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化遗产保护国际文件梳理(一)
- 百科生活
- 2024-11-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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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更新:2024-11-23 23:35:23
文化遗产亦称“文化财产”、“文化资产”。为一定社会群体所承袭、由先辈留下来的物质文化遗存或无形文化特征。基本属性包括文化延续性(即文化传承性)、价值性(即文化遗产对象本身对于当下和未来社会的有用性)、不可替代性、代表性、原真性、完整性以及利益相关性等。
文化遗产是人类社会发展的见证,它不仅蕴含着一个民族特有的精神品质,而且也反映了一个民族固有的思维方式。文化遗产是人类智慧的结晶、文明的标志,保护文化遗产就是保存人类文明发展的历史记忆。通过对文化遗产保护相关国际文件的梳理,我们可以清楚地看到,随着世界文化遗产保护运动的不断发展,文化遗产保护的国际理念也在不断丰富和发展,国际文化遗产保护理念经历了从历史性纪念物的修复保护到城市景观和遗址及其环境保护的过程,从建筑遗产的保护到历史地区、历史园林、历史城镇及其环境保护的过程,从考古遗产的保护到乡土建筑遗产、产业遗产和无形文化遗产保护的过程,从强调文化遗产保护到注重文化遗产价值的过程。
一、从历史性纪念物的修复保护到城市景观和遗址及其环境的保护
《雅典宪章》,即国际建筑协会于1933年8月在雅典会议上制定的《城市规划大纲》,其主要倡导者是勒·柯布西耶( Le Corbusier)提出城市的四大功能,提出居住、工作、游憩与交通四大活动是研究及分析现代城市设计时最基本的内容。大纲认为每个城市都应该有一个城市规划方案,并与区域规划、国家规划配合起来,并必须制定必要的法律以保证其实现。宪章还认为,城市应按居住、工作、游憩进行分区,三者之间应作平衡布置,同时建立一个联系三者的交通网。更为重要的是宪章还提出了保护有历史价位的古建筑和地区的建议,并指出城市规划是一个三度空间的科学,应考虑立体空间。宪章的提出为现代城市规划的发展指明了以人为本的方向,建立了现代城市规划的基本内涵。
1962年12月11日由在法国巴黎举行的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大会第12届会议提出并通过了《关于保护景观和遗址的风貌与特性的建议》。《建议》在国际范围内提高了对景观、遗址风貌与特性保护的重视;强调保护的对象不只局限于自然景观与遗址,而应将其扩展到全部(或部分)由人工建构的景观与遗址;强调为保护景观和遗址所采取的措施应既是预防性的,又是矫正性的;预防性措施应旨在保护遗址免受潜在危险,尤其应包括对可能损坏景观和遗址的工程和活动进行监督;矫正性措施应旨在修缮对景观和遗所造成的损坏,并尽可能使其恢复至原状。在具体措施方面提出应由主管当局进行全面监督;应将责任人列入城市发展规划以及区域、乡村和城市的各级规划;应通过划区列出大面积景观区保护目录;应列出零散的遗址保护目录;应建立和维护自然保护区与国家公园;应由社区获得遗址等。《建议》还积极倡导公众参与和遗产教育。
1964年5月31日由在意大利威尼斯举行的建筑师和技术人员国际会议(ICOM)第2次会议通过的《关于古迹遗址保护与修复的国际宪章》亦称《威尼斯宪章》,是保护文物建筑方面的第一个国际宪章。《宪章》将百年来文物建筑的保护修复工作及其科学化历程中所形成的基本概念、理论、原则以国际性准则的形式确定下来。宪章肯定了历史文物建筑的重要价值和作用,把它看作是人类共同的遗产,认为为子孙后代而妥善地保护它们是我们的责任。我们必须如实地把它们的信息传递下去。《宪章》明确了历史文物建筑的概念,要求必须利用一切科学技术对文物建筑进行保护与修复,并须将保护对象扩大到环境和艺术品领域,明确提出历史古迹的概念不仅包括单个建筑物,还应包括能从中辨识某种独特的文明、有意义的发展或历史事件一证据的城市或乡村环境,认为古迹不能与其所见证的历史和其产生的环境分离,并提出“历史地段”的重要概念。此外还特别强调“复原”应是一种高度专门化的技术,必须尊重原始资料和确凿的文献,决不能有丝毫臆测,目的是完全保护和再现历史文物建筑的审美和价值;还强调对历史文物建筑的一切保护、修复和发掘工作都要有准确的记录、插图和照片。
