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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殊质押物裁判规则7 条|天同码8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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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枝辉北京天同律师事务所


导读:天同码,是北京天同律师事务所借鉴英美判例法国家的钥匙码编码方式,收集、梳理和提炼司法判例的裁判规则,进而形成中国钥匙码的案例编码体系。《中国商事诉讼裁判规则》(中国钥匙码—天同码系列图书)已由天同律师事务所独家出品并公开发售,点击阅读原文可以查看详情。经与公众号天同诉讼圈商定,审判研究公众号于每周三独家推送全新天同码系列。文后附天同码 87 篇往期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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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期天同码,节选自《中国商事诉讼裁判规则·担保卷》“质押”主题下“特殊质押”部分内容。

规则摘要

01 . 以出口退税款质押向银行借款的质押合同,应有效

以出口退税账户托管方式贷款,构成出口退税权利质押,借款人逾期未偿时,贷款人有权在其退税款中优先受偿。

02 . 公路收费权质押后交付权利凭证又登记的,应有效

当事人签订公路收费权质押合同后既交付了质押权利凭证即收费文件,又依法办理了出质登记,应认定质押有效。

03 . 交通局同意质押批复,并不产生依法登记法律效力

对以公路等收费权设定质押的,应在地市级以上的交通部门办理质押登记手续。同意质押批复并不产生登记效力。

04 . 擅自处分查封期间的出租车运营牌照行为,应无效

被执行人或其他人擅自处分已被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法院有权责令责任人限期追回或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05 . 银行理财产品交易委托书交付,视为权利凭证交付

银行理财产品质押实质属于权利质押,能证明交易事项和双方权利义务的交易委托书同样可起到权利凭证的作用。

06 . 广电网络收费权作权利质押标的,不违反法律规定

权利人以其广电网络收费权为质押担保并办理了质押登记的,该质押合同应认定有效,并具有对抗第三人的效力。

07 . 有特定管理机构的出租车经营权,可作为质押标的

以无权利凭证但有特定管理机构的出租车经营权为质押标的物,质押合同在出租车管理机构进行备案登记时生效。


规则详解

01 . 以出口退税款质押向银行借款的质押合同,应有效

以出口退税账户托管方式贷款,构成出口退税权利质押,借款人逾期未偿时,贷款人有权在其退税款中优先受偿。

标签:质押|特殊质押物|账户质押|出口退税权

案情简介:2003年,服装公司以其出口退税款为质押,向银行借款,服装厂自愿承诺以其房产对该借款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法院认为:银行在签订借款合同同时,还签订了出口退税权利质押合同,根据质押合同,服装公司在银行设立了出口退税专用账户,此账户和服装公司的应退未退税款金额,均得到国税局确认,故服装公司与银行之间出口退税账户托管贷款,构成出口退税权利质押,银行有权在服装公司出口退税款中优先受偿,服装厂自愿出具保证承诺,应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判决服装公司归还借款本息,银行在未获清偿时,有权以其出口退税款优先受偿,服装厂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实务要点:以出口退税账户托管方式贷款,构成出口退税权利质押,贷款人在借款得不到清偿时,有权在借款人的出口退税款中优先受偿。

案例索引:江苏常州中院(2004)常民二初字第150号“某银行与某服装公司贷款合同纠纷案”,见《常州新区工行诉康美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案》,载《最高人民法院公报·案例》(2005:430);另见《中国工商银行常州市新区支行诉常州康美服装有限公司贷款合同案(出口退税账户托管)》(冯建平),载《中国审判案例要览》(2005商事:107)。

 

02 . 公路收费权质押后交付权利凭证又登记的,应有效

当事人签订公路收费权质押合同后既交付了质押权利凭证即收费文件,又依法办理了出质登记,应认定质押有效。

标签:质押|特殊质押物|公路收费权质押|质押权生效

案情简介:2001年2月,投资公司以12年的公路收费权作为质押向光大银行贷款3000万元并在交通局进行登记。2005年,光大银行以投资公司逾期未偿诉请支付欠款,并主张质押权。

法院认为:根据国务院国函〔1999〕28号《国务院关于收费公路项目贷款担保问题的批复》关于“公路建设项目法人可以用收费公路的收费权质押方式向国内银行申请质押贷款,以省级人民政府批准的收费文件作为公路收费权的权利凭证,地市级以上交通主管部门作为公路收费权质押的登记部门”的规定,本案光大银行与投资公司所签质押合同进行了质押登记,该质押依法有效。虽然目前我国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等尚未对以公路等不动产收益权出质的,质押权究竟是以交付权利凭证还是以依法登记作为取得权利的要件作出明确规定,但不论哪种情况,因光大银行与投资公司所签质押合同,既交付了质押权利凭证,又依法办理了出质登记手续,故光大银行对案涉公路收费权依法取得质押权,享有优先受偿的权利。

