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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理财大限!监管新红线及处罚案例大全!(银行理财大面积亏损,结构性存款成了替代品?其实有更好的选择)

本文纲要

一、前言:银行理财监管大变革的前夜

二、当前银行理财主要监管规定和执行口径

三、典型处罚案例

四、近期银行理财处罚案例汇总


一、前言:银行理财监管大变革的前夜

央行资管新规发布在即,其中主要的影响都集中在银行理财领域,包括打破刚兑,按照公募和私募进行产品划分,27家大中型银行需要成立理财资管子公司,限制结构化产品和禁止非标期限错配等。

资管新规发布之后,银监会紧接着就会发布理财新规,将重塑整个银行理财未来监管的执行细则。但对于过往及当前的业务而言,尤其是结合银监会三三四检查后的一系列处罚案例来看,我们仍然需要高度重视当下银行理财在很多法规灰色地带中,所面临的合规风险。


二、当前银行理财主要监管规定和执行口径

(一)房地产和新增地方政府融资

房地产融资作为最近两年,监管最严厉的领域。银行理财需要严格参考表内贷款进行相关合规性审查,已经成为业内共识。

最早这样的表述来自2016年10月份银监会监管工作会议上前主席的讲话。当时其表态就非常明确,禁止银行理财资金违规流向房地产领域。

所以比照表内贷款与房地产融资相关的几项重要规则,总结如下:

  • 参考银行信贷资金,理财资金不得用于缴付土地竞买保证金、定金及后续土地出让价款;

  • 房地产开发项目资本金比例:保障性和普通商品住房项目20%,其他项目25%

  • 如果用于房地产开发企业的项目资本金融资属于违规;

  • 理财资金不能用于土地储备中心融资;

  • 理财资金不能直接或间接参与首付贷;

  • 理财或其他资管参与房地产尾款应收款融资相对模糊;但如果无法控制房企融资资金流向笔者倾向于最终资金流向拿地等违规概念较高。交易所ABS除外,合规性好;

  • 不得对房地产企业发放流贷;

  • 对于房地产领域相关的债券或ABS,在当前政策收紧的情况下,笔者认为仍属于安全合规的投资标的。笔者团队近期将总结一篇房企ABS的文章;

  • 理财资金用于归还股东借款和并购融资过桥特征太明显则属于典型违规;表内贷款并购贷款口径参见《突发!房企变相融资彻底围堵!并购贷款须严格穿透、禁止投应收款类模式》;归还股东借款,参见厦门银监局对中行厦门分行的处罚案例。

类似地,如涉及地方政府融资,银行理财也需要严格比照自营贷款审查资金流向是否合规。

但是上述关于房地产和地方政府融资,理财资金如果违规流入的处罚依据,一般引用的是2013年8号文的条款:

 商业银行应比照自营贷款管理流程,对非标准化债权资产投资进行投前尽职调查、风险审查和投后风险管理”。

虽然对于这一条款的理解,业内依然存在一定的争议,但在2016年10月份以后,加之2017年三三四检查阶段的摸索,监管已经不断强化该条款的适用性,并不断扩张对其内涵的解释。最终,现在的口径变为,凡是表内贷款不能投放的,表外理财也不能投放。


)关联交易

这里主要参考三三四检查的提法,以及银监发4号文的说法:

  • 禁止同一家银行发行的不同理财之间进行交易,从而调节收益;

  • 禁止银行自营资金直接或间接投资本行银行理财,从而为本行理财提供流动性支持;

  • 本行理财直接或间接投资本行信贷资产;

  • 本行理财投向商业银行5%以上重要股东的项目,这一块暂时并没有法规禁止,尚属于法规空白地带,笔者建议后续理财新规需要给与明确的规则约束。


(三)同业理财

1、存在问题的业务逻辑

显然,同业理财本身并不违规,但其存在的逻辑的确有一些小问题。

这也主要是因为同业理财往往透明度非常差,底层资产模糊,仍然存在部分暗保甚至修改合同等情况。

  • 同业理财发行银行或管理行,有可能在资管中扮演通道的角色,协助评级较低的中小银行业金融机构资金出省;

  • 同业理财可能通过多层嵌套,违规投向国家产业政策禁限的房地产业、两高一剩和地方政府融资平台、本行不良贷款,规避了授信集中度、不良贷款率、拨备和资本计提等监管指标。

