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30年:成就、问题、启示
- 百科生活
- 2024-11-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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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更新:2024-11-24 04:46:43
[摘要]30年来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取得重大成就,尤其是党的十八大以来,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进程加快,既回应了数字技术时代下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方式的变革,又将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融入经济文化建设中。30年的保护实践带给我们不少启示,在“两创”方针下我们更应当加强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及保护模式的创新、激励传承人内在的传承动力,非物质文化遗产商业合理利用及构建合理的分配机制,加快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相关法规、条例、实施细则的出台。
[关键词]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体系;“两创”方针;商业化合理利用;传承与创新
[中图分类号]D63 [文献标识码] A
非物质文化遗产(以下简称“非遗”)是一个国家乃至世界极其珍贵的文化资源。2003年11月,联合国教科文组织通过了《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约》,标志着非物质文化遗产国际保护在世界范围内展开。中国非物质文化遗产资源丰富,但由于我国长期以来向物质文化遗产倾斜,使得非物质文化遗产立法保护真正始于20世纪90年代末。在近30年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历史进程中逐步建立起以原中华人民共和国文化部(2018年3月重组更名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文化和旅游部)、中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中心与中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协会为主要保护机构、《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为法律保护核心、以“国家 + 省 + 市 + 县”四级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为主要保护制度并包含大量法律法规、规章制度等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体系。党的十八大以来,习近平总书记对文化遗产保护高度重视,多次前往山西、陕西等文化遗产积淀丰厚省份考察调研,并就文化遗产保护作出重要指示;党的十九大将“加强文物保护利用和文化遗产保护传承”作为坚定文化自信的重要部分写进报告中,以推动实现中华优秀传统文化的创造性转化和创新性发展。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对传承发展非物质文化遗产给予高度重视并对非遗代表性传承人满怀关怀与期望;2020年10月《中共中央关于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四个五年规划和二〇三五年远景目标的建议》提出,强化“非物质文化遗产进行系统性保护,加强各民族优秀传统手工艺保护和传承”,在规划纲要编制中落实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传承和开发利用的具体要求。
一、我国非遗法规保护体系发展30年
(一)20世纪90年代前后:非遗保护工程起步,非遗立法思想萌芽
我国物质文化遗产立法保护最早可追溯至清末,[1]而非物质文化遗产立法保护起步较晚,至今不过30余年时间。改革开放前,我国文化遗产保护的重心在物质文化遗产领域,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仅体现在民间文艺领域,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的近30年间,民间文学等‘非遗’只是作为政治构成而存在的集体创造”,[2]非遗保护并未上升至立法层面,非遗内涵与种类也没有如今饱满明晰。1950年,中国民间文艺研究会成立,开始了“以民间文学、民间艺术、民间文化为主要研究对象,对民间文艺进行研究、表演、创作、教学、出版、捜集、釆风”,广泛搜集我国现在及过去的一切民间文艺资料、运用科学的观点和方法加以整理和研究的工作;[3]1958年开始“三选”(民间故事选、民间叙事长诗选、民间歌谣选)工程。[4]
