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发挥公安交警的主力军作用,健全公安交警、道路运输、路政执法等部门联合执法机制,严厉打击道路交通违法行为
- 百科生活
- 2024-11-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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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更新:2024-11-24 09:10:53
2021年8月24日,贵州省黔东南州台江县台盘乡境内上瑞线1870km+800m处(小地名:展耶)发生一起2车碰撞导致2人当场死亡、5人受伤、2车不同程度受损的一般道路交通事故。
事故发生后,州委常委、常务副州长周舟,副州长胡国珍,副州长、州公安局局长周代军等州领导先后作出指示批示,要求台江县全力抢救伤员,妥处善后,查明事故原因,举一反三,强化道路交通安全管理,避免类似事故再次发生。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和《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及黔东南州人民政府的授权,2021年8月26日,州应急管理局牵头成立了由州应急管理、交通运输、公安交警、工会等单位人员组成的台江县“8•24”一般道路交通事故调查组(以下简称“事故调查组”),依法对该起一般道路交通事故进行提级调查。
事故调查组坚持“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和事故调查“四不放过”的原则,通过现场勘查、调查询问、技术鉴定和综合分析,查明了事故的经过、原因、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等情况,认定了事故性质,查清了肇事企业、车辆、驾驶人存在的问题及台江县政府和相关部门、单位在监管上存在的问题和不足,提出了对事故有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员的处理建议,并针对事故原因及暴露出的突出问题,提出了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建议。
经调查,事故调查组认定:台江县“8•24”道路交通事故是一起一般道路运输生产安全责任事故,事故类型为碰撞。
一、事故有关情况
(一)事故发生经过
2021年8月23日11时50分许,驾驶人杨某光驾驶贵A78662号重型自卸货车(核载总质量25000kg,实载总质量57450kg)从凯里市风顺砂石场装载粗砂石后沿上瑞线由台江县台盘乡往台江方向行驶,途中停车休息后继续行驶,8月24日凌晨2时许,车辆行驶至上瑞线1870km+800m时,因突发故障将车辆停放在行车道上,杨某光联系修车人员后在原地等待维修。
2021年8月24日上午8时许,驾驶人张某成驾驶贵HZV669号小型普通客车(核载7人,事故发生时实载4人以及460kg装修材料)搭载妻子万某王从贵州省台江县台盘乡南庄村前往台江县城购买装修材料后,搭载妻子万某王和装修工人张某文、张某花以及腻子粉、瓷砖胶等装修材料共23袋约460kg沿上瑞线由台江县城往台盘乡方向行驶。
2021年8月24日上午10时许,驾驶人谢某辉驾驶贵HU3799号大型普通客车(核定载人数41人,事故发生时实载13人),从台江县革一镇出发,经上瑞线由台江县台盘乡往台江县城方向行驶。
2021年8月24日10时38分许,谢某辉驾驶贵HU3799号大型普通客车行驶至上瑞线1870km+800m处,在超越前方停放在路上的贵A78662号重型自卸货车时,与对向行驶而来的由张某成驾驶的贵HZV669号小型普通客车相碰撞肇事,造成贵HZV669号小型普通客车驾驶人张某成及乘车人张某花2人死亡,贵HZV669号小型普通客车乘车人万某王、张某文及贵HU3799号大型普通客车乘车人龙某、杨某英、杨某吉5人受伤,两车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
(二)事故应急救援及善后处置工作情况
事故发生后,在现场附近的群众以及贵HU3799号大型普通客车驾乘人员发现贵HZV669号小型普通客车车上4人受伤严重,被困在车内,均还有生命特征,立即开展救援,同时拨打110报警电话。
接到报警电话后,台江县公安局立即转警安排台江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交警一中队和台江县公安局台盘派出所赶往现场开展现场维护和救援工作,交警一中队和派出所民警到达现场后,发现贵HZV669号小型普通客车变形严重,人员伤情较重,现场民警立即联系医疗救护人员和消防人员前来救援,同时电话向台江县公安局和台盘乡人民政府报告事故情况。接到事故报告后,台盘乡党委、乡政府主要负责同志立即组织乡政府及有关部门干部赶赴现场开展救援,协助维护现场秩序,并向台江县人民政府及台江县应急管理、交通运输、公安交警等部门报告事故情况。接到事故报告后,台江县人民政府副县长、县公安局局长陈宏力率县公安局及公安交警大队、县应急局、县消防救援大队、县卫健局、县交通局、县人民医院等单位相关人员第一时间赶赴事故现场开展医疗救援、事故调查、善后处置等工作。接到事故报告后,州应急局局长李宗林、州公安局交警支队支队长肖文斌、州交通局副局长刘兆明等相继到事故现场协调指导处置工作。事故发生后,州政府副秘书长曾武松赶到台盘乡人民政府主持召开“8•24”道路交通事故紧急会议,对做好死者安抚、伤者救治、事故调查和下一步问题排查整改工作作部署安排。
经救援现场医生检查确认,贵HZV669号小型普通客车车上的张某成、张某花已无生命迹象,救援人员将2名死者遗体送至贵州医科大学第二附属医院停尸房进行死亡原因鉴定。5名伤者全部送到医院治疗,均无生命危险,其中伤者张某文先送至台江县人民医院治疗后转送黔东南州人民医院治疗,伤者万某王直接送至黔东南州人民医院治疗。经组织协商,贵州省凯里汽车运输(集团)台江有限责任公司及承保的保险公司与死者张某成、张某花家属达成协议,2名死者遗体已经火化并安葬完毕,事故善后处置工作平稳有序。
