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 > 百科生活 > 正文

从“背靠背”支付条款的效力、性质及效力分析

在建筑工程领域,总承包商承接相应工程后,为了降低自身资金成本和项目实施过程中的压力,往往在后续分包或采购中引入“背靠背”付款条款,从而转移业主拖延付款或不支付工程款所带来的风险,尤其是在经济环境不景气、业主频繁违约或爆款的情况下,“背靠背”的付款方式几乎成为一种常态。 一方面,这体现了总承包商风险管控意识的加强。 另一方面,也凸显了下游分包单位或供应商在建筑工程领域的弱势地位。 相应地,不少下游分包商或供应商陷入“背靠背”付款条件,造成自身经营困难; 而在司法实践领域,对于“背靠背”付款条件的有效性和性质也存在争议。 法院的判决也各不相同,不同的判决对双方的利益影响巨大。 本文试图对“背靠背”付款条款的效力、性质及突破进行梳理和分析,希望能够帮助建筑行业各方应对和化解相应的法律风险。 1. “背靠背”付款条件及有效性 (一)“背靠背”付款条件的含义 建设工程领域的“背靠背”付款条款通常出现在工程分包合同中,在采购合同中也有规定。 总协议为:工程总承包商或分包商向其下属分包商或供应商付款。 外包或采购时,合同中约定收到上游单位货款后向交易对方付款,从而将付款风险转移给下游单位。 例如,合同付款条款规定“乙方承诺充分了解本项目的财务风险以及业主的财务状况和付款条件,并对自有资金做了充分的安排和考虑,并已有足够的自有资金来承担本合同。” 工作内容。 承包商支付甲方工程款是甲方支付乙方工程款的前提。 业主未支付甲方工程款的,乙方不得向甲方追偿或索赔。 因业主未及时支付工程款而导致甲方未能及时向乙方支付工程款的,甲方不承担任何责任。 (2)“背靠背”付款条件的有效性 关于“背靠背”支付条款的效力,司法实践中存在“有效论”和“无效论”两种截然相反的观点。 但从相关类似案件判决和指导意见来看,“有效性说”是主流观点。 。 1、有效身份证件 (一)相关高院的指导意见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若干疑难问题的解答》第二十二条规定,分包合同中规定,总承包商与承包商达成和解且发包人支付工程价款后,总承包商应将工程款支付给分包商后,协议有效。 (二)相关案例 案号:(2023)最高法民申160号 原审法院:最高人民法院 案件名称:上海绿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盐城孟发建筑工程劳务有限公司等建筑工程分包纠纷 裁判意见:“背靠背”条款合法有效。 该条款是双方合法民事权益的处分,是意思自治和私法原则的体现。 本条款不违反其他法律、行政法规的效力和强制性规定,应当认定为有效条款。 该协议是附有生效条件的条款。 绿地房地产公司缴纳保证金是绿地建设公司向孟发公司缴纳保证金的前提。 若绿地房地产公司未能支付,则绿地建设公司将向孟发公司支付保证金。 不是的,该条款实际上是合同双方之间合同风险的分配,应作为双方扣缴和返还保证金的基本依据。 2、无效判定 (一)背靠背付款条件违反公平原则 案号:(2018)陕民民字109号 原审法院: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 案件名称:西安建工第四建设有限公司与陕西俊华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建筑工程分包纠纷案 评审意见:合同中有约定根据工程进度支付款项的条款,也有约定当业主拖欠工程款时,俊华公司应承担拖欠风险的条款。不起诉第四建筑公司。 但后一条款剥夺了君华公司对未付工程费及时索赔的权利以及提起诉讼的权利,这对君华公司显然不公平。 而且,四建公司在原审中并未提出这一抗辩,也没有提供证据证明业主仍欠款。 本案涉及工程款,申请再审的理由不能成立。 (2)“背靠背”付款条款是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标准条款。 案号:(2019)冀05民终517号 原审法院:河北省邢台市中级人民法院 案件名称:中建六局有限公司与江苏常德机电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建筑工程分包纠纷案 裁判观点:中建六局以收到承包商的尾款作为向常德公司付款的前提,将其建设和运营风险转移给了分包商常德公司。 该合同为标准合同,约定的付款条件不包括常德公司的主要权利条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条的规定,该部分内容不具有合同约定。影响。 2.“背靠背”付款条件性质的认定 对于“背靠背”支付条款的性质,司法实践中也有不同的认定,主要包括条件性条款和时限性条款。 (1) 条件条款 业主向总承包商支付相应的工程款是总承包商向分包商/供应商付款的前提,因此“背对背”付款条款属于附条件条款。 法律规定:《民法典》第 158 条 民事法律行为可以附加条件,但因其性质不能附加条件的除外。 附生效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自条件满足时生效。 附解除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自条件满足时失效。 (二)附时限条款 业主向总承包商支付工程款是确定的法律义务和事实,不确定的只是付款期限的长短。 因此,“背靠背”付款条款属于附加条款。 法律规定:《民法典》第 160 条 民事法律行为可以附加期限,但由于其性质不能附加期限的除外。 