改革开放后,政府、学界与民间组织逐渐认识到非遗的巨大历史价值,逐步建立起开展“抢救性保护”的传承意识,共同完成了诸多非遗保护工程,并在此基础上催生出非遗保护立法的萌芽。如1979年由原文化部、国家民委及中国文联共同发起的“中国民间文艺十大集成志书编纂出版工程”,为非遗保护及其立法工作积累了大量极为珍贵的一手资料,提供了有力的学术支持;[5]1984年5月,原文化部、国家民委、中国民协联合下发《关于编辑出版〈中国民间故事集成〉〈中国歌谣集成〉〈中国谚语集成〉的通知》,开启了一项宏大的民间文学抢救编纂工程;[6]20世纪90年代中期,由众多民间美术学者编纂的14卷本《中国民间美术全集》出版;从90年代末开始,湖南美术出版社陆续出版了《中国民间剪纸》《中国民间木刻版画》《中国民间美术观念》等书,其中相当一部分内容运用到了“非物质文化遗产”这一概念。[7]
(二)20世纪90年代末:“先地方,后中央”从无到有推进立法工作
1997年《传统工艺美术保护条例》的颁布,开启了我国非遗保护的立法之路,但真正意义上的非遗立法保护工作始于地方。20世纪90年代末,非遗立法保护尚未形成社会共识,考虑到民间文化的广泛性与立法适配性等原因,全国人大教科文卫委经考察决定率先在云南省尝试“先地方,后中央”的非遗立法工作。在中央统一领导下,云南省人大常委会有关部门会同云南省文化厅、省民委、省旅游局等有关职能部门组织领导专家学者形成起草小组,开展云南非遗立法的调研与起草工作,并于2000年6月全票审议通过《云南省民族民间传统文化保护条例》,为日后在全国范围内展开的大规模非遗立法工作积累了宝贵经验。各地纷纷学习“云南经验”,考察国外保护民族民间文化的立法成果,加快当地民族民间文化立法工作进程。在《云南省民族民间传统文化保护条例》出台后数年间,贵州、福建、广西、宁夏、江苏、新疆等地都相继出台民族民间传统文化保护条例,各地区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水平显著提升,为后期非物质文化遗产在全国范围内进一步开展立法保护工作奠定了基础。[8]
(三)21世纪初至今:非遗法律保护体系逐步走向成熟
1.《非物质文化遗产法》诞生,非遗法律保护工作进入快速发展时期
《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于2011年问世。这部重要的法律经历了以民族民间传统文化为保护对象的综合整体性保护,到确定“非物质文化遗产”概念与内涵的具体保护发展历程,但《非物质文化遗产法》并未对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权属划分、权责认定等问题做出定论。
随着以云南、贵州等地为代表的地方民族民间传统文化保护立法发展初见成效,全国人大教科文卫委员会与原文化部将国家层面民族民间传统文化保护立法工作提上日程。 2002年8月,原文化部经过反复实地调研论证,向全国人大教科文卫委员会报送了第一份国家级传统文化保护法律初稿《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民间传统文化保护法(建议稿)》,后又在此基础上进一步对法律保护的对象与权责、保护工作具体制度与运行等内容进行界定,其中便包括众多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内容。2004年我国加入联合国《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国际公约》后,“非物质文化遗产”一词逐渐代替了“民族民间传统文化”,在此期间形成的《民族民间传统文化保护法》草案也相应改称为《非物质文化遗产法》。2006年9月,原文化部将《非物质文化遗产法(草案送审稿)》报请国务院法制办审议,并在2010年完成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等立法程序,于2011年2月进行三审表决通过。
2.非遗保护体系基本成熟,非遗传承迎来新局面
随着《非物质文化遗产法》的制定,我国自上而下逐步建立起以政府为主导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体系,并努力推动中国非遗走向世界。
第一,确立政府主导地位,明确政府职责,建立科学合理的政府管理模式。2005年国务院办公厅颁布的《关于加强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提出“政府主导、社会参与”工作原则,要求“发挥政府的主导作用,建立协调有效的保护工作领导机制”,指出“属地管理,分级负责”,不断加大非遗文化保护工作的经费投入、人才培养和宣传力度;2011年颁布的《非物质文化遗产法》进一步明确了政府在非遗保护中的主导作用,将各地政府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责任法律化。
第二,建立“国家+省+市+县”四级非遗代表作名录体系,动态保护传统文化生态群。《意见》提出建立非遗代表作名录体系,推进非遗研究、认定、保存和传播,加强非遗知识产权保护,在传统文化生态保持较为完整并具有特殊价值的村落或特定区域进行动态整体性保护;同年12月国务院又颁布了《关于加强文化遗产保护的通知》,强调建立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体系,并对列入非遗名录的代表性传承人有计划地提供资助以鼓励支持,同时对少数民族文化遗产和文化生态区进行动态性整体性保护。自2006年起,国务院先后发布四批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名录,总计9类1372项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不含扩展项目),[9]此外各地还认定了数以千计的各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
