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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打工人” 关于年休假的13个问题,一文讲清!

原创 陈蓓 上海奉贤法院 (点击上方图片回顾栏目内容) 本文作者 | 陈蓓 新城人民法庭副庭长 四级高级法官 第九期推出《关于年休假的小tips》: 年休假争议是劳动争议案件中常见的纠纷之一。当员工要求单位支付应休未休年休假工资时,单位通常会提出员工刚入职不享受年休假、年休假单位已经安排休完、离职当年度不享受年休假等抗辩。那么,法院对此会如何认定呢? 举例分析: 甲于2020年12月17日入职乙公司,在该公司最后工作至2023年8月31日。 ◆甲认为,其在乙公司工作期间,从未休过年休假,故要求乙公司支付其2020年至2023年的应休未休年休假工资。 ◆乙公司则认为,2022年春节期间,除了法定的春节假日之外,公司又多放了10天的假,故甲2022年的年休假已在上述期间抵扣;而甲2023年的年休假因其年中离职故不再享受,故乙公司无需支付甲年休假工资。 答:(1)员工与单位存在劳动关系; (2)员工连续工作满12个月以上。 其中,“连续工作满12个月以上”,既包括在同一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12个月以上,也包括在不同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12个月以上。员工可提交劳动合同、工资发放记录、社保缴纳记录、个税缴纳记录等相关材料予以证明。 甲于2020年12月17日入职乙公司,若其未能举证证明其之前的工作情况以证明其已连续工作满12个月以上,则无法认定其享受2020年年休假。 答:累计工作已满1年不满10年的,年休假5天;已满10年不满20年的,年休假10天;已满20年的,年休假15天。 答:可以。职工依法享受的探亲假、婚丧假、产假等国家规定的假期以及因工伤停工留薪期间不计入年休假假期。 答:根据《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第18条规定,该办法中的“年度”是指公历年度,即完整公历年度为当年度的1月1日至12月31日。 答:员工新进单位且已连续工作满12个月以上享受带薪年休假资格的,当年度年休假天数按照其在本单位剩余日历天数折算确定,但折算后不足1整天的部分不享受年休假。 ➥折算方法:当年度在本单位剩余日历天数/365天*员工本人全年应当享受的年休假天数。 甲至2021年12月16日连续工作方满1年,但自该日至2021年12月31日折算年休假天数不足1天,故其不享受2021年年休假。 答:单位与员工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时,当年度未安排职工休满应休年休假天数的,应当按照员工当年已工作时间折算应休未休年休假天数并支付相应年休假工资,但折算后不足1整天的部分不支付其未休年休假工资。 ➥折算方法:当年度在本单位已过日历天数/365天*员工本人全年应当享受的年休假天数。 甲于2023年8月31日离职,故折算其2023年应休年休假天数为3天。 答:(1)职工依法享受寒暑假,其休假天数多于年休假天数的; (2)职工请事假累计20天以上且单位按照规定不扣工资的; (3)累计工作满1年不满10年的职工,请病假累计2个月以上的; (4)累计工作满10年不满20年的职工,请病假累计3个月以上的; (5)累计工作满20年以上的职工,请病假累计4个月以上的。 答:《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事实办法》规定,计算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的日工资收入按照职工本人的月工资除以月计薪天数(21.75天)进行折算。 前款所称月工资是指职工在用人单位支付其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前12个月剔除加班工资后的月平均工资。在本单位工资不满12个月的,按在本单位实际工作时间计算月平均工资。 答:(1)若单位安排员工休年休假的,员工在年休假期间享受与正常工作期间相同的工资收入; (2)若单位安排员工休年休假的,但员工因本人原因且书面提出不休年休假的,单位可以只支付其正常工作期间的工资; (3)若单位未安排员工休年休假的,则应当在本年度内对员工应休未休年休假天数,按照其日工资收入的300%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其中包含单位支付员工正常工资期间的工资。 答:单位根据生产、工作的具体情况,并考虑职工本人意愿,统筹安排年休假。年休假在1个年度内可以集中安排,也可以分段安排,一般不跨年度安排。 ➤单位因生产、工作特点需要有必要跨年度安排职工年休假的,可以跨1个年度安排。 ➤单位确因工作需要不能安排职工年休假或者跨1个年度安排年休假的,经职工本人同意,可以不安排职工休年休假。对职工应休未休的年休假天数,单位应当按照该职工日工资收入的300%支付年休假工资。 答:休年休假是劳动者的法定权利,安排年休假是单位的法定义务。用人单位经员工同意不安排年休假或者安排的年休假天数少于应休天数的,应当按照该员工本人日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300%支付未休假工资。单位规章制度中“年休假当年不休视作作废”“员工不申请年休假视作放弃”等规定,因违反法律规定而无效,低于法定天数的年休假约定亦无效。 答:休年休假可以由员工向单位提出申请,也可以由单位统筹安排。统筹安排年休假是法律赋予单位的权利,系企业自主经营权的体现。法律规定“统筹安排”时应“考虑”员工意愿,并不强求单位必须与员工协商一致。而员工申请休年假,需向单位提出申请,征得单位批准,否则,若员工在某项工作的必要时刻休假或者过多员工在同一时间段休假,可能影响单位的正常生产经营。 需要注意的是,单位统筹安排年休假时(如安排在生产淡季、春节假期前后、停工期间等),应在放假前向员工送达放假通知,确保员工明知该假期用于抵扣年休假以及抵扣的具体日期。 乙公司主张甲2022年的年休假已抵扣在春节假期之外的另10天假期内,若其未能提供证据证明其已就此抵扣安排告知过甲,则无法认定其已安排甲2022年的年休假,其应向甲支付2022年5天应休未休年休假工资。 答:劳动者法定年休假的天数根据其累计工作年限确定,但若用人单位规定的年休假天数高于法定标准的,则应当按照高的标准执行,高出部分为福利年休假。 福利年休假是法定年休假的补充,是用人单位根据自身情况自行创设的带薪休假制度,系用人单位给予劳动者在上班时间可以选择带薪休息的福利,是为了更好地保障劳动者的休息权,而不是给予劳动者获得薪资补偿的福利。 所以,在双方对于法定年休假和福利年休假的休假顺序无特别约定,且员工不能提供证据证明其请假时已明确休福利年休假并获批准的情况下,应推定员工先休法定年休假,后休福利年休假。员工的福利年休假未休完的,单位亦无需支付其年休假工资。 结语 带薪年休假制度的设定目的是维护职工休息休假的权利,以调动其工作积极性。用人单位对年休假具有统筹安排权,但也应当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充分考虑职工意愿,合理安排生产与休息。若职工对单位安排存有异议,也应及时作出沟通,以求达成一致意见。积极构建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方能实现劳动者权益保障与企业可持续发展的双赢局面。 素材提供:新城人民法庭 文字:陈蓓 部分图片来源于网络 原标题:《@“打工人” 关于年休假的13个问题,一文讲清!》 阅读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