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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专业

早8点在县级人民法院开庭,去了在一件普通的办公室里面见到了法官和原被告双方。书记员还没有到之前,法官再详细的了解点关于纠纷的详细内容,并试图调解双方(这种努力自始至终都没停止)。 书记员到后正式开庭,先有原告陈述案情:在保险公司工作期间为被告垫付保险费,一年后被告退保,违约损失却不予赔偿给原告。并拿出保险公司开具的被告退保证明。有法官查看,书记员记录后,被告发言:投保乃被原告纠缠无奈,退保时又没有详细说明损失额度,不相信会有近万的差距,要求原告拿出保险公司的详细账目材料以及正式法律证明。 保险公司不属于国家机构,其资金详细计算方式方便随意对外公开,所以原告无法出具更有效证明,法官马上给该保险公司客服打电话,却被告知:除非本人亲至,否则难以提供详细账目。 法官提议由双方各处3百保证金,然后雇车去该保险公司(在外地)查账,再根据原告出具证据的是否有效来决定退还谁的保证金。被告不愿意,说自始自终都没有见过一分钱,一分实利,现在反而要投钱进去,他是无辜的,怎么可能还要损失呢?不了了之,等法官庭下询问相关专业人士后再择日开庭…… 整个审理过程双方随未其争执,但长达五年的接触已经使其冷面相对。导致审理过程也充满了火药味,法官在明知被告理屈情况下,主动偏袒,为的就是在本地好做人——中国人情味在这里体现的淋漓尽致。 另外由于原被告的法律知识不同程度的缺失,导致很多地方法官都要不停的给双方普及法律常识,例如“谁反对谁举证”什么的,这应该与国人教育程度,以及法律意识淡薄有关。 原被告在审理过程中都有些许无奈和自卑感,缘由不外是把上法庭解决问题当作了很羞耻,丢人的事,毕竟“打官司”这有悖于中国传统观念习俗,很没面子的。 重要的法律核心: 一,我们应该怎样做才能避免这样的经济纠纷案件? 本案开始时被告由于人情关系才“被迫”购买了原告推销的保险,这样就产生了纠纷的隐患。如果我们做事情都能够顺着自己的心思,那以后出了问题也不太会从别人身上找原因,纵使后悔也就不需要去打官司来解决。所以我们的法律是不是可以把人情味给考虑进去呢?这里说的“人情味”其实有点像是中国古代的那种“人治”——他们一个县城也就靠十几个衙役来管理,说到底也就是灵活运用法律,依靠上位者(就是现在的公务员)来判断具体情况。向我上文所说的法官为什么要一直试图调节原被告双方呢?判案肯定会使有一方受损,如果能调节成功,那他所受的指责就可能少一点,至少本乡本土的不会太惹人,大家抬头不见低头见的。可像是美国的法律在运用上比较灵活,而且重案例,但这种情况本来就容易产生自相矛盾的情况,可是如果像现在法律那样把所有的罪行以及惩罚都规定得死死的那样死板的条律恐怕也不能对灵活中国人产生足够好的效果。这样的法律问题恐怕还得专家来掌握这个“人治”与“法治”的度量。 二,在审理过程中怎样做到公正和有效? 所谓公正,也只不过是以大多数的利益来考虑的,所以这样一来,必然会有属于少数派的不心腹,被责难也在所难免,“清官难断家务事”恐怕说的就是这种情况下的极端例子。这起案件中法官试图采用一种“和稀泥”的方式来“善了”此事,虽未成功,但似乎给我们指出了一条现行的道路:尽量减少直接冲突,有问题以协商解决——法院在怎么说也是第三方,给出的结果必然不如当事人双方自己协调出来的完美。 而有效则是指像上文叙述中,很小,很简单的一点事情,就占用了四人(“法官,书记员,原告和被告)的一上午时间——浪费之极!据我观察其中很大一部分时间用于:1,当事人反复叙述案情,企图博得法官好感;2,双方对峙,甚至有起冲突的可能,主要是因为文化素质,以及当时情急,都很冲动的缘故;3,法官不断给双方“普法”——法律常识教育还没有完全普及;4法官个人因素——一个性格比较软弱的人作为法官不免有点婆婆妈妈,这个与国家选择公务员考试的时候的评价标准有没有涉及个人情商有关系。针对以上四点,我想完全可以把该审理过程压缩到一小时以内! 