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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人员专业能力水平的三个层次

  随着我国司法体制改革的深入进行,司法专业化愈来愈以清晰的面貌得以呈现。在2019年中央政法工作会议上,习近平总书记突出强调政法系统要把专业化建设摆在更加重要的位置来抓。尽管对司法专业化的讨论由来已久,特别是与司法民主化之间究竟应作何取舍的讨论纷纭繁杂,莫衷一是。但是,现在看来,这种形而上的讨论于今而言缺乏现实的司法实践指导意义。司法专业化根本上是司法人员能力的专业化,是应对解决司法案件及法律事务的专业化能力素质。   当前,我国社会主要矛盾发生了变化,人民群众对民主、法治、公平、正义、安全、环境等的期待和要求越来越高,也越来越切实,“围观司法”成为人民群众表达相关期待和诉求的重要方式,司法专业化能力成为群众围观的焦点。   同时要认识到,司法专业能力的内涵是不断变化的,比如以往一位司法工作者熟稔法律条文、案例等被认为是专业水平的显著标志,随着大数据、云计算、人工智能等现代科技手段在司法中的应用,这种专业能力作为判断标志的意义大为消解。科技的发展进步解放了人,同时也对人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在司法实践的深入发展的基础上,司法人员专业能力理应有更高的标准和要求。这是时代发展的必然,也是因应社会形势发展变化的现实需要。   目前,理论界和实务界对司法人员专业能力的内涵,专业能力评判标准等还缺乏深入的研究和思考,不利于指引未来司法改革的深入进行。特别是在司法责任制改革中,在“让审理者裁判,由裁判者负责”目标导向下,对司法权力进行了“下放”,法官、检察官被大大赋权。如何科学合理界定司法专业能力并进而确立科学考核标准等成为十分紧要的课题,从而确保“放权不放任”,让司法人员尤其是年轻的员额法官、检察官做到“有权不任性”,确保司法权力始终运行在法治化的轨道上。司法专业能力是有层次划分的,笔者认为,至少包含三个层次:法律专业知识运用能力、司法专业精神、司法专业气质。这三个层次是逐渐提高深化、有机统一于一体,成为评判司法专业能力的层次化衡量标准。   司法人员专业能力水平的第一个层次是具备法律专业知识运用能力   “法律是一门艺术,它需经长期的学习和实践才能掌握”。法律专业知识的积累,绝非是经过法科院校几年的学习就可以习得,也绝不意味着学习的结束。法科专业院校学习背景仅是从事法律职业的开端,专业知识的真谛是在实践中习得的,并且要接受实践的不断检验。   要将纸面上的法律还原为生活中的法律,发挥其定分止争、引导社会价值导向等诸多功能,还要精准把握法律的精神要求及价值内涵,坚决避免机械执法。正如我国台湾学者廖与人所言,法官要做到“精通事理、法理及文理”。纸上得来终觉浅,觉知此事要躬行。一个只知道照搬法条、沿袭成规、因循守旧的司法人员,将司法文牍看成司法的全部,不仅十分肤浅而且十分有害。司法专业能力的形成源于实践,知识只有在实践中才能得到检验,并且应当在实践中进一步修正对知识的理解和运用。   而且,司法人员的知识领域应当十分广泛,只有博学才能通达,只有在博学的基础上才能做到司法的精察。司法人员在办案中遇到新问题,绝不能以属于法律范围之外为托词而拒绝学习,也不应以不属于自己得专业领域而选择逃避,并且在作出判断时,应当阐明根据和理由。法律绝非司法适用的唯一遵循要义,而是要实现理论与实践、专业知识内外等多个维度的碰撞,法律专业知识应用能力才得以养成。   司法人员专业化能力水平的第二个层次是具备专业精神   司法人员的专业精神体现为对法治理念的追求,体现为对公平正义等司法价值理念发自内心的信同和践行。这种专业精神,和其他任何职业一样,需要坚韧不拔的努力践行来体现。具有专业精神的人,应当敬畏司法职业,而不能视它为谋生之手段,更不能把它当做牟取私利的工具。