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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律师致当事人:您或许需要的不是法院与律师,而是需要开个法院,自己审案!

1 律师致当事人:您或许需要的不是法院与律师,而是需要开个法院,自己审案! 经常会有如下对话 某人:在不?我朋友有个事,我问下你。(陈述事实略) 我:你说的这个只是你一方的看法,而且你说的,有没有证据支持? 某人:我说的都是事实。 我:法律是讲证据的。 某人:这样,你帮我找那个法官,好多钱,我拿钱砸。 我:哪个法官现在还敢收钱,这个不行。 某人:没有钱摆不平的事,你帮我联系人就行了。 我:我跟那个法官不熟,你换个人帮你联系吧。 某人:我是认识你们某某院长,某某庭长的,我只是觉得这是个小事,不想麻烦他。 我:你这个是大事,你还是找院长嘛。 过了一段时间 某人:我想问你个法律问题。(又把上次问题加上自己的百度) 我:对方怎么举证呢? 某人回答后 我:这个可能不是这样,应该是…… 某人:怎么可能,我觉得法律太没有用了。这是助长恶人,法律就是保护恶人,害我们老百姓。 ㈠请不要羞辱我 也许你认为金钱是万能的,但我们不是这么认为。 选择法官这个职业,就意味我们已经选择了安于清贫,如果要追求金钱,很多法官会选择辞职当律师。 我的师傅告诉我:“只要不收当事人一分钱,你就立于不败之地。” 我的师傅、我的朋友、我的同事,就我所知是不收钱的,虽然有些人会打着法官的旗号向当事人收钱。就我所知,我身边的法官是不会收钱的,也无法被买通。 如果你觉得法官可以收钱办事,你就去做。 请不要在我面前再说这样的话,这样的话,是在对我以及这个职业进行羞辱。 ㈡我拿你当朋友 你拿我当人脉 我非常不愿意在私人时间谈工作,更不愿意当你免费的法律顾问。 我的所有知识都是看书、学习、工作中获得的,不是你恩赐的,你如果觉得这不值钱,是免费的,你可以自学。 我给你提供的每次法律回答,占用的都是我的私人时间,我回答你是情分,不回答是本分。 你开了店,我没有要求你给我提供完全免费的产品和服务,所以也不要把我的时间和知识当作免费的产品。 平时我们并没有任何交流,有事你就想起我了,我们熟不熟你自己心里没有点儿数吗? 我开了公众号,你连随手转发都不愿意,你凭什么觉得你有事找我,我就必须挖心掏肺帮你? 人情永远是有往来的,单方面付出的,那是你爸妈。 ㈢自己脑子进的水 自己哭出来 借钱之前你没有问法院,钱能不能借;签合同之前你没有问法院,这个合同能不能签;结婚之前,你没有问法院,这个婚能不能结…… 钱是你自己抱给人家的,字是你自己签的,人是你自己娶的。 你来法院睡着不走,非要法院给你一个交代,要法官给你赔钱,谁理你?还要来法院闹,钱没有,有拘留。 现在已经过了野蛮生长的时代,在这个法治社会中,凡事单凭蛮干,不懂法就像不学驾驶野蛮上路一样,横冲直撞迟早出事。 你败诉不是败在对方有关系,司法腐败,而是因为败在你的无知、愚蠢、贪婪上。 放高利贷比正当做生意还赚钱,你真的以为别人就是老老实实给你打工还倒贴?你想人家的利,人家想你的本。 ㈣打招呼的时代已经过了 你不要说找院长、庭长,你就是找市长、省长,对于你的案件都不会有实质的作用。 请注意,现在是法官负责制,终生追责。 法官和医生一样,是一种技术工种,都有必须要遵循的流程和规则。 应该公告的案件必须公告,时间长是法律规定,不是法官规定。 每个案件,主责次责基本都有定数,每个辖区都有内部掌握的裁判尺度。 疑难要集体讨论研究,很多时候案件需要经过层层研究讨论作出决定,而不仅仅是法官个人意志和裁判。 每个案件都有纸质档案和电子档案,而且都是永久保存,随时备查。 法官的每个判决都是根据:庭审查明事实、双方当庭陈述、双方提交的证据、证人证言,综合以上几点,根据法律规定作出。 案件有任何问题,法官是第一责任人,即使退休也会被追责。 现在全国在严厉打击领导干预办案这个现象,任何人不得过问插手案件,每个过问案件的人,被录入系统后都将被严厉追查。 在我办案期间,院长、庭长是从来没有过问案件,那些所有号称跟领导认识的,事实上没有任何领导出面。 