(三)事故有关单位、车辆及驾驶人有关情况
1.贵州省凯里汽车运输(集团)台江有限责任公司、贵HU3799号大型普通客车及驾驶人有关情况
(1)贵州省凯里汽车运输(集团)台江有限责任公司。该公司成立于2017年8月9日,注册资本100万元,贵州省凯里汽车运输(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出资100万元,持股比例100%;公司类型:有限责任公司(非自然人投资或控股的法人独资);法定代表人:陆某华;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2630MA6E7K9430;经营范围包括:客、货运输,物流、站场管理、城市客运、旅游客运、出租车、城际、城乡公交车客运、网约车经营汽车租赁等。该公司经营管理的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由贵州省凯里汽车运输(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任命。
经贵州省凯里汽车运输(集团)台江有限责任公司申请,同时为支持台江经济开发区(位于台江县革一镇)发展和满足群众出行需求,台江县交通运输局编制了《台江至贵州台江经济开发区农村客运班线车辆公交化改造实施方案》,将原有台江至台盘、台江至革一农村客运班线进行优化整合为台江至贵州台江经济开发区公交线路,该方案经2019年11月30日第十七届台江县人民政府第62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2020年8月11日上午,台江县人民政府组织有关乡镇、有关部门召开专题会议研究同意后,于2020年8月12日正式开通台江至革一开发区公交线路,由贵州省凯里汽车运输(集团)台江有限责任公司独家运营,该公司于2020年10月27日取得台江县交通运输局颁发的《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证号:黔交运管许可黔东南字522630000274号),证件有效期至2024年10月26日,经营范围:城市公共汽车。
经调查核实,2021年3月7日,贵州省凯里汽车运输(集团)台江有限责任公司经营的贵H17269号中型普通客车在台江县台南线6KM+300M处发生一起2车碰撞导致2人当场受伤,1人受伤送医院经抢救无效死亡道路交通事故(以下简称“3·7”事故),直接经济损失21万元。2021年9月18日,台江县人民政府批复认定该起事故是一起道路运输生产安全责任事故,贵州省凯里汽车运输(集团)台江有限责任公司在本起事故中存在对驾驶员应急处置方面培训不到位,驾驶员安全意识淡薄等问题,决定由台江县应急管理局对贵州省凯里汽车运输(集团)台江有限责任公司实施行政处罚。
(2)贵HU3799号大型普通客车,机动车登记所有人:贵州省凯里汽车运输(集团)台江有限责任公司,车辆实际所有人:谢某辉;车辆使用性质:公交客运;核定载人数:41人,事故发生时实载13人;车辆检验有效期至2022年6月30日;车辆购买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保险单号:PDZA202152260000132443)、机动车商业保险(保险单号:PDAA202152260000068837)和道路客运承运人责任保险(保险单号:PZDS20215226000001493),保险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黔东南分公司。经鉴定,贵HU3799号大型普通客车的制动系、转向系、行驶系符合GB7258-2017《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要求;车辆安装有卫星定位动态监控终端;事故发生前车辆的行驶速度约为40km/h,事故发生时碰撞前瞬间的速度为24km/h。车辆在事故中损坏。
经调查核实,贵HU3799号大型普通客车系谢某辉2020年出资购买,2020年6月29日,将车辆登记注册在贵州省凯里汽车运输(集团)台江有限责任公司名下。2020年8月7日,谢某辉与贵州省凯里汽车运输(集团)台江有限责任公司签订《贵州省凯里汽车运输(集团)台江有限责任公司营运车辆资产承包经营合同》,合同时间自2020年8月7日起至2028年8月7日止,合同约定谢某辉定期向贵州省凯里汽车运输(集团)台江有限责任公司缴纳车辆服务费,由谢某辉按规定配齐合格驾驶员。
(3)贵HU3799号大型普通客车驾驶人谢某辉,贵HU3799号大型普通客车承包经营人、实际所有人,贵州省台江县台拱镇台雄村村民,持A1驾驶证,领证日期2012年5月22日,有效期至2022年5月22日,谢某辉在事故中无伤害。
2.贵HZV669号小型普通客车及驾驶人有关情况
(1)贵HZV669号小型普通客车,车辆登记人和实际所有人:张某成;车辆使用性质:非营运;车辆核定载人数:7人,事故发生时实载4人,另载有约460kg瓷砖胶、腻子粉等装修材料;车辆注册日期:2013年9月22日;车辆检验有效期至2022年9月30日;车辆购买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和机动车辆商业保险,保险公司: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东分公司;机动车状态:经检测车辆的制动系、转向系、行驶系符合GB7258-2017《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要求;事故发生时车辆的行驶速度为72km/h-73km/h之间。车辆在事故中损坏。
(2)贵HZV669号小型普通客车驾驶人张某成,贵州省台江县台盘乡南庄村村民,男,身份证号:5226301981××××0272,持C1驾驶证,驾驶证有效期限为2017年6月8日至2023年6月8日,张某成在事故中死亡。
3.贵A78662号重型自卸货车及驾驶人有关情况
