警方公开征集犯罪线索通告无法律依据该不该叫停?
- 百科生活
- 2024-11-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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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更新:2024-11-24 03:39:25
最近,广东省某市多名缓刑人员,被好心人当成在逃罪犯,多次被举报到所在单位和当地司法部门,导致缓刑人员身心遭受到严重的伤害。举报的依据是看到警方网上发布的《线索征集》(下简称《通告》)。
近年来,随着互联网的迅猛发展,多地警方以自身或者以扫黑办、刑侦支队等名义互联网上发布“公开征集xx涉黑涉恶团伙违法犯罪及财产线索的通告”,通告中不仅包括犯罪嫌疑人的身份信息等,有的还附有犯罪嫌疑人的照片等。
这种做法,似乎是通过发动人民群众来扩大扫黑除恶行动的效果。用意可能不错,却显然缺乏法律依据,存在明显的合法性缺陷,达不到法治社会对公权力行使的基本要求。
笔者与多名法律专家进行研讨,广州王兴律师等大部分专家均认为《犯罪线索征集通告》做法违法,应当尽快叫停。事实理由:
警方发布《犯罪线索征集通告》,无论是《宪法》、《刑法》或《刑事诉讼法》,都没有规定警方可以公开征集尚未掌握的犯罪嫌疑人的“犯罪线索”,更遑论大张旗鼓地征集公民的“财产线索”。
“法无授权即禁止”法治原则,这个原则妇孺皆知,更是公权力行使的“铁律”。警方《犯罪线索征集通告》严重侵害了公民宪法权利,违反了“法无授权即禁止”法治原则,是违法行为。
先不说《犯罪线索征集通告》里,通常所说的警方掌握的“违法犯罪活动”是否证据确实充分,这里只探讨“征集线索”这件事本身。
第一、《犯罪线索征集通告》征集线索,这意味着警方还未掌握线索,还没有证据证实存在的“违法犯罪活动”。
第二、警方没有证据的情况下,推定犯罪嫌疑人还有“违法犯罪活动”,所以发《犯罪线索征集通告》。
第三、即便是一个十恶不赦的被抓现行的故意杀人犯罪嫌疑人,在没有其他证据的情况下,警方也无权凭主观想象,认定其必然还有其他犯罪活动。即便有线索证实,嫌疑人实施了某些违法犯罪,警方同样没有权力先入为主,认定其还存在没有被发现的违法犯罪。
第四、如果警方《犯罪线索征集通告》是正确的,公权力机关只要怀疑公民有违法犯罪的嫌疑,没有证据没有线索,都可以想象为犯罪线索,进行公开征集。
广州王兴律师认为,这样荒唐的局面,违背了党和国家大力建设刑法、刑诉法司法体系,保障公民基本人权初心;党和国家保障公民基本人权的努力毁于一旦。
《犯罪线索征集通告》的内容不仅征集犯罪线索,还征集财产线索,也严重违法。
第一、发布《犯罪线索征集通告》,证明没有掌握线索,没有证据,没有逮捕。而《犯罪线索征集通告》却戴上“犯罪集团”、“犯罪团伙”、“涉恶”等一类罪名的帽子。
第二、没有逮捕、法院没有判决认定,警方发布《财产线索征集通告》显然也违法;即便是,其合法的财产权利同样不受侵犯。
《犯罪线索征集通告》公开嫌疑人照片,后续取证让被害人或证人去辨认嫌疑人,违背了取证规定,辨认证据属于无效证据,
第一、涉黑涉恶犯罪等案件,需要大量的被害人、证人辨认嫌疑人和的辨认笔录证据。这些被害人、证人原本应该通过犯罪发生时对嫌疑人形象的记忆进行辨认,相应的结果才具有客观性、可采性。
可是现在,《犯罪线索征集通告》把所谓的嫌疑人的名字及照片都已经在媒体及网络上,被警方大肆扩散,被害人、证人完全可能是因为看到了这些通告、公告才认识所谓嫌疑人,那相应的辨认结果完全可能是虚假的,可能会造成冤枉无辜的危害后果。
第二、警方给证人辨认的,几乎全是一寸两寸的证件照,而不是在辨认室对活人进行辨认,而且辨认过程没有录音录像,这样的证据缺乏可靠性。
《犯罪线索征集通告》侵犯了嫌疑人的人格权、肖像权,视法律“无罪推定”原则为废纸。
第一、《犯罪线索征集通告》里面所谓的嫌疑人,是在法院判决之前警方刚开始侦查、甚至都未达到批捕条件的情况下,《犯罪线索征集通告》被警方发布到互联网上“游街示众”,这是公开羞辱。
第二、《犯罪线索征集通告》涉及的案件已经结案,而互联网上还挂着《犯罪线索征集通告》,让犯罪嫌疑人(罪犯)继续“游街示众”,继续遭公开羞辱。
第三、用《犯罪线索征集通告》惩罚嫌疑人。法律“无罪推定”原则注重保护犯罪嫌疑人的人格权利。因此,抓捕嫌疑人时采用“戴黑头套”的方式;对新闻媒体上的嫌疑人形象做马赛克处理等;法院公开的《判决书》,指定专门的网站公开,且对罪犯的名字都用符号代替。
而《犯罪线索征集通告》不仅不保护嫌疑人的个人信息,还大张旗鼓地把他们的信息、照片都大肆扩散,故意背离人权保护的要求,侵害嫌疑人的人格权、肖像权。把《犯罪线索征集通告》作为惩罚犯罪嫌疑人(罪犯)的手段。
