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宏网山东
中宏网山东1月18日电(记者 王博)日前,聊城市中级人民法院发布的民事判决书显示,工商银行山东省分行临清支行一名理财客户经理吕某“飞单”,导致该行多名客户的理财资金1160万元无法收回,被客户诉上法庭。经法院判决,工商银行临清支行承担20%的侵权责任,赔偿客户经济损失232万元。
案卷显示,2014年9月至2015年3月期间,工商银行临清支行理财客户经理吕某通过“自行操作或帮助客户将资金转入涉案账户”的方式,引导该行多名客户将理财金账户资金用于对北京盛世天顺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石家庄纳德斯普投资管理中心和济南楠祥宝祺投资中心进行投资。后上述公司因非法吸收公众存款被立案侦查,导致客户投资无法收回,上述客户遂将工商银行临清支行和吕某诉上法庭。
“工商银行临清支行授意或放任吕某长期在理财客户经理的工作岗位上、工作场所内、工作时间中向我们长期推销涉案产品且亲自操作,明显具有重大的过错。该行发生于同一时期的‘飞单’案件就有6个,金额总计高达1500余万元,给我们六个家庭造成了巨大损失。”客户称。
据吕某陈述,北京盛世天顺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的代理人赵某按照每万元3.5%的约定向其支付“好处费”,该公司“给我的好处费,我担心我的账户被监控系统发现,就让赵某把钱打到我亲戚的账户上再给我”。
“本案中工商银行临清支行内部排查和风控措施流于形式,没有证明对‘飞单’交易采取了有针对性、有实际效果的防控措施,也未对客户进行投资风险评估和风险承受能力评估。”一审法院认为,“工商银行临清支行在选人用人上过于看重员工业绩,而忽视了对员工人品和职业操守的考察。因此,该行对客户资金损失存在一定程度的过错,应当承担一定比例的损失。”
据此,一审法院判决吕某赔偿50%(或40%)的客户资金损失,工商银行临清支行赔偿20%的客户资金损失,客户自行承担30%(或40%)的资金损失。
“客户的资金损失应由客户自身与吕某承担。客户未尽到审慎注意义务,未慎重考虑投资风险,过于信任他人,自身存在过错,对因此受到的损失应自行承担一定责任。”工商银行临清支行认为,“吕某在明知涉案投资项目不是工行理财产品的情况下,为了个人利益,恶意违反银行规定,向客户推荐销售,并自行操作或帮助客户将资金转入涉案账户,导致客户受到巨大经济损失,吕某对客户的损失具有重大过错,应承担主要赔偿责任。”
据此,工商银行临清支行提起上诉,要求法院驳回客户对该行承担赔偿责任的诉求,“吕某的行为不是职务行为,客户无权要求工商银行承担用人单位的侵权责任;工商银行不存在侵权行为,客户无权要求临清工行承担侵权责任”。
“为客户办理理财的过程中,工商银行临清支行从来没有明确说明哪些理财产品是可以做的,哪些理财产品是不可以做的,没有明确告知我在为客户办理理财中可以做或不可以做的界限。”吕某表示,“就本案的理财产品来说,银行领导是知情的,且购买者中有银行领导的客户,我不存在违规操作的主观故意。发生本案的原因,是由于工商银行临清支行对办理理财产品管理混乱造成的,过错在银行,应由银行对客户承担赔偿责任。”
对此,中国银监会聊城监管分局经过调查后,认定“工商银行临清支行《员工行为禁止规定》落实不到位,客户经理职业操守监督不力;工商银行烟店支行及临清支行2014年9月至12月期间按月开展了员工行为排查,均未发现并制止吕某任职期间涉嫌违规擅自向客户推荐非工商银行开发设计的理财产品或授权代理销售的第三方产品的行为”。
“工商银行临清支行虽未参与吕某的涉案交易,但该行对客户的资金损失存在过错,应承担赔偿责任。该行在人员选任和日常管理方面也存在漏洞。”二审法院审理认为,“本案纠纷之所以发生,与工商银行临清支行对‘飞单’交易监督管理不到位、查控措施不给力、选人用人失察失当不无关系。因此,工商银行临清支行对其客户因该行员工理财‘飞单’遭受的损失存在一定过错,应承担相应的责任。一审法院认定其承担20%的责任,并无不当。”
2020年12月29日,二审法院判决各上诉人的上诉请求均不能成立,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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