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讲堂(生活版)],为人父母者祸害孩子的一些案例。
- 百科生活
- 2024-11-24
- 1
- 更新:2024-11-24 08:31:29
[法律讲堂(生活版)],为人父母者祸害孩子的一些案例。
[法律讲堂(生活版)],为人父母者祸害孩子的案例。
还有一些经典案例,视频标题我忘记了。所有视频来源于CCTV官网。
法律讲堂 2011年 第101期 父子恩怨
法律讲堂 生活版 20110718 千里寻亲路
————————————————————
[法律讲堂(生活版)]生男啊难生(20111101)
[法律讲堂(生活版)]生子大赛(20120304)
————————————————————
法律讲堂生活版2012 11 19被遗弃的断臂女孩
幼小女孩因为手臂断了,被父母遗弃医院。数年后,福利院偶然找到了女孩的父母,让父母把孩子带回去,这对父母一开始还推三阻四,说自己抚养不起女孩。女孩的援助律师质问,“既然养不起女孩,为什么又生了小男孩呢?”。这对父母迫于压力,把女孩领回去后,女孩的父亲竟然以“残疾女孩容易博得别人同情 ”为由,逼自己10多岁大的女孩去天桥当乞丐补贴家用……
[法律讲堂(生活版)] 安安回家 (20110710)
把孩子租给别人去乞讨。
[法律讲堂(生活版)]法官解案·乐乐回家(20121111)
《法律讲堂(生活版)》 不养儿的爹求赡养
[法律讲堂(生活版)]浓情继母 薄情娘(20121225)
[法律讲堂(生活版)] 换子之痛(20110920 )
《法律讲堂(生活版)》 20130516 沉默的复仇
[法律讲堂(生活版)]姐姐的屈辱(20130416)
[法律讲堂(生活版)]孝女与逆子(20120221)
[法律讲堂(生活版)]不该出生的孩子(20120627)
[法律讲堂(生活版)]赌徒父亲卖我房(20120202)
[法律讲堂(生活版)]狠心的爸爸(20110910)
[法律讲堂(生活版)]雪中弃婴(20110905)
[法律讲堂(生活版)] 弃婴之争 (20110722)
《法律讲堂(生活版)》 20130624 代孕求孙
《法律讲堂(生活版)》 20130524 荒唐的“借种”
《法律讲堂(生活版)》 想要孙子着了魔
+++++++++++++++++++++++
千里寻亲路,父子恩怨,视频内容一样。
生男啊难生,生子大赛,视频内容一样。
+++++++++++++++++++++++
《法律讲堂(生活版)》 不养儿的爹求赡养 与 千里寻亲路,父子恩怨 比较类似。
以下是针对“父亲从来没有抚养过我,我是否需要赡养他”这类问题的提问的律师回答:
根据我国《婚姻法》第二十一条第二、三款规定,法律没有规定父母尽抚养义务是子女尽赡养义务的必要条件。因此,尽管你父亲在孩子年幼时未尽抚养义务,但在其年老无劳动能力或生活困难的情况下,其有权要求孩子对其尽赡养的义务。
+++++++++++++++++++++++
养儿防老是一种单方面意思表示行为,子女成年后有不予认可的权利
唐正洪观点
3月15日颁布的《民法总则》第143条规定,民事法律行为有效必须具备三个要件:一是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二是意思表示真实;三是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
以此对照养儿防老合同:第一,子女从出身到年满18周岁以前,为无行为能力与限制行为能力人,其不具有签订这份合同的相应民事行为能力,因此不符合民事法律行为有效的第一个要件;第二,子女在18周岁以前,并未作出与父母养儿防老相对应的承诺,即使有时讲过相关的话,也是小儿戏言,不足当真。可见,从法律上看,养儿防老是无效合同,或者可撤销合同,子女成年后可以不受其约束。
当然,这里要申明一个问题:养儿防老合同无效,不等于子女可以不履行赡养义务;如果子女不尽赡养义务,依法应当承担责任。这里,所谓防儿防老合同无效,是指有些父母在子女身上投入过多,对子女成人后的回报有不切实际的期望与幻想,其对子女的过高要求是不合法的。
可能,有人会指责小编是乱理解法律。这还真不是,因为《民法总则》第2条规定:“民法调整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之间的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白纸黑字的写着,民法调整 人身关系,并且把人身关系放在财产关系之前。
因此,呼吁广大中老年朋友们,要顺应社会发展变化的要求,及时转变思想观念,调整养育子女的心理预期,积极着好自我养老的充分准备,尽量不给子女增加德道压力和心理负担。
养儿防老,是一个人身合同关系。在实际生活中,它需要父母与子女两代人,用各自几乎一生的时间去订立和履行这份合同。但是细究起来,它却是一个因单方的意思表示而引发的合同,这不符合契约自由的原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