更讽刺的是,很多警方互联网上刊发了《犯罪线索征集通告》,抓捕嫌疑人、提解嫌疑人时,仍时时处处给其“戴黑头套”,本来是为了保障人权的做法,却被异化为“惩罚”嫌疑人的另一种手段。
法院公开判决书,全国仅指定了一家网站发布,且登录人必须实名注册登录才能看到判决书。而警方的《犯罪线索征集通告》却很随意。
第一、警方的《犯罪线索征集通告》,除了大街小巷张贴外,互联网任何一家网站、博客、微博、微信、论坛、贴吧等都可以刊登或转载,无需授权书;无需考虑互联网发布平台的资质。
第二、办案警察带头注册论坛、贴吧等平台账号,刊发《犯罪线索征集通告》,吸引网民眼球,蹭点击量。部分网民对犯罪嫌疑人的辱骂、侮辱等,不仅不制止,反而把这些侮辱言辞,作为犯罪嫌疑人引起公愤的证据。
第三、部分贴吧、论坛、微博和无资质的网络平台等,刊发《犯罪线索征集通告》后,网民跟帖转发犯罪嫌疑人家人的照片、亲友同事的照片,对家人、亲友同事等也进行不负责任的辱骂、侮辱、评论等,严重地威胁到犯罪嫌疑人家人、亲友同事的生活、工作、生存,给犯罪嫌疑人的家人、亲友同事造成巨大的身心伤害。
第四、部分论坛吧主、网络大V,与警方联手,专门把《犯罪线索征集通告》发到贴吧、论坛、微博等平台上,用不负责任的辱骂、侮辱、评论等作为赚钱的工具,引起犯罪嫌疑人的家人、亲友同事注意,花钱删帖;而这些家人、亲友同事,也只好花钱消灾,防止惹火烧身。
这些,警方不以为耻,反而认为这是新时代互联网的震慑作用:让他人吸取教训,一人犯法家人、亲友同事全遭殃,子子孙孙都无好下场。
【违反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原则】
“法律面前人人平等”,这是《宪法》规定的基本法治原则。严格司法必须坚持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原则,以保障公民合法权利,提高司法公信力;不得以言代法、以权压法、徇私枉法。
最近两年来,扫黑除恶、反贪惩治腐败,大快民心。可是,警方对于侦办的案件,不是全部都发《犯罪线索征集通告》,而是见饭下菜,见客发货,因人而异。
第一、两年来查办的GA局长、检察长、县长等一类的官员犯罪嫌疑人,尤其是内蒙古前公安厅长赵黎平,既贪腐又是公然杀人的“恶魔”;警方没有一例发过《犯罪线索征集通告》。这些官员犯罪嫌疑人更干净更崇高,不需要深挖余罪漏罪?
第二、两年来查办的黑恶势力保护伞,不下万人,没有一例发过《犯罪线索征集通告》。这些保护伞犯罪嫌疑人更干净更崇高,不需要深挖余罪漏罪?
第三、两年来查办的公安干警数万人。没有一例发过《犯罪线索征集通告》。这些干警犯罪嫌疑人更干净更崇高,不需要深挖余罪漏罪?
第四、手握公权力的行政机关、司法机关任性妄为。前不久,福建莆田市某镇政府一份《悬赏通告》宣称:发现破案重大线索的,一次性奖励2万元;如果发现欧某的尸体,一次性奖励5万元。
这里不讨论死人比活人值钱。这里要说的是镇政府《悬赏通告》的主体违法,是典型的行政机关公权力任性妄为。
“法律面前人人平等”,这绝不能是一句空话,庄严的法治承诺落到了实处,老百姓才相信、信任。
【公权力任性妄为因案查人】
《犯罪线索征集通告》是“因案查人”的典型范例。所谓“因案查人”,先圈定打击对象,然后掘地三尺、用尽手段去查他可能存在的违法犯罪问题。
第一、《犯罪线索征集通告》是“因案查人”典型。广州王兴律师:先圈定打击对象,然后掘地三尺、用尽手段去查他可能存在的违法犯罪问题。
第二、广州王兴律师认为,所谓线索,多年以前早已经解决的民间纠纷、治安案件也被翻出来重新利用;有的更甚完全不顾法院生效判决早已经认定的结果,在判决未依法撤销的情况下重新处理;还有的原来的责任人变成了受害人,原来是受害人的,现在因为是涉黑涉恶的嫌疑人了,就要反过来重新承担责任。
第三、警方发布《犯罪线索征集通告》这种违法做法,必须叫停。广州王兴律师认为,作为警方,应当是有线索或者证据表明存在犯罪行为了,然后启动针对这些犯罪行为的侦查活动,抓捕嫌疑人,打击犯罪;犯罪活动涉及到谁就调查谁。
而警方《犯罪线索征集通告》,是把早已经修复的社会关系再度撕开,这种做法不利于社会秩序稳定,更不符合刑事司法的价值追求。
综上所述,警方《犯罪线索征集通告》成为全国各地普遍现象,应引起上级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和政法委足够重视,叫停这种“游街示众”式的《犯罪线索征集通告》。并且,清理、删除已经结案的《犯罪线索征集通告》。真正把“以审判为中心”的司法体制改革、“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等落到实处。(中法国际影视技术学院 王开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