法律职业本身的神圣光环使得每个从事司法职业的人感到一种由衷的自豪,并且这种司法职业的尊荣是靠每一个司法人员去维护。   生活中,一些实务界专家学者提出一些神秘莫测的专业理论,看似高大上,实际上将司法专业精神视作与常识常理常情相隔绝的产物,堂而皇之到处卖弄,大谬矣。专业精神不是高高在上不可触及的,其最基本的要求是在严格适用法律的过程中,做到严谨、认真、负责。这就要求司法人员要以一种近乎“工匠”的标准来要求自己,认真办理、严格审视所办理的案件,确保案件事实无差错,程序符合规范要求,法律适用精准无误。   实践中存在的案件基本事实认定错误,案件审限超期,案件当事人基本身份认定错误等层出不穷的常识性错误、低级错误,就是专业精神中最基础的要求——负责任精神的缺失表现。事实上,司法权威的内生动力来源于司法人员孜孜不倦的专业精神和追求,如果丧失了这样的专业精神,甚至是缺乏最基本的专业精神要求,司法的权威将荡然无存。这种专业精神既是职业伦理道德的内化,也是人文精神的体现。操司法以利己徇私者,不能谓其为专业人士。操业司法之文牍者,看惯了世间最繁杂之利益纠葛、最丑恶之人性行为表现、最难断之事实衡量,如果丧失了司法专业精神,则其无法做到在事实与道德之间的妥当平衡,自身也容易迷失在其中。   此外,专业精神是社会价值体系的一环,它所承担的是国家和社会所赋予的使命。当社会不断发展进步时,专业精神的内核就会发生一定变化。举例说,专业精神要求把公平正义作为价值遵循,公平正义这个概念当然是固定的,但是公平正义的内容不是僵死的,在具体事项上如何裁判确并不是根据概念、逻辑等一定能得出的结果,因此公平正义最终要体现为具体案事件的处理才具有意义。这也就要求司法工作者要紧跟时代发展变化,不断提炼升华专业精神,正所谓“法与时转则治,治与世宜则有功”。   司法人员专业化能力水平的第三个层次是具备专业气质   司法人员从事的职业特殊性使得其产生特定的心理倾向,加之国家及社会对其的心理期待,从而形成一种特殊的司法气质。我国台湾学者曾经在《审判心理学》中概括了“仁爱、自制、谦虚、精细、勤勉、忠诚、勇气、牺牲、缄默、反省”十条专业气质,这些很多是专业精神的内涵,但是大体上可以描绘出一名专业司法人员可以客观衡量的外在气质表现。   专业气质的形成不是自发形成的,它是以专业知识的运用能力和专业精神的基础上,并在漫长的司法实践的磨炼中养成的。这种观点,从哲学上来讲,有点类似于宋明理学关于变化气质的观点。   当然,这种气质并非神秘莫测的元素,而只是一种实践的气质。简而言之,这种气质不仅是一种可追求的目标,而且是可以在实践中锻炼出来的。特别是在面临来自外界的压力时,能否保持司法人员的职业道德,这是司法专业气质重要的考量维度。如在面临案件当事人上访或新闻舆论干预司法时,法官始终保持理性,依法妥善合理处理案件,专业精神就外化为专业气度。不仅司法人员的职业操守得到了坚守,而且这种专业气度还将赢得当事人、新闻舆论等各方的认可。   相反,若偏离了这种气质上的要求,一味地逢迎利益各方的不合理需求,不仅给自身带来职业上的污点,而且也会使得司法的权威和公信力丧失。除了在实践中不断磨炼,还需要有深刻的职业认知和自省的精神,常常审视自我、审视所办理案件,在学思不惘、反躬自省中不断提高。如果仅仅满足于做一个司法“工匠”,办理案件只注重在概念和逻辑的圆满自洽,只满足于办理案件不出差错,不关注更深层次的司法价值目标之实现,则始终无法实现上述目标。   强调司法人员能力专业化的同时,要特别注意防止司法的专横。司法人员专业素养的提高是内在的,而不能将其绝对化、概念化,更不能成为其逃避司法责任、助长司法任意性的借口,甚至成为司法腐败的挡箭牌。要实现司法专业化,还需要在对司法职业的理性认识和对司法权运行规律的客观把握的基础上才能实现。这种专业精神的养成,更多的是靠内在的自我追求来实现,并且以司法责任制的严格落实为基础条件。   (作者:天津市人民检察院 林 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