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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泰证券前员工违规炒股 交易金额超7000万亏损54万罚款3万(中泰证券前员工违规炒股被罚 交易金额7054万亏损54万)

  11月10日讯(记者苏楠叶浅)昨日,天津证监局公告一则行政处罚决定书,当事人为()天津分公司前员工王某。其于2019年5月20日至2021年2月26日在公司担任理财经理。

  天津证监局表示,经查,作为证券从业人员,王某在中泰证券天津分公司工作期间,曾借用“王某1”、“孙某然”、“李某”、“王某祥”等四个中泰证券账户普通账户违规买卖证券,合计交易金额约7054.46万元,亏损54.11万元。

  上述四个账户均开立于天津长江道证券营业部,部分账户开立几天内即交由王某使用,使用时间均在王某任职理财经理期间。值得注意的是,除借用账户外,王某还向多名账户所有方借用资金交易。

  具体而言,“王某1”账户于2019年9月4日开立,王某使用时间为9月5日至2021年1月8日,交易金额约681.29万元,亏损1.10万元(扣除税费后,下同)。交易资金部分借自王某1。

  “孙某然”账户于2020年5月29日开立,王某使用时间为2020年6月1日至2021年1月11日,交易金额约3591.84万元,亏损28.01万元。交易资金部分借自赵某。

  “李某”账户于2019年5月15日开立,王某使用时间为2020年7月7日至2020年8月31日,交易金额约529.60万元,亏损10.79万元。交易资金部分借自孙某桥、李某夫妇。

  “王某祥”账户于2019年10月15日开立,王某使用时间为2019年11月22日至2021年2月26日,交易金额约2251.73万元,亏损14.21万元。交易资金部分借自王某祥、王某2父子。

  天津证监局表示,王某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禁止参与股票交易的人员,直接或者以化名、借他人名义持有、买卖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的规定,根据其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最终决定对其罚款3万元。

中国经济网北京11月10日讯 证监会网站昨日发布的《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天津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王海)》显示,证券从业人员王海因违规买卖证券,被天津证监局罚款3万元。

经查明,王海存在以下违法事实:王海于2019年5月20日入职中泰证券天津分公司,担任理财经理;2021年2月26日离职。综上,王海于2019年5月20日至2021年2月26日在中泰证券天津分公司工作,属于证券公司从业人员。

“王某1”中泰证券账户普通账户于2019年9月4日通过非现场(网上)方式开立于天津长江道证券营业部。2019年9月5日至2021年1月8日,王海使用“王某1”中泰证券账户普通账户违规买卖证券,交易金额6,812,908.86元,亏损10,975.48元(扣除税费后,下同),交易资金为王海自有资金及借自王某1的资金。

“孙某然”中泰证券账户普通账户于2020年5月29日通过非现场(网上)方式开立于天津长江道证券营业部。2020年6月1日至2021年1月11日,王海使用“孙某然”中泰证券账户普通账户违规买卖证券,交易金额35,918,357.55元,亏损280,102.54元,交易资金为王海自有资金及借自赵某的资金。

“李某”中泰证券账户普通账户于2019年5月15日通过非现场(网上)方式开立于天津长江道证券营业部。2020年7月7日至2020年8月31日,王海使用“李某”中泰证券账户普通账户违规买卖证券,交易金额5,295,968.00元,亏损107,905.62元,交易资金为王海自有资金及借自孙某桥、李某夫妇的资金。

“王某祥”中泰证券账户普通账户于2019年10月15日通过非现场(网上)方式开立于天津长江道证券营业部。2019年11月22日至2021年2月26日,王海使用“王某祥”中泰证券账户普通账户违规买卖证券,交易金额22,517,347.80元,亏损142,114.99元,交易资金为王海自有资金及借自王某祥、王某2父子的资金。

综上,王海借用“王某1”“孙某然”“李某”“王某祥”中泰证券账户普通账户违规买卖证券,合计交易金额70,544,582.21元,亏损541,098.63元。

天津证监局表示,王海的上述行为违反了《证券法》第四十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证券法》第一百八十七条所述的“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禁止参与股票交易的人员,直接或者以化名、借他人名义持有、买卖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的行为。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证券法》第一百八十七条的规定,天津证监局决定:对王海处以30,000元罚款。

官网显示,中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原名齐鲁证券有限公司)成立于2001年5月,是全国大型综合类上市券商(股票代码:600918),在全国28个省市自治区设有44家分公司、280多家证券营业部,中泰证券主要经营证券经纪、承销与保荐、投资咨询、证券自营、财务顾问、融资融券、基金与金融产品代销、基金托管、股票期权做市等业务。

《证券法》第四十条:证券交易场所、证券公司和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的从业人员,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工作人员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禁止参与股票交易的其他人员,在任期或者法定限期内,不得直接或者以化名、借他人名义持有、买卖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也不得收受他人赠送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

任何人在成为前款所列人员时,其原已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必须依法转让。

实施股权激励计划或者员工持股计划的证券公司的从业人员,可以按照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规定持有、卖出本公司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

《证券法》第一百八十七条: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禁止参与股票交易的人员,违反本法第四十条的规定,直接或者以化名、借他人名义持有、买卖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的,责令依法处理非法持有的股票、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买卖证券等值以下的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还应当依法给予处分。

