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信用证法律实务之二
- 百科生活
- 2024-11-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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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更新:2024-11-24 02:32:21
序言
一、定义
(一)基本定义
(二)UCP600定义
(三)信用证性质
1.信用证是银行开出的付款承诺文件,属于银行信用;
3.银行在信用证有效期内承担的付款承诺不可撤销。
二、主要当事人及其权责
(一)开证申请人
1.申请开立信用证
2.付款责任
3.得到合格单据权利
4.欺诈例外原则
(二)开证行
1.依申请开立信用证
2.承担第一性付款责任
3.审核单据
4.单据保管
(三)受益人
1.审核信用证条款
2.按时提交准确完整的单据
3.要求开证行承付
(四)通知行
1.核押
2.无审证责任
3.第二通知行
(五)议付行
1.有权议付或不议付
2.审核单据
3.向开证行或偿付行收回垫款
(六)付款行
1.审单付款责任与开证行一样
2.责任自负
(七)保兑行
1.收取保兑费
2.决定是否接受保兑
3.承担第一付款义务
(八)承兑行
(九)偿付行
1.仅要求提供基本付款信息
2.无审核单证权利义务
三、信用证内容
(一)信用证本身规定
(二)当事人规定
(三)货物规定
(四)运输规定
(五)单据规定
(六)议付行规定
(七)国际惯例的适用
四、跟单信用证业务流程
(一)基本业务流程
(二)跟单信用证业务操作实务
1.进口商申请开证
2.开证行对外开立信用证
3.信用证的通知和转递、保兑和修改
4.议付、索汇
5.进口商付款赎单
五、信用证的风险与防范
(一)信用证风险
1.进口商风险
2.出口商风险
3.银行风险
(二)信用证风险防范
1.进口商风险防范
2.出口商风险防范
3.银行风险防范
六、 总结
序 言
近几年没深入国际信用证业务,近期系统的温习和研究了信用证基本原理,温故知新,信用证业务是真的有意思:
其实质,是在国际结算托收基础上演变出来的由进口商履行跟单汇票付款责任转为银行履行,由个人信用变为银行信用,比汇款、托收方式更容易让国际买卖双方接受。
其形式严格,流程长,审核、核押、改单、付款、赎单手续繁琐,银行费用大,是该结算方式的弱点,
但,相关实务也有可以变通处理的技巧,需要我们深入研究和掌握,如发现单证不符、单单不符可以由要求进口商提请开证行“改单”变为“进口商向开证行接受不符点单证(瑕疵单证)并如期付款提供保证等”。
国际信用证实务的掌握,先掌握基本原理和操作流程及其关键点,再系统学习UCP600。
国际贸易业务,包括国内业务,无论是业务部门、法务部门、财务部门,甚至审计部门,要掌握信用证、托收等国际结算实务。
一、定义
(一)基本定义
信用证(letter of credit)是根据进口商(开证申请人)的要求和指示向出口商(受益人)开立的,在一定期限内凭规定的单据支付一定金额的书面文件。
(二)UCP600定义
UCP600:Credit means any arrangement,however named or described,that is irrevocable and thereby constitutes a definite undertaking of the issuing bank to honour a complying presentation.
