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基本要求
商业银行和理财公司应当加强统筹协调,通过多维度过往业绩展示以及宣传销售文件、定期报告等,向投资者说明理财产品的投资策略相关内容,充分披露信息和揭示风险,使投资者更加了解产品性质、特点及过往业绩产生原因,避免片面强调或关注过往业绩数据。
二、过渡期
本准则的过渡期为文件公布之日起6个月。过渡期内,监管规定已有明确要求的,仍需执行相关规定。
三、自律管理工作
过渡期结束后,中国银行业协会将根据《中国银行业理财业务自律规范》开展自律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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