏?
答:下列原因会引起房屋损坏:
(一)设计因素:设计错误,无证设计,设计标准过低;
(二)施工因素:未按标准、规范操作,未达到设计要求,偷工减料等;
(三)材料因素:不成熟的材料,以次充好;
(四)地质因素:特种地基土体;
(五)人为损害:破坏性装修,缺修少养,使用不当,外界影响(如周边环境有爆破,基础、地下室、道路施工及车辆撞击等);
(六)自然影响:风、霜、雨、雪、腐蚀以及自然灾害(水灾、火灾、地震、台风等)。
33.排查什么样的房屋是危房?
答:危险房屋(简称危房)是指结构已严重损坏,或承重构件已属危险构件,随时可能丧失稳定和承载能力,不能保证居住和使用安全的房屋。房屋的异常现象概括起来主要有以下三种:沉降、倾斜、裂缝。
34.国家对房屋危险性鉴定等级如何划分?
答:国家对房屋危险性鉴定等级划分如下:
A级:结构承载力能满足正常使用要求,未发现危险点,房屋结构安全。
B级:结构承载力基本能满足正常使用要求,个别结构构件处于危险状态,但不影响主体结构,基本满足正常使用要求。
C级:部分承重结构承载力不能满足正常使用要求,局部出现险情,构成局部危房。
D级:承重结构承载力已不能满足正常使用要求房屋整体出现险情,构成整幢危房。
35.申请房屋安全鉴定要提交哪些资料?
答:申请房屋安全鉴定要提交以下资料:
(一)房屋安全申请表1份(由鉴定单位提供),如系单位在申请表上盖公章,私房主提供身份证复印件;
(二)房屋权属证书或其他证明文件(带原件及复印件,收复印件);
(三)房屋设计、施工、修缮、改造等技术档案资料;
(四)房屋鉴定机构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四)房屋鉴定机构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