译文:跟单信用证是指意向不可撤销的安排,不论其如何命名或描述,该安排构成开证行对相符交单予以承付的确定承诺。
(三)信用证性质
1.信用证是银行开出的付款承诺文件,属于银行信用;
2.银行付款前提是受益人(一般为出口商)提交符合信用证规定的单据;
3.银行在信用证有效期内承担的付款承诺不可撤销。
4.信用证独立于买卖合同:信用证内容来源于合同,在法律上不依附于合同,当事人只受信用证条款约束,银行只对信用证负责,合同条款是否与信用证条款是否一致、所教单据是否符合合同要求银行一律不过问。
5.银行处理的是单据,而非单据可能设计的货物、服务及其他履约行为。
二、主要当事人及其权责
信用证业务涉及基本当事人为开证申请人、开证行、受益人、通知行、付款行、议付行,还可能涉及保兑行、偿付行等。
(一)开证申请人
开证申请人(applicant),通常是进口商及其委托人、中间商,根据国际贸易合同向银行申请开立信用证(电开本信用或信开本信用证),受国际贸易合同、开证业务代理合同、开证申请书约束。其权利义务:
1.申请开立信用证
要按国际贸易合同约定申请:按期申请;申请信用证内容必须与国际贸易合同内容一致。
2.付款责任
开证行履行了付款责任后,开证申请人应向开证行付款赎单,还应支付各项费用,包括开证费等。
3.得到合格单据权利
发现单据与信用证不符或单据不一致,有权拒付款项;单证合格被开证行错误对外拒付没课要求银行赔偿损失。
4.欺诈例外原则
有确凿证据证明受益人存在欺诈,即使受益人提供了符合信用证要求的全套单据,不损害善意第三人利益前提下,有权请求银行拒付,或者请求法院通过“止付命令”制止银行停止支付。
图1
(二)开证行
根据开证申请人申请开立信用证的银行,其受三个法务文件的约束:开证申请书、开证代理协议、信用证。其主要权利义务如下。
1.依申请开立信用证
严格、准确、及时的根据申请和UCP600开立信用证。
2.承担第一性付款责任
开证行是开证申请人的付款代理人,信用证一旦开出,只要单证一致、单单一致,即单证符合信用证要求,无法定理由,开证行必须承担付款责任。
3.审核单据
UCP60014条规定,开证行必须收到单据5个工作日审核单据决定接受还是拒绝单据,通知交单方。其审单为终局性审单,必须严格审核单据和信用证是否相符,审单付款后,无权向交单方追索。
4.单据保管
发现单据有不符点,发《拒付通知》给寄单行,保管好单据,等候处理。
(三)受益人
受益人(beneficiary),即出口商及其中间商,信用证指定享有信用证权益的人,其受贸易合同、信用证约束。其主要权利义务如下。
1.审核信用证条款
核对信用证是否与贸易合同一致,审核信用证条款能否履行,如果不符合以上两点,有权要求进口商申请开证行指示开证行修改信用证或拒绝接受信用证;进口商不同意修改或修改不足,便是进口商违约,受益人可以拒绝接受信用证,根据约定单方解除合同,提出索赔。
2.按时提交准确完整的单据
收到信用证并确认与合同一致、具备履行性后,严格按信用证条款办事,按规定的装运期装货,有效期内提交准确、完整的单据。
3.要求开证行承付
向被指定银行提交与信用证相符全套单据,享受信用证权益,有权要求银行给予承付或议付,即时进口商认为货物不合格提出索赔,银行也不能拒付。
(四)通知行
向出口商通知电开本信用证的银行,转交信开本信用证的银行为转递行,其实质没有差别,多有开证行在出口地联行或代理行担任。其主要权利义务如下。
1.核押
验明真实性、完整性,及时传递。
及时核对信用证印鉴或密押,SWIFT信用证由系统自动核押,确定其真实性完整性,然后编号、备份、登记、及时递交至受益人受领信用证;密押不符,仍可通知,但需盖章告知“印鉴或密押不符,待收到核符通知后再装运货物”。
2.无审证责任
无审证责任,与开证行是委托代理关系。
3.第二通知行