设立有效期限的民事法律行为,自期限届满时发生法律效力。 附有终止期间的民事法律行为,期满后无效。 综合审理相关案件后,法院更倾向于将“背靠背”付款条款的性质认定为条件条款。 3、“背对背”付款方式的突破 如上所述,司法实践中,主流观点认为“背靠背”付款条件有效,无论是附条件付款还是附时付款,都给分包商/供应商造成了巨大的财务压力。 在极端情况下,付款将难以捉摸。 那么当“背靠背”付款条件达成后,总承包商真的可以高枕无忧,而分包商/供应商却无法摆脱“背靠背”付款条件带来的困境吗? 答案是否定的。 通过梳理和总结相关司法案例,“背对背”付款条件在以下情况下有可能被打破。 (一)合同无效,“背靠背”付款条件无效 在分包或非法分包的情况下,分包或非法分包合同整体无效的情况下,“背靠背”条款是否有效或仍然适用? 民法典第507条规定:合同不生效、无效、撤销或者终止的,不影响合同中有关争议解决方式的条款的效力。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二十四条规定:当事人就同一建设工程订立的多个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均无效,但是,建设工程质量合格的,一方当事人要求参照实际履行的合同结算建设工程价款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那么,上述争议解决方式或参照合同实际履行情况结算建设工程价款的条款是否包含付款条件或期限的约定? 答案是否定的。 争议解决方式条款一般是指仲裁条款、选择管辖法院条款、选择检验鉴定机构条款和法律适用条款,而参照适用合同结算建设工程价款一般是指计价方法和法律适用条款。工程付款计价标准。 因此,当相关合同整体无效时,“背靠背”付款条款也无效,不属于参考结算的一部分。 下游单位有权打破“背靠背”付款条件,要求付款。 ——参考案例:(2019)最高民终1852号 (二)“背靠背”付款条件不明确 “背靠背”付款条件是否明确,也会影响下游单位能否突破条款,要求上游单位付款。 如果合同约定“当甲方上级或业主未及时、不到位拨付资金,导致甲方无法按时支付乙方货款时,乙方应充分理解,并保证甲方正常履行合同”。本合同乙方承诺不要求甲方承担任何违约金、利息等损失赔偿责任。 上述条款仅规定如果业主未能及时付款,下游单位愿意免除上游单位的违约责任,但并未规定上游单位不得因此不向下游单位付款。 在有此类协议的情况下,下游单位仍有权要求上游单位付款。 ——参考案例:(2021)最高法238号 (三)总承包商未主张应有的债权和权利 在建筑工程领域,总承包商往往因长期合作等原因而在一定程度上容忍业主的违约行为; 而当“背靠背”付款条款被认定有效时,在司法审判实践中,如果总承包商疏于索偿到期债权,将导致“背靠背”付款条款被违反。 一、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九条规定:附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当事人为了自身利益,不正当阻碍条件实现的,视为条件已经满足; 如果当事人不正当地促进条件的达成,则条件将被视为未达成。 2、具体标准 未能主张到期债权和权利的具体标准一般可分为两种情况: (一)工程已竣工,但总承包商未主动与业主结算或催促业主支付工程款的; (二)业主在付款期限届满或符合付款条件时未支付工程款,且总承包商未通过诉讼、仲裁主张工程款的。 在审判实践中,总承包商是否起诉业主要求在合理期限内付款往往被作为重要的判断标准。 3. 举证责任 当总承包商作为被告主张“背靠背”付款条件,而下游单位又主张总承包商疏忽主张应有的债权或权利时,总承包商无法控制双方的结算情况以及承包商以及承包商支付的工程款。 举证责任在于付款事实。 ——参考案例:(2019)沪01民终号 (四)业主无可供执行的财产 当总承包商主动主张债权但因业主经济状况而无法强制执行债权或业主破产清算时,下游单位是否有权突破“背靠背”付款条件并要求付款来自总承包商? 对此,一些法院做出了肯定的判决。 法院认为,虽然合同中约定的“背靠背”付款条款应有效,但基于目前业主无财产可执行的情况,继续适用“背靠背”条款将使建设单位在完成施工义务后长期难以兑现工程款债权,导致双方利益明显失衡,与双方分包的目的不符也不符合诚实信用、等值有偿的原则和公平正义的原则。 ——参考案例:(2022)新民财157号 4。结论 总而言之,对于“背对背”付款条件: 一方面,总承包商不能仅仅同意“背靠背”的付款条件就高枕无忧。 条款是否明确、是否会被认定为格式条款、合同是否有效等都会影响条款的适用; 同时,懒于主张相关权利要求也会影响条款的适用。 这可能会导致违反条款。 另一方面,分包商/供应商应尽量避免接受没有最终付款期限的“背靠背”付款条款; 积极跟踪工程整体结算及付款情况,若总承包商未能主张相关索赔,则通过总承包商解决。 诉讼/仲裁积极主张权利,突破“背靠背”付款条款; 合同无效的,应尽快向总承包商追偿相应款项。 一方面,总承包商不能仅仅同意“背靠背”的付款条件就高枕无忧。 条款是否明确、是否会被认定为格式条款、合同是否有效等都会影响条款的适用; 同时,懒于主张相关权利要求也会影响条款的适用。 这可能会导致违反条款。 另一方面,分包商/供应商应尽量避免接受没有最终付款期限的“背靠背”付款条款; 积极跟踪工程整体结算及付款情况,若总承包商未能主张相关索赔,则通过总承包商解决。 诉讼/仲裁积极主张权利,突破“背靠背”付款条款; 合同无效的,应尽快向总承包商追偿相应款项。 刘俊科 合伙人 .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