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等红头文件才批假?权威回应:错!
- 百科生活
- 2024-11-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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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更新:2024-11-24 04:12:19
11月26日,湖北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七次会议表决通过关于修改《湖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等地方性法规的决定,《条例》中有产假延长60天、新增10天育儿假等规定。目前,该条例已经实施10余天。
近日,一些网友反映
自己咨询休产假、育儿假等事宜时
公司称“要等红头文件下来后再执行”
对此,市人社局
在武汉城市留言板上回应:
用人单位应当执行省人大立法性规定
不存在“需看到红头文件”
“需要区里认可”等说法
“向公司咨询了育儿假,但公司没批。”市民胡女士留言表示,她家宝宝目前1岁2个月,刚刚会走路。她得知新规出台,想将今年的育儿假休了,但公司人事部门工作人员却告诉她:“至今还未看到红头文件,要等红头文件下来后再执行。”
市民黄女士也表示,她10月份刚生了宝宝,目前还在产假中,她向公司申请延长产假,却被告知:“目前未收到区里的通知,需要等细则出台了再说。”
记者注意到,针对网友的上述反映,市人社局劳动关系处工作人员在武汉城市留言板上回复称,《条例》第三十一条“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的妇女,除享受国家规定的产假外,增加产假60天,其配偶享受15天护理假;3岁以下婴幼儿父母每人每年享受累计10天育儿假”之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用人单位应当执行上述省人大立法性规定,不存在“需看到红头文件”“需要区里认可”等说法。如与用人单位就产假延长、育儿假等事项发生争议,可向企业所在地或劳动合同履行地的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武汉城市留言板页面截图
12月7日,记者联系上市人社局劳动关系处工作人员,该工作人员表示,在《条例》出台后,不少企业的确希望人社部门能出台相应的红头文件,再依据文件执行,但《条例》属于地方性法规,不是人社系统内出台的规定,无需下发文件通知,直接从公布之日起施行。
记者采访发现,我市不少企业已经开始执行新规。“我部门一位同事本来产假到11月28日就结束了,但现在刚好赶上了新规,目前假期又延长了30天。”汉口一国企员工李女士介绍,她自己的孩子也才8个多月。上周,办公室工作人员已主动通知她和其他同事:“公司已经下了文件,可以休育儿假了。”她注意到,单位的钉钉等办公系统也进行了相应更新。
市民王女士是东湖高新区生物城一家私企的职工。她告诉记者,其所在公司的办公系统里已经有了育儿假,产假的天数也已经按规定更新,“我们公司一直都比较规范,法定的节假日都可以休。”王女士表示。
12月6日下午
湖北卫健委印发
《〈湖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
有关问题解答》的通知
针对《湖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
有关问题
进行权威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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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卫生健康委办公室关于印发《〈湖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有关问题解答》的通知
各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卫生健康委:
《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湖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等地方性法规的决定》已由湖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于2021年11月26日通过,自公布之日起施行。为准确理解把握《湖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的核心要义,积极回应《条例》实施过程中群众关注的几个热点问题,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经征求省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意见,现将《〈湖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有关问题解答》印发给你们,请各地准确把握政策口径,积极广泛宣传,切实维护群众合法权益,推动《条例》精准实施。
湖北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办公室
2021年12月6日
《湖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有关问题解答
一、关于生育子女数量问题
1.一对夫妻可以生育三个子女,是以生育子女数量还是以生育胎次计算?
答:以生育子女的数量计算,不是以生育胎次计算。
2.再婚夫妻生育子女的数量如何计算?
答:再婚夫妻再婚前生育的子女,不纳入现家庭子女数合并计算。再婚夫妻生育子女的数量,按照再婚后夫妻共同生育的子女数计算,可以生育三个子女。
3.收养的子女是否纳入现家庭子女数量?
答:夫妻再生育子女时,收养的子女不计入生育的子女数。
二、关于产假、婚假问题
1.妇女产假的期限如何计算和确定?
答: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的妇女,除享受国家规定的产假外,增加产假60天。妇女产假的期限应当自批准休假之日起按照自然日连续计算,包含国家法定节假日、休息日。产假视同出勤,工资、奖金照发。
2.修改后的《条例》关于产假的规定实施日期和适用人群如何界定?
答:《条例》关于产假的规定自2021年11月26日(含当日)起施行。适用人群为自《条例》公布之日(含当日)起准备休假或正在休假的符合生育条件的产妇。《条例》公布之日前生育子女的产妇,相关假期已经结束的不予补休。
3.符合法律规定结婚的夫妻,如何享受延长婚假?
答:符合法律规定结婚的夫妻,可以在享受国家规定的婚假外延长婚假,具体办法由省人民政府制定。
三、关于配偶护理假、育儿假、照顾失能或者患病住院老年人护理时间问题
1. 修改后的《条例》关于配偶护理假、育儿假、照顾失能或者患病住院老年人护理时间的规定实施日期和适用人群如何界定?
答:《条例》关于配偶护理假、育儿假、照顾失能或者患病住院老年人护理时间的规定,自2021年11月26日(含当日)起施行。适用人群为当年内准备休假或正在休假的符合条件的对象。相关假期应当在当年内使用,不能结转到下一年度,可以一次性使用,也可以分次使用。
2.配偶护理假的期限如何计算和确定?配偶护理假期间享受哪些待遇?
答: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的妇女,其配偶享受15天护理假。休假时间不包含国家法定节假日、休息日、职业假。护理假期间视同出勤,工资、奖金照发。
3.育儿假的期限如何计算和确定?育儿假期间享受哪些待遇?
答:3岁以下婴幼儿父母每人每年享受累计10天育儿假,从子女出生之日起,按照自然年度计算。育儿假不包含国家法定节假日、休息日、职业假。育儿假的期限按照当年内夫妻实有3周岁以下婴幼儿子女情形确定,不按照子女数量叠加享受。育儿假期间视同出勤,工资、奖金照发。
4. 照顾失能或者患病住院老年人护理时间如何确定?
答:对赡养人、扶养人照顾失能或者患病住院老年人的,用人单位应当提供便利,并给予每年累计不少于10天的护理时间;对独生子女照顾失能或者患病住院老年人的,每年护理时间应当累计不少于15天。护理时间不包含国家法定节假日、休息日、职业假。护理期间视同出勤,工资、奖金照发。
5.产假、婚假、配偶护理假、育儿假、照顾失能或者患病住院老年人护理时间请假需要哪些程序?
答: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向所在单位提出申请,经所在单位审核批准,假期结束后按规定销假。
转自:武汉城市留言板、湖北省卫健委网站、湖北日报 记者:梁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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