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 > 百科生活 > 正文

男子投资理财亏损20多万元 是委托理财还是民间借贷?

泉州网10月28日讯(记者 吴志明 通讯员 林瑞婷 张良程)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越来越多的人将目光转向了投资理财项目,他们委托专业金融机构、公司甚至个人进行投资理财。那么如果亏损了,该谁担责呢?

记者了解到,家住南安的陈某就因为委托他人代为投资理财,导致亏损本金23万多元,最终对簿公堂。一方主张是借款,一方坚持是投资,究竟是民间借贷还是投资理财,受托人是否应偿还委托人这笔钱?近日,这起案件经南安法院官桥法庭调解得到圆满解决。

案情 投资理财亏损20多万元

陈某和石某是多年同事。2019年9月份,陈某得知石某与王某正在合伙投资理财,心动的他找到对方商议投资理财事宜。同年10月份,陈某先后分8次将235855元转入石某账户,石某和王某将这些钱做网上交易理财。其间,三人曾就投资的本金保底以及利润分配、利息作出口头约定:由王某对该投资进行全权经营管理,陈某不参与到经营管理中。另约定投资到期后,王某返还投资款235855元并支付以该投资款为基数按月利率2%计算的利息或相应利润给陈某。如给陈某造成损失,则由王某和石某承担亏损。不料,3个月到期后,王某投资理财宣告失败,陈某所交投资款全部亏损。

进展 法官悉心调解化纠纷

此后,陈某多次联系王某讨要钱款,对方却以各种理由推诿还款。今年7月6日,陈某遂将王某作为被告、石某作为第三人起诉到法院,请求判令王某偿还本金及利息共计276153元,并承担案件诉讼受理费。陈某在诉讼中称,他与王某之间并不是投资关系,而是借贷关系。为此,陈某还向法庭提交了银行转账记录、双方微信聊天记录等凭证。王某则满腹委屈地表示,双方确实是委托代理投资理财合同关系,而非民间借贷关系,同时也向法庭提交了个人资金流向情况以及理财平台相关截图,以此证明双方不存在所谓的借贷关系。石某则称,陈某向自己交付投资款后,其与王某代为委托投资,三人口头约定盈利则视为投资收益,亏损则由其与王某共同承担。

南安法院官桥法庭受理该案后,经办法官通过电话沟通了解到,三方当事人关系一直较好,王某认可该委托代为理财行为,但因目前经济确有困难,才一直未予以返还,同时希望法院可以帮忙促成和解。调解过程中,经办法官从多年同事关系入手做石某思想工作,让他认识到对陈某的损失应负有的责任。从三方利益最大化的解决途径做陈某思想工作。最终三方达成一致调解意见,230000元借款由王某和石某各承担一半,陈某同意王某采用分期支付的方式返还借款115000元,于2022年8月15日还清。石某当场一次性返还借款115000元。

普法 区分委托理财和民间借贷

该案的争议焦点在于,陈某与王某、石某是否成立民间借贷关系?经办法官分析,在三人微信群聊记录中,王某与石某一再向陈某表态亏损由其二人共同承担,陈某正是基于这种保本保收益的承诺,才将钱款汇给石某委托其进行投资理财,并按照王某的建议不参与理财事宜,故应认定三人已对承担陈某本金亏损责任达成一致意见。这是民间借贷的法律特点,而非委托投资法律关系。综上,当事人双方虽然约定是“委托理财合同”,但聊天内容表现为受托方到期返还本金和固定收益,双方不存在投资经营、共担风险的理财性质,而是一方收取固定回报,另一方承担全部风险的行为,应认定为借贷关系。

法官介绍,随着投资理财市场的活跃,一些“名为投资、实为借贷”的情况时有发生。民间借贷是自然人、法人之间存在的资金融通行为,由出借人向借款人提供资金,在约定的借款期间届满时,出借人享有收回款项及利息(如有约定)的权利,借款人负有按约定偿还款项及利息的义务,出借人不承担资金使用可能产生的风险。委托投资理财是指委托人(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将自己合法拥有的资产交由受理人进行管理和分配,以实现委托资产增值或其他特定目标的行为。资金管理本身存在一定风险,投资理财风险一般由委托人承担,或由委托人与受托人约定分担风险。

法官提醒:投资有风险,理财须谨慎。以委托他人代持基金份额等形式进行理财的,要签订书面《委托理财合同》,对风险承担及盈利分成等事项作出明确约定,以避免权责不清引发纠纷。需要强调的是,对于因亲朋好友、公司借款等产生的民间借贷,需要明确的是合法的借贷关系才能受到法律保护,谨防“非法集资”式民间借贷。如果明知借款用于非法活动,但仍予以出借的,出借人不仅得不到债权,还会受法律制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