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池州市声环境功能区划分方案

一、总则 为适应城市发展需求,防治城市环境噪声污染,改善区域声环境质量,提高人民群众生活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声环境质量标准》有关规定和《声环境功能区划分技术规范》相关要求,结合池州市城市总体规划和实际情况,制定本方案。 二、区划原则 (一)有效地控制噪声污染的程度和范围,提高声环境质量,保障城市居民正常生活、学习和工作场所的安静。 (二)以城市总体规划为指导,按区域规划用地的主导功能,并结合城市规划用地现状作为声环境功能区划的依据。 (三)便于城市环境噪声管理和促进噪声治理。 (四)有利于促进环境、经济、社会协调一致发展。 (五)以宏观控制为主,宜粗不宜细,宜大不宜小,宜连不宜断。 (六)区分市域范围内建成区与未建成区的声环境功能区划,未建成的规划区内,按其规划性质或按区域声环境质量现状、结合可能的发展划定区域类型。 三、适用范围 (一)本方案适用于《池州市城市总体规划(2013-2030)》中确定的城市中心城区范围内的声环境管理,具体为:长江以南、九华河以西、铜九铁路和芜大高速公路以北、秋浦河以东的区域。 (二)机场周围区域受飞机通过(起飞、降落、低空飞行)噪声的影响不适用于本方案。 四、主要依据 (一)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自2015年1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自1997年3月1日起施行); (二)相关标准及政策性文件 《声环境质量标准》(GB3096-2008); 《社会生活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22337-2008); 《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 《关于加强和规范声环境功能区划分管理工作的通知》(环办大气函[2017]1709号); 《声环境功能区划分技术规范》(GB/T15190-2014); 《池州市城市总体规划(2013~2030)》。 五、声环境功能区类别 依据《声环境功能区划分技术规范》(GB/T15190-2014)按区域的使用功能特点和环境质量要求,结合池州市实际情况,划分以下5类声环境功能区,具体说明如下: (一)0类声环境功能区适用区域:康复疗养区等特别需要安静的区域。本方案没有划定0类区。 (二)1类声环境功能区适用区域:以居民住宅、医疗卫生、文化教育、科研设计、行政办公为主要功能,需要保持安静的区域。 (三)2类声环境功能区适用区域:以商业金融、集市贸易为主要功能,或者居住、商业、工业混杂,需要维护住宅安静的区域。 (四)3类声环境功能区适用区域:以工业生产、仓储物流为主要功能,需要防止工业噪声对周围环境产生严重影响的区域。 (五)4类声环境功能区适用区域:道路干线两侧一定距离之内,需要防止交通噪声对周围环境产生严重影响的区域,包括4a类和4b类两种类型。4a类为高速公路、一级公路、二级公路、城市快速路、城市主干路、城市次干路、城市轨道交通(地面段)、内河航道两侧区域;4b类为铁路干线两侧区域。 六、各类适用区执行环境噪声标准 各声环境功能区适用的环境噪声等效声级限值见表1。 表1 声环境质量标准 单位:dB(A) 类别 昼间 夜间 0 50 40 1 55 45 2 60 50 3 65 55 4类 4a类 70 55 4b类 70 60 七、声环境功能区划分方案 本方案对《池州市城市总体规划(2013—2030年)》确定的城市中心城区进行声环境功能区详细划分,其他区域按本方案有关说明执行。 (一)声环境功能区划结果。 1.1类标准适用区。 1类声环境功能区划方案见表2。 表2 1类声环境功能区划方案 2.2类标准适用区。 2类声环境功能区划方案见表3。 表3 2类声环境功能区划方案 3.3类标准适用区。 3类声环境功能区划方案见表4。 表4 3类声环境功能区划方案 4.4类标准适用区。 (1)4a类区为高速公路、一级公路、二级公路、城市快速路、城市主干路、城市次干路、城市轨道交通(地面段)两侧一定距离范围内区域。 (2)当临街建筑高于三层楼房以上(含三层)时,将临街建筑面向交通干线一侧至交通干线边界线的区域定为4a类声环境功能区。 (3)4b类区为铁路干线用地范围外两侧一定距离范围内区域。 4类功能区两侧距离划定要求见表5,4类区及其主要道路情况见表6和表7。 表5 4类功能区两侧距离的划定要求 表6 4类声环境功能区划方案 表7 池州市交通干线明细 (二)其他规定。 1.乡村区域。 (1)位于乡村的康复疗养区执行0类声环境功能区要求; (2)村庄原则上执行1类声环境功能区要求,工业活动较多的村庄及有交通干线经过的村庄(指执行4类声环境功能区要求以外的地区)可局部或全部执行2类声环境功能区要求; (3)集镇执行2类声环境功能区要求; (4)独立于村庄、集镇之外的工业、仓储、物流集中区执行3类声环境功能区要求; (5)位于交通干线两侧一定距离(参考GB/T15190第8.3条规定)内的噪声敏感建筑物执行4类声环境功能区要求。 2.其他区域。 (1)大型工业区中的生活小区,根据其与生产现场的距离和环境噪声现状水平,可从工业区中划出,定为2类或1类声环境功能区; (2)铁路和城市轨道交通(地面)场站、公交枢纽、港口站场、高速公路服务区等具有一定规模的交通服务区域,划为4a类或4b类声环境功能区; (3)近期内区域功能与规划目标相差较大的区域,以用地现状作为区划的主要依据;随着城市规划的逐步实现,及时调整声环境功能区; (4)未建成的规划区内,按其规划性质或按区域声环境质量现状,结合可能的发展划定区域类型。 八、其他 (一)本方案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二)本方案由市环保局负责解释。 附件:1.池州市城市区域声环境功能区划分示意总图 2.池州市城市区域4类声环境功能区划分示意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