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心耕|裁判者说:法官庭审解决问题能力和裁判文书说理能力的养成

法官庭审解决问题能力和裁判文书说理能力的养成 - 心耕|裁判者说 - 编者按 每个人都是耕作自己心田的农夫,播下幸福的种子,辛勤耕耘,静待花开,时光便有了意义。 对于法官而言,自从披上法袍,公正就是那颗嵌入心中的种子,裁判就是“那块田”,无惧风雨,勤劳耕耘,司法便有了温度。 裁判是法官的名片,更是伴随法官一生的作品,所作出的裁判要经得起实践、人民和历史的检验! 行而不辍守护公正,履践致远不断前行,思想的碰撞产生智慧的火花,让我们听听“裁判者们”的用心耕耘的声音! 李霖 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员额法官 习近平总书记在党的二十大报告中提出,深化司法体制综合配套改革,全面准确落实司法责任制,加快建设公正高效权威的社会主义司法制度,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党的十八大以来,以司法责任制为核心的审判权力运行体系基本形成,公正高效权威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司法制度更加成熟定型,人民群众的司法获得感和满意度明显增强。但也应清醒地认识到,现阶段法官司法能力不足与人民群众不断增长的司法需求之间仍存在着紧张关系。如何以公正高效权威的司法裁判定分止争、回应期待、引领价值、推动法治,既是司法改革对每一名法官提出的必然要求,也是提升司法公信、改进司法形象、树立司法权威的有效方式,更是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的基本保证。庭审解决问题和裁判文书说理是法官诸多能力中的核心内容,以下结合个人的审判工作经验,就法官上述两项能力的养成谈些许认识。 一、做好每一个司法裁判是法官安身立命之本 罗纳德·德沃金在其著作《法律帝国》中曾写到:“法院是法律帝国的首都,法官是法律帝国的王侯。”法官之所以享有如此崇高的地位和威望,是因为法官通过一个个司法裁判向当事人和公众“运送正义”,构筑了社会公平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司法裁判首先具有个案定分止争的作用,同时还具有保证法律的指引和预测,引领社会价值的功能,会对当事人以外的社会主体产生广泛影响,形成系统性的社会效果。法官是依法行使国家审判权的审判人员,其最大的价值莫过于裁判好经手的每一个案件。唯有做好每一个司法裁判,忠实捍卫公平正义,法官才能赢得人民群众的信任、尊重和支持,也才对得起头顶的国徽和内心的良知。 二、庭审解决问题和裁判文书说理是做好裁判的鸟之两翼 司法裁判是用说理来解决纠纷的活动。法官不仅要告诉当事人和社会公众裁判结果,更需要明示裁判的依据和理由。司法权运行过程实质上是判断形成的过程。而法官必须基于一定的要素,才能作出相应的裁判。法官通过诉讼程序的开展,获取裁判所需要的事实、法律等各项要素,在要素齐备后运用逻辑推理和法律论证形成裁判结果,在撰写裁判文书过程中对上述要素作出适当的安排和处理,向当事人和全社会公布裁判结论和理由。 事理、法理、情理和文理是创造司法裁判的基本要素。法官首先需要获得上述要素,并在加工后向当事人和社会公众展示,以获得其对裁判结论的接受和认同。法官的庭审解决问题能力和裁判文书说理能力就是围绕获得和处理上述要素的核心能力。庭审解决问题是裁判文书说理的基础和前提,通过庭审获得所需的要素为裁判文书说理提供依据;通过裁判文书说理将庭审获取的要素融入司法裁判,以体现庭审的功能,两者统一并服务于司法裁判。 三、以庭审为中心获取事理 司法裁判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事实是裁判的基础要素。法官获取事实应以“庭审为中心”,着重在庭审中查明事实。民事案件审理中,需要通过当事人的陈述、举证和调查等方式最大可能还原客观事实,塑造司法裁判的事实查明部分。法官在庭审中须做好如下几方面工作。 1.无争议事实的固定。总结固定无争议事实,以“求同存异”的方式缩小庭审调查范围,提高庭审效率。 2.重要内容的审查。法官须主动审查当事人主体资格、法律关系的性质和效力等事关程序推进和实体处理的问题,以确保庭审的实际效果。 3.争议焦点的归纳。争点的重要性不仅内化与司法逻辑,同样在裁判技术方面也得到体现。争点的总结准确与否直接影响当事人是否可以围绕争议焦点进行诉讼攻防,在庭审中解决争议问题。法官争议焦点归纳能力的欠缺一直是制约庭审发挥实质作用的重要原因。 4.证据的审定。