我叫***,是学校***系的一名学生,今年,我实习工作的地点是****律师事务所,在***律师事务所中,我进行了为期**个月的实习工作。这次毕业实习让我感觉到很充实、很专业、很愉快。总的来说,这次实习给我带来的收获是十分巨大的,同时也对我以后的发展有了非常重要的影响。 在此我首先要非常感谢学校为我提供了这么好的实习单位,让我在实际工作中得到了锻炼,同时也提高了自信,这次在珠海中晟律师事务的实习,本人觉得是十分的充实,同时学习到的东西也是十分的实在和实用的。这次实习过程中,大量的接触各种各样的法律文书,也学习着写了一些常用的法律文书,如状、上诉状、答辩状、意见、律师函、所函、公司员工制度、合同书等等。虽然大学选修课里面也开了司法文书的课程,但是在现实的运用中,是大大的不足的。由于教学的过程中有不同的侧重性,因此在学习的课程中容易被导师的教学重点所误导,在学习写法律文书的过程更多的注重关于公安、检察院、法院等机关的法律文书,而某程度上疏忽了对普通法律事务的法律文书的书写。但是,这次实习的过程中,实习辅导的律师经过认真的、负责的、耐心的指导,让我从新学习这些法律文书的书写,如法律文书的格式、表达、侧重点等方面。 书写相关的法律文书外,我还跟随律师一同去人民法院听庭审,听完庭审后再写意见。不仅锻炼了我归纳总结的能力,还让我切实的感受什么叫庭审。学习诉讼法的时候虽然都已经学习过整个庭审的过程,但是书本上的东西总是抽象、难理解、难想象的。而跟随律师去听庭审让我更清楚了解律师在庭审中、整个案件的流程中处于一个什么的角色、地位,处理什么样的事务,解决什么样的问题。总的来说,是让我认识到律师在诉讼过程中起的一个什么样的作用。作为学习法律的人来说,了解自己的专业,了解自己的职业,是十分重要的。而这次的实习让我从新认识一类人——律师。在社会中、生活中、学校中、家庭中对律师这个职业有着不理性、不全面的了解,甚至而已说是偏见的理解。这样错误的了解不仅仅是我自己,同时社会、生活中的许许多多的人也同样存在这样的偏见。如果这次不去中晟律师事务所实习的话,估计这个错误的认识很可能一直伴随着我。 除此以外,我的工作还包括大量的案卷的整理和装订。每个单位都有关于案件的整理装订的问题,不过这次的整理装订工作显得特别的认真。因为一直在书写着各样的法律文书,在书写的过程中总是遇到各种各样的问题,而在整理装订的案卷材料中,正是一个非常好的学习的过程,其中的材料就是我们书写的范本,学习的模板。而大量枯燥的整理装订过程中,还很好的培养了我的耐性和细心。律所里面人员的耐心教导和帮助,让我这次的实习过的相当的充实和愉快,并且让我很好的了解律师行业的文化,律师职业的其他具体情况。 本次的实习的不足和改进的地方我觉得有很多。首先,让我觉得不足和遗憾的地方就是本次的毕业实习过程中,由于我出水痘生病在家修养十天,致使感觉这次的毕业实习有所不完整。其次,书写法律文书过程中让我了解到自己在表达方面的缺陷、薄弱,写其他法律文书的过程中考虑的不全面、不周到。最后还有在整理装订案卷的过程中仍缺乏耐性和细致。这几个方面我觉得仍是自己将来努力的方向和重点。最后,在这里再次感谢学校给我提供了一个这么好的实习单位,感谢我的实习指导老师薛老师,感谢中晟律师事务所的律师,特别是刘建丰律师、刘宇扬律师、黎晓军律师、汤惠萍律师、罗霞等,谢谢他们的耐心教导和实习过程中无微不至的照顾。这次的毕业实习带给我的影响是巨大的。面对毕业后的就业问题,这也是作为法学人一个新的理想的开始。 年终将至,民事法律诊所半年的课程也即将结束。半年的时间虽然短暂,但诊所的学习对我来说却是个充满挑战的过程。曾经带着对民法学习的热情,对司法实践的渴望进入了民事法律诊所,半年后的今天,在这个诊所内我收获了很多宝贵的经验和知识。下面我将从几个方面总结一下: 一、 课堂学习 在进入诊所学习之前就听往届的师兄师姐说过,法律诊所教育是从美国引进的一种全新的教学模式。但是百闻不如一见,第一次走进教室确实让我耳目一新。桌子围成圆形,老师和同学坐在一起,让大家在一个平等的地位上进行交流和学习。