1972年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在巴黎通过了《保护世界文化和自然遗产公约》,明确提出应该把那些具有突出重要性的文化或自然遗产作为全人类世界遗产的一部分加以保护。公约对文化遗产的定义及保护管理机制进行了规定。“文化遗产”主要指文物、建筑群、遗址。文物是指从历史、艺术或科学角度看具有突出的普遍价值的建筑物、碑雕和碑画、具有考古性质成份或结构、铭文、窟洞以及其联合体;建筑群是指从历史、艺术或科学角度看,在建筑式样、分布均匀或与环境景色结合方面,具有突出的普遍价值的单立或连接的建筑群;遗址是指从历史、审美、人种学或人类学角度看具有突出普遍价值的人类工程或自然与人工联合工程以及考古遗址等地方。要求各缔约国应“通过一项旨在使文化和自然遗产在社会生活中起一定作用并把遗产保护工作纳入全面规划纲要的总政策”。
二、从建筑遗产的保护到历史地区、历史园林、历史城镇及其环境的保护
1976年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在内罗毕通过《关于历史地区的保护及其当代作用的建议》,强调了历史地区及其环境保护的重要意义。《建议》认为,历史地区及其环境是全人类遗产的重要组成部分,应从整体上被视为一个相互联系的统一体,“所在国政府和公民应把保护该遗产并使之与我们时代的社会生活融为一体作为自己的义务。”同时前瞻性地指出,建造技术和建筑形式的普遍一致可能威胁到世界范围的环境均质化,保护历史地区能为维护和发展每个国家的文化和社会价值作出突出贡献,这有助于世界文化遗产中建筑的丰富性。
1978 年国际古迹遗址理事会在莫斯科通过《国际古迹遗址理事会章程》,成立了国际古迹遗址理事会(ICOMOS),它是有关促进古迹、建筑群及遗址保存、保护、修缮和加固的一级国际组织。《章程》进一步明确了“古迹”“建筑群”“遗址”概念的具体内涵。《章程》认为,“古迹”包括在历史、艺术、建筑、科学或人类学方面具有价值的一切建筑物(及其环境和有关固定陈设与内部所有之物)。“建筑群”包括无论城市还是乡村单个的或是相连的一切建筑及其环境;这些建筑在环境中由于其建筑风格、同种类型或所处位置的原因而具有历史、艺术、科学、社会或人类学方面的价值。“遗址”包括一切地貌的风景和地区,人工制品或自然与人工的合成品,包括在考古、历史、美学、人类学或人种学方面具有价值的历史公园与园林。
《佛罗伦萨宪章》是1981年5月21日在由意大利佛罗伦萨召开的国际古迹遗址理事会与国际历史园林委员会会议上起草并通过的历史园林保护宪章。该宪章为历史园林的保护确定了基本的准则,对历史园林的概念和所包含范围予以界定,对其保护措施做了规定和说明,对其利用做出规范。宪章提到历史园林是一种有生命力的历史遗产,在实际的保护实践中必须充分重视这一特点,进行适当的维护和修复活动,认为历史园林的日常维护,主要是保证其自身和外部环境的风貌不受破坏,而对于历史园林的利l用,必须限定在可承受范围之内。
《华盛顿宪章》亦称《保护历史城镇与城区宪章》,是国际上关于对历史街区、城镇、地段等重要文化空间载体进行保护的指导性文件,也是对《威尼斯宪章》的补充,于1987年10月由国际古迹遗址理事会在美国华盛顿通过。宪章规定了保护历史城镇和城区的原则、目标和方法。进一步扩大了历史古迹保护的概念和内容,提出现在学术界通常使用的“历史城镇”和“历史城区”的概念。认为环境是体现真实性的一部分,并需要通过建立缓冲地带加以保护。此外宪章还认为外部环境的保护对于历史地段的保护更为重要,并强调保护和延续受保护区域的人们的生活等。
参考文献:李模《从文化遗产保护国际文件看文化遗产保护理念的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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