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完善建德市住房保障制度,解决我市中低收入家庭的住房困难问题,根据省建设厅关于印发《公租房保障基本公共服务导则》浙建保发〔2023〕69 号、《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家庭经济状况核对工作的通知》(浙建〔2021〕6号)有关要求,按照逐步扩大保障性住房覆盖范围的要求,结合我市《建德市公共租赁住房保障货币补贴实施办法》建政办函〔2020〕2 号政策文件规定,现就建德市公共租赁住房货币补贴受理审核工作调整相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调整申请条件
建德市保障范围内本市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新就业大学毕业生(创业人员)、外来务工人员申请条件如下:
(一)建德市城镇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申请公租房货币补贴需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1.申请人具有建德市户籍1年(含)以上;
2.申请人及家庭成员在本市无房或人均住房建筑面积在15平方米以下且家庭住房面积在45平方米以下;
3.申请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低于上年度人均可支配收入的100%以下(按申请之日起前12个月内的家庭可支配收入计算,2023年人均可支配收入为64531元);
4.申请家庭人均货币财产(包括申请人及共同申请家庭成员名下银行存款、理财产品、有价证券等)应低于210871元;
5.申请人及共同申请的家庭成员在各类企业中投资(含出资认缴额)总和不超过30万元;
6.申请人及共同申请的家庭成员无生活用机动车辆,或仅有1辆非营运机动车辆且车辆价格低于20万元(不含普通二轮摩托车、电动摩托车、残疾人代步车)。
(二)新就业大学毕业生(创业人员)申请公租房货币补贴须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1.申请人具有本市户籍或持有《浙江省居住证》或《浙江省临时居住证》;
2.申请人具有全日制普通高校本科以上学历且毕业未满6年(具有硕士及以上学历的,不受毕业年限限制),或申请人具有中级(含)以上职称,或高级(含)以上职业资格证书;
3.申请人在建德市用人工作单位工作,并签订1年(含)以上劳动合同,且在本市连续缴纳社会保险或住房公积金1年(含)以上,或持有本市营业执照和1年(含)以上完税证明;
4.申请人及家庭成员在本市无房或人均住房建筑面积在15平方米以下且家庭住房面积在45平方米以下;
5.申请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低于上年度人均可支配收入的100%以下(按申请之日起前12个月内的家庭可支配收入计算,2023年人均可支配收入为64531元);
6.申请家庭人均货币财产(包括申请人及共同申请家庭成员名下银行存款、理财产品、有价证券等)应低于210871元;
7.申请人及共同申请的家庭成员在各类企业中投资(含出资认缴额)总和不超过30万元;
8.申请人及共同申请的家庭成员无生活用机动车辆,或仅有1辆非营运机动车辆且车辆价格低于20万元(不含普通二轮摩托车、电动摩托车、残疾人代步车)。
(三)外来务工人员申请公租房货币补贴须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1.申请人具有非本市常住户籍并持有《浙江省居住证》或《浙江省临时居住证》;
2.申请人在建德市用人单位工作3年以上,并签订劳动合同,且在本市连续缴纳社会保险金3年以上;
3.申请人及家庭成员在本市无房或人均住房建筑面积在15平方米以下且家庭住房面积在45平方米以下;
4.申请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低于上年度人均可支配收入的100%以下(按申请之日起前12个月内的家庭可支配收入计算,2023年人均可支配收入为64531元);
5.申请家庭人均货币财产(包括申请人及共同申请家庭成员名下银行存款、理财产品、有价证券等)应低于210871元;
6.申请人及共同申请的家庭成员在各类企业中投资(含出资认缴额)总和不超过30万元;
7.申请人及共同申请的家庭成员无生活用机动车辆,或仅有1辆非营运机动车辆且车辆价格低于20万元(不含普通二轮摩托车、电动摩托车、残疾人代步车)。
二、调整家庭经济状况核对方式
申请人及共同申请的家庭成员的住房、收入、财产等家庭经济状况,依托省大救助系统汇总核对信息并反馈核对报告,作为住房保障部门进行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对象资格认定或年度复核的主要参考依据。对情况复杂的,住房保障部门还可依托其他主管部门的共享数据进行核对,或由申请人补充提供相关佐证材料。
三、实行年度复核和动态核查
建德市公共租赁住房货币补贴保障对象的人口、住房、就业、户籍、婚姻、财产、收入、及联系方式等发生变化的,应及时向当地住房保障部门报告。住房保障部门对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对象的保障条件实行年度复核,并可根据住房保障的工作需要,对保障对象的人口、住房、和社保缴交等情况进行不定期动态核查。
经年度复核或动态核查发现不在符合建德市公共租赁住房货币补贴保障条件的保障对象,应按有关规定退出保障资格并停止领取货币补贴。
四、办理时限
公共租赁住房保障资格从申请受理到保障资格确认完毕,办理时限不超过30个工作日。遇复杂情况需进一步调查核实的,办理时限不超过45个工作日。
五、其他
本通告自2024年7月1日起实施,适用于2024年7月1日(含)以后申请(含资格续审)市公共租赁住房货币补贴保障家庭。今后如遇国家、省、市相关政策调整的,市住建局按新政策标准作相应调整执行。
咨询电话:市住建局 057164092855。
建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4年6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