接下来就是老师的授课方式,以往的法学授课难以摆脱老师台上讲,学生台下听的模式。师生之间在课堂上很少展开讨论,法律思维的培养完全建立在已知案件或虚拟想象的基础上。考试中更多的是对记忆而不是对分析能力、推理能力的测试,这很难培养学生思辨和独立思考的能力。而诊所学习,大部分时间都是学生在说,而老师只是在必要的时候进行一下指导。通过办理真实案件、参与案件的全部过程和细节,训练解决问题的方法和技巧,培养学生的判断力、职业责任心,并深刻理解法律和律师的社会角色。 多样灵活的教学方式还包括寓教于乐的游戏教学。给我印象最深刻的就是张老师在讲证据方法时做的游戏。30个人分成两组分别传一句相同的话,最后的一位同学把自己听到的内容记录下来。就是在这样一个看似简单的游戏过程中,我们却出现了很多笑话和问题。首先是老师给的话都很长,你要在听到一个同学说完后在最短的时间内以最准确的语言转述给下一个同学。然而传到最后一位同学那里总是出现五花八门的答案。从这个看似简单的游戏里,我们可以很清楚的了解到传来证据和原始证据的证明力及距离的远近对证据证明力的影响。这种方式比起我们在传统的课堂上去记忆传来证据和原始证据的特征、概念一类枯燥的东西更有助于理解和在司法实践中准确的适用。 在诊所的课堂上还有一种独特的教学方式,那就是大脑风暴。每节课我们都会有一个主题,大家分成小组围绕主题来发表自己的看法。最后由同学自由进行发言。诊所课堂上同学们的发言既轻松又活泼,就连我这样一向不喜欢在课堂上发言的人也被那种课堂气氛所感染了,也是踊跃发言。在课堂上我们可以进行争论,可以为了一个问题争得面红耳赤。即使是这样大家同样会感到很开心,因为在讨论中会发现自己的观点存在的问题及学习其他同学在分析问题方面的优点,也就是老师们经常说的“学习在学习的能力”。 由于国际法涉及的大多是国家之间的交往,加之存在很多抽象的原则、纷繁复杂的国际条约和国际机构,在同学们看来不像学习国内的民商法等与自身生活联系较紧密,所以一部分学生对学习国际法产生了质疑。因此在国际法的教学过程中如何引导学生正确看待国际法、理解国际法的精髓,使学生从被动聆听变为主动“不耻下问”,转变学生的学习观念尤为重要。第一,教师应该转变以往的纯讲授“理论”知识,而应该“传道、授业、解惑也”。国际法专业的教学不仅强调思考的重要性,同时也包含了经验的属性。所以教师在授课过程中不仅应担当起学生“指路人”的角色,而且应该注重对学生应用性知识的讲授。在教学过程中让学生学会的是一种思维模式、一种学习方法、一种国际性的审视视野。带着这样的维度去学习,就能激发学生的学习兴趣,重塑对国际法的学习渴望,收获内驱力。第二,从以往在国际法教学中以教师讲授为主导的“填鸭式”向强调学生在国际法教学中的“师生互动”教学方式转变。受传统法律教育影响,当前高职院校法学专业教师在课堂教授时往往重理论而轻实践运用,教师上课的方式大多是机械的照本宣科,学生也是死记硬背一些法律原则和法律条文,不能理解法律制度背后涉及的法理精神,造成了法学教育和法律实践层面脱轨。我们应该改变以往的传统教育理念,倡导教师在课堂教学模式中广泛使用discussion(讨论)、dialogue(对话)、debate(辩论)的3D教学方式进行教学。这种教学方式能够最大程度地调动师生互动,将教学、研讨、辩论于一体,既注重实践又注重法律事务能力培养,唯有此,才能真正使学生学有所得并适应国际潮流的发展。 二、教学内容 在谈及教学内容时,首先,不免要涉及对国际法教学时所用教材的选择。当前国际法的教科书种类繁多,针对高等职业院校法律事务专业的特点,笔者比较推荐白桂梅教师主编的《国际法教程》,该书通俗易懂,同时又深入浅出,在讲授国际法上的很多制度时为了便于学生深入理解附带国际司法机构的经典案例,通过案例使学生能够对所学的知识灵活应用。其次,学生课后可以阅读由英国的詹宁斯和瓦茨修订的国际法经典读物《奥本海国际法》(第九版)作为扩展读物,该教材内容体系全面深邃,并给出了大量详实案例介绍和评析,尤其注重实证分析研究。国际法教学涉及的知识内容和层次结构庞杂广泛,基本涵盖了人类活动的各个领域和方面。