很多人号称跟我们院长特别熟,虽然他们连我们院长姓什么名什么都不知道。 如果有任何人给你承诺案件结果,你可以让他来办理这个案件,请注意,你的亲朋好友、公民代理、法律工作者、律师没有办案资格。 ㈤法律是最低程度的道德 法律不是道德,请注意,法律不是道德。 道德调整的范围和法律调整的范围不完全一致,有些事情归道德调整,有些事情归法律调整,两者范围有重合,但注意法律调整的范围远远小于道德。 ㈥法律不是万能的 法律是维护社会秩序的一种极为有限的手段,它不调节社会的方方面面。所以,法律的作用极为有限,很多事情都不由法律调整。 比如,江歌案,刘鑫的所作所为,法律就无法调整。 法院没有办法执行一个一穷二白的人,请做好,判决后很有可能拿不到钱的准备。 法院就是有执行不了的案件,有收不到的钱,法院不欠你的钱,法官不欠你的,请牢记。 ㈦打官司 一定有人败诉 法院的门开着,但是没有人求着你打官司。 如果来打官司,做好败诉的准备,打官司就是会有人败诉,哪里来的自信就觉得自己是正确的。想想你从小到大的考试,不是每次都是100分吧,以前会错,现在也会错,以后更会错。 打官司会输,输在证据,输在道理上,输在自己不懂法,别总把责任推给别人,推给社会。 你相信法律就来,你相信暴力就去找讨债公司,找社会上的混混,可能他们能给你更直观的效果。不过出了事,后果你要承担。 ㈧法官不是你请的保姆 也不是服务员 每个法官手上都有几十上百件案件,你如果觉得法官没有只围着你转,请你明白法官不是你请的保姆,只为你服务。 法官不是服务员,不要用对服务员的要求来要求法官。如果法官要是服务员,他可能第一时间就是拒绝给你提供服务。 不要用纳税人说事,法官也是纳税人。 法官的收入是法官付出了劳动,而不是你的施舍,所以不要一副“我养了你”的口吻,法官是靠自己的劳动养活自己。 法官的履职要求是忠于法律,忠于事实,清正廉明,而不是讨好当事人,所以法官对于事实的看法不可能偏向任何一方当事人,中立是法官的立场也是职业要求。 如果要达到你的要求,你可以自己开一个法院。 你想怎么判,怎么判! 你想怎么执行,怎么执行! 你说了算! 你需要的不是律师,你应该自己当律师! 生活,不容易,发生纠纷打官司更不容易,为了维护自己的权益,聘请律师将成为今后的常态。法律服务是一种商品,但不是普通商品,需要律师与当事人双方共同努力,互相尊重的情形下,把一件事情做好。但,现实中,很多当事人却并不太明白其中的道理,不知不自觉中就成了律师眼中令人头疼的当事人,欲罢不能。今天的推送想告诉您:如果你有下列这样行为,那么你不是来找律师的,你应该自己当律师。 ㈠没有诚信的委托人 委托律师一般都是先办理委托手续,然后律师再办理具体的法律事务,而且如果不是因为律师的过错,律师不会对诉讼结果承担法律后果。但是,在一些法律顾问单位以及风险代理的案件,律师有时是先工作后收费的。在这种情况下,有些委托人过河拆桥,在法律事务结束以后,以各种理由想不付费、少付费或者迟延付费。履行合同,我欣赏的是“先小人,后君子”。谈合同的时候讨价还价,争得面红耳赤也无伤大雅,但是达成协议以后大家都能切实履行。我们往往在这方面是“先君子,后小人”,签订合同时大大咧咧,签过合同以后自食其言。其实律师从事代理工作是一种职务行为,代理合同的真正代理人是律师事务所。任何一个律师事务所制定的代理合同和聘请法律顾问合同都不可能对委托人和顾问单位的这一严重违约行为不闻不问,与专业律师事务所对薄公堂,其结果而知。 ㈡自以为是的委托人 有些委托人粗懂一点法律,但明知自己的水平不足以解决法律问题,委托了律师以后,又唯恐别人视其为法盲,时不时漏一小手让律师照他意思办。既然知道自己不行,就委托给律师办,如果觉得自己不得了,干脆自己披挂上阵,何必请律师花那个冤枉钱? ㈢不尊重律师的劳动,将律师视为自己的雇工或员工的委托人 律师和委托人地位是平等的,从某种意义上讲,律师是委托人请来的高参和看病救命的医生。但是,某些委托人不是这么想的,他们总觉得在律师身上花了几个钱,自己就成了律师的老板了,把律师当成了自己的雇工或者员工,颐指气使。不得不说,尊重别人,才能得到别人的尊重。 ㈣采取行政命令式,只要求胜诉结果,不管实际情况和处理过程的委托人 有些委托人,他们不管自己的诉求多么不合理,情形多么不利,证据多么溃乏,就要求律师保证胜诉,律师不敢作出胜诉的承诺,就认为律师没有能力。其实,人民法院处理案件是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的。任何一个案件,双方都有权委托律师,原被告双方必然有一方胜诉,一方败诉,要求律师包打官司,那是强人所难。再有理的官司,也要证据来支持,有理无据的诉讼,就是无理的诉讼。真正有职业道德的律师是不会对委托人作出虚假承诺的,只有没有业务能力和职业道德的律师,才会向拍委托人拍胸脯、打包票。 另外,打官司是一个动态的过程,这犹如战争,事态瞬息万变,即使开庭前觉得案件胜券在握,开庭过程中也可能由于委托人自己的过错或者其他原因导致形势急转直下。但是有些委托人看不到自己的过错或者失利的原因,只知道把失利的结果迁怒于律师,这是绝对不可取的。因为,案件胜诉、败诉只是一个处理过程而非最终结果,我们国家诉讼制度现在实行两审终审,一审结果不利,还可以通过上诉进行司法救剂,即使是二审结果不利还可以通过审判监督程序来救剂。另外,法官也不是神,由于个人素质和认识不同,律师的正确意见不被法官接受,法官办个错案也没有什么大惊小怪的。如果委托人只看重结果,只能让付出巨大努力的律师心凉,从而失去了为委托人翻案的热情,最终损害的还是委托人的利益。 ㈤一切都交给律师,不与律师配合的委托人 在案件处理过程中,委托人应当与律师密切配合,在诉讼过程中分担不同的角色。但是有些委托人错误地认为,既然找了律师你就应当什么都做,不然我找你干什么。所以对于律师提出的调查取证、了解案情的合理要求置之不理。律师不是案件的亲历者,不可能知道案件的详细情况。委托人对于案件的来胧去脉一清二楚,律师对案件事实的了解主要通过委托人。律师只有充分了解案情,才可能找到问题的症结,才能打好官司。如果委托人对于律师的配合要求都不能答应,又怎么指望律师能给你帮上忙? ㈥希望律师维护其非法利益或者从事非法活动的委托人 喜欢用大把的钱砸给律师,但一般情况下,大多数律师都会拒绝这样的委托 ㈦和律师不说实话的委托人 律师是委托人的利益维护者,即使律师知道一些对委托人不对的情况,律师的职业道德也不允许律师进行揭露。所以,委托人一定要把案件的原貌反映给律师,不管是对自己有利的,还是不利的。要使律师能制订完整的规划,作到进退有据,不致于被对手打个措手不及。 ㈧疑神疑鬼的委托人 委托人委托律师,全凭“信任”二字,相信律师的人品,相信律师的能力。怕什么?如果律师侵犯你的权利,你完全可以得到律师事务所的赔偿。有些委托人请了律师以后,在律师没有提出需要在专业知识方面寻求专家帮助的情况下,自作主张,到处找人给律师出主意,甚至论证律师的观点是否错误,这是让律师非常恼火的。委托人请律师,切记“疑人不用,用人不疑”。 ㈨极端吝啬的委托人 律师不是国家专职的法律援助人员,他们是凭着法律知识作为谋生手段的,所以律师代理案件一般都是有偿的。有些委托人到律师事务所找律师时如同进入菜场,讨价还价,其实律师都是有收费标准的,让律师降低收费,违反当地最低收费标准,那么律师就涉嫌不正当竞争,是要承担责任的。委托人的代理费、辩护费是交给律师事务所的,律师办案支出的差旅费、复印费、食宿费等都应当由委托人来支付,但有些委托人牛钱都花了,缰绳钱却不想出,能省则省,算到了骨头里,让律师服务的热情大大降低,委托人因小失大。 ㈩不讲道理的委托人 委托人请律师,就是要求律师依法维护其权利的,但是有些人在和律师交往时却蛮不讲理。有些熟人的案件找到律师,收代理费在他们看来是太不够意思,甚至诉讼费都不想交,要求律师包胜诉,包执行到位。还有些单位和个人,做个法律顾问却怎么都不讨一个好,服务好了让他平安无事了,觉得要律师没有作用,整天帮他打官司了他又觉得是你平时没服务好。 如果要达到你的要求, 你可以自己当律师。 你想怎么辩,就怎么辩! 你想怎么办,就怎么办! 你说了算! 世间最好的理解和尊重,是: 信任! 而我会做一个称职的律师。 2 律师给您的箴言:请相信专业,打官司说包赢多半是骗子! 