以下为原文: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天津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王海)

王海,男,1983年12月出生,住址:天津市南开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的有关规定,我局对王海证券从业人员违规买卖证券行为进行了立案调查、审理,并依法向当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本案现已调查、审理终结。

经查明,王海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一、王海证券从业情况

王海于2019年5月20日入职中泰证券天津分公司,担任理财经理;2021年2月26日离职。综上,王海于2019年5月20日至2021年2月26日在中泰证券天津分公司工作,属于证券公司从业人员。

二、王海借用他人证券账户买卖证券情况

“王某1”中泰证券账户普通账户于2019年9月4日通过非现场(网上)方式开立于天津长江道证券营业部。2019年9月5日至2021年1月8日,王海使用“王某1”中泰证券账户普通账户违规买卖证券,交易金额6,812,908.86元,亏损10,975.48元(扣除税费后,下同),交易资金为王海自有资金及借自王某1的资金。

“孙某然”中泰证券账户普通账户于2020年5月29日通过非现场(网上)方式开立于天津长江道证券营业部。2020年6月1日至2021年1月11日,王海使用“孙某然”中泰证券账户普通账户违规买卖证券,交易金额35,918,357.55元,亏损280,102.54元,交易资金为王海自有资金及借自赵某的资金。

“李某”中泰证券账户普通账户于2019年5月15日通过非现场(网上)方式开立于天津长江道证券营业部。2020年7月7日至2020年8月31日,王海使用“李某”中泰证券账户普通账户违规买卖证券,交易金额5,295,968.00元,亏损107,905.62元,交易资金为王海自有资金及借自孙某桥、李某夫妇的资金。

“王某祥”中泰证券账户普通账户于2019年10月15日通过非现场(网上)方式开立于天津长江道证券营业部。2019年11月22日至2021年2月26日,王海使用“王某祥”中泰证券账户普通账户违规买卖证券,交易金额22,517,347.80元,亏损142,114.99元,交易资金为王海自有资金及借自王某祥、王某2父子的资金。

综上,王海借用“王某1”“孙某然”“李某”“王某祥”中泰证券账户普通账户违规买卖证券,合计交易金额70,544,582.21元,亏损541,098.63元。

上述违法事实,有相关劳动合同、情况说明、相关人员询问笔录、相关证券账户资料、相关银行账户资料、证券交易所计算数据等证据证明。

王海的上述行为违反了《证券法》第四十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证券法》第一百八十七条所述的“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禁止参与股票交易的人员,直接或者以化名、借他人名义持有、买卖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的行为。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证券法》第一百八十七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王海处以30,000元罚款。

上述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汇交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开户银行:中信银行(601998)北京分行营业部,账号:7111010189800000162,由该行直接上缴国库,并将注有当事人名称的付款凭证复印件送天津证监局备案。当事人如果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决定不停止执行。

天津证监局

2023年11月6日

(责任编辑:何潇)

(责任编辑:周文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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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1月9日,天津证监局披露了一则行政处罚决定书,当事人为前员工王某。

  借用他人账户买卖证券亏损超54万

  经查,王某在担任中泰证券理财经理期间,借用四个证券账户买卖证券,合计交易金额7054.46万元,亏损54.11万元。

  公告显示,王某不仅“借户炒股”,还向对方借取资金。天津证监局调查显示,王某在2019年9月至2021年1月,使用“王某1”账户交易681.30万元,亏损1.1万元,交易资金为自有资金及借自王某1的资金。

  2020年6月至2021年1月,王某又使用“孙某然”账户交易3591.84万元,亏损28.01万元,资金为王某自有资金及借自赵某的资金。

  2020年7月至2020年8月,王某使用“李某”账户交易金额529.60万元,亏损10.8万元,交易资金为其本人自有资金及借自孙某桥、李某夫妇的资金。

  2019年11月至2021年2月,王某使用“王某祥”账户交易2251.73万元,亏损14.21万元,交易资金为自有资金及借自王某祥、王某2父子的资金。

  综上所述,王某在2019年至2021年期间,通过四个证券账户买卖证券,可谓是“屡战屡败”,最终亏损超54万元。

  被行政处罚3万元

  天津证监局表示,王某的行为违反了《证券法》的相关规定,构成“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禁止参与股票交易的人员,直接或者以化名、借他人名义持有、买卖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的行为。对此,证监局决定对其处以3万元罚款。

  公开资料显示,王某于2019年5月20日入职中泰证券天津分公司,担任理财经理,2021年2月26日离职。

  事实上,证券公司员工违规炒股情况屡见不鲜。据安徽证监局在今年6月公布的一份行政处罚决定书显示,前员工杨某在职期间,存在长期炒股行为,交易时间长达21年,累计交易金额逾9亿元,但实际交易亏损,最终被罚25万元。

  今年4月,证监会对恒泰证券原证券投资部副总经理管某开出罚单。经查,管某在职期间十余年违法买卖股票,获利212.54万元,被证监会没收违法所得并处212万罚款。

  今年1月,北京证监局就对曾在、华福证券、国开证券三家券商投行工作的田某处以25万元的罚款,原因是其通过借用他人证券账户买卖股票,累计交易金额高达7.24亿元,但最终亏损182.74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