实务要点:虽然目前我国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等尚未对以公路等不动产收益权出质的,质押权究竟是以交付权利凭证还是以依法登记作为取得权利的要件作出明确规定,但当事人在签订质押合同后既交付了质押权利凭证,又依法办理了出质登记手续,应认定质押有效。

案例索引:最高人民法院(2006)民二终字第97号“某银行与某投资公司等借款合同纠纷案”,见《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哈尔滨开发区支行与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哈尔滨道外支行、黑龙江长兴投资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上诉案》(审判长钱晓晨,代理审判员刘敏、杨征宇),载《最高人民法院商事审判裁判规范与案例指导·案例指导》(2010:170)。

 

03 . 交通局同意质押批复,并不产生依法登记法律效力

对以公路等收费权设定质押的,应在地市级以上的交通部门办理质押登记手续。同意质押批复并不产生登记效力。

标签:质押|特殊质押物|公路收费权质押|质押权生效|同意批复

案情简介:2001年2月,投资公司以公路收费权作为质押向光大银行贷款3000万元并在交通局进行登记。2005年,光大银行以投资公司逾期未偿诉请支付欠款,并主张质押权。工行以其1999年即与投资公司签订质押借款合同为由,主张优先受偿权,并提供了1999年交通局同意投资公司以公路收费权质押借款的批复,及加盖交通局公章的投资公司质押承诺函。

法院认为:工行与投资公司所签公路收费权质押合同虽成立于光大银行所签质押合同前,但当时工行并未依国务院国函〔1999〕28号《国务院关于收费公路项目贷款担保问题的批复》的规定,依法办理质押权登记。交通局的同意批复及加盖交通局公章的投资公司质押承诺函,仅表明投资公司同意以公路收费权进行质押以及交通局同意设定质押,并不产生依法登记的法律效力。有关登记部门在质押权登记中是否存在过错,不属本案审理的范畴,工行可另行解决。虽然目前我国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等尚未对以公路等不动产收益权出质的,质押权究竟是以交付权利凭证还是以依法登记作为取得权利的要件作出明确规定,但不论哪种情况,因光大银行与投资公司所签质押合同,既交付了质押权利凭证,又依法办理了出质登记手续,故光大银行对案涉公路收费权依法取得质押权,享有优先受偿的权利。

实务要点:对以公路等不动产收费权设定质押的,应在地市级以上交通主管部门办理质押登记手续。交通部门的同意质押批复并不产生依法登记的法律效力。

案例索引:最高人民法院(2006)民二终字第97号“某银行与某投资公司等借款合同纠纷案”,见《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哈尔滨开发区支行与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哈尔滨道外支行、黑龙江长兴投资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上诉案》(审判长钱晓晨,代理审判员刘敏、杨征宇),载《最高人民法院商事审判裁判规范与案例指导·案例指导》(2010:170)。

 

04 . 擅自处分查封期间的出租车运营牌照行为,应无效

被执行人或其他人擅自处分已被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法院有权责令责任人限期追回或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标签:质押|特殊质押物|融资租赁|诉讼程序|财产保全

案情简介:1994年,运输公司将持有的出租车营运牌照“抵押”给银行办理贷款并在车管所进行了权利质押登记。一审诉讼期间,法院依银行申请办理了财产保全。查封期间,运输公司将其中的142块出租车营运牌照以40~90万元不等价格,融资租赁给他人。

法院认为: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规定,诉讼中的财产保全裁定的效力一般应维持到生效的法律文书执行时止;在财产保全期内,任何单位均不得擅自解除保全措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4条规定,“被执行人或其他人擅自处分已被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人民法院有权责令责任人限期追回财产或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本案被执行人运输公司在诉讼保全期间内将法院已查封的142块出租车营运牌照作为合同标的物融资租赁给他人的行为无效。执行法院有权责令被执行人运输公司限期追回查封标的物或直接执行该标的物。

实务要点:被执行人或其他人擅自处分已被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法院有权责令责任人限期追回财产或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案例索引:最高人民法院执行工作办公室《关于深圳市华旅汽车运输公司出租车牌照持有人对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执行异议案的复函》(2001年10月30日〔2001〕执监字第232号)“深圳发展银行发展大厦支行、中国长城资产管理公司深圳办事处等与深圳市华旅汽车运输公司执行纠纷案”,见《深圳市华旅汽车运输公司出租车牌照持有人对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执行异议案》(李亮),载《强制执行指导与参考·案例分析》(200201/1:249)。

 

05 . 银行理财产品交易委托书交付,视为权利凭证交付

银行理财产品质押实质属于权利质押,能证明交易事项和双方权利义务的交易委托书同样可起到权利凭证的作用。

标签:质押|特殊质押物|银行理财产品|权利凭证|交易委托书

案情简介:2007年6月,耿某向银行申购30万元的理财产品并签订交易委托书,约定了双方权利义务,并约定交易成立证实书是证明双方之间成立人民币理财产品交易的唯一有效凭证。同年11月,耿某以该理财产品向银行申请质押贷款。2008年,银行以耿某拖欠贷款24万余元及利息主张对质押权利的优先受偿权,耿某提出双方未依约交付交易成立证实书,故质押合同未生效。