UCP600增加了“第二通知行”概念。通知行可委托另一家银行通知受益人领取信用证,但修改信用证后,不能更改第二通知行。
(五)议付行
议付行(Negotiating Bank),根据信用证要求、受益人提供单据,合适单据符合信用证要求后向受益人垫款买入单据,并向开证行、付款行、偿付行索回垫款的银行。开证行信用不佳或信用证过于复杂,议付行可以不议付。议付行根据信用证规定分为指定议付行或授权公开议付行两类,根据信用证规定产生。其主要权利义务如下。
1.有权议付或不议付
议付行没有必须议付的义务可以自由选择议付和不议付。
2.审核单据
议付行需根据信用证严格审核单据,议付收到的单据符合信用证,才能得到开证行及其偿付行的偿付。
3.向开证行或偿付行收回垫款
议付收到的单据符合信用证,向开证行及其偿付行收回垫款。
(六)付款行
付款行(Paying Bank)信用证规定的汇票上的付款银行或信用证线下执行付款银行,开证行通常是委托通知行为付款行,付款行与开证行是委托代理关系。其主要权利义务如下。
1.审单付款责任与开证行一样
一旦接受委托,付款行审单付款责任与开证行一样,是终局性的,如发现不符点,应立即拒付:一旦验单付款,就不得向受益人追索,只能向开证行索款。
2.责任自负
开证行收到议付行寄来单据发现不符点并拒付,付款行责任自负,必要时可以自行提货专卖,降低损失。有时根据开证行指示不必烟弹,只凭议付声明单证相符,按信用证要求付款,付款行对受益人业务追索权。
(七)保兑行
保兑行(Confirming Bank),受开证行委托对信用证付款加具保兑的银行。通常是根据受益人的要求对信用证采取的增信措施。保兑行实际上充当了保证人的法律地位。其权利义务如下。
1.收取保兑费
有权收取保兑费,费用承担方式由进口商、出口商协商确定。
2.决定是否接受保兑
接受邀请的保兑行首先审查开证行资信、代理行授信额度、信用证条款,如不加具保兑,及时通知开证行和受益人。
3.承担第一付款义务
一旦加具保兑,保兑即不可撤销承担保兑责任,与开证行第一性付款责任相同。
(八)承兑行
承兑行(Accepting Bank),承兑信用证中被指定办理汇票承兑业务的银行。
承兑行承兑后取得正当持票人地位,收票据法保护,即便受骗,仍可得到开证行的付款补偿,同时,开证行可以授权承兑行可对自己承兑的汇票贴现,享有信用证欺诈例外抗辩的豁免权,拥有优于受益人的法律地位。
(九)偿付行
偿付行(Reimbursing Bank),开证行指定对议付行或付款行偿还垫款的银行。与开证行是代为偿付垫付款的委托关系。其权利义务如下。
1.仅要求提供基本付款信息
仅要求议付行或付款行提供信用证号码、开证行名称和账户、索偿金额等符合开证行的偿付授权委托书事项,偿付行即可付款,也有权拒绝开证行的偿付指示。
2.无审核单证权利义务
无权要求议付行或付款行证明单证相符,开证行收到不符点不能像偿付行追索,应向议付行追回已付款项。
三、信用证内容
国际信用证一般包括如下内容:
(一)信用证本身规定
包括信用证种类、信用证号码、信用证金额、信用证有效期限和地点、简单期限等
(二)当事人规定
明确开证申请人、受益人、开证行、指定银行(包括议付行、保兑行、承兑行、偿付行、通知行)、说明议付行有无限制等。
(三)货物规定
明确货物品名、品质、数量、包装、价格等能确定货物的相关因素。
(四)运输规定
明确装运期限、装运港(地、目的港(地))、是否允许分批装运、是否允许转运等。
(五)单据规定
明确发票、装箱单、运输单据、保险单(CIF条件下)、品质证书、产地证书、装运通知等。
(六)议付行规定
明确寄单方式、偿付方式等。
(七)国际惯例的适用
四、跟单信用证业务流程
(一)基本业务流程
跟单信用证基本业务流程包括12各环节。
图2
①进口商出口商签订国际贸易合同。
②进口商根据贸易合同向开证行申请开具信用证。
③开证行审核合格后开立信用证。