(1)贵A78662号重型自卸货车,机动车登记所有人:宋某华,登记地点,贵州省贵阳市;实际持有人:杨某光。该车辆系杨某光2020年10月28日在凯里市鸭塘街道签订转让协议购买,未办理过户手续,未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车辆使用性质:货运;核载总质量:25000kg,事故发生时车辆实载总质量57450kg;车辆状态:查封;车辆检验有效期至:2022年3月31日;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险单号:6605072021522629001488,保险公司:中国国寿财险公司;事故发生时该车辆处于停驶状态。该车在事故中无损坏。
(2)贵A78662号重型自卸货车驾驶人杨某光,贵州省剑河县柳川镇懂熬村村民,男,身份证号:5226291974××××0017;持B2E驾驶证,领证日期2016年4月28日,有效期至2026年4月28日;2017年取得广东省潮州市交通运输局颁发的道路运输从业资格证;杨某光在事故中无伤害。
(四)事故道路交通环境及气象情况
事故现场位于贵州省台江县台盘乡境内上瑞线1870km+800m处,公路等级为国道二级公路,沥青路面,道路宽8.3米,道路中间施划有黄色双实线,道路为东西走向,坡度3度,该路段设计时速40Km/h,无限速标志(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五条、四十六条规定,该路段机动车不得超过每小时70公里,转弯,遇雨、能见度在50米以内时,不超过每小时30公里),事故现场路段设有限重30t标志,道路北侧有波形防护栏,事故现场距离台江县县城约15公里,距离台江县台盘乡约12公里。事故发生当天,事故发生地台江县台盘乡出现强降雨过程,事发时路面为湿润状态。
1.事故造成人员伤亡情况。本起道路交通事故造成2人现场死亡,5人受伤经施救后送医院治疗,无生命危险。
(1)张某成,贵HZV669号小型普通客车驾驶人,贵州省台江县台盘乡南庄村村民,男,身份证号:5226301981××××0272,在事故现场救援人员救援过程中死亡。
(2)张某花,贵HZV669号小型普通客车乘车人,贵州省台江县南宫镇大田村村民,张某成聘请的房屋装修工人,女,身份证号:5226301982××××0763,在事故现场救援人员救援过程中死亡。
(3)万某王,贵HZV669号小型普通客车乘车人,贵HZV669号小型普通客车驾驶人张某成妻子,贵州省台江县台盘乡南庄村村民,女,身份证号:5226291980××××1621,在事故中受伤。
(4)张某文,贵HZV669号小型普通客车乘车人,贵州省台江县台拱镇大红寨村村民,张某成聘请的房屋装修工人,男,身份证号:5226301973××××0132,在事故中受伤。
(5)杨某英,贵HU3799号大型普通客车乘车人,贵州省凯里市三棵树镇板新村村民,女,身份证号:5226011985××××2167,在事故中受伤。
(6)龙某,贵HU3799号大型普通客车乘车人,贵州省台江县革一乡后哨村村民,男,身份证号:5226301958××××0331,在事故中受伤。
(7)杨某吉,贵HU3799号大型普通客车乘车人,贵州省台江县台盘乡大寨村村民,男,身份证号:5226301948××××0158,在事故中受伤。
2.事故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情况。经统计测算,本起道路交通事故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约为人民币233.3万元。其中,人身伤亡支出费用为人民币约228.5万元,财产损失费用约为人民币4.8万元,未计应急救援及现场处置等善后处理费用。
事故调查组采信2021年10月19日由黔东南州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道路交通事故复核结论》(黔公交复字结论[2021]第000242号)维持的台江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2021年9月29日出具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第522630120210000020号)结论,结合调查情况,认定本起道路交通事故事件发生的直接原因为:
1.谢某辉驾驶贵HU3799号大型普通客车在道路上行驶,遇到道路前方有车辆停放借道超车时未注意观察对向来车情况,进入弯道路段未减速通行,其过错行为是导致此次事故发生的主要原因;
2.张某成雨天驾驶小型普通客车在道路上行驶违反规定载货,行经弯道路段未降低行驶速度超速行驶,其过错行为是导致此次事故发生的次要原因;
3.杨某光驾驶重型自卸货车在道路上车辆发生故障难以移动时,未持续开启危险报警闪光灯,未按规定在来车方向设置警告标志等措施扩大示警距离,未在车后方50m至100m处设置警告标志,妨碍其他车辆通行,其过错行为是导致此次事故发生的次要原因。
4.贵HU3799号大型普通客车无行驶紧急制动状态下乘客安全保障措施。
1.谢某辉、张某成、杨某光道路交通安全意识和法制意识淡薄,驾驶车辆上路行驶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规定。
2.贵HZV669号小型普通客车乘车人张某花、万某王、张某文自我安全保护意识薄弱,乘坐客货混装车辆出行。
3.贵州省凯里汽车运输(集团)台江有限责任公司及其母公司贵州省凯里汽车运输(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不到位。贵州省凯里汽车运输(集团)台江有限责任公司对公交车驾驶人教育管理不到位,导致贵HU3799号大型普通客车驾驶人谢某辉安全意识和法制意识淡薄;未针对经营的台江至革一开发区公交线路开展安全风险辨识并制定符合实际的安全管理制度、安全操作规程、动态监控等风险管控措施保障客运安全,导致该公交线路客运安全保障不到位。贵州省凯里汽车运输(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未认真履行出资人、实际控制人的安全生产职责,未健全台江子公司安全生产责任制并对其主要负责人及经营班子进行有效监督管理和考核,导致台江子公司对驾驶人教育管理、安全风险辨识和隐患排查治理、吸取“3·7”事故教训加强事故防范工作不到位。
