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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知识】消费税

  一、消费税目与税率:


  (一)税目


  注意以下几点:


  1.对饮食业、商业、娱乐业举办的啤酒屋(啤酒坊)利用啤酒生产设备生产的啤酒,应当征收消费税。


  2.舞台、戏剧、影视演员化妆用的上妆油、卸装油、油彩、不属于化妆品税目的征收范围。


  3.电动汽车、沙滩车、雪地车、卡丁车、高尔夫车不属于消费税征收范围,不征收消费税。


  4.农用拖拉机、收割机和手扶拖拉机专用轮胎不属于应征消费税的“汽车轮胎”范围,不征收消费税。


  (二)税率


  1.消费税14个税目中,化妆品、汽车轮胎、小汽车等采用比例税率;啤酒、黄酒和成品油采用定额税率;但是卷烟和白酒,则采用了定额税率和比例税率双重征收形式。


  2.从高适用税率的情形:


  (1)纳税人生产销售不同税率的应税消费品未分别核算的;


  (2)纳税人将不同税率的应税消费品组成成套消费品销售的。

  

  二、消费税计税依据:


  (一)从量计征的计税依据


  销售数量的确定:


  销售应税消费品的,为应税消费品的销售数量;


  自产自用应税消费品的,为应税消费品的移送使用数量;


  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的,为纳税人收回的应税消费品数量;


  进口的应税消费品,为海关核定的应税消费品进口征税数量。


  (二)从价计征的计税依据


  从价计征的销售额是纳税人销售应税消费品向购买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


  1.全部价款为包含消费税不含增值税的金额。


  2.价外费用的规定与增值税的价外费用规定基本相同。


  3.包装物押金收入。


  包装物如果不是连同产品销售而是收取押金的,一般来说不应并入应税销售额,如果此项押金逾期不再归还或者已收取的时间超过12个月的,则应并入应税销售额计算增值税和消费税。但是,对于酒类产品(除啤酒和黄酒)的包装物押金收入,均应并入酒类产品征收增值税和消费税。其中,由于啤酒和黄酒的消费税实行从量征税,因此这两种酒的包装物押金收入逾期不再归还或者已收取的时间超过12个月的只需作为征收增值税的销售额,与消费税无关。


  (三)计税依据的特殊规定


  1. 纳税人通过非独立核算门市部销售的自产应税消费品,应按照对外销售额或者销售量征收消费税。


  2.适用最高价格的情形:用于换取生产资料和消费资料、投资入股、抵偿债务。


  【提示】消费税中,只有这几种情况采用最高售价计算消费税,其他情况都是按照正常售价计算;增值税中没有最高售价的说法。


  三、消费税应纳税额的计算:


  (一)生产销售环节应纳消费税的计算


  1.用于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不纳税


  2.用于其他方面——于移送使用时纳税


  3.应纳税额的计算


  纳税人如果有同类消费品的销售价格,则按同类应税消费品的售价计算消费税;


  纳税人如果没有同类消费品的销售价格,应按照组成计税价格计算增值税和消费税。


  组成计税价格计算公式是:


  实行从价定率办法计算纳税的组成计税价格计算公式:


  组成计税价格=(成本+利润)÷(1-比例税率)


  应纳税额=组成计税价格×比例税率


  实行复合计税办法计算纳税的组成计税价格计算公式:


  组成计税价格=(成本+利润+自产自用数量×定额税率)÷(1-比例税率)


  应纳税额=组成计税价格×比例税率+自产自用数量×定额税率


  (二)委托加工环节应纳消费税的计算


  1.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的确定


  作为委托加工的应税消费品,必须具备两个条件:其一是由委托方提供原料和主要材料;其二是受托方只收取加工费和代垫部分辅助材料。只要不符合上述条件,都不能按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进行税务处理,只能按照销售自制应税消费品缴纳消费税。


  2.代收代缴税款


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受托方(个体经营者除外)负有代收代缴义务,由受托方向委托方交货时代收代缴消费税。纳税人委托个体经营者加工应税消费品,于委托方收回后在委托方所在地缴纳消费税。


  委托加工的应税消费品,受托方在交货时已代收代缴消费税,委托方将收回的应税消费品,以不高于受托方的计税价格出售的,为直接出售,不再缴纳消费税;委托方以高于受托方的计税价格出售的,不属于直接出售,需按照规定申报缴纳消费税,在计税时准予扣除受托方已代收代缴的消费税。


  3.组成计税价格及应纳税额计算


  委托加工的应税消费品,按照受托方的同类消费品的销售价格计算纳税;没有同类消费品销售价格的,按照组成计税价格计算纳税。


  委托加工业务消费税的计算公式:


  (1)从价定率:应纳税额=(材料成本+加工费)÷(1-比例税率)×比例税率


  (2)复合计税:应纳税额=(材料成本+加工费+委托加工数量×定额税率)÷(1-比例税率)×比例税率+委托加工数量×定额税率


  (三)进口环节应纳消费税的计算


  1.从价定率:应纳税额=(关税完税价格+关税)÷(1-消费税比例税率)×消费税比例税率


  2.从量定额:应纳税额=应税消费品数量×消费税定额税率


  3.复合计税:应纳税额=(关税完税价格+关税+进口数量×消费税定额税率)÷(1-消费税比例税率)×消费税比例税率+消费税定额税


  (四)已纳消费税扣除的计算


  这里考生应熟悉已纳消费税扣除的限定范围,详细内容请参看教材149~150页:


  【提示1】即14个税目中,除酒及酒精、小汽车、高档手表、游艇4个税目外,其余税目有扣税规定。


  【提示2】新增内容:对外购的汽油、柴油用于连续生产甲醇汽油、生物柴油,准予扣除已纳的消费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