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什么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是指违反国家金融管理法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变相吸收公众
存款
,扰乱金融秩序的行为。一般包括吸收公众存款和变相吸收公众存款两种,其中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是指未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出具凭证,承诺在一定期限内还本付息的活动;所称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是指未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不以吸收公众存款的名义,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但承诺履行的义务与吸收公众存款性质相同的活动。
二、常见形式
(一)以高额付息方式吸收不特定公众“存款”
(二)以筹集发展资金为名向不特定公众“借款”
(三)不以房产销售为主要目的,以返本销售、售后包租、约定回购、销售房产份额等方式非法吸收资金
(四)以转让林权并代为管护等方式非法吸收资金
(五)以代种植(养殖)、租种植(养殖)、联合种植(养殖)等方式非法吸收资金
(六)不具有销售商品、提供服务的真实内容或者不以销售商品、提供服务为主要目的,以商品回购、寄存代售等方式非法吸收资金
(七)不具有发行股票、债券的真实内容,以虚假转让股权、发售虚构债券等方式非法吸收资金
(八)不具有募集基金的真实内容,以假借境外基金、发售虚构基金等方式非法吸收资金
(九)不具有销售保险的真实内容,以假冒保险公司、伪造保险单据等方式非法吸收资金
(十)以投资入股的方式吸收社会公众存款
(十一)以委托理财的方式非法吸收资金
(十二)利用“会”、“社”等组织非法吸收资金
(十三)以“认购商铺使用权”和“内部职工集资”的名义吸收公众存款
(十四)以加盟补贴名义吸收公众存款
(十五)以投资经营项目为名吸收公众存款
(十六)以收取广告位代理订金的名义变相吸收资金
(十七)以办理预存卡形式吸收公众存款
(十八)以发展代理商为名吸收社会公众资金
(十九)假借销售商品名义吸收公众资金
(二十)以销售商品房、商铺提供担保等名义吸收公众资金
(二十一)为放贷非法吸收社会公众资金
(二十二)以参与“翡翠戴养”名义吸收公众存款
(二十三)虽不知情但积极为他人介绍吸收资金也构成犯罪
三、典型手法
(一)承诺高额回报
不法分子为吸引群众上当受骗,往往编造“天上掉馅饼”、“一夜成富翁”的神话,通过暴利引诱许诺投资者高额回报。为了骗取更多的人参与集资,非法集资者在集资初期,往往按时足额兑现承诺本息,待集资达到一定规模后,便秘密转移资金或携款潜逃,使集资参与者遭受经济损失。
(二)编造虚假项目
不法分子大多通过注册合法的公司或企业,打着响应国家产业政策、支持新农村建设、实践“经济学理论”等旗号,经营项目由传统的种植、养殖行业发展到高新技术开发、集资建房、投资入股、售后返租等内容,以订立合同为幌子,编造虚假项目,承诺高额固定收益,骗取社会公众投资。有的不法分子假借委托理财名义,故意混淆投资理财概念,利用电子黄金、投资基金、网络炒汇、电子商务等新名词迷惑社会公众,承诺稳定高额回报,欺骗社会公众投资。
(三)以虚假宣传造势
不法分子为了骗取社会公众信任,在宣传上往往一掷千金,采取聘请明星代言、在著名报刊上刊登专访文章、雇人广为散发宣传单、进行社会捐赠等方式,加大宣传力度,制造虚假声势,骗取社会公众投资。有的不法分子利用网络虚拟空间将网站设在异地或租用境外服务器设立网站。有的还通过网站、博客、论坛等网络平台和QQ、MSN等即时通讯工具,传播虚假信息,骗取社会公众投资。一旦被查,便以下线不按规则操作等为名,迅速关闭网站,携款潜逃。
(四)利用亲情诱骗
不法分子往往利用亲戚、朋友、同乡等关系,用高额回报诱惑社会公众参与投资。有些参与传销人员,在传销组织的精神洗脑或人身强制下,为了完成或增加自己的业绩,不惜利用亲情、地缘关系拉拢亲朋、同学或邻居加入,使参与人员迅速蔓延,集资规模不断扩大。
四、会受到怎样的刑法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五、危害性
(一)受害人数众多,社会危害面广:被害人往往涉及社会各行各业,既有个体经营户、企业职工及下岗职工,也有国家工作人员,甚至是部分担任领导职务的政府官员。
(二)涉案数额持续走高,损失愈来愈惨重:犯罪嫌疑人一旦资金链条断裂,被害人往往血本无归,倾家荡产。
(三)衍生其他刑事犯罪:例如衍生贷款诈骗、合同诈骗等经济类犯罪、非法拘禁、故意伤害等侵权犯罪。
(四)滋生贪腐犯罪,抹黑政府形象:一些不法分子为了发展、维持不法业务,寻求“靠山”,用金钱腐蚀个别政府官员;形成官商勾结的利益链条,纵容了这些非法集资机构的违法行为。还有一些不法分子打着公益事业的旗号,骗取政府信任,让政府参与宣传,一旦罪行败露,受害群众往往迁怒于政府机关,使得政府公信力大大降低。
六、如何识别和防范非法吸收公众存款?
