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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市生态环境局江岸区分局机关设3个科室,市综合执法一大队与市生态环境局江岸区分局实行“局队合一”。 一、办公室 1.负责统筹分局党建工作。承担分局党总支日常工作,指导各基层党支部抓好党的政治、思想、组织、作风、纪律和制度建设,协助分局党组做好民主生活会和中心组理论学习等工作,统筹分局意识形态管控工作,配合做好上级政治巡视巡察和专项巡察工作。 2.负责分局纪检工作。组织落实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倡廉、作风建设工作任务,承担党风廉政来信来访的接待和投诉受理、行风政风评议(双评议)和履职尽责管理等监督性工作的组织实施。 3.负责分局机关政务综合协调和监督检查,组织协调机关日常工作,协调分局领导公务活动。 4.负责拟订分局机关工作制度并监督执行,统筹分局机关政务值班工作。 5.负责分局机关文电、档案、密码、印章、机要、保密等工作。 6.负责组织编撰分局大事记、环境年鉴等;牵头组织政务督查、建议提案办理等工作。 7.负责重大综合性会议和活动的组织协调,承担生态环境重大综合性文稿和党务综合性材料、重要文件起草工作;组织协调分局党组会、局长办公会、行政办公会等会议并督办议定事项落实。 8.负责分局党组、行政的重要文件、工作报告以及上级领导重要讲话材料的审核工作;负责收集、整理、分析生态环境保护的重要信息。 9.牵头市局、区委、区政府对分局重要工作检查考核工作;组织分局系统的目标责任制考核工作。 10.负责分局机关事务工作。承担机关办公用房(房产)、公务用车、职工食堂、安全保卫、爱国卫生管理工作,统筹机关办公用品和办公设备(设施)的采购和维修、公务接待工作。 11.负责分局系统的机构设置、职能配置、编制管理以及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工作。 12.负责分局系统干部人事工作。组织干部选拔任用、政治审查、履职尽责考核和监督管理工作;统筹专业技术职务资格认定、评审、聘用和管理工作;核定干部职工工资及医保、养老等福利待遇;协助市局做好干部人事档案管理工作。 13.负责离退休干部的日常服务与管理工作,协调落实相关政治待遇、生活待遇,承担离退休干部的走访慰问、医疗保健、后勤服务等工作。 14.负责配合省、市环境保护政府奖评选表彰工作,参与生态环境保护社会表彰工作和国际环境奖项推选工作。 15.负责分局财务资金管理和审计工作。组织编制部门预算和财务决算,指导并监督预算执行和预算绩效管理;指导并监督分局财务制度的落实;负责核发人员薪金、规范津贴补贴管理、申报个人所得税等工作;负责内部审计工作,组织协调部门预算审计和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等工作;统筹环保专项资金的管理。 16.负责分局机关国有资产财务管理和固定资产工作,指导和监督各科室、各单位国有资产(固定资产)财务管理。 17.承担分局工会、共青团、妇工委等群众组织的组织协调工作。 18.配合主管部门推进统一战线、文明创建、国家安全、扶贫帮扶等专项工作;归口管理分局法律顾问工作。 19.完成分局交办的其他任务。 二、综合审批科 1.负责统筹区域大气、噪声污染防治工作,承担区改善空气质量办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区域大气环境质量改善目标的检查、督办、考核,承担大气生态补偿考核工作。 2.负责拟订并实施重污染天气应对措施,承担重大活动大气环境质量保障工作,组织开展区域大气污染联防联控。 3.负责应对气候变化工作,组织拟订控制温室气体排放、推进绿色低碳发展、应对气候变化的目标、政策、规划、制度并指导实施。 4.负责统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和排污权交易的综合协调管理。 5.负责统筹区域生态环境准入的监督管理。 6.负责组织实施“三线一单”;负责按权限审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配合市局开展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技术复核,组织开展建设项目环境影响后评价,指导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网上备案工作。负责权限内的危险废物经营许可审批和危险废物收集经营许可证审批。 7.负责统筹区生态环境行政许可和政务服务改革(“一网通办”)工作。 8.负责排污许可证、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辐射安全许可证发放和管理工作。 9.负责指导协调新建项目环境社会风险防范化解,协调处理生态环境“邻避问题”。 10.配合主管部门推进城市综合管理、“放管服”改革(行政审批改革、“四办”改革)、绿色发展、高质量发展、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淘汰落后产能、招商引资等相关工作。 11.完成分局交办的其他工作。 三、监督管理科 1.