  • 当发行方是保本理财时,投资方银行就既可以不用穿透计提资本、上报投向类别和行业,又可以节约资本。

  • 当发行方登记为非保本时,投资方银行往往会要求发行方提供担保函、回购函等明显违规的抽屉协议,以便在银监现场检查时确保有同业担保。

所以,也无怪乎监管在执行时,会选择简单粗暴地采取暂停业务或限制规模等措施。

(1)安徽银监局在去年9月份的罚单《安徽银监局两罚单:违规承诺理财产品收益》;

(2)上海银监局在检查辖内银行同业理财投资情况时就查出工商银行黑龙江分行的非保本理财修改为保本理财的阴阳合同出售给同业,最终被处罚3400万元。具体处罚决定书可以参考本文第三部分的典型处罚案例3。

2、未来必然萎缩的逻辑

随着委贷新规的出台,受托资金不得作为委托方,已经导致通过同业理财 定向资管 委托贷款的业务模式直接消亡。

与此同时,随着大资管新规的落地,不允许资管产品两层及以上嵌套,非标资产不得期限错配等限制的生效,也会让违规套利型同业理财失去存在的逻辑。

3.、最近农村金融机构的监管动态

2018年,银监会开展专项排查,针对发行规模在100亿元以上的省份,尤其穿透看其理财投向,是否存在互相发行、互相购买情况;是否存在通过同业理财协助监管评级不达二级的机构投资非标资产、AA级(含)以下债券投资、信托产品投资、券商(基金公司、保险公司)发行的资产管理类产品投资等。

而且因为农村金融机构2016年2017年上半年的委外存在浮亏和管理不到位,也成为监管重点排查对象。(尤其是受托方和投顾资质排查,杠杆限制和投资品种的授信及管理都成严重不到位)。

未来,农村金融监管机构将重点排查,农金机构发行同业理财占表内规模超2.5%,募集资金投向低评级信用债超50%,委外投资占比较高的机构。


(四)资金池

关于资金池的操作是否属于违规,如果违规,具体监管规定出自何处?其实当前依然存在一定灰色地带。

目前生效的相关正式文件,主要是2013年底国发107号文,银监会2011年一个纪委书记讲话表述,以及三三四检查文件。核心总结归纳为16个字:“分离定价,滚动发售,期限错配,混同运作”。

但一直以来,针对这16个字的具体定义依然很模糊,加之银监会并没有严格执行,银行通过开放式理财建立大型理财资产池,类资金池运作非常普遍。封闭式理财产品,通过过桥方或者直接进行对接滚动发售也非常普遍。

到目前为止笔者还没有看到明确针对银行理财资金池的处罚案例。当然,未来资管新规正式实施后,从估值到禁止非标期限错配,到严格破刚兑,笔者认为资金池可能面临较大的约束。

但笔者认为,最终对于资金池运作的判定,其核心是分离定价;(滚动发售和期限错配是资金池的实现方式,而滚动发售稍微隐蔽一点的方式也会涉及到前面提及的“关联交易”。)而判定是否分离定价,就需要仔细看产品的估值核算。

笔者团队将在本周完成并发布银行理财资金池运作估值核算案例详解,解开资金池真实的面纱。

所以央行在即将发布的资管新规中力推公允价值原则要求所有资管产品净值型管理,正是集中要害。


(五)投资者适当性

对于银行理财相关投资者适当性要求,目前主要来自于2009年银监会65号文,2010年发布的《商业银行理财销售管理办法》,以及2014年的35号文《关于完善银行理财业务组织管理体系有关事项的通知》,大体要求如下:

  • 产品评级和客户风险评估都是分为5级,且不允许风险错配的产品销售;

  • 普通个人投资者只能向其销售低风险固定收益类产品;不能销售权益类或其他高风险产品(劣后级、不良资产等);

  • 不良资产及其收益权,不得向个人银行理财销售(高净值个人或私人银行客户也不行)。

就当前的规则而言,最模糊的在于权益类产品的配置上。

比如:

  • 对于结构性产品优先级(底层资产可能是权益类)如何界定?

  • 明股实债,带有强担保和回购条款的产品,底层是产业基金或PPP投资,如何界定?

  • 对于带有大股东或关联方差额补足的定增,如何界定?