④通知行核押后填制信用证通知书,向出口商通知信用证。
⑤出口商审证并填制信用证分析单、备货。
⑥出口商发货后持全套单据及客户联系单到银行交单。
⑦议付行审单并填制审单记录表,单据符合信用证要求后,议付行垫付货款给出口商。
⑧议付行向开证行寄单索汇。
⑨开证行审核单据无误后向议付行偿付垫款。
⑩开证行向进口商提示单据。
⑪进口商付款赎单。
⑫进口商品单据向承运人提货。
(二)跟单信用证业务操作实务
不同种类信用证业务流程不一样,常用跟单信用证基本业务操作主要包括以下几个环节。
1.进口商申请开证
国际贸易采用信用证结算方式的,进口商按合同规定向进口商所在地银行申请开立信用证,填写《开证申请书》,开证申请书的指示要完整明确,不加过多细节,主要有两部分内容。
(1)信用证实质性内容
包括信用证本身说明、当事人规定、应被提示的单据(单据要求)、支付金额及方式、受益人名称及地址、信用证到期日或有效期、货物描述、运输及转运细节、是否需要保兑、国际惯例适用等。
(2)进口商申明及保证
进口商对开证行的申明和保证用于明确双方的责任,包括如下几项:
①进口商承认银行在进口商付款赎单以前对单据及单据所代表的货物拥有所有权,必要时银行可处置货物,抵扣进口商的欠款。
②进口商承认银行有接受“表面合格”单据权利,对于伪造的单据、货物与单据不符或货物中途遗失,银行概不负责。
③单据到达,进口商有付款赎单义务。
④进口商同意在电报传递中如有错误、一楼或单据丢失等,银行概不负责。
⑤进口商承担该信用证所需的一切国内外银行费用。
2.开证行对外开立信用证
开证行一旦开出信用证,就与开证申请人构成开立信用证的委托代理关系,开证申请书、代理协议和国际惯例确定开证申请人和开证行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银行有权要求开证申请人缴纳一定金额的抵押金。
(1)信开本信用证
开证行可以根据开证申请人开立信开本信用证和电开本信用证。
信开本信用证一式两份以上,一般由开证行以航空信函将其邮寄给抽口上所在地联行或代理行,要求该行通知或转递出口商,也可由开证行直接寄给出口商,甚至交由进口商邮寄出口商;
(2)电开本信用证
电开本信用证较多采用,由开证行将信用证内容加密呀的电报或电传通知出口商所在地的联行或代理行,请其通知出口商。
3.信用证的通知和转递、保兑和修改
(1)通知和转递
通知仅是对于电开本信用证而言的,通知行收到信用证核对密押无误后,通知受益人。
转递,是对信开本信用证而言的,转递行收到信用证核对印鉴无误后,将原信用证直接转交给受益人。
(2)保兑
保兑,是保兑行对信用证采取的增信措施,保兑行保兑后,承担跟开证行一样的责任。
(3)修改
受益人审证发现信用证与贸易合同不符或不具备可行性,要求进口商提示开证行修改信用证,经保兑行(如已保兑)、受益人同意后生效。
4.议付、索汇
出口商收到信用证,审核与贸易合同无误且具备可行性,即可发货,北汽全部单据,签发汇票,连同信用证在有效期内送交议付行议付。
(1)议付
议付行将全部单据与信用证核对,如符合信用证要求,则按汇票金额扣除自议付日至估计收到票款日的利息和手续费扣除后的余额付给出口商。议付后,议付行留下汇票和单据,在对信用证批注后将其退还给出口商。
(2)索汇
议付行议付后,按信用证要求将单据邮寄至开证行索汇,开证行接到单据后,核对单据是否与信用证相符,如果相符则将票款偿付议付行,如果不相符,则拒付票款并及时通知议付行。
5.进口商付款赎单
开证行将票款拨还议付行后应立即通知口商付款赎单。如单证相符,进口商应付清开证行垫付款项,取得单据,如单证不符,可以拒付款项。此时,开证行会遭受损失,不能向议付行要求退款,无追索权。
进口商付款赎单后即可凭单提货,如发现货物与合同不符,不能向开证行索赔,只能向出口商索赔。
五、信用证的风险与防范