第三,增强非遗代表性传承人传承活力。国务院颁布《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认定与管理办法》,鼓励和支持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开展传承活动;中央和地方财政对代表性传承人传习活动给予补助,妥善管理国家级代表性传承人补助费,用于补助国家级代表性传承人开展传习活动的支出;[10]实施中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群研修研习培训计划;[11]对急需保护的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和传承人进行抢救性保护。[12]
第四,积极推动联合国教科文组织相关遗产名录申报与保护工作。2006年原文化部颁布《世界文化遗产保护管理办法》,截至2020年12月,我国被列入联合国教科文组织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名册)项目共计42项(其中人类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34项),数量位居世界第一,这无疑是构建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国际化保护体系、推动我国非遗文化走向世界、提高国家传统文化影响力、提升我国人民文化自信的重要举措。
二、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30年取得的成效
(一)中国加入世界文化遗产公约与非遗保护国际化
在保护传统非遗、提高社会关注度和影响力的基础上,我国积极履行加入《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约》的义务和承诺,加强对非遗保护工作的总体思考和顶层设计,在政府推动下积极申报世界非遗项目。中国传统文化也被越来越多的国家和民族认识与接纳,为国际社会提供了“中国经验”。
此外,我国不断积极推动非遗“走出去”。一方面创新非遗形式,通过政府支持,国家间非遗文化民间团体协会海内外交流,举办国际非物质文化遗产节、非物质文化遗产博览会、合作交流论坛及其他重大宣传展示活动等形式传播我国非遗文化;另一方面通过国家间协议宣言,构建良好的非遗国际保护交流氛围,开展非遗国际合作。例如我国与蒙古国联合申报蒙古族长调民歌为“人类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名录”项目,合作开展蒙古族长调民歌的田野调查和保护,并且在联合国教科文组织的支持协调下成立了“亚太地区非物质文化遗产国际培训中心”。
(二)加强对非遗代表性传承人保护
非遗是以传承人所从事实践活动为主要载体的“活”的文化形态。确保非遗的“活态传承”,是《非物质文化遗产法》规定的非遗保护工作重要原则之一。各级非遗传承人肩负着延续传统文脉的使命,保护传承人是非遗保护工作中不可缺少的重要环节。
2018年5月,文化和旅游部认定了第五批国家级非遗代表性项目代表性传承人,至此我国共有国家级代表性传承人3068人。2019年12月文化和旅游部发布《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认定与管理办法》(以下称《办法》)并于2020年3月1日起施行,《办法》总结了十余年来我国非遗代表性传承人认定与管理的经验与成果,将工作中形成的一系列理念和行之有效的经验予以固定和规范,明确了国家级非遗代表性传承人认定与管理的指导思想与工作原则,对传承人认定条件和程序、传承活动的进行以及动态管理等问题进行规范和完善。
此外,各地文化部门积极主动管理、收集非遗资料,为传承人教授传习非遗提供物质条件,资助传承人开展传习活动,通过部门影响力征集非遗作品、建立档案,并定期组织不同地区、组织之间传承人开展交流学习活动,积极帮助代表性传承人完成授徒传艺等传承活动。
(三)文旅融合下推动非遗商业化发展
过去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与开发工作主要集中于对非遗的普查、登记、补贴、展览、传承等内容,例如,为妥善开展对我国民间非遗文化的系统性保护,2005年至2009年间原文化部在全国范围内领导部署了一次大规模全面非遗“摸底”普查工作,普查非物质文化资源总量近87万项,走访民间艺人115万人次,此次普查工作为后期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体制的建立及法律法规的出台奠定了资源基础。各地文化部门虽已普遍建立资源档案库对普查成果进行整理研究上报公布,并通过数字化手段形成联动数据库,但并未在此基础上利用已有信息资源对非物质文化遗产进行进一步开发利用。
