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父母为子女投保理财保险的现金价值可以执行吗?

随着保险的普及,保险逐渐成为一种较普遍的投资理财方式。日常生活中,很多家庭选择为孩子购买保险作为人身保障和理财项目,当父母作为债务人,其名下没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时,债权人可否向法院申请执行其所投保险的现金价值?

《保险法》第四十七条规定:“投保人解除合同的,保险人应当自收到解除合同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按照合同约定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

《保险法解释三》第十六条第一款规定:“人身保险合同解除时,投保人与被保险人、受益人为不同主体,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要求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保险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最高人民法院民二庭负责人就保险法司法解释(三)答记者问中,记者问:“人寿保险产品,尤其是投资性保险产品,通常存在保险单现金价值,实践中对于保险单现金价值归谁所有存在诸多争议,《解释三》如何看待?” 最高法院民二庭负责人答:“保单现金价值,是指带有储蓄性质的人身保险单所具有的价值。从保险原理来看,保单现金价值是投保人在保险期间早期支付的超过自然保险费部分的金额的积累。实践中,投保人与被保险人不一致时,保单现金价值归谁所有存在较大争议,理论界与实务界均有观点认为被保险人有权领取保单的现金价值,甚至有观点认为受益人也有权领取保单现金价值。我们认为,该观点也不符合保单现金价值产生原理,也与保险合同的基本原理相悖。第一,保单现金价值是投保人交付的保险费形成的,但该保险费因超过与被保险人可能遭受的风险相对应的自然保险费,故实际上是投保人的储蓄和投资,不是保险金。第二,人身保险合同中,与保险人订立保险合同的投保人承担交付保险费的义务,是保险合同的当事人,享有基于保险合同产生的各项权利,例如解除合同权利、请求保单现金价值权利、保险费返还请求权等。被保险人是保险合同的保障对象,并不是保险合同的当事人,其权利来源于投保人与保险人之间的约定,在保险合同没有赋予被保险人取得保险合同权利的情况下,被保险人不享有保险合同的各项权利,不享有保单现金价值请求权。第三,受益人是投保人或者被保险人指定的享有保险金请求权的主体。受益人不是保险合同的当事人,而是受益第三人。受益人在保险事故发生后才取得保险金请求权,在保险事故发生前享有期待性质的受益权,但不享有保单现金价值请求权。基于以上原因,《解释三》第十六条规定,保单现金价值属于投保人,投保人丧失权利的,由被保险人及其继承人享有。”

保单具有现金价值和财产属性,且其财产属性归属于投保人。司法实践中,有些保险投保一定年限或符合一定条件后会定期返现,甚至可以质押贷款,这更加体现了保单的财产属性。


案例分析

孙小某系第三人孙某和王某之子,孙某和王某以夫妻共同财产为孙小某购买了两份理财性质的保险,孙小某为该两份保险的受益人。后孙某和王某因未偿还某银行金融借款且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付款义务,被银行申请强制执行。法院未查找到孙某和王某名下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故依法冻结了上述两份保险的现金价值。孙小某向即墨法院提出执行异议,异议被驳回后,又向法院提起执行异议之诉,认为自己非某银行的债务人,故两份保险不应该被执行。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十六条第一款规定,“保险合同解除时,投保人与被保险人、受益人为不同主体,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要求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保险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保险单的现金价值应属于投保人。该案原告孙小某系两份合同的受益人,而保险单的现金价值作为财产权益应归属于其父母孙某及王某,故法院判决驳回孙小某的诉讼请求,准许执行该两份保险的现金价值。

保险作为理财方式的一种,其储蓄性和有价性不仅体现在保险合同存续期间投保人可获取利息等红利收入,而且体现在投保人可以以保险单现金价值为限进行质押贷款,更体现在保险期间投保人可随时单方无条件解除保险合同来提取保险单的现金价值。因此保险单的现金价值基于投保人缴纳的保险费所形成,是投保人依法享有的财产权益。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条第一款规定,人民法院可以查封、扣押、冻结被执行人占有的动产、登记在被执行人名下的不动产、特定动产及其他财产权。故涉案保险单的现金价值作为投保人的财产权益,尽管收益人为他人,仍可以成为执行标的被法院强制执行。


法官说法

保险作为理财方式的一种,其储蓄性和有价性不仅体现在保险合同存续期间投保人可获取利息等红利收入,而且体现在投保人可以以保险单现金价值为限进行质押贷款,更体现在保险期间投保人可随时单方无条件解除保险合同来提取保险单的现金价值。因此保险单的现金价值基于投保人缴纳的保险费所形成,是投保人依法享有的财产权益。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条第一款规定,人民法院可以查封、扣押、冻结被执行人占有的动产、登记在被执行人名下的不动产、特定动产及其他财产权。故涉案保险单的现金价值作为投保人的财产权益,尽管收益人为他人,仍可以成为执行标的被法院强制执行。


律师提醒

被执行人投保子女的保险在法律上是允许的,但在实际操作中可能会受到一定的限制。根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被执行人的财产可以被执行,包括保险合同中的权益。因此,如果被执行人投保的保险合同中包含有现金价值或可赎回价值的保险产品,这部分价值可能会被执行。然而,如果被执行人投保的保险产品是纯保险产品,没有现金价值或可赎回价值,那么这部分保险权益可能不会被执行。

广东东方昆仑律师事务所

刘昱颖 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