(一)信用证风险
1.进口商风险
(1)伪造单据
出口商提交伪造的单据,诶呦实际交货,或交付无价值货物,骗取进口商货款,导致进口商欠货两空。
(2)货物不符
进口商收到货物可能迟装、短装或质量低劣,致使其无法按预期出售货物而蒙受损失。该类情形往往通过承租化运输,即出口商把货物装在托盘或集装箱中,承运人对箱内是什么货物、货物是否完好概不负责。
(3)提货担保
进口商未收到信用证项下单据被通知到货,如不及时提货,面临滞期罚款风险,进口商只好请开证行担保提货,开证行会要求进口商提供保证,保证无论对方寄来单据是否与信用证相符,都得对外付款,进口商面临必须接受不符单据的风险。
2.出口商风险
(1)进口商不按合同开证
进口商不按合同开证,使合同执行发生困难。
(2)进口商伪造信用证
有些进口商会伪造信用证。
(3)开证行信用风险
开证行信用较差导致收汇困难不乏其例。
(4)进口商故意设置“软条款”
导致受益人安全收汇收到危险、丧失主动权等隐蔽性约定。
①进口商控制或确定装船时间;
②信用证生效时间由进口商决定;
③信用证到期地点在开证行所在国。
3.银行风险
开证行风险主要有两种。
(1)开证申请人不付款赎单
信用证到期,开证申请人因经营不善无力付款赎单,银行将难以收回垫款。
(2)申请人受益人串通欺诈
申请人受益人恶意串通,伪造贸易合同和单据骗取银行付款,开证行和其指定的付款行面临风险。
(二)信用证风险防范
1.进口商风险防范
(1)对出口商资信调查
强化对出口商资信调查,选择信用良好的运输单位和质检单位,降低出口商伪造单据的风险。
(1)确保装运的是合同所定货物
请独立的有专业资质的检验公司、公证机构、见证机构等实施装船预检、监造、监装、签发装船证明等。
(3)认真审核提交单据
鉴别单据真伪,可疑之处致电核实或者请专业机构鉴别。
2.出口商风险防范
(1)在贸易合同明确信用证内容
在贸易合同对信用证内容明确约定,并约定合同与信用证不符的相关责任。
调查进口商资信
出口商可以通过驻外领事馆、驻外商会、国际律所会所等中介机构调查进口商的资信。
(3)对开证行资信调查
调查开证行资信,核实其付款能力,必要时要求提供保兑,增加信用证增信措施。
(4)认真审核信用证
收到信用证,严格审核是否存在“陷阱条款”“软条款”,是否与贸易合同一致,是否具备可行性。
(5)认真缮制单据
严把单证缮制质量,严格与信用证保持一致,以便按期结汇。
3.银行风险防范
(1)充分调查开证申请人资信
开证行应严格审核进口商的资信情况,包括公司历史、有无诉讼、近三年一期财务报表,并可以实际调查,已确定对申请人最大的授信额度。
另,开证行在信用证中应确定议付行的范围,减少单据作假行为。
(2)规范完善信用证业务手续
要求进口商提供足额保证金或采取其他等效担保措施,最大程度的减少银行风险。
六、总结
国际信用证,是国际结算业务中最复杂的一种方式,有诸多优点,也有很多缺点,对于初学者来讲比较抽象,今天我们讨论的是信用证的基本原理,后续我们统统讨论一些实际案例,并且会一下深入学习《UCP600》(2007Revisong)的核心条款。
参考书目
【1】《国际结算》,姚丹,电子工业出版社,2022
【2】《国际贸易结算信用证》,周玮 朱明,广东经济出版社 2022
【3】《UCP600适用与信用证法律风险防控》,李金泽,法律出版社,2007
【4】《UCP600实务问答》,曾鸣,中国金融出版社,2010
【5】《UCP600》(单行本中英文对照),翻译高洁,2007
【6】《UCP600与ISBP681评述及案例》,黄飞雪 李志洁 厦门大学出版社,20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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