(一)要认清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本质和危害,提高识别能力,自觉抵制各种诱惑。坚信“天上不会掉馅饼”,对照银行贷款利率和普通金融产品的回报率是否过高,多数情况下明显偏高的投资回报很可能就是投资陷阱。对所谓“高额回报”“快速致富”的投资项目进行冷静分析,避免上当受骗。
(二)要主动查询主体资格是否合法以及其从事的集资活动是否获得相关的批准;是否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募集资金;是否承诺回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行为一般具有许诺一定比例集资回报的特点;是否以合法形式掩盖其非法的性质。
(三)要注意是否已被媒体曝光。一些影响较大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件,相关媒体多会进行报道,要通过媒体和互联网资源,搜索查询相关企业违法犯罪记录,防止不法分子流窜作案。
(四)谨慎对待亲朋友好的投资建议。对亲朋好友低风险、高回报的投资建议和反复劝说,要多与懂行的朋友和专业人士仔细商量、审慎决策,防止成为其发展下线的目标,不要盲目听从。
七、典型案例
以今年早些时间轰动一时的“南京钱宝”案件为例:2012年以来,张小雷等人创建钱宝网,在银行设立资金池账户,以借助互联网进行非法集资这种新变种方式,通过钱宝网发布虚假广告任务(没有实际广告合同,实际的物流发货,只是用用户押金支付用户收入),利用多家第三方支付平台,以完成广告任务获取40%至60%左右的高额收益为诱饵,采用“借新还旧”的方式,向社会不特定对象非法吸收资金。截至2017年8月,钱宝官方声称用户注册量已超过2亿,且平台流水超过500亿。
2017年12月26日,钱宝网实际控制人张小雷向警方投案自首。2018年2月1日,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检察院对钱宝网实际控制人张小雷以及参与钱宝网非法集资犯罪的周某富、康某斌、于某建、端某飞等首批12名犯罪嫌疑人,以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依法批准逮捕。据初步统计,张小雷等人非法集资未兑付集资参与人的本金300亿元左右,截止案发,钱宝网所剩余的资金资产占未兑付本金的比例很小,实际已无兑付能力。
“钱宝”骗局在南京、江苏乃至全国都产生了很大影响,无数人深陷其中,所以请时刻小心身边可能存在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行为,通过正规途径理财。
案情简介:
2008年至2014年以来,被告人陈某在经营江阴市长泾镇某酒店、某澡堂期间,未经银行主管部门批准,以酒店、浴室缺少资金周转为由,以个人出具借条并许诺月息1%至3%的高额利息的形式,通过口口相传等途径先后向陆某红、李某1、李某2、王某德等19名社会人员非法吸收资金共计人民币1700余万元,造成损失人民币1300余万元。
判决结果:
江阴市人民法院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被告人陈某有期徒刑三年;追缴违法所得,不足部分责令其予以退赔,发还各集资参与人。
检察官提示:
近年来,随着经济发展,民众理财意识的增强,借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案件也在增多。为了您的财产安全,一定要牢记六“不”口诀:高息诱饵不动心、老板实力不崇拜、官方背景不迷信、合法吸储不大意、熟人热心不轻信、违规吸储不参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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