4.农村公共交通安全标准规范缺失。在城乡公交发展和改革中,适用于非城市道路的公共交通道路标准、行驶速度、乘客个体安全保障等标准缺失,导致本案公交车辆在二级道路上行驶速度符合道路限速却超过城市公交设计的25km/h限速,导致乘客可以站立乘车且不用系安全带在紧急制动时无安全保障措施而受伤。
5.台江县政府及其相关部门对道路交通安全监督管理不到位,开展交通安全宣传教育不到位。一是台江县交通运输局在国家农村公交相关标准规范缺失的情况下,对台江至革一开发区公交线路的安全风险辨识不到位,在行政许可时未制定并指导经营企业制定切合实际的针对性的行驶速度控制、乘客个体安全保障等风险管控措施,对贵州省凯里汽车运输(集团)台江有限责任公司监督管理不到位。二是台江县人民政府在核准台江至革一开发区公交线路经营许可方案后未按规定报州人民政府批准;未依法追究贵州省凯里汽车运输(集团)台江有限责任公司“3·7”事故的直接责任人及负有责任的相关负责人法律责任,对事故单位作出的事故罚款处罚数额严重低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的规定,导致事故责任人、责任单位未能受到应有的惩戒,事故教训未能得到认真的吸取;组织开展道路交通安全专项整治工作不力,2021年6月被省道路交通安全专项整治工作专班通报批评,2021年7月被州安委办进行警示约谈。三是台江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一中队开展道路安全隐患排查不到位,对重点路段巡查管控力度不够,未及时发现治理贵A78662号重型自卸货车在辖区内重要道路发生故障占道停放未采取规定的安全措施妨碍其他车辆通行的隐患问题。四是台江县人民政府、台江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台江县交通运输局和台盘乡人民政府组织开展道路交通安全宣传教育不到位,导致本辖区驾驶人、乘车人道路交通安全意识淡薄。
经调查认定,台江县台盘乡“8•24”道路交通事故是一起一般道路运输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1.贵州省凯里汽车运输(集团)台江有限责任公司。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不到位,未组织开展驾驶员上岗前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驾驶员未经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考核合格就上岗作业,公司采取承包经营对本公司驾驶员管理不到位,造成以包代管、包而不管;二是未针对经营的台江至革一开发区公交线路开展安全风险辨识并制定符合实际的安全管理制度、安全操作规程、动态监控等风险管控措施保障公交客运安全,简单采用城市公交客运安全措施在非城市的二级道路上从事旅客运输不能保障客运安全;三是未认真吸取本公司“3·7”事故教训落实整改措施加强事故预防工作。
2.贵州省凯里汽车运输(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未认真履行出资人、实际控制人的安全生产职责,未健全台江子公司安全生产责任制并对其主要负责人及经营班子进行有效监督管理和考核兑现奖惩,未认真组织对台江子公司“3·7”事故原因进行深入分析、落实事故防范措施并严肃追究相关负责人责任。
1.台江县人民政府。组织开展道路交通安全专项整治行动不力;对负有道路交通安全监管职责的部门履行安全监管职责督促检查不到位;未按规定履行台江至革一开发区公交线路经营许可方案报州人民政府批准程序,对该线路经营存在的风险隐患失察;未依法追究贵州省凯里汽车运输(集团)台江有限责任公司“3·7”事故责任人和责任单位的法律责任,未发挥事故责任追究“四不放过”的法制效果。
2.台江县交通运输局。对贵州省凯里汽车运输(集团)台江有限责任公司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监督管理不到位;对台江至革一开发区公交线路进行经营许可时未充分辨识安全风险并采取必要措施。
3.台江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牵头构建辖区道路交通安全联合执法监管机制工作不力,对人货混装、超载、非法改装等道路交通严重违法行为打击不力;开展道路交通安全宣传教育不到位,辖区内事故车辆驾驶人、乘车人交通安全意识淡薄;下辖的一中队对事故重点路段巡查管控力度不够,未能及时发现治理道路交通安全隐患问题。
4.台盘乡人民政府。落实道路交通安全责任制不到位,组织开展乡村道路交通安全宣传不到位,未健全群众性交通安全组织开展车主和驾驶人的交通安全教育,辖区内驾驶人及群众道路交通安全意识淡薄。
贵A78662号重型自卸货车存在违规私自改装、被查封后转手交易并上路进行运输经营问题。经鉴定查验,该车违规私自改装的问题有:货箱栏板高度与登记信息不一致(登记信息为1090mm,实际为1850mm),右侧总质量、栏板高度喷涂缺失,右侧防护装置变形,车身反光标识和车辆尾部标志板缺失,未配备3C标识的行驶记录仪,钢板弹簧片数与等级信息及公告不一致,轮胎规格与登记信息不一致,后部号牌断裂且污损、无牌照灯、号牌板架位置与公告不一致。
贵州省凯里汽车运输(集团)台江有限责任公司。贵州省凯里汽车运输(集团)台江有限责任公司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不到位,对本起事故的发生负有主要直接责任,依据事故发生时适用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14年8月31日修订版)第一百零九条之规定,建议由黔东南州应急管理局对贵州省凯里汽车运输(集团)台江有限责任公司处以人民币40.0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1)建议责令台江县人民政府向黔东南州人民政府作出书面检查。