负责区环境保护委员会办公室日常工作,统筹区域生态环境目标责任制的组织、协调、考核工作。 2.拟定全区配合中央和省委生态环境保护督察以及各类专项督察等工作制度、工作计划、实施方案并组织实施;协调推进中央和省委生态环境保护督察等反馈意见整改工作;负责生态环境督察结果和问题线索移交移送、责任追究及其相关协调工作;组织实施区域环保督察反馈意见整改目标的检查、督办、考核。 3.协调监督生态环境保护“党政同责、一岗双责”落实情况;根据有关部署,归口管理区级生态环境保护“一票否决”、挂牌督办及约谈等工作。 4.负责区域污染防治攻坚战、生态环境综合整治、长江大保护十大标志性战役、长江经济带绿色发展等工作的统筹协调;牵头起草上述相关工作的规划、计划、制度和综合性文字材料,负责综合调度、汇总、考核等工作。 5.负责统筹生态环境统计工作。 6.负责统筹区域水污染防治工作,组织实施区域水环境质量改善目标的检查、督办、考核,承担水环境生态补偿考核工作。承担江河湖泊排污口的审批工作。 7.负责组织编制区域生态环境规划专项规划,统筹全区其它专项规划计划涉及生态环境篇章的拟制。 8.配合主管部门推进生态文明体制改革、优化营商环境等相关工作。 9.完成分局交办的其他工作。 四、综合执法一大队 1.组织开展固定污染源、移动污染源等方面的监督执法检查,组织开展污染防治、生态保护、核与辐射安全等领域的监督执法检查,依法查处生态环境违法行为。 2.负责固体废物(含危险废物)、化学品、重金属、核与辐射安全等监督管理工作。 3.负责组织对建设项目落实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和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企事业单位落实排污许可制度等进行现场检查、执法。 4.负责组织生态环境违法行为的立案调查、责令改正、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等具体工作。 5.组织对发送分局的法律、行政法规及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草案提出有关生态环境方面的意见;负责法律法规、政府规章和政府规范性文件等解释的协调工作,配合司法机关做好司法解释工作。 6.负责党内规范性文件备案等党内法规有关工作,指导依法行政工作,承担普法工作;承担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查工作,组织开展有关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清理和法规后评估。 7.负责分局机关行政复议、行政应诉、国家赔偿等工作,依法推动社会组织和有关机关开展生态环境公益诉讼,承担行政执法决定的法制审核工作。 8.组织起草生态环境重大政策建议,拟定并组织实施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环境信用体系建设等制度,归口管理环保守法证明等事项。 9.负责联合公安机关、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等部门,做好行政执法和刑事司法衔接的具体工作,依法打击破坏生态环境犯罪。建立健全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部门与其他行政执法部门的联合协作机制。依法配合税务部门开展环境保护税征收管理工作。 10.运用移动执法系统组织开展生态环境保护领域“互联网+监管”、“双随机、一公开”等日常监管工作,负责牵头组织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建设。 11.负责生态环境应急管理和风险防控工作,承担突发环境污染事故、生态破坏事件和辐射环境事故应急预案编制备案、预测预警及应急演练工作;指导企事业单位开展突发生态环境事件风险评估、应急预案编制备案、环境社会风险防范化解和应急演练工作。 12.负责突发环境污染事故、生态破坏事件和辐射环境事故的现场应急处置、信息通报、损害评估和事件调查及善后处置工作, 承担既有项目环境社会风险防范化解工作,组织实施生态环境反恐工作。 13.负责做好分局职责内的排污口管理工作,承担入江入河排污口排查整治工作。 14.负责贮存危险废物超过一年的批准。 15.承担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其他综合行政执法职责和涉及监督执法检查的专项行动。 16.配合主管部门推进法治建设、扫黑除恶、平安建设(社会综合治理)、安全生产(含相关专业委员会)、“双随机、一公开”、“互联网+监管”、清洁生产、质量强区、爱国卫生(创卫、传染病防治、疫情防控)、反恐、禁毒、防汛抗旱、成品油整治、防震减灾、禁塑、垃圾分类、公共资源交易、建设中部金融保险中心、河湖长制、城市黑臭水体治理、河道采砂管理、化工企业关改搬转、打击假冒伪劣商品等涉及监管执法专项工作。 17.完成分局交办的其他任务。 办公时间:工作日,8:30--12:00,14:30--17:30 投诉电话:12369 联系电话:(027)82709417  (027)82722122 地址:武汉市江岸区六合路32号江岸区环境保护局 邮政编码:4300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