全面联系地看待各个证据,对证据与事实的关联程度以及各证据间的联系等方面进行审查,同时还应结合逻辑推理和日常生活经验法则作出评判。 5.庭审的总结。庭审总结是对庭审成果的固定和后续工作的计划。及时总结归纳庭审有助于诉讼信息公开,实现与当事人的沟通对话,引导当事人调整策略。 四、以精准的法律解释阐明法理 法官在获得事实要素后,需要依据法律规定论证说理,对裁判结论正当化。法官应向当事人说明裁判所依据的法律以及适用法律的理由。所谓“法律未经解释而不得适用”,即适用法律的前提是对法律作出准确合理的解释。关于法律解释,根据案情和法律规范的不同可分为三个层次。 1.法教义学下的文义解释。常规的法教义学裁判是将待决事实代入既定规范,通过形式主义的逻辑方法进行演绎推理得出裁判结果。在此过程中,法官主要适用法律的文义解释。 2.法律体系内的论理解释。立法者当时所制定的法律会与不断发展的社会现状不相适应;同时,法律规范本身也会存在隐晦、模糊以及冲突之处,使得法官陷入“难以适法”的困境。此时,法官需要通过目的解释、体系解释对法律的模糊地带予以明确,冲突之处加以选择,实现法律体系内的法律续造,为结果提供正当性论证,有效熨平“法律织物上的褶皱”。 3.利益衡量下的规则创设。当法律规范空白或适用法律规范会产生严重失当后果时,法官面临“无法可适”“适法两难”的窘境。在此之下,法官应当检讨裁判的正当性与合理性,在社科法学的范围内寻找和确定能使得裁判结果符合实质公正,能为公众所接受的路径和理由。同时,要在现有“法律权威”之外为裁判寻求标准和依据,创设新的规则。 五、以社会主流价值观诠释情理 合格的司法裁判不仅要符合法律,也应不悖天理和人情,不与社会主流价值观发生背离。好的司法裁判应当与法理情的相协调。当今中国,最大的情理和社会主流价值观就是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司法裁判情理的阐释应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为中心,同时注意以下问题。 1.正确认识并处理好法律与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关系。依法裁判是司法裁判的第一要义。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是道德层面的要求,是对法理阐释的加强和补充,并不能代替法律作为司法裁判依据的地位。 2.明确区分不同案件类型的适用范围。一般而言,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着重运用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深入推进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裁判文书释法说理的指导意见》所规定的六种类型案件的说理,对于其他类型案件应慎重对待。 3.恰当运用释法说理的方法。运用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说理,实则增加了说理的渊源,需要法官找好找准契合案情的说理切入点,将释法说理引入新的轨道。法官应综合运用多种法律解释方法并注意各解释方法的次序以及与不同案件的匹配度,确保同类案件运用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释法说理的科学性和统一性。 六、以优美的表达展示文理 裁判文书既是司法活动的最终成果,也是语言文字的书面表达。以上所述事理、法理、情理最终均需以文字形式落实到裁判文书中。因而,裁判文书说理应当符合其内在逻辑要求,符合裁判文书体例规范和语言文字形式规范,才能使得受众读懂读透其中的事理、法理和情理,切实感受到公平正义。 1.逻辑严谨,前后一致。裁判是逻辑推理的过程,这就要求裁判文书的事实认定前后吻合、法理阐释内在统一以及情理表达相互协调。 2.体例规范,布局合理。这其中包括裁判文书体例符合基本要求,裁判文书谋篇布局合理,裁判文书内容详略得当。 3.文字表达“信”“达”“雅”。一是裁判文书表达不悖案件事实和法律规范,表达准确无误,不偏不倚。二是裁判文书语言表达通顺畅达,符合语法及用语习惯,字通句顺,没有语病。三是裁判文书遣词造句考究,表达优美自然,说理细致深入。 故不积跬步,无以至千里;不积小流,无以成江海。法官庭审解决问题能力和裁判文书说理能力的养成不是一朝一夕的事情,而须在实践、学习、思考、再实践的过程中长期积淀。每一名法官和有志成为法官的法律人都应当勤于学习、善于思考、精于总结,苦练内功,为做好每一个司法裁判,维护公平正义而不懈努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