来源:刘政、肖文彬、法莱利法律资讯等,感谢 ㈠专业的事情交给专业的人办 诉讼是专业的,律师是专业人士,专业的事情交给专业的人办!不要以为看了几期《今日说法》或者上了度娘查了一下就能上法庭,也不要以为读了几本法学教材就能打官司。诉讼,无论是从诉讼流程还是庭审技巧皆有很强专业性可言,没有系统的法律专业学习,没有经过几年的法律实务的锤炼,请不要轻易撸膊子上阵。 ㈡事前预防胜于事后“补牢” 风险在于防范,预防是解决危机的最好方法,将风险消灭在萌芽状态,是风险管理的最高境界。从机会成本角度看,降低十分的损失,就是十分的收益。因此,行事前咨询一下各领域的专业律师,做好风险防控,而不要等“羊已丢”再行“补牢”,往往为时已晚。 ㈢世界上永不缺便宜的服务,但却缺乏优质高效的服务 众所周知,“一分价钱一分货”,法律服务同样如此。质优价高,永远是一一对应关系,专业优质高效的服务只会越来越贵。选择律师,价格很重要,服务更为重要,如果你寻得低价,请别以为捡到便宜,很可能案件被练手了。 ㈣咨询法律问题请有付费意识 咨询法律问题主动付费,这既是对自己问题的重视,同时也是对律师的尊重。没有一个律师靠收取咨询费养家糊口,咨询收费,更多彰显的是对律师劳动的尊重与价值的认可。主动付费,你所获取的服务和方案定会比寻求免费咨询的当事人效果要好得多。所以,出于为自己负责,也请不要吝啬那点咨询费。 ㈤咨询律师问题,请坦诚 有些当事人在咨询法律问题时,对律师瞒瞒抗抗,不讲实情。殊不知,这是百害而无一益的。律师是委托人利益的维护者,即使知道对于委托人不利的情况,律师的职业道德也不允许律师去揭露。所以,一定要将案件实情告知律师,这样律师才能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制定周全的方案,做到有取有舍、进退有据。 ㈥不要一味相信“关系”,专业最重要 中国这样一个熟人社会,人们还是习惯遇事找“关系”。但司法实务中,找“关系”用处却不大,风险还很高。当前的错案终身追究制,哪一个公检法人员也不敢因为一点蝇头小利而断送自己的“乌纱帽”,所以寻求专业才是根本。专业律师会运用自己的专业技能、办案经验、案件本身的事实和证据以及诉讼技巧寻求破解之道,从而实现委托人利益的最大化。 ㈦尊重律师,律师才会尊重你 律师和委托人地位是平等的,只有给予充分的尊重,律师才会尊重你。有些当事人自认为聘请律师花了钱,就想着把律师当做雇工一样使,不分时间场合的咨询律师,以命令的口气指使律师,趾高气扬、不可一世,不把律师放在眼里。自然,这样的当事人也得不到律师的尊重。 ㈧请不要轻易相信承诺和保证 打官司是一个动态的过程,诉讼的结果受诸多因素的影响,如证据情况、诉讼策略、国家政策、律师专业水平、法官倾向性,审委会意见等因素。所以,请记住,给你承诺和保证官司一定会胜诉或人一定可以捞得出来的,多半是骗子! ㈨请信任你聘请的律师 有些当事人在聘请完律师之后,总是不放心,仍然这个渠道那个渠道再找律师咨询,生怕自己委托的律师解答不到位或解答错误,但往往这样做却适得其反,咨询越多,得到的版本越多,方向越容易迷失。实际上完全没有必要,通过司法考试又做上律师,对于法律层面的问题,方向性的把握一般都没有问题,只是经验上各有差异而已,至于经验的问题又和收费有关,既然已经选择此价位的律师,那就信任你的律师并通力配合就可以。 ㈩没有最好的律师,只有最适合你的律师 尺有所长、寸有所短,律师的执业经验同理,没有哪一位律师在各个领域都精通。选择律师,不仅要考虑到价位,还要考虑律师的执业地域,律师的个人经验,律师的时间、精力,律师的为人等等,建议就个人的付费能力和案件情况选择适合你的律师。 3 优秀的律师,为什么不保证案件结果? 来源:肖文彬、法莱利法律资讯等,感谢 在法律咨询及办理案件过程中,律师经常会遇到当事人及亲友问到这个案件能不能胜诉?被抓的人能不能放出来?能不能保命?如果你不能做出肯定的回答,他们就会大失所望、甚至失去对你的信任。 因此,为了回答这个问题,笔者认为有必要结合中国的司法实践来作出详细的论述,因为在中国国情下,这不是一个简单的问题,恰恰相反,这是一个很复杂的问题。 ㈠司法部和全国律协明文禁止律师对案件结果进行不当承诺 1、《律师执业管理办法》(司法部2008年5月28日通过)第三十二条:律师承办业务,应当告知委托人该委托事项办理可能出现的法律风险,不得用明示或者暗示方式对办理结果向委托人作出不当承诺。 2、《律师执业行为规范》(中华全国律师协会2004年3月20日通过)第十六条:律师不得向委托人就某一案件的判决结果作出承诺。律师在依据事实和法律对某一案件做出某种判断时,应向委托人表明做出的判断仅是个人意见。 3、《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规范》(2001年11月26日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修订)第二十六条:律师应当遵循诚实守信的原则,客观地告知委托人所委托事项可能出现的法律风险,不得故意对可能出现的风险做不恰当的表述或做虚假承诺。 4、司法部与全国律协之所以出台上述文件,主要是因为诉讼的结果,受诸多因素所影响,如证据情况、法官倾向性、审委会意见、诉讼策略、律师的专业水平、国家政策、权力干预等因素。其中有可控因素,如诉讼策略和律师的努力,也有不可控因素,还有不可知因素,如审委会意见、权力干预等。还有可能可控也可能不可控的因素,如证据材料的取得、法官对案情的理解和倾向性、甚至于承办法官的心态情绪等。在这么多因素中,律师只能着力于可知因素。 ㈡因为律师不是算命先生,不能信口开河,对自己不掌握的事实和情况不能装内行去忽悠当事人。 当事人很可能有意或无意中对有利于自己的事实夸大,将不利于自己的事实轻描淡写、甚至只字不提,也可能限于当事人对纠纷在法律性质上的认知有偏差。而这些事前不甚明确的事实,会随着庭审的进行而展开,或者误认为明确的事实会随着对方一些证据材料的出示而发生变化。 ㈢律师能否进行“关系化”运作 如上所述,当事人可能要问,既然有那么多可变因素,决定权又在司法人员手里,何不进行“关系化”运作、直接搞定司法人员?这样岂不一劳永逸?这也是绝大部分当事人天真的想法,是自以为是的小聪明。从利害关系来说,绝大部分司法人员不会冒着违法犯罪、丢掉饭碗的风险去贪这点小利益的;即便是利益诱惑巨大,但天下没有不透风的墙,受贿的司法人员也时时刻刻面临着被追究刑事责任的风险。另外,尤其是重大刑事案件,那些追求无罪、放人、保命的案件,“关系化”运作更是死路一条。 由于《刑法》与《律师法》明确规定律师进行“关系化”运作的行为是违法犯罪行为,所以一旦东窗事发,律师也将面临丢掉饭碗、定罪科刑的风险,同时当事人的违法利益将被重新清算,这样的案例在司法实践中已是司空见惯,由此可见,律师进行“关系化”运作无疑是饮鸩止渴、赔了夫人又折兵。 另外在司法实践中,进行“关系化”运作的律师为了迎合当事人的需求,往往进行不切实际的虚假承诺,说能搞定,没问题,能放人,以此来欺诈当事人的钱财。等当事人发现受骗之后,大多苦于没有对方收受财物的证据,只能哑巴吃黄连、自讨苦吃。当然也有部分律师因此而受到诈骗罪的刑事追究,原广东律师马克东、甘肃律师王英文皆因“走关系”之路触犯诈骗罪而深陷囹圄。 ㈣当事人与律师该当何为 写到这里,很多人要问,走“关系”不行,律师又不能保证办案结果,当事人该怎么办呢?在中国国情下,虽然律师不能保证、承诺案件结果,但有专业水平、有职业道德的律师通过自己的技能、办案策略会最大限度地影响案件的结果,最大化地实现当事人的利益。 那些无罪案件,那些重大、复杂、疑难的案件,所取得的理想结果,无一不是有专业水平的律师通过据法力争、据理力争而得到的,而不是通过疏通“关系”轻松搞定的。 如果当事人想一劳永逸地解决问题显然是不现实的,“诸葛一生唯谨慎”,真正有水平、有职业道德的律师是不会对当事人作出虚假承诺的,只有没有业务能力和职业道德的律师,才会向拍当事人拍胸脯、打包票。这一点上,迫切需要当事人有一双“慧眼”。 来源:律动达人 感谢原作者的辛苦创作,如转载涉及版权等问题,请作者与我们联系,我们将在第一时间处理! 责任编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