而且涉及到的相关的国际条约、国际惯例、国际习惯、国际案例不胜枚举,同时也涉及到我们国家在相关问题上的实践。笔者曾讲授国际法四年,根据经验,可以将国际法的知识分为五个部分,依次为总论(包括国际法的概念、性质、渊源、国际法效力的基础、国际法与国内法的关系问题)、主体论(国家、国际组织、个人)、行为论(外交和领事关系法、条约法、战争和武装冲突法)、客体论(主要涉及领土法、海洋法、国际空间法、国际环境法、国际人权法,这些都属于国际法的分支)、救济论(主要指和平解决国际争端,包括政治方法和法律方法)。 在开始先给学生头脑中勾勒一个树干结构,这样以后每部分的添枝加叶学生就能轻松理解和掌握。同时,教师可以按学生掌握知识的程度把知识层次分为了解、理解和掌握三个层次,就最基本的理论知识要让学生完全知晓,对国际法的总论部分要全盘掌握,例如,国际法的性质、国际法的渊源、国际法与国内法的关系、国际法的主体、国际法的基本原则、国家管辖与豁免、国际法上的责任等等。而对于分论所涉的海洋法、国际空间法、外交和领事关系法、国际人权法、国际环境法、条约法、国际组织法、战争和武装冲突法,学生对这一部分的基本制度理解即可。由于这一部分是国际法的分支,基本在研究生阶段会选择方向专攻学习,高等职业院校的法学专业学习毕竟不能太专,如果学生对这一部分的某个领域感兴趣可以在以后的继续学习中强化这一部分的知识,因此一定要分清主次。在课时量小而课程容量大的情况下,如果面面俱到很容易导致各章都是蜻蜓点水。在讲述上述知识层次的时候肯定会涉及大量的国际法院国际仲裁机构的案例,这些案例可以让学生下去采取自学的方式进行了解。因此,在选取章节的时候一定要把握好讲课的广度和深度,如果过深,学生一头雾水,不知所云。其次,将国际关系相关理论引入国际法教学中。国际法的学习和研究不可能脱离了国际社会而孤立。在国际社会中,对国际政治、国际时事的学习可以帮助我们深入理解国际法的价值。 因此,在国际法的教学过程中引入国际关系理论不仅有助于学生对国际法律规范的理解和运用,而且可以丰富学生的知识结构,使知识层面纵横交叉,让学生以更开阔的视野理解国际法制。最后,还要注重国际法和其他部门法知识的互串,平衡好知识层面之间的衔接,使知识过渡自如。在讲授国际法的时候,在很多的场合可以比较其他相关学科。例如,在讲到二战后的纽伦堡审判、东京审判时,可以给学生先介绍二战结束后形成的战后格局及东西方两大阵营对立的关系,可以帮助学生理解法庭建立的初衷和目的及审判的结果;在讲到的归属问题时,不可避免要讲到中日关系,包括从1895年后到1972年中日建交直至现在中日建交40年期间的中日关系。只用了解这期间双方围绕所发生的历史事件的真实面貌,并结合国际法上关于岛屿有效控制的理论规则,才能从国际法的角度对的归属进行客观的论证。国际间各种制度的构建本来在很大程度上就是各国相互妥协的产物,因此在讲授某种制度规则时,可以引入国际关系领域的理论、方法和思维模式,促使学生对国际法的规则和理论做出正确的理解和评价,从而提升学生的思维跨度,让学生了解每一个制度背后的利益和相互关系,避免直线思维。 三、教学方法 受大陆法系影响,我国法学教育重经院哲学和理论讨论而轻实践分析和法律实务训练。因此,应注重将最近的国际热点案例与先进的教学方式综合灵活运用,如模拟法庭、法律诊所教育、社会实践等多种教学方式和方法,注重对学生实际参与法律事务、分析解决法律事务能力的培养,在教学中切实做到理论与实践并重。 1.案例教学法 案例教学法是由哈佛法学院前院长克里斯托弗•哥伦布•兰德尔(ChristopherColumbusLangdell)于1870年在哈佛法学院时创立,其与苏格拉底教学法几乎一脉相承,主要是通过让学生阅读、研究大量上诉法院的司法案例来学习如何进行法律思维和逻辑推理。在课前教师将本节课所需讨论的案例布置下去,附上涉及此案的必读和选读书目,学生必须事先查阅相关的资料为上课做好充分准备,课堂主要采用对话和讨论方式教学,通过提问、启发、引导学生掌握案例背后所蕴含的法理。