“合理利用、传承发展”是保护非遗的指导方针。在商品经济时代,非遗商业化开发利用不仅能够增强其生命力与传承活力,而且还是改善非遗项目生存状况、增强全社会保护非遗意识、提高古老传统文化弱势地位的重要环节。要确保非遗“生命力”永续,利用数字信息化技术发展新兴数字文化新业态,推进文旅融合背景下的非遗保护工作,如2021年3月30日四川省非遗保护中心和重庆市非遗保护中心签署《推动成渝地区双城经济圈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共建合作框架协议》,共同构建川渝两地非遗保护传承体系,提出培养非遗品牌,共同构建“川渝两地非遗特色文化旅游资源”“全面赋能‘巴蜀文脉’人文旅游、‘巴蜀风韵’民俗旅游、‘巴山蜀水’生态康养等十大巴蜀特色优势产业集群”,让非遗项目保护与产业发展相辅相成。
(四)非遗文化保护与传承促进乡村振兴
党的十九大报告提出“实施乡村振兴战略”,将乡村全面发展放在政府工作的首要地位,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的《乡村振兴战略规划(2018—2022年)》也提出“坚持乡村全面振兴”。乡村文化建设是乡村振兴战略的重要组成部分,乡村非遗保护与传承的持续开展,盘活民间非遗文化资源,激发乡村地区文化发展活力,传承非遗文化成为助力乡村振兴、加强农村思想道德建设、弘扬中华优秀传统文化、丰富乡村文化生活的特色途径。[13]
近年来多地致力于探索通过非遗特色保护方式走上乡村振兴道路,如“非遗+文旅”“非遗+产业”“非遗+互联网”等保护与传承模式,以及“文化惠民”技术培训扶贫助力乡村地区文化产业发展,紧贴时代需求形成非物质文化遗产成熟产业链,扩大当地非遗文化影响力,吸引更多当地村民从事非遗文化相关产业,“一村一品”发掘优势资源,因地制宜建设当地脱贫攻坚支柱性产业。当地政府推动乡村地区非遗文化发展精准定位,建设极具代表性意义非遗保护“示范村”“传承点”,通过产业产品、文化节日、展览交流、传承人培训等方式支持当地特色非遗保护、研究、示范、创新,促进非遗文化有效传承,推动非遗文化的代际传播与同辈传播,实现非遗文化保护与发展双赢、乡村经济振兴与文化振兴双路径并行。
(五)建立起非遗生产性保护与区域性整体保护新模式
随着我国非遗保护理念不断深入,从实践出发充分挖掘非遗的内涵与价值,我国开始对非遗及其外部孕育环境进行“生产性保护”与“区域性整体保护”。
“生产性保护”是我国非遗保护的主要方式之一,是指在具有生产性质的实践过程中,以保持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真实性、整体性和传承性为核心,以有效传承非物质文化遗产技艺为前提,借助生产、流通、销售等手段,将非物质文化遗产及其资源转化为文化产品的保护方式。[14]原文化部先后于2011年10月和2014年5月公布了两批合计100个国家级非遗生产性保护示范基地。此外,在2007年至2018年间我国共先后获批设立21个国家级文化生态保护实验区(2020年又增设两处),对“历史文化积淀丰厚、存续状态良好,具有重要价值和鲜明特色的文化形态进行整体性保护”,[15] 对于“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集中、特色鲜明、形式和内涵保持完整的特定区域,当地文化主管部门可以制定专项保护规划,报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行区域性整体保护”。2007年6月设立,保护范围为福建省泉州、漳州、厦门三个市及所辖12区、4市(县级市)、13县(含金门县)的闽南文化生态保护实验区,成为我国第一个国家级文化生态保护实验区。国家级文化生态保护区的建立对推动非遗整体性保护和平衡性传承发展,增强民族自信心和凝聚力有着重要的探索与实践意义,这也是中国在符合国情条件下非遗保护领域的一大创举。
(六)数字时代下创新非遗保护利用新形式
早在2005年“保护为主,抢救第一”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原则提出后,我国政府已开始主导对濒危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和年老体弱代表性传承人开展数字化保护措施,通过数字化信息手段对现有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与传承人传承内容进行信息转化。
为推动非遗文化进一步记录、保存和传播,2006年中国艺术研究院设立“中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数字化保护中心”,并建设开通了“中国非物质文化遗产网”和“中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数字博物馆”,承担起“中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数字化保护工程”“非物质文化遗产数字化保护系列行业标准制定”等数字化保护项目建设,“利用数字技术全面、真实、系统地记录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相关情况,生成文、图、音、视、三维动画等多类型的数字资源成果,建立相关数据库,并从中归纳提炼,形成具有专业指导意义的数字资源采集标准规范,为全国非物质文化遗产资源互通共享奠定坚实基础”。[16]