(2)建议责令贵州凯里汽车运输(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向黔东南州人民政府作出书面检查,并抄送黔东南州交通运输局、黔东南州国有资产委员会。
(3)建议责令台江县交通运输局、台江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台盘乡人民政府分别向台江县人民政府作出书面检查。
(1)谢某辉,贵HU3799号大型普通客车驾驶人,贵州省台江县台拱镇台雄村村民,谢某辉驾驶贵HU3799号大型普通客车在道路上行驶,遇到道路前方有车辆停放借道超车时未注意观察对向来车情况,未减速通行,谢某辉的过错行为是导致本起事故发生的主要原因,谢某辉对本起事故发生负有主要责任,涉嫌交通肇事犯罪,建议由公安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2)杨某光,贵A78662号重型自卸货车驾驶人,贵州省剑河县柳川镇懂熬村村民,杨某光在驾驶贵A78662号重型自卸货车在道路上行驶,车辆发生故障难以移动时,未持续开启危险报警闪光灯,未按规定在来车方向设置警告标志等措施扩大示警距离,未在车后方50m至100m处设置警告标志,妨碍其他车辆通行,杨某光的过错行为是导致本起事故发生的次要原因,杨某光对本起事故发生负有直接责任。同时,杨某光驾驶的贵A78662号重型自卸货车存在违规改装等问题,建议由台江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及有关规定对其进行处理。
张某成,贵HZV669号小型普通客车驾驶人,贵州省台江县台盘乡南庄村七组村民,道路交通安全知识和意识严重缺乏,违规使用贵HZV669号小型普通客车实施人货混装,装载4人和瓷砖胶、腻子粉等装修材料23袋共460kg上路行驶,行经弯道路段未降低行驶速度超速行驶,张某成的过错行为是导致本起事故发生的次要原因,张某成对本起事故发生负有直接责任,鉴于其已在本次事故中死亡,建议不再追究其责任。
陆某华,中共党员,贵州省凯里汽车运输(集团)台江有限责任公司经理,负责公司全面工作,公司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未健全本公司安全生产责任制,未组织开展台江至革一开发区公交线路风险辨识并制定相应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未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计划,对本起事故的发生负有重要领导责任,依据事故发生时适用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14年8月31日修订版)第九十一条第二款、第九十二条第(一)项之规定,建议贵州省凯里汽车运输(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依法给予陆某华撤职处分,由黔东南州应急管理局给予陆某华处以其2020年度收入30%罚款的行政处罚。
(1)吴某芝,中共党员,贵州省凯里汽车运输(集团)台江有限责任公司安全副经理,负责公司安全生产工作,对本公司驾驶员管理不到位,未组织驾驶员开展岗前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对本起事故的发生负有管理责任,建议由贵州省凯里汽车运输(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按照内部规定对其进行处理,报黔东南州应急管理局备案。
(2)李某念,政治面貌:群众,贵州省凯里汽车运输(集团)台江有限责任公司安全办主任,负责公司安全办工作,未组织驾驶员开展岗前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对本起事故的发生负有管理责任,建议由贵州省凯里汽车运输(集团)台江有限责任公司按照内部规定对其进行处理,报黔东南州应急管理局备案。
(1)李某明,中共党员,台江县交通运输局党组书记、局长,负责台江县交通运输局全面工作。组织领导台江县交通运输局督促贵州省凯里汽车运输(集团)台江有限责任公司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不到位,未组织全面深入开展台江至革一开发区公交线路安全风险辨识并制定必要安全措施即实施行政许可,对本起事故发生负有领导责任。建议依据《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第八条第二款第(二)项和《地方党政领导干部安全生产责任制规定》第十八条第(四)项、第十九条的规定,由台江县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给予李某明同志诫勉谈话。
(2)蔡某勇,中共党员,台江县交通运输局党组成员、副局长,负责道路交通安全生产工作。对贵州省凯里汽车运输(集团)台江有限责任公司未依法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监督管理不到位,对本起事故发生负有领导责任。建议依据《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第八条第二款第(二)项和《地方党政领导干部安全生产责任制规定》第十八条第(四)项、第十九条的规定,由台江县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给予蔡某勇同志诫勉谈话。
(3)李某,政治面貌:群众,台江县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大队大队长,对贵州省凯里汽车运输(集团)台江有限责任公司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监督管理不到位,对本起事故发生负有责任。建议依据《中央纪委、中央组织部关于对党员领导干部进行诫勉谈话和函询的暂行办法》第三条第(三)项和第十二条的规定,由台江县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给予李某同志诫勉谈话。