  • 打新公募基金,底层配置有少量的股票资产,但整个基金债基属性很明显,权益类占比低于15%,如何界定?

  • 开放式资产池,少量权益类资产能否通过选择性对应特定客户群规避普通个人客户不能投资权益类的限制性要求等。

当前环境下,核心还是看监管如何穿透;如果穿透,应在股和债的类型选择上需要有一个统一口径。否则,未来即便资管新规发布,仍然存在很大的套利空间。

需要注意,未来资管新规一旦发布,整个银行理财的销售适当性管理体系将会彻底改变。笔者认为,2010年的销售管理办法需要进行修订,按照公募和私募进行划分。公募的起售金额可能会降低,而私募的门槛是500万家庭金融资产或者个人年收入40万连续三年(征求意见稿表述),当前的适当性要求必然会修订。


(六)非标银行理财的监管要求

所谓非标银行理财监管要求,起源2013年银监会8号文的4%和35%两个比例。当前对各家银行理财形成实质性的压力,在刚性兑付情况下,非标的理财产品对表内信贷资产的替代性很强,只是将表内的净息差收益转化为表外理财中间业务收入。

此处违规的核心目标,是通过不合规的方式,藏匿非标银行理财的规模。比如在银行理财登记托管中心的登记系统中错误填报,不穿透登记或提供假底层资产清单;或者在股债结合产品中,通过在股债认定的选择上擦边球(笔者认为并不违规)。

农村金融机构关于非标的监管要求更加严格,主要体现在银监办发【2014】215号文,以及银监合【2014】11号文,要求农村金融机构发行非标理财需要具备二级监管资质和资产规模不低于200亿,且自营资金投资非标同业参考该要求,设定同业非标不超过同业负债的30%。



三、典型处罚案例


【摘要】面对银行理财产品严重亏损,存款产品利率持续走低,很多人再次将目光转移到保本且安全性高的结构性存款上。但是,结构性存款真的能取代理财产品吗?让人百思不得其解。鉴于此,本文在解答该问题的基础上,推荐更好的理财选择,希望能帮助投资者获得更多的利息收入。

自2018年资管新规出台后,有明确要求理财产品取消刚兑,并逐步实行净值化管理。然而,为了让大家适应银行理财产品不再保本保息,直到今年年初才正式实行该规定。据了解,资管新规实行不到几个月的时间,将近30万亿的理财产品出现大幅回撤,甚至还迎来一大波“破净潮”,让人难以接受。

不禁想问,理财市场普遍亏损严重,投资者未来出路在哪里?有什么可以替代的理财产品吗?很多人把目光投向了具有保本浮动收益特点的结构性存款,那么它是理想的投资产品吗?有没有更合适的选择?下面一起探讨一下吧。

一、结构性存款

结构性存款并非是新产品,早在2005年的时候就已经被陆续推出,只是被其他热点产品淹没,没有出头的机会罢了。从产品本身来说,结构性存款是一个非常特殊的产品,介于存款和理财之间,既拥有存款的安全性,又能达到理财的高收益。也正是因此,引起投资者广泛关注。

至于结构性存款是否可以替代理财产品这个问题,答案是肯定的。因为在安全方面,结构性存款要强于理财产品,毕竟结构性存款的风险仅体现在收益浮动上,本金不会受到任何的亏损。

其次在收益方面,结构性存款并不输于理财产品,一般来看,结构性存款的预期收益率在2%~5%区间,投资者基本都能拿到中间收益率。而理财产品基本在3.5%~4.5%区间,并且不保本不保息,盈亏均由投资者自行承担。

因此,不想本金亏损,又想获高息,购买结构性存款是一种选择。不过,需要提醒大家的是,虽然结构性存款的本金是安全的,但是在收益方面却存有一定的风险,所以,对于想要在本金安全的前提下,稳定获得较高收益的投资者来说,还得另寻其他方法。那么,还有哪些方法可以选择呢?接着往下看!