在数字化与“互联网+”新的历史背景下,非遗数字化保护将更加凸显其重要意义并将呈现出多维度发展趋势。深入贯彻非遗文化传承大数据理念,依托大数据技术整合碎片化非遗资源,洞察非遗项目发展保护趋势,为决策者提供智力支持与信息支撑,提升非遗文化资源保护的有效性及深度,提升现有数字化、信息化数据库的联动性、智能性,从而打破部门、地区、机构及上下级之间存在的信息壁垒和资源孤岛,整合多方资源实现各地非遗数据库信息融汇共享;在完善基础数字化保护的过程中推动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数字化保护从“从被动的、模仿的、平面的、局部的传承到互动的、体验的、立体的、全面的传承演变,[17]通过改造非遗文化产品、丰富非遗文化产品数字化表现形态从而弘扬非遗文化影响力。
三、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与保护中亟待解决的问题
(一)“两创”方针下,正确处理非遗保护传承与创造性发展之间的关系
30年来,我国已初步建立起较为完整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法律体系,是以《非物质文化遗产法》为核心,由国务院法规、国务院各部委规章、地方性法规规章、国际公约与相关文件为细化补充,涵盖行政法保护、刑法保护以及民法保护等多个部门法的非遗保护法律体系。但仍存在许多问题,如,现行非遗保护法律体系仍需进一步完善;现有法律规章制度难以满足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多元现实需求,地方性法律法规与上位法之间存在冲突,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中私益主体保护与行政保护的关系不明确,现行非遗代表性传承人认定与管理办法的规定不完备,法律责任不明确;《非物质文化遗产法》与其他部门法的衔接方面仍有不足,各地对于上级法律法规的执行落实不到位,地方立法存在应付性、临时性,缺乏统筹规划,地方对于不同级别非遗项目传承人法律保护经验不足;等等。因此,正在启动的《非物质文化遗产法》修订工作需要对相关问题进行回应,同时要加强非遗法律保护理论问题的研究与思考,加快非物质文化遗产在行政法律保护领域实施细则的出台,有益探索非遗保护利用与保护的创新模式。
“两创”方针下,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得到促进和发展,与此同时,非遗法律保护模式的创新问题被提上议程。近年来有关非物质文化遗产知识产权法律保护的讨论未曾间断,比较著名案件如“乌苏里船歌”案(2003)及“安顺地戏”案(2011)等司法处理含糊不清,不能很好划分权利边界,现有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法律模式过于单一,行政与私法保护尚未建立衔接机制,难以对其进行全方位保护。仍在制定中的民间文学艺术作品著作权保护条例便是对于非物质文化遗产著作权保护的尝试。2019年最高院发布指导性案例80号“民间文学艺术衍生作品的表达受著作权法保护的条件”指出“民间文学艺术衍生作品的表达系独立完成且有创作性的部分,符合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特征的,应当认定作者对其独创性部分享有著作权”,为非物质文化遗产的著作权保护打开了思路。
(二)“两创”方针下,非遗活态传承与创新关系有待进一步厘清
2017年1月出台的《关于实施中华优秀传统文化传承发展工程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第一次以中央文件形式专题阐述中华优秀传统文化传承发展工作。《意见》指出“实施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发展工程,进一步完善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制度”,坚决贯彻习近平总书记提出的“创造性转化和创新性发展”。[18]正确处理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传承与创造性发展之间的关系,要求我们将陈旧的非遗表现形式加以改造,赋予其新的时代内涵和表达形式,按照时代新进步新进展,对中华优秀传统文化的内涵加以补充、拓展、完善,增强其影响力和感召力。
非物质文化遗产具有活态性与开放性。非遗不仅要传承,而且要在创新中传承,这是时代发展的需求。我国对非遗保护长期定位于“抢救性保护”,将重点聚焦于对传统非遗的记录与修复工作,一定程度上忽视对其内涵的深度挖掘及创新。经过近30年系统性保护传承,非遗逐步摆脱濒临失传的命运,部分非遗在现有保护和传承的基础上创新条件不断成熟。一方面,非物质文化遗产急需回应市场经济给民族文化带来的巨大冲击,寻找数字技术时代生存空间;另一方面,物质生活水平不断提高使得民众具有更高的文化生活需求及更强烈的民族文化意识,激发非物质文化遗产内生创新动力。2017 年3 月《中国传统工艺振兴计划》也强调“立足中华民族优秀传统文化……,使传统工艺在现代生活中得到新的广泛应用,更好满足人民群众消费升级的需要”。
近些年来,在国家及社会各界共同推动下,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及利用的创新及发展虽已有实质性进展,但也出现了不少问题。比如,在市场经济下,非物质文化遗产过度商业化开发难以最大限度保证自身民族文化纯粹性和独立性;在非物质文化创新性保护的过程中,用何种方式挖掘非遗保护价值、推进保护对象的历史真实性、风貌完整性及生活延续性,如何在保护过程中促进传统与现代特征融合;[19]各地如何因地制宜确定非物质文化遗产优势发展项目,统筹规划非遗保护工作战略和实施方案,探索“地方性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特色路径”,推动非物质文化遗产有序传承。此外还存在着诸如地方创新保护经费不足、创新性发展缺乏人才推动力、地方政府不重视或难以把握当地特色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与发展的科学路径等一系列实际问题。