在讲解知识点的过程中,引入比较具有针对性的鲜活案例,不仅可以使枯燥的理论知识变得生动活泼,启发学生的继续思维,而且有利于学生尽快掌握抽象的法学原理,并能灵活运用。选取国际法院的新近案例进行分析研讨,既可以让学生了解国际法中某项制度的法律适用,又可以了解国际法院的判案过程及国际法院大法官的思维方式,达到理论与实践的有机结合。例如,在讲到国际海底资源开发中关于担保国责任和义务的时候,可以给学生讲述2011年海洋法法庭海底争端分庭所作的关于担保国责任和义务的咨询案件。国际热点时事涉及某段时间在国际社会发生的对国际社会产生重大影响,受到国际社会普遍关注的事件,如近日的日韩独岛之争、中国和菲律宾黄岩岛事件、中日事件、美国南海巡航等等,这些都和国际法有非常密切的关系,教师在讲授海洋法知识的过程中就可以将这些最新的国际热点问题穿插其中,国家之间岛屿的争端反映了领土的归属原则,有效控制原则的发展理论,美国插手反映了国际海洋法中的海洋航行自由的原则等等。教师可以结合国际热点问题来设计一些案例和问题,同时在班里分组讨论和交流,通过师生互动,培养学生独立或合作进行分析问题的能力,让学生形成对这些问题独到的见解并提出解决的方案,这样就能寓学于乐,同时又能学以致用,一举两得,提高教学效果和学生的可接受度。 2.多媒体教学法 国际法课程内容庞杂、理论跨度大,还涉及大量的法律概念的比较和分析,单纯使用教师板书、语言、手势等传统方式教学,很多抽象的法律概念学生很难理解。如果我们能借助多媒体教学,教师制作多媒体课件,可以将图片、声音、动画等综合利用,用生动、直观的资料将国际法知识演绎出来,将抽象的概念形象化。例如,在讲授海洋法关于各个海域位置的时候,领海、毗连区、专属经济区、大陆架、国际海底区域、公海的位置,海湾、历史性海湾的区别,海岸相邻或相向国家间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的划界问题时,通过引入多媒体可以让学生更直观而非仅凭想象去理解知识,不仅增添了学生汲取知识的乐趣,同时极大提高了学生的学习效率。除此之外,教师还可以在课堂上使用较短的视频资料组织教学,例如在讲到二战后的纽伦堡审判、东京审判时,可以给学生插入部分审判视频资料,同时配合国际法理论知识向学生讲解,这样可以将晦涩的审判原则寓于丰富的视频资料中让学生学习,让教师的教学更具有表现力和感染力。 3.法律诊所式教学模式 法律诊所教育模式最初源于医学院对实习医生的培养方式,主要通过让学生亲自参与具体的法律实践活动,如接待案件当事人,为当事人提供法律咨询、参与社区法律服务、移民法律服务、监狱和矫正机构法律服务、为残疾人和儿童进行辩护、提供法律援助等来亲自体会法律实务。这种诊所的运作模式主要有内设式诊所和外置式诊所。和其他实践性教学模式不同的是法律诊所教育注重对法律职业道德的培养,同时认为,道德问题不仅仅是写在书面上的文字,更应该在学生平时的法律服务工作中通过磨练其判断力来提升。法律诊所教育不仅注重法律基本规则和原理的解释,更注重法律人实际操作能力和职业道德的养成,同时在缝合学术研究和司法实践的空隙,把教学内容与职业实际相结合的运作方面发挥了极为重要的作用。 四、考试考核方面 关键词:非法律专业;大学生;法律教育 法律教育是培养大学生法律意识和素养的重要途径,但是目前高校在非法律专业大学生的法律教育方面,却存在一些明显的薄弱环节。加强对非法律专业大学生的法律教育,不仅是推进普法教育的有力举措,也是建设法制社会的必然要求。 一、加强非法律专业大学生法律教育的重要性 一方面,加强非法律专业大学生法律教育,是整个社会环境的要求。群体性法律意识的提升,是建设法制社会的重要保障。大学生作为当前青年中的优秀代表,提升其法律素养不仅是学校的义务,更是整个社会的责任。特别是在整个社会守法、学法、懂法、用法的氛围中,人们的各种行为均应围绕着法律规范来进行。另外,加强对非法律专业大学生的法律教育也是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重要举措,是构建公平、正义、和谐社会的必然要求。