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骂“爱国贼”究竟与爱国还是贼过不去?

骂“爱国贼”究竟与爱国还是贼过不去? 背景 :近日,茅于轼发微博猛烈抨击“爱国贼”,受到相同价值观阵营中一些人的助阵,但也遭到反对者的炮轰。 环球时报发表观点:我们认为,发明“爱国贼”这个词,本身就是针对爱国主义讨论的严重出轨。它包含了对相当一批爱国者和人们通常理解的爱国主义的挑衅性质疑甚至蔑视。茅于轼等人给爱国贼做了些意义限定,并通过这种限定说出了“爱国就变成贼,卖国反而是正确的”等惊人话语。他们的限定就是“独裁国家”,并以二战前的日本为例。我们不知道茅于轼等人把爱国主义放到那样的极端条件下去批判有什么现实意义,人们不能不认为,他们在暗指中国实行的就是类似的“独裁”,他们真正想说的就是“卖国在中国是正确的”这样的狠话。爱国是中国人乃至人类社会的普遍情感,至少在中国,它在绝大多数时间里和在大多数人群中发挥的都是正面作用。不顾时代局限而较真中国境内历史上不同民族间爱国主义的对立,是毫无意义的。那种抬杠的出发点就是扭曲的。不排除一些人爱国的方式是不恰当的,他们还有可能犯各种错误。但把他们对爱国的认同单独剥离出来,称他们因为“爱国”而成“贼”,这不是同他们的各种错误过不去,这就是同爱国过不去。 小蒋随想:必须指出,爱国不是一句口号,而应是切实的、真心的行动。如果某些人像“两面派”腐败分子那样,一面高喊爱国,一面干着挖国家利益墙角的勾当;一边假惺惺地要“为民服务”,一边偷偷办理移民手续要“开溜”,这种人的卑劣无耻自不必说。至于本例的“爱国贼”一说,隐喻似乎更宽泛更诡秘,它甚至试图挑战国家的治理体制。它无视中国正在大力推进的民主进程,无视反腐败抓干部作风建设的激励人心,一边标榜自由包容平等,另一边却在搞极端意识形态下的站队式攻击。这样的言论发人警惕。茅于轼还说过“廉租房应该是没有厕所的,只有公共厕所,这样的房子有钱人才不喜欢”。看似完全不搭界的两番言论,却都有“语不惊人死不休”的挑逗性。 在依法治国下“游街示众”是在公然违法 背景 :10月17日,湖南华容县公捕公判大会在东山镇召开。会上,16名犯罪嫌疑人分别被公开拘留或公开逮捕,8名犯罪嫌疑人被公开宣判。县四大家分管领导和公、检、法、司“四长”出席会议,5000多人观看了公判活动。 中国青年报发表舒圣祥的观点:早在26年前,最高法、最高检和公安部就联合下发了《关于坚决制止将已决犯、未决犯游街示众的通知》,明确指出:将已决犯、未决犯游街示众,这种做法是违法的,在国内外造成很坏的影响,必须坚决制止。如再出现这类现象,必须坚决纠正并追究有关领导人员的责任。可是这么多年来,显然并没有多少官员因此被追责,要不然像华容这样的地方,也不会一直保留这一“传统”。正在召开的十八届四中全会,首度以“依法治国”作为全会主题。相比之下,完全出于“人治”决定的公捕公判大会,不得不说是依法治国的负面教材。 新京报发表观点:法治建设进入“深水区”后一个无法回避的坎是——“以法治民”易,“依法治官难”!“坚决纠正”,谁来纠正?“追究责任”,谁来追究?这些问题不解决,司法权威和法律信仰就难以在普通百姓心中生根发芽。观察一个国家的法治程度如何,只要看看这个国家中被告人的境遇和法官受尊敬的程度就可以了。从华容县习以为常的“公捕公判大会”来看,法治中国还有待更强有力的“全面推进”措施来保障。 小蒋随想:一个人犯了罪,还有受法律保护的权益吗?从法律角度,答案是肯定的。但在一些地方的管理者与执法者眼中,别说已被判刑的人了,就是尚未判决的犯罪嫌疑人,也可以当成“反面教材”以儆效尤。所以我们看到,一些单位组织干部去监狱,看落马服刑的“前同僚”痛哭流涕地忏悔;虽然早有禁止游街示众的条文,但一些地方依然把犯罪嫌疑人“拉出去遛遛”。服刑者真愿意在“参观者”面前丢人现眼吗?犯罪嫌疑人在法律层面还不是罪犯,更不应被羞辱。可是,没有人征求他们的意见,被限制人身自由的他们,似乎其他应有的权利也没有了。法治就是以法律为准绳治理,但某些人仍然打着法治的幌子搞人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