(1)周某东,中共党员,台江县人民政府党组成员、副县长,2020年4月至2021年7月期间分管交通运输、交通战备等工作。周某东督促台江县交通运输局落实监督管理职责不到位;对台江至革一开发区公交线路经营许可方案经台江县人民政府核准后未按规定报州人民政府批准,未制定切合实际的针对性的行驶速度控制、乘客个体安全保障等风险管控措施就开通运行等问题失察;对贵州省凯里汽车运输(集团)台江有限责任公司“3·7”道路运输事故责任人和责任单位未被依法严肃追究责任并导致事故教训未能得到认真吸取防范措施整改不到位负有领导责任。周某东对本起事故发生负有领导责任。建议根据《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第八条第二款和《地方党政领导干部安全生产责任制规定》第十八条第四项、第十九条之规定,责令其向黔东南州人民政府作出书面检查。
(2)周某伦,中共党员,台江县人民政府党组成员、副县长,2021年7月起至今分管交通运输、交通战备等工作。周某伦督促台江县交通运输局落实监督管理职责不到位;对贵州省凯里汽车运输(集团)台江有限责任公司“3·7”道路运输事故责任人和责任单位未被依法严肃追究责任并导致事故教训未能得到认真吸取防范措施整改不到位负有领导责任。周某伦对本起事故发生负有领导责任。建议根据《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第八条第二款和《地方党政领导干部安全生产责任制规定》第十八条第四项、第十九条之规定,责令其向黔东南州人民政府作出书面检查。
(3)何某晋,政治面貌:群众,台江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一中队中队长,负责台江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一中队(负责革一镇、台盘乡)全面工作。何某晋组织开展事故重点路段道路交通安全隐患巡查、查处道路交通违法行为不到位;组织开展道路交通安全宣传教育和培训不到位。何某晋对本起事故发生负有责任。建议根据《地方党政领导干部安全生产责任制规定》第十八条第四项、第十九条的规定,责令其向台江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作出书面检查。
(4)张某华,中共党员,台江县台盘乡党委委员、政法委员、副乡长,联系台江县公安局台盘派出所、台江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一中队,负责道路交通、国土、供电、村建规划等工作。张某华组织落实交通安全责任制、组织开展道路交通安全宣传不到位,健全群众性交通安全组织开展车主和驾驶人的交通安全教育不到位。张某华对本起事故发生负有领导责任。建议根据《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第八条第二款和《地方党政领导干部安全生产责任制规定》第十八条第四项、第十九条之规定,责令其向台江县人民政府作出书面检查。
本次事故涉及的车辆驾驶人均不同程度存在违反交通安全法规的行为,贵HU3799号大型普通客车驾驶人严重缺乏道路交通安全意识,行驶过程中遇到前方有车辆停放借道超车时未注意观察对向车道来车情况,未减速通行;贵HZV669号小型普通客车驾驶人缺乏道路交通安全意识,使用载客汽车实施人货混装,装载4人和460kg货物上路行驶,行经弯道路段未降低行驶速度超速行驶;贵A78662号重型自卸货车驾驶人在车辆发生故障难以移动时,未持续开启危险报警闪光灯,未按规定设置警示标志,妨碍其他车辆通行,并有非法改装车辆等违法违规行为。
贵州省凯里汽车运输(集团)台江有限责任公司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不到位,对线路营运车辆以包代管,未组织驾驶人开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并考核合格就上岗作业;对经营的公交线路未开展安全风险辨识并制定相应的管控措施;未认真吸取本公司“3·7”事故对驾驶人教育管理不到位等事故教训加强事故防范工作。
母公司贵州省凯里汽车运输(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未健全并加强对子公司的安全生产责任制的监督检查和考核奖惩,在台江子公司发生“3·7”事故后未采取必要的分析评估、责任追究、整改防范措施。
台江县人民政府对道路交通安全工作组织领导不到位,对相关交通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履行职责督促检查不够,未依法查处贵州省凯里汽车运输(集团)台江有限责任公司“3·7”事故,在未对可能存在的安全风险进行充分辨识的基础上未履行我省规定程序即推行农村公共交通改革,导致道路交通安全专项整治工作推进不力、部门监督管理缺位、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不到位、开通的农村公共交通安全保障不到位。
台江县交通运输局行业安全监督管理不到位,在未对可能存在的安全风险进行充分辨识的基础上盲目开通台江至革一开发区农村公共交通线路并进行经营许可,导致所监管的贵州省凯里汽车运输(集团)台江有限责任公司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不到位、开通的农村公共交通安全保障不到位。
台江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路面安全管控存在漏洞和薄弱环节,针对人货混装、超载、非法改装、违法停车等道路交通严重违法行为的联合执法监管机制牵头构建不力,道路交通安全宣传教育不全面、不深入。
