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 > 百科生活 > 正文

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常州市天宁区桃林雅景园7-109号(第一次拍卖)的公告

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常州市天宁区桃林雅景园7-109号的拍卖公告 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将于近期(延时的除外)在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淘宝网司法拍卖网络平台上(网址:http://sf.taobao.com/0519/07,户名: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进行公开拍卖活动,现公告如下: 一、拍品名称:常州市天宁区桃林雅景园7-109号。(详情参见《拍卖(变卖)标的调查表》) 二、竞价时间:本标的拟进行网上两次拍卖,当次拍卖流拍的,进行下一次拍卖;当次拍卖成交的,后续拍卖自动取消。 第一次拍卖竞价时间:2023年8月28日10时至2023年8月29日10时止(延时的除外); 第二次拍卖竞价时间:2023年9月18日10时至2023年9月19日10时止(延时的除外)。 根据法律规定,法院有权在拍卖开始前、拍卖过程中,中止拍卖撤回拍卖。本院变更拍卖时间的,将在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淘宝网司法拍卖网络平台上重新公告。 三、拍卖方式:设有保留价的增价拍卖方式,保留价即为起拍价;一人参与竞拍,出价不低于起拍价的,拍卖成交。拍卖活动设置延时出价功能——在拍卖活动结束前,每最后5分钟如果有竞买人出价,就自动延迟5分钟。 拍卖价格信息: 第一次——起拍价:2431730元;保证金:250000元;增价幅度:10000元。 第二次——起拍价:1945384元;保证金:200000元;增价幅度:8000元。 四、竞买人条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司法拍卖房产竞买人资格若干问题的规定》,竞买人应自行了解房产所在地购房政策。具备房产所在地购房资格的,方能参与竞拍。因不符合购房资格参加竞买的,人民法院不予准许,由竞买人自行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如参与竞买人未开设淘宝账户,可委托代理人(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进行,但须在竞买开始前(并且受托人报名前)向拍卖法院办理委托手续;竞买成功后,竞买人(法定代表人、其他组织的负责人)须与委托代理人一同到拍卖法院办理交接手续。如委托手续不全,竞买活动认定为委托代理人的个人行为。(特别提示:如若家庭成员共同竞买,需在竞买开始前一同到拍卖法院办理委托手续) 因不符合条件参加竞买的,由竞买人自行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五、优先购买权申报方式:优先购买权人参加竞买的,应于网络竞价开始前三日向拍卖法院提交有效证明,经法院确认后才能以优先购买权人身份参与竞买;逾期不提交的,视为放弃对本标的物享有的优先购买权。 优先购买权人参与竞买的,可以与其他竞买人以相同价格出价,没有更高出价的,拍品由优先购买权人竞得。顺序不同的优先购买权人以相同价格出价的,拍品由顺序在先的优先购买权人竞得。顺序相同的优先购买权人以相同价格出价的,拍品由出价在先的优先购买权人竞得。 六、咨询、展示看样的时间与方式:公告日起至拍卖开始前的工作日(工作时间:上午9:00-11:30,下午14:00-17:00)接受电话咨询,有意者请与拍卖法院联系安排看样。 第一次统一看样时间:2023年8月25日上午10:45-11:00 第二次统一看样时间:2023年9月15日上午10:45-11:00 七、拍品系带租拍卖,以实物现状为准,法院不承担拍品瑕疵保证,法院不负责分割。特别提醒,7-109号房屋目前已与其他房屋打通使用,有意者请亲自前往实地看样确认房屋情况,自行了解房屋结构与组成,本院不负责分割,未看样的竞买人视为对本拍品实物现状已予以确认,责任自负; 八、拍品拍卖成交买受人付清全部拍卖价款后,凭法院出具的裁定书、协助执行通知书及拍卖成交确认书自行至相关管理部门办理拍品权属变更手续。办理过程中因网络司法拍卖本身形成的税费,依照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由相应主体承担,具体费用请竞买人于竞买前至相关单位自行查询,与拍卖人无涉。 特别提醒:网络司法拍卖竞价网络司法拍卖本身形成的税费中,由卖方所承担的相关税费由买受人在办理过户手续过程中先行缴纳垫付,凭《交纳税人作完税凭证》联原件于本院过户裁定书送达买受人之日起三十日内至本院进行代垫费用结算,逾期本院不再办理。 买受人应自行办理水、电等户名变更手续,相关费用自理。对可能存在的影响拍品使用的水、电、物业管理等欠费由买受人自行解决,拍卖人不承担上述费用,未明确缴费义务人的费用也由买受人自行解决。 网上司法拍卖由法院自主开展,不收取任何佣金。 九、与本拍品有关人员[案件当事人、担保物权人(质押权人)、优先购买权人等]均可参加竞拍,不参加竞拍的请关注本次拍卖活动的整个过程。 