池州市声环境功能区划分方案
- 百科生活
- 2024-11-24
- 1
- 更新:2024-11-24 02:12:45
一、总则
为适应城市发展需求,防治城市环境噪声污染,改善区域声环境质量,提高人民群众生活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声环境质量标准》有关规定和《声环境功能区划分技术规范》相关要求,结合池州市城市总体规划和实际情况,制定本方案。
二、区划原则
(一)有效地控制噪声污染的程度和范围,提高声环境质量,保障城市居民正常生活、学习和工作场所的安静。
(二)以城市总体规划为指导,按区域规划用地的主导功能,并结合城市规划用地现状作为声环境功能区划的依据。
(三)便于城市环境噪声管理和促进噪声治理。
(四)有利于促进环境、经济、社会协调一致发展。
(五)以宏观控制为主,宜粗不宜细,宜大不宜小,宜连不宜断。
(六)区分市域范围内建成区与未建成区的声环境功能区划,未建成的规划区内,按其规划性质或按区域声环境质量现状、结合可能的发展划定区域类型。
三、适用范围
(一)本方案适用于《池州市城市总体规划(2013-2030)》中确定的城市中心城区范围内的声环境管理,具体为:长江以南、九华河以西、铜九铁路和芜大高速公路以北、秋浦河以东的区域。
(二)机场周围区域受飞机通过(起飞、降落、低空飞行)噪声的影响不适用于本方案。
四、主要依据
(一)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自2015年1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自1997年3月1日起施行);
(二)相关标准及政策性文件
《声环境质量标准》(GB3096-2008);
《社会生活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22337-2008);
《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
《关于加强和规范声环境功能区划分管理工作的通知》(环办大气函[2017]1709号);
《声环境功能区划分技术规范》(GB/T15190-2014);
《池州市城市总体规划(2013~2030)》。
五、声环境功能区类别
依据《声环境功能区划分技术规范》(GB/T15190-2014)按区域的使用功能特点和环境质量要求,结合池州市实际情况,划分以下5类声环境功能区,具体说明如下:
(一)0类声环境功能区适用区域:康复疗养区等特别需要安静的区域。本方案没有划定0类区。
(二)1类声环境功能区适用区域:以居民住宅、医疗卫生、文化教育、科研设计、行政办公为主要功能,需要保持安静的区域。
(三)2类声环境功能区适用区域:以商业金融、集市贸易为主要功能,或者居住、商业、工业混杂,需要维护住宅安静的区域。
(四)3类声环境功能区适用区域:以工业生产、仓储物流为主要功能,需要防止工业噪声对周围环境产生严重影响的区域。
(五)4类声环境功能区适用区域:道路干线两侧一定距离之内,需要防止交通噪声对周围环境产生严重影响的区域,包括4a类和4b类两种类型。4a类为高速公路、一级公路、二级公路、城市快速路、城市主干路、城市次干路、城市轨道交通(地面段)、内河航道两侧区域;4b类为铁路干线两侧区域。
六、各类适用区执行环境噪声标准
各声环境功能区适用的环境噪声等效声级限值见表1。
表1 声环境质量标准 单位:dB(A)
类别
昼间
夜间
0
50
40
1
55
45
2
60
50
3
65
55
4类
4a类
70
55
4b类
70
60
七、声环境功能区划分方案
本方案对《池州市城市总体规划(2013—2030年)》确定的城市中心城区进行声环境功能区详细划分,其他区域按本方案有关说明执行。
(一)声环境功能区划结果。
1.1类标准适用区。
1类声环境功能区划方案见表2。
表2 1类声环境功能区划方案
2.2类标准适用区。
2类声环境功能区划方案见表3。
表3 2类声环境功能区划方案
3.3类标准适用区。
3类声环境功能区划方案见表4。
表4 3类声环境功能区划方案
4.4类标准适用区。
(1)4a类区为高速公路、一级公路、二级公路、城市快速路、城市主干路、城市次干路、城市轨道交通(地面段)两侧一定距离范围内区域。
(2)当临街建筑高于三层楼房以上(含三层)时,将临街建筑面向交通干线一侧至交通干线边界线的区域定为4a类声环境功能区。
(3)4b类区为铁路干线用地范围外两侧一定距离范围内区域。
4类功能区两侧距离划定要求见表5,4类区及其主要道路情况见表6和表7。
表5 4类功能区两侧距离的划定要求
表6 4类声环境功能区划方案
表7 池州市交通干线明细
(二)其他规定。
1.乡村区域。
(1)位于乡村的康复疗养区执行0类声环境功能区要求;
(2)村庄原则上执行1类声环境功能区要求,工业活动较多的村庄及有交通干线经过的村庄(指执行4类声环境功能区要求以外的地区)可局部或全部执行2类声环境功能区要求;
(3)集镇执行2类声环境功能区要求;
(4)独立于村庄、集镇之外的工业、仓储、物流集中区执行3类声环境功能区要求;
(5)位于交通干线两侧一定距离(参考GB/T15190第8.3条规定)内的噪声敏感建筑物执行4类声环境功能区要求。
2.其他区域。
(1)大型工业区中的生活小区,根据其与生产现场的距离和环境噪声现状水平,可从工业区中划出,定为2类或1类声环境功能区;
(2)铁路和城市轨道交通(地面)场站、公交枢纽、港口站场、高速公路服务区等具有一定规模的交通服务区域,划为4a类或4b类声环境功能区;
(3)近期内区域功能与规划目标相差较大的区域,以用地现状作为区划的主要依据;随着城市规划的逐步实现,及时调整声环境功能区;
(4)未建成的规划区内,按其规划性质或按区域声环境质量现状,结合可能的发展划定区域类型。
八、其他
(一)本方案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二)本方案由市环保局负责解释。
附件:1.池州市城市区域声环境功能区划分示意总图
2.池州市城市区域4类声环境功能区划分示意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