法院认为:案涉理财产品交易章程规定的权利凭证为人民币理财产品交易成立证实书,虽然银行未向耿某送达证实书,但交易委托书记载了理财产品的金额、期限及购买人的基本信息等内容,证明了交易事项和双方权利义务,该委托书是理财产品交易的唯一凭证,耿某向银行交付了该权利凭证,且银行控制理财产品项下资金,故质押行为有效,判决确认银行对案涉理财产品享有优先受偿权。

实务要点:银行理财产品质押实质属于权利质押,权利凭证的交付并非一定以交易成立证实书为标志,能够证明交易事项和双方权利义务的交易委托书同样可起到权利凭证的作用。

案例索引:广东深圳中院(2009)深中法民二终字第2027号“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盐田支行与耿治旭质押合同纠纷案”,见《理财产品质押的效力认定》(杨开拓),载《人民司法·案例》(201112:94)。

 

06 . 广电网络收费权作权利质押标的,不违反法律规定

权利人以其广电网络收费权为质押担保并办理了质押登记的,该质押合同应认定有效,并具有对抗第三人的效力。

标签:质押|特殊质押物|广电网络收费权|合同效力|追及效力

案情简介:2003年,广电局以其事业性收费权中个户网络建设费和光纤电视收视费作为质押为其向银行的420万元借款提供担保。期间,根据省办公厅政策性资产重组文件,广电局将该广电网络收费权移交给广电公司。2006年,银行诉请广电局偿还逾期借款,并要求广电公司承担连带责任。

法院认为:《担保法》对普通债权质押范围未作明确规定。广电网络收费权作为普通债权在性质上与公路、桥梁收费权一样,均属于不动产收益权。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97条“以公路桥梁、公路隧道或者公路渡口等不动产收益权出质的,按照《担保法》第七十五条第(四)项的规定处理”规定,其作为权利质押标的并不违反法律规定。本案广电局以其广电网络收费权为借款提供权利质押担保并办理了质押登记,该质押合同应认定有效,并具有对抗第三人的效力。广电公司因政策性资产重组取得广电局投入的网络资产及收费权,该收费权上设立了质权。在债务未清偿情况下,该质权仍然存在。质权人银行有权实现质权,并追索到该权利继受人广电公司,广电公司应以接受该项收费权所收费用优先清偿银行的借款本金及利息。广电公司政策性资产重组电视网络资产及收费权,但不能因此危及债权人的利益。故判决广电局偿还银行贷款,未清偿部分由广电公司以在广电局原收费权范围内所收取的费用优先偿付。

实务要点:广电网络收费权作为权利质押标的并不违反法律规定。权利人以其广电网络收费权为借款提供权利质押担保并办理了质押登记,该质押合同应认定有效,并具有对抗第三人的效力。

案例索引:陕西高院(2006)陕民二终字第056号“某银行与某广电局等借款质押合同纠纷案”,见《中国农业银行西乡县支行诉西乡县广播电视局等借款质押合同案(广播电视信息网络权、质押借款)》(魏西霞、张卫红),载《中国审判案例要览》(2007商事:40)。

 

07 . 有特定管理机构的出租车经营权,可作为质押标的

以无权利凭证但有特定管理机构的出租车经营权为质押标的物,质押合同在出租车管理机构进行备案登记时生效。

标签:质押|特殊质押物|出租车经营权|质押合同生效

案情简介:1997年,实业公司向银行借款,并将其所有的23辆出租汽车经营权出质给银行,签订权利质押合同,随后到出租车管理处进行了备案。后因实业公司欠银行297万元本息未偿致诉。

法院认为:案涉出租车经营权,系司法上的一种私有财产权,是一段时间内的固定收入,实际上是一种收益权,可归入可转让的债账一类,可进行质押。同时,出租车经营权是无权利凭证但有特定管理机构的权利,其特定管理机构是出租车管理处,只要在出租车管理处进行了备案登记就起到了公示作用,质权人和第三人的权益即可得到有效保护。故本案质押标的物符合权利质押特征,可用于质押,该质押合同在备案登记时生效。判决实业公司归还银行贷款297万元本息,逾期不归还,银行有权以实业公司出质的23辆出租汽车经营权折价或拍卖,以所得价款优先受偿。

实务要点:以无权利凭证但有特定管理机构的出租车经营权作为质押标的物,质押合同在出租车管理机构进行备案登记时生效。

案例索引:四川都江堰法院判决“某银行与某实业公司等借款合同纠纷案”,见《工行都江堰支行诉华美公司等借款合同案》(余涛、曹文艳),载《人民法院案例选》(2004/商事·知识产权专辑:73)

核校:简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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