台江县台盘乡政府未全面落实乡村交通安全责任制,未按要求设立道路交通综合管理站具体负责推进辖区交通安全工作,未建立健全群众性交通安全组织对车主和驾驶人开展交通安全教育,交通安全宣传不全面、不深入,导致辖区内驾驶人及群众道路交通安全意识淡薄、安全知识缺乏。
国家鼓励发展农村公共交通,但尚未制定非城市道路的公共交通安全标准规范,台江县台江至革一开发区公交线路简单的将乘客可以站立乘车的核载标准、不用配备和系戴安全带等城市公共交通标准规范适用于二级非城市道路的公交运营,却又在二级非城市道路上不执行城市道路公共交通的限速标准,乘客安全无法得到科学保障。
针对本起道路交通事故暴露出的问题,为深刻吸取事故教训,举一反三,推进问题整改,进一步强化各项工作措施落到实处,有效防范类似道路交通事故的发生,特提出如下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建议:
台江县各级各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安全生产工作,树牢安全发展理念,始终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健全和落实“党政同责、一岗双责”和“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的安全生产责任体系,认真贯彻落实上级关于加强安全生产和道路交通安全各项决策部署,压实压紧安全责任,推动各项安全防范措施落细落实。台江县人民政府要加强本地区道路交通安全工作的组织领导,健全本地道路交通安全责任体系,扎实开展道路交通安全专项整治三年行动,定期研判分析本地道路交通安全形势,找准工作短板和漏洞,特别是要深入分析农村公交客运交通存在的突出安全风险隐患,采取有力有效措施加以治理解决,督促县交通运输、公安交警等部门切实履行行业监督管理和安全监管执法职责,强化源头治理、系统治理和依法治理,推动道路客运企业全面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有效落实全员安全责任制,特别是要深刻吸取事故教训,全面抓好整改提升,着力构建安全生产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机制,坚决防范道路运输事故。
贵州省凯里汽车运输(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要健全和落实安全生产责任体系,要着力构建安全生产风险分级管控和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机制,要认真履行出资人、实际控制人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加强对各子公司经营管理团队的管理和考核,严格落实奖惩措施,督促其落实安全生产管理责任,健全和落实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要采取“事故分析暨安全警示会”等形式,深刻分析台江子公司今年以来两起道路运输事故原因,全面找准营运管理、安全生产工作短板、薄弱环节及管理漏洞,列出问题清单,研究制定整改防范措施,督促台江子公司深刻吸取事故教训,深刻反思,并对标对表狠抓整改落实,切实提升事故防范能力。要强化督促检查和跟踪问效,严肃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并落实事故防范措施,避免类似事故再次发生。同时,要在全司通报台江子公司今年以来客运事故情况,督促其他子公司举一反三、深刻吸取事故教训,全面开展事故隐患大排查大整治大排除,全面落实安全风险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主体责任,扎实推进道路交通安全专项整治行动,筑牢道路客运安全防线。
贵州省凯里汽车运输(集团)台江有限责任公司要树牢安全发展理念,深刻反思,深入查找分析安全生产工作中存在的突出问题、薄弱环节,按照“四不放过”原则,认真汲取事故教训,全面抓好整改落实。要健全和落实安全生产责任体系,有效落实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制定完善本单位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计划并组织落实,要加强公交客运驾驶员的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对安全生产教育培训不合格或者未经安全生产教育培训的,坚决不得聘用,严禁“以包代管”“包而不管”。要对公交客运线路开展安全风险辨识评估,有针对性的制定符合实际的安全管理制度、安全操作规程、安全技术措施、动态监控、应急处置等风险管控措施。
台江县各级各有关部门要进一步强化道路交通安全宣传教育培训工作,突出宣传重点,创新宣传方式,拓宽交通安全宣传的广度和深度,不断提高宣传教育的针对性和时效性,深入开展交通安全进农村、进社区、进企业、进学校、进家庭“五进”工作,落实好“逢场必赶”“红白喜事打招呼”等工作制度,加强机动车车主及驾驶员人安全教育培训和考核,形成全社会积极参与交通安全宣传教育的氛围,进一步提升全民交通安全意识,增强广大交通参与者自觉维护交通安全的自觉,杜绝交通安全违法违规行为发生。
台江县公安交警、交通运输、路政执法等部门要结合辖区道路交通运输特点和事故规律,健全联合执法机制,科学研判辖区客运车辆、货运车辆、摩托车等重点车辆的运行规律特点,加大对重点路段、重点车辆、重点人员的执法检查力度,依法严厉打击非法改装、人货混装、非法营运、货车载人、无牌无证、超速、超员、超载等交通违法行为,有效防范道路交通安全风险,切实规范和整治道路运输车辆通行秩序,确保道路交通安全专项整治行动取得实效。