二、外贸经济代销平台:至臻海购

其实,对于想要在本金安全的前提下,稳定获得较高收益的投资者来说,可以紧跟相关政策指向,选择一些在政策支持下衍生的打理资金方式,以实现让钱稳定产生更多的钱。

近几年,外贸发展的强劲韧性为我国经济复苏发展提供了强劲动力,这主要也得益于我国一系列稳外贸举措的有效落实。为外贸创造持续增长动力,就需要推动新业态融合发展,而在这一过程中,市面上顺运涌现出一些像至臻海购这样的外贸经济代销平台,进一步促进外贸发展,又为投资者创造共享红利的条件。

据了解,至臻海购平台依托新零售多渠道,以及进口快消品推出了商品代销活动,安全性较高,而且用户只需认购代销商品,静等三十天的周期,时间一到用户就能稳定获得1%的利润,即10万元每月1000元利润,便可达到财富稳稳增值的效果。

总之,在跌跌不休的形势下,银行理财产品不仅收益没有保证,本金也有亏损的风险。而结构性存款和至臻海购平台的商品代销活动的优势非常明显,尤其是至臻海购平台的商品代销活动,符合政策大势,安全收益稳定,完全有理由选择。

银行理财和保险公司的理财有一些区别。银行理财是指通过将资金投入到银行提供的理财产品中,获取相应的收益。这些产品通常包括定期存款、活期存款、理财产品等。银行理财的特点是安全性较高,收益相对稳定,适合风险承受能力较低的投资者。

保险公司的理财是指通过购买保险产品来实现理财目标。保险产品通常包括人寿保险、健康保险、财产保险等。保险公司的理财产品有一定的保险保障,同时也提供一定的投资收益。保险公司的理财产品相对于银行理财来说,风险和收益都更高一些。

两者的区别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  风险程度:银行理财相对较低风险,而保险公司的理财风险相对较高。
2.  收益水平:银行理财的收益相对稳定,但较低;保险公司的理财收益相对较高,但也伴随着一定的风险。
3.  产品特点:银行理财产品主要以存款和理财产品为主,保险公司的理财产品主要是保险产品,并附带一定的投资收益。
4.  投资期限:银行理财产品的投资期限相对较短,一般为数天至数年;保险公司的理财产品投资期限较长,一般为数年至数十年。

总之,银行理财适合风险承受能力较低的投资者,追求稳定收益;而保险公司的理财适合风险承受能力较高的投资者,追求较高收益。根据个人的风险偏好和理财目标,可以选择适合自己的理财方式。

银行理财和保险公司的理财都是人们常见的投资方式,它们各有特点和优势。下面我将从多个角度来分析银行理财和保险公司的理财,并介绍它们之间的区别。

首先,从安全性方面来看,银行理财相对较为安全。银行作为金融机构,受到监管机构的严格监管,具有较高的信誉度。银行理财产品通常以固定收益为主,风险较低。而保险公司的理财产品则相对风险较高,因为保险公司的理财产品通常投资于股票、债券等市场,受到市场波动的影响较大。

其次,从收益方面来看,保险公司的理财产品通常具有较高的收益潜力。由于保险公司的理财产品投资于股票、债券等市场,因此在市场表现良好时,收益可能会相对较高。而银行理财产品的收益相对较为稳定,但相对较低。因此,如果追求较高的收益,可以选择保险公司的理财产品。

再次,从投资期限来看,银行理财产品通常具有较短的投资期限,一般为数天至数年不等。而保险公司的理财产品通常具有较长的投资期限,一般为数年至数十年不等。因此,如果需要短期内回收资金,可以选择银行理财产品;如果具备较长的投资期限,可以选择保险公司的理财产品。

此外,从风险保障方面来看,保险公司的理财产品通常具有较好的风险保障功能。保险公司的理财产品通常会附带一定的保险保障,如意外身故保险、重大疾病保险等,可以在投资风险发生时提供一定的保障。而银行理财产品则没有这样的保障功能。

最后,从投资门槛来看,银行理财产品通常具有较低的投资门槛,一般只需数百元即可购买。而保险公司的理财产品通常具有较高的投资门槛,一般需要数千元或更高的金额。因此,如果资金较为有限,可以选择银行理财产品。

综上所述,银行理财和保险公司的理财各有优势和特点。银行理财相对较为安全、收益稳定,适合追求稳健投资的人群;而保险公司的理财具有较高的收益潜力,适合追求较高收益的人群。此外,银行理财产品投资期限较短,投资门槛较低;而保险公司的理财产品投资期限较长,投资门槛较高。最重要的是,投资者在选择投资方式时应根据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投资目标和投资期限等因素进行综合考虑,选择适合自己的理财产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