下列机构和人员不得竞买并不得委托他人代为竞买与其行为相关的拍品:1、负责执行的人民法院;2、网络服务者;3、承担拍卖辅助工作的社会机构或者组织;4、第1至3项规定主体的工作人员及其近亲属。 十、竞拍前竞买人的支付宝账户中应有足够的余额(相应额度见相关拍品页面)支付拍卖保证金。竞买人在对拍品第一次确认出价竞拍前,按淘宝系统提示报名缴纳相应额度,系统会自动冻结该笔款项。拍卖成交的,本拍品竞得者(以下称买受人)冻结的保证金将自动转入法院指定账户,其他竞买人的保证金在拍卖后即时解冻。拍卖未成交的(即流拍的),竞买人的保证金在拍卖活动结束后即时解冻,保证金冻结期间不计利息。 十一、司法拍卖因拍品本身价值,其起拍价、保证金、成交价相对较高。竞买人参与竞价,支付保证金及余款可能会碰到当天限额无法支付的情况,请竞买人根据自身情况选择网上充值银行。各大银行充值和支付的限额情况可上网查询,网址:https://www.taobao.com/markets/paimai/sf-helpcenter?spm=a213w.3064813.a214dqe.54.YmWamV&path=sf-helpcenter-qa#c1 十二、拍卖成交后,买受人应于网络竞价结束后15日内将拍卖成交价余款(扣除保证金后的余款)缴入法院指定账户(户名: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银行:中国银行常州分行营业部,账号:6232636100107072632),并在缴纳尾款后7日内凭付款凭证及相关身份材料原件到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执行局(地址:江苏省常州市通锦路2号)签署《拍卖成交确认书》,领取裁定书及拍卖款收款收据,启动拍品交付手续。 十三、特别提醒:拍卖成交后买受人悔拍的,缴纳的保证金不予退还。重新拍卖的价款若低于原拍卖价款,所造成的差价、费用损失等,由原买受人承担。若其所缴纳的保证金足以弥补该差价等费用损失的,则以该保证金填补差价,原买受人无须另行承担责任。若其所缴纳的保证金不足以弥补该差价等费用损失的,则由原买受人承担不足部分。对于在司法网拍中恶意抬价,扰乱司法拍卖秩序的买受人,人民法院可以对其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十四、司法网上拍卖房产个人贷款须知 申办流程: 1. 提出申请:竞买人缴纳保证金取得法院该拍品竞拍号后,在公告期内可与提供贷款服务的银行联系并申请个人贷款,逾期不予办理。目前可以办理贷款的房产类型仅为两证齐全、权属清晰的住房、商铺,具体是否符合贷款标准,由银行进行审核。银行客户经理接受您的贷款申请并收集所需全部资料,银行初审通过后将通知您,您可以至银行网点领取《贷款意向书》; 2. 补足首付:您参加竞拍,如竞拍成功,请您在一周内向法院补足首付款,并与银行客户经理联系,至银行网点提交补充资料; 3. 贷款签约:银行对正式材料审核通过后,双方将签署有关合同文件,银行将协助法院与您一起办理房产过户、抵押登记,并办理放款手续; 4. 贷款放款:银行通知您相关放款信息,请您至银行网点领取相关贷款文本。 5.特别约定:非因法院或银行原因造成贷款不成,须由买受人期限内补足余款后自行办理贷款,相应损失和责任由买受人承担,超过法院指定期限付款的,按悔拍处理。 6.提供贷款服务的银行 法拍贷款银行对接 银行 客户经理 联系方式 中国农业银行常州分行 单晓刚 15051989886 中国银行常州分行 金春 15961219874 中国建设银行新北分行 梁鸿翔 13801501822 中国建设银行武进分行 王忠仁 13806119602 中国建设银行金坛分行 张莉 13775159515 中国建设银行溧阳分行 陆岩 13775265277 邮储银行常州分行 毛慧琴 13651502855 兴业银行常州支行 胡琰 13813687219 江苏银行常州分行 施益超 13861112336 江南农村商业银行 姜云波 13815019000 提示:以上提供网拍贷款的银行,竞买人如有需要可以自行选择,具体贷款及投保事宜可以向上述单位联系人咨询、洽谈。网拍贷款、阶段性履约保证保险系由第三方独立提供、自担风险,法院不参与、不收取任何费用、也不提供协商平台,仅提供信息。竞买人需自行与提供网拍贷款、阶段性履约保证保险服务的单位商谈,自负风险,对网拍贷款风险法院既不做任何形式的承诺,也不承担其他责任。 法院拍品情况咨询电话:0519-85579377(崔法官)、18761190975(拍辅机构:爱拍网络科技常州有限公司 徐女士); 法院网上参拍技术咨询电话:0519-83980990(荆法官)。 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监督电话:0519-83980990。 其他涉及淘宝网技术问题,请向淘宝网客服咨询——热线:400-822-2870。 联系地址:江苏省常州市通锦路2号。 淘宝网司法拍卖网络平台是本院对本拍品进行司法处置的唯一交易平台,本院未委托本公告写明的拍辅机构以外的其他第三方主体提供中介服务,各竞买人务必提高警惕,切勿上当受骗。竞买人在拍卖竞价前请务必再仔细阅读本院发布的拍卖须知。详细信息可在“人民法院诉讼资产网(www.rmfysszc.gov.cn)”上查询。 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3年7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