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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大数据中心

数字经济正在加速引领我国经济社会步入下一个新的奇点时代,同时引发的诸多社会关注与大量法治风险亦不断凸显,譬如互联网P2P爆雷、平台强制“二选一”、“大数据杀熟”、平台封禁行为、算法共谋、算法霸凌、个人数据信息泄露等均对国家、社会、个人造成了一定冲击。数字经济治理法治化作为当下和未来法治的重要组成部分,亟待投入更多时间和精力予以系统深入研究。 明确数字经济法治在现行法治体系中的地位。无论现阶段就数字经济法治的内涵与外延作何解,有一点是可以肯定的,即数字经济法治的特殊性与时代性必须得到正视,其立法问题尤为重要。如数字经济立法以现行立法为基础,其发展中呈现的动态性、去中心化及融合性等特征,决定其最终将形成一部集合多个法律部门的“综合法”。若以数字经济发展中科技要素及创新特征为本体,制定一部数字经济“基本法”,虽然很有可能跨越“马法之议”,从系统上和整体上提升立法质量、优化经济法制体系,但是出台后能否适应调整对象的快速发展亦未可知。因此,亟须明确数字经济立法的定位与定向。 总结我国数字经济规范体系得失,统合部门法的交叉性。当前,法学界特别是民商法学、经济法学均对数字经济法治建设中呈现的诸多问题做了及时有效的回应。然而,全球在经济法治创新中尚无成熟经验可以借鉴,我国的法治经验极有可能成为全球范围内数字经济治理法治化的范本。为此,在立法理念、模式、体例及文本上,一方面可以多元视角统合数字经济现行立法,在立法模式、体例、文本上明确立法意图和立法技术的原则和进路;另一方面注重大数据、云计算、人工智能与算法在立法技术和立法语言中的导入,在强化“法治科技”目标的同时,提升“科技法治”水平。 聚焦数字经济法治的主要场景,框定立法架构。对数字经济领域不断涌现的新业态、新产业及新模式,学界多以具体技术形式结合现行法律规范进行个案研讨,仍有待进行系统化、体系化的提升。大数据、人工智能、算法等技术与具体商业模式的应用场景之间有着深刻的关联和进阶效应,单一化和碎片化的研究不能打通文本制定与解释适用之间的堵点。为此,需围绕数字经济发展中的主要场景及问题,聚焦市场竞争、数据治理、人工智能与算法规制三大问题厘定促进数字经济发展的立法架构。 填补实践中数字经济法律适用依据的盲点。近年来,我国就相关重大案件做出了在全球范围内具有时代性示范价值的司法裁判和执法决定,为其他国家和地区应对数字经济反垄断提供了有益借鉴。但与数字经济高速发展的现实相比,仍存在法律规范滞后、立法速度迟缓的缺憾。尽管当前司法与执法活动越发关注互联网市场生态竞争系统的健康运行,但现行评价模式尚未调整到位,难以因应平台经济领域不断出现的反竞争威胁,亟待引入其他非竞争性多元因素评价竞争行为及效果的正当性,革新规制逻辑,创新规制方法。 巩固数字经济在高质量发展过程中总体国家安全的基点。开展数字经济立法研究不仅是对国内市场经济法治建设的积极回应,更是为我国参与全球数字经济竞争提供重要的法治理论与实践支撑。数字经济法治问题不仅关乎国内经济法治,更涉及国际经济法治,其建设和发展的方向应立足国内现实,面向全球发展。特别是在全球政治经济格局发生大变局之际,包括国内安全与国际安全在内的总体国家安全愈来愈凸显。故此,亟须搭建多维度、多层级、多元化、多样态相统合的系统化和一体化的法治架构,从定位、定向、定则等方面,明确我国数字经济立法的方向与重点,在法治框架下统筹数字经济的发展与安全,夯实数字经济发展中的总体国家安全保障。 在立法内容上应注重国家政策与法制文本设置的科学性、正当性、实用性,程序上注重司法与执法等适法活动的谦抑性、透明性、公正性,保证实施效果与立法目标的一致,最终形成以“政策+法律”的双顶层制度设计促进数字市场公平竞争、数据流动有序、技术应用有度的数字经济发展生态系统,以“科技+法律”推动“权利、创新、竞争、安全”立法价值在数字经济法治领域的实现。 (本文系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重点研究基地重大项目“全球数据竞争中人权基准的考量与促进研究”(19JJD820009)阶段性成果) (陈兵 作者系南开大学法学院教授、南开大学竞争法研究中心主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