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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部:汽车分时租赁、共享单车用户资金应当日退还!

2019年3月19日,交通部发布《交通运输新业态用户资金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其中交通运输新业态包括网络预约出租汽车、汽车分时租赁和互联网租赁自行车等。 《管理办法》规定,运营企业原则上不收取用户押金,确有必要收取的,应当基于协议,提供运营企业专用存款账户和用户个人银行结算账户两种资金存管方式,供用户选择。用户押金归用户所有,运营企业不得挪用;鼓励运营企业采用服务结束后直接收取费用的方式提供服务,采用收取用户预付资金方式提供服务的,预付资金的存管和使用应当依法合规。 《管理办法》规定,汽车分时租赁的单份押金金额不得超过运营企业投入运营车辆平均单车成本价格的2%;互联网租赁自行车的单份押金金额不得超过运营企业投入运营车辆平均单车成本价格的10%。 《管理办法》规定,运营企业与存管银行、合作银行和其他银行、非银行支付服务机构应当提供便利的退款方式,及时退还用户押金,不得拒绝、拖延退还,或设置不公平、不合理的格式条款、技术门槛。 《管理办法》规定,互联网租赁自行车单个用户账号内的预付资金额度不得超过100元;其他交通运输新业态单个用户账号内的预付资金额度不得超过8000元。 《管理办法》规定,运营企业通过其他支付服务机构收取的用户资金,应当于当日(至迟次日)分别将用户押金、预付资金结算余额分类划转至相应用户资金专用存款账户。 《交通运输新业态用户资金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责任编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