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 > 百科生活 > 正文

行政处罚决定书 市文综罚字〔2024〕42号

行政处罚决定书 市文综罚字〔2024〕42号   当事人:桂林市环宇旅行社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廖文娟 证照名称及编号:营业执照 91450300735153980H 住所:桂林市七星区空明西路11-1号8楼810   当事人:廖文娟 证件名称及号码:居民身份证450******22 住址:桂林市秀峰区**   经查,2024年4月21日至25日,桂林市环宇旅行社有限公司接待了团号为HY-0421-12的旅游团队,在旅游行程中,旅行社擅自多次变更旅游行程安排,严重损害旅游者权益,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是将本应在2024年4月23日的观看山水间表演提前安排在2024年4月21日;二是将本应在2024年4月25日的游览南溪山公园提前安排在2024年4月21日;三是减少了本应在2024年4月22日游览的古商道体验游(平乐印山码头)游览项目;四是减少了本应在2024年4月23日游览的木龙湖景点;五是减少了本应在2024年4月23日游览的东西巷景点。 以上行为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一百条第一项的规定, 参照《广西壮族自治区文化和旅游厅文化市场综合执法行政处罚裁量标准》第4版块旅游市场序号7“从轻处罚”的处罚基准,本机关对当事人责令改正,依法作出如下行政处罚决定: 1.对桂林市环宇旅行社有限公司处人民币50000元罚款,并责令停业整顿15天; 2.对直接负责人法定代表人廖文娟处人民币3000元罚款。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桂林银行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本机关可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当事人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桂林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临桂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经催告后仍未履行义务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本机关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桂林市文化广电和旅游局                                           2024年10月15日                                  (本机关将依法向社会公示本行政处罚决定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