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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说法”江门市行政复议案例(六)未取得经营许可擅自从事网约车经营活动被处罚—陈某某不服江门市交通运输局行政处罚案

一、基本案情 申请人:陈某某 被申请人:江门市交通运输局 2022年1月12日9时10分左右,被申请人执法人员在江门职业技术学院路段进行巡查,发现申请人驾驶粤J XXX32小型轿车搭载两名乘客前往江门东站。经调查查明,乘客事前通过某打车软件发布出行预约信息,从江门职业技术学院前往江门东站,并在该打车软件平台进行了支付;申请人在该打车软件接单,收到相关费用;申请人没有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也没有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资格证。依据《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被申请人对申请人处1万元罚款。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于2022年2月15日向江门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二、复议结果 江门市人民政府认为江门市交通运输局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内容适当,于2022年3月22日作出《行政复议决定书》,维持江门市交通运输局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 陈某某于2022年5月24日缴纳了罚款。 三 评析 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通常被称作“网约车”,是利用互联网实现约车载客目的的车辆。网络预约出行是近年来非常流行的出行方式。有些私家车主会在网约车平台注册一个账号,空闲时间接几单生意挣点零花钱。然而,并不是有车就能开“网约车”的,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行为是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规范的行为。从事网络预约出租车经营应具有《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许可证》、车辆应具有《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驾驶员应具有《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本案中,陈某某从事载客收费的车辆并没有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它既不是网约车,也不是出租车,甚至不是营运车辆,同时陈某某本人也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因此,陈某某的载客行为属于未取得经营许可擅自从事网约车经营活动的行为。根据《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四条第一项“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予以警告,并处以1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未取得经营许可,擅自从事或者变相从事网约车经营活动的。”的规定,江门市交通运输局对陈某某的违法行为处人民币1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决定并无不当。 《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对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行为的规范,目的是保障人民群众使用网络预约出租汽车出行安全,引导互联网共享经济健康发展。因此,加强对网约车市场监管,强化对网约车平台公司、车辆和驾驶员资质的监管和审查是非常有必要的。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通过对擅自从事或者变相从事网约车经营活动的严厉处罚,一方面是规范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行业秩序,保障乘客安全出行,维护乘客合法利益。另一方面,也是对心存侥幸心理的“无证车辆”驾驶员一个宣传震慑,希望他们引以为戒,不要铤而走险。 来源、撰稿:行政复议二科 编辑:刘清怡 校对:王 宇 审批:区 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