州交通运输局、州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台江县各级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深刻吸取本起事故和“3・7”道路运输事故以及近期州内外事故教训,举一反三,严格落实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进一步强化红线意识和底线思维,督促企业完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落实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建立并落实安全生产风险分级管控和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工作机制,提升全员安全生产意识,提升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水平。台江县要及时纠正台江县“3·7”道路运输事故责任单位和责任人的责任追究和惩戒不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问题,发挥事故责任追究“四不放过”的法制效果。
台江县及存在城市公交车在非城市道路运营的县(市)交通运输、公安交警部门,要将本起事故存在的农村公共交通客运安全标准规范缺失的问题报告上级行业主管部门,促进农村公共交通客运安全标准规范早日纳入国家或行业标准制定计划。在国家或行业标准规范未完善之前,各地推进农村公共交通改革发展时要结合本地道路交通基础设施和监管能力实际,加强安全风险辨识,制定确保安全的运行和制度措施,保障城市公交车在非城市道路的行车安全。
黔东南州人民政府台江县“8•24”道路交通事故调查组
2021年11月
①《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五条 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不得超过限速标志、标线标明的速度。在没有限速标志、标线的道路上,机动车不得超过下列最高行驶速度:
(一)没有道路中心线的道路,城市道路为每小时30公里,公路为每小时40公里;
(二)同方向只有1条机动车道的道路,城市道路为每小时50公里,公路为每小时70公里。
第四十六条 机动车行驶中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最高行驶速度不得超过每小时30公里,其中拖拉机、电瓶车、轮式专用机械车不得超过每小时15公里:
(一)进出非机动车道,通过铁路道口、急弯路、窄路、窄桥时;
(二)掉头、转弯、下陡坡时;
(三)遇雾、雨、雪、沙尘、冰雹,能见度在50米以内时;
(四)在冰雪、泥泞的道路上行驶时;
(五)牵引发生故障的机动车时。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14年8月31日修订版)第一百零九条 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对负有责任的生产经营单位除要求其依法承担相应的赔偿等责任外,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一)发生一般事故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14年8月31日修订版)第九十一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未履行本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责令生产经营单位停产停业整顿。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有前款违法行为,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给予撤职处分;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依照前款规定受刑事处罚或者撤职处分的,自刑罚执行完毕或者受处分之日起,五年内不得担任任何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重大、特别重大生产安全事故负有责任的,终身不得担任本行业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14年8月31日修订版)第九十二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未履行本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一)发生一般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三十的罚款;
《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第八条第二款对党的领导干部的问责,根据危害程度以及具体情况,可以采取以下方式:(一)通报。进行严肃批评,责令作出书面检查、切实整改,并在一定范围内通报。(二)诫勉。以谈话或者书面方式进行诫勉。
《地方党政领导干部安全生产责任制规定》第十八条 地方党政领导干部在落实安全生产工作责任中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进行问责:(四)对发生生产安全事故负有领导责任的。第十九条 对存在本规定第十八条情形的责任人员,应当根据情况采取通报、诫勉、停职检查、调整职务、责令辞职、降职、免职或者处分等方式问责;涉嫌职务违法犯罪的,由监察机关依法调查处置。
⑧《中央纪委、中央组织部关于对党员领导干部进行诫勉谈话和函询的暂行办法》第三条 党员领导干部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当对其进行诫勉谈话: (三)不认真履行职责,给工作造成一定损失;
第十二条 非中共党员领导干部,需要进行诫勉谈话和函询的,适用本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