四、新时代非遗保护的未来:传统与创新耦合
30年来,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构建起相对丰富的理论体系,立足于中国国情,积累了宝贵经验。总体来看,在接下来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中,要牢牢贯彻习近平总书记提出的“两创精神”,以“文化两创”引领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推动非物质文化遗产“创造性转化、创新性发展”,正确面对传统与现代交融的文化发展新背景,“一切历史都是当代史”,让非物质文化遗产在当代生活中迸发出发展新动力。
(一)遵循新时代背景下非遗保护发展内在规律,多措并举提升保护水平
在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中,要切实把握时代背景与文化发展内在规律,将非遗保护工作嵌入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文化强国建设的大背景下,将完善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体系的工作目标全面融入国家治理能力和治理水平现代化进程。“要加强对中华优秀传统文化的挖掘和阐发,使中华民族最基本的文化基因同当代中国文化相适应、同现代社会相协调”。[20]对于社会环境与物质资源尚未达到保护要求的地区来说,灵活设立当地非遗保护标准,加大上级政府支持力度并加强区域间、组织间、社群间非遗保护合作,对于条件成熟地区或文化基础较好区域,非遗保护与利用应采取多手段、多途径、多方面创新发展,发挥起非遗保护区域示范作用,推进各地区分片分级分步做好非遗保护工作,同时也要重视在原生态、原环境中保护传承、保育培育非物质文化遗产,生产性方式保护、文化生态整体性保护等多项举措并举。加强非物质文化遗产生态保护区以及非物质文化体验馆等非物质文化体验社区群建设,“浓缩”非物质文化保护应有之义,探索非遗保护的科学之道路。
(二)完善相关的法律法规,积极应对新问题
要加强对于《非物质文化遗产法》修订的立法论证,加快民间文学艺术作品著作权保护条例的出台进程。进一步发挥《非物质文化遗产法》作为非遗保护核心法律的重要引领指导作用,加强《非物质文化遗产法》相关配套措施建设,针对非遗保护的时代需求对个别条款及时做出细化调整,积极探索非物质文化遗产行政保护与民事保护的协调机制,结合司法实务中非遗保护案例,梳理清晰法律关系,尽快形成统一共识,推动《非物质文化遗产法》的修订及民间文学艺术作品著作权保护条例早日出台。
(三)进一步提高非遗传承人待遇,构建非遗传承人保护体制新内涵
应将改善非遗传承人现状工作纳入非遗保护工作的重点项目,非遗传承人在非遗保护中所肩负的使命不言而喻,其在传承过程中所承担角色的重要性不亚于非物质文化遗产本身。然而非遗保护实践中却存在传承人生活困难、传承经费补贴与经费需求不匹配导致传承人流失、传承工作难以为继等情况。中央政府应在现有《非物质文化遗产法》和《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认定与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基础上,进一步推进相关条款的细化工作,为非遗传承人开展传承工作提供更加有力的物质基础保障和规章制度便利。同时在现有制度基础上进一步完善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激励机制,构建“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人才体系”,集中发挥非遗传承人传承“合力”,合理设计相应人才评价机制,适度参照其他类型人才引进办法给予杰出非遗传承人资金、落户等特定方面优惠政策,激发传承人内在传承动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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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文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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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项目]国家社科基金后期资助“文化遗产数字化的知识产权问题研究”(19FFXB039)。
[作者简介]易玲,中南大学法学院教授,中南大学中国文化法研究中心研究员;肖樟琪,中南大学法学院硕士研究生;许沁怡,中南大学文化法研究中心研究人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