另一方面,加强非法律专业大学生法律教育,是其个人未来发展的要求。大学生作为即将走上职业生涯的高素质人才,是推动国家经济社会建设的生力军。大学生法律素质的高低,不仅影响到法制社会建设进程,更是对其自身的发展带来深远的影响。作为在校大学生,不断提高自身的法律素养,能够使在未来的社会竞争中获得比较优势。 二、当前非法律专业大学生法律教育现状 (一)高校法律教育概述 高校法律教育包括法律专业法律教育和非法律专业法律教育两个层面。当前,从非法律专业学生法律教育实践看,主要是对大学生进行法律知识普及教育,重点包括法学基本知识以及相关法学理论。与一般意义上的普法教育相比,高校的法律教育更加偏重于理论知识教育,与通常所说的法律基本常识教育有较大差异。当然,高校法律教育虽偏重于理论教育,但却具有更加丰富的内涵,包括法律道德、法律责任义务等等。 (二)非法律专业大学生法律教育方面存在的问题及原因分析 1.高校对非法律专业大学生的法律教育的重要性认识不足 首先,高校的教材中阐述法律常识的内容偏少。在大多数高校的非法律专业学生法律教育教学中,教学内容中对法律知识的涉及面较窄。其次,是教师的教学实践中,通常将法律教育作为思想品德类课程进行讲解,并且往往由非法律专业的辅导员、学生管理人员担任授课教师,这种教学方式忽视了法律教育课程对大学生法律素养培育以及法律意识养成方面的意义。最后,学生获取法律知识的途径较为单一。高校的非法律专业大学生主要通过课堂教学获得相关法律知识。对于法律教育的相应选修课程以及有关普法宣传教育活动的匮乏,也是体现了高校对法律教育重要性的认识不足。 2.教师教育理念的偏差 教师在进行法律教育时,往往只是从教学目标的完成角度,来开展法律知识教学活动,在这种理念下,往往会出现照本宣科的现象,特别是,关于法律教育的一些基础知识,对于非法律专业大学生而言,具有内容枯燥、实用性欠缺的问题。同时,教师在教学中,大多忽视案例教学的作用,在一定程度上,也影响学生法律意识的养成。 三、加强非法律专业大学生法律教育的措施建议 (一)提高非法律专业学生的法律意识 当前,高校的专业划分日趋专业化和精细化,这是为了与社会需求相衔接的结果,但同时,这种专业划分,也将在一定程度上降低非专业学生对于法律知识的认同度。对此,学校和教师应该要引导学生转变这一固化的单一专业学习理念,积极引导学生认识到法律教育的重要性,并通过采取多样化的教学形式,开展丰富多彩的法律知识宣传活动,激发学生学习法律知识的积极性和主动性,进而在思想层面上,提高非法学专业大学生的法律意识。 (二)强化师资队伍建设 高校应当重视非法律专业学生法律教学师资队伍建设,特别是针对非法律院校或无法律院系的高校,以法律专业人才为主体,成立专门的公共法律知识教研室,统筹开展法律教育教学工作。同时,针对当前法律教育理念落后问题,倡导教师在公共法律教学中,以能够树立法制思维的案例为切入点,强化案例教学比重,促进学以致用。 (三)构建良好的校园法律教育环境 高校是开展法律教育的重要阵地,构建良好的校园法律环境,是强化大学生法律知识学习重要途径。鉴于当前大学生主要通过课堂教学获得法律知识这一现状。高校可围绕普法宣传月等时段,通过将校园广播、专刊等传统渠道与微信、微博等新媒体相结合的方式,组织开展丰富的法律宣传活动,促进学生多渠道、多层次获得法律知识,为整个校园营造更加良好的法律教育环境。 四、结语 总之,加强大学生特别是非法律专业大学生的法律教育,对社会进步和学生个人发展都具有重要意义。加强大学生法律教育,是建设法治社会的必然要求,高校必须正视当前教育教学中的问题,采取切实有效地措施加以改进,着力培养守法、学法、懂法、用法的社会主义接班人。 参考文献: [1]周儒.高校非法学专业学生法律素养的培育[J].黑龙江教育(高教研究与评估),2014,(09):78-8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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