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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吴子香与被告赵国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应诉公告

江 苏 省 溧 阳 市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2024)苏0481民初8611号 赵国忠: 原告吴子香与被告赵国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无法以其他方式向你送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简转普裁定书、开庭传票和证据材料等。原告诉称:1、请求法院判令被告返还原告借款50000元;2、请求法院判令被告支付原告资金占用利息3622.63元(以50000元为基数,从2022年7月26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还清之日止,暂计至2024年7月29日);3、请求法院判令本案法律咨询服务费5000元由被告承担;4、请求法院判令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答辩期限为送达之日起15日,举证期限为答辩期届满之日起15日,并定于2024年12月18日上午9时00分在本院第三十一法庭依法公开开庭审理本案。若不按时到庭参加诉讼,本院将依法进行缺席审判。 特此公告 二○二四年十月十五日 附记:本案承办法官:刘学民,联系电话:0519-87033763、联系地址:江苏省溧阳市人民法院速裁庭。本公告通过溧阳市人民法院官网刊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