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制意识与法治意识
- 百科生活
- 2024-11-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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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更新:2024-11-24 02:08:39
关键词:法律意识淡薄;宣传;制度层面;基层政府
一、简析我国农民的法律意识
1、农民法律意识的现状
总体上讲,农民法律意识、观念淡薄。不懂法、不学法、不学法、不守法的现象普遍存在。农民对现代法律的精神和价值感悟不深,在政治、经济和文化生活中处于被动地位,缺少主人翁意识,不知道或不敢于不善于运用法律来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许多农民确立自己的行为预期时,习惯于依赖传统伦理和乡土规范确立的行为规则,而不寻求法律所提供的制度资源。所以当前,农民对法律的性质、功能、态度和信念上还存在偏颇之处。
2、探究农民法律意识形成的原因
首先,农民法律意识淡薄缘由于深处的历史文化环境。农民一直生活在封闭落后的农村,受教育程度低,接受信息少,加上简单的生产生活方式所形成的简单的思维,易于继承传统的积淀,信奉人治,忽视法治。他们把生活上的种种不幸遭遇,多归结为命运,所以在现实生活中受到不平等的待遇还是忍让求全,不愿意表白自己的观点和想法。
其次,宗族法等内部规定也影响着农民的思维规则和模式。以家庭、家族为单位的农村群体,更注重因乡、村缔结的邻里关系,重亲情、乡情,习惯接受传统道德风俗管理,不愿涉及法律参与。
再次,农村生产力水平低,农村法治化缺乏必要的物质支持。所谓经济基础决定上层建筑,在贫困的情况下很难要求农民有较高的思想意识觉悟。有学者曾提到,农民面临的简单的经济关系使农民亲近法律还缺少利益的驱动,其所处的利益格局尚不足以刺激他们自发的权利觉醒。
最后,制度层次上,农村法律的制约性也影响着农民的法律意识。在立法上关于农村及农民的方面仍然薄弱,而农村的法治宣传工作力度及影响力不足,也不利于农民学法懂法意识的形成。
二、 加强农村法治化进程刻不容缓
中国法治化过程是渐进发展的过程,要实现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过家的价值目标,必须在很多方面有所突破。然而,中国在推进法治与建设现代民主国家的进程中,不能忽略近9亿农民在农村的国情,农村的法治氛围和农民的法律意识的高低在一定程度上决定中国法治化的进程,没有农村的法治化,就不可能有整个国家的法治化。
1、探究法治化进程的制约因素
(1)农村法治建设不够健全。目前我国农村工作的立法主要涉及管理法层面,而对于农民的具体权益的保障和一些与农村生产、生活密切相关的问题的立法还有待完备。加强和谐农法制建设,必须不断完善与农业、农村和农民有关的法律法规,使农村经济、政治、文化、社会等各个方面做到有法可依。
(2)基层政府行为失范。一些农村基层干部在思想认识上存在误区,重视农村经济建设而轻视农村法制建设,认为“经济要上、法律要让”,在执法中侵害农民利益的事时有发生。为农村提供基层法律服务的工作思路不明,运作机制欠缺,社会纠纷调解体系不健全。
(3)农村法制宣传薄弱。现代法治国家的基础是公民的法律意识较高,法律意识作为法治实现的文化和心理基础,成为影响农村法治化进程的重要因素。有些地方的法制宣传教育,偶尔也是走过场,完成任务而已,而农民对现行的法规知之甚少。农民的思想文化的熏陶不够,对法律法规的宣传活动,兴趣低迷,也多是敷衍了事。
(4)执法环节上存在诸多问题。一些执法人员素质偏低,法律知识不健全,会导致偏差;而也存在、越权违法的行为影响司法机关的形象,造成法律权威不被农民重视。
2、坚强强法治化进程的必要性
首先,加强农村法制建设,是坚持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基础。农业是国民经济的基础,是国家的命脉,而农村法治建设的状况,也关系到整个国家的法制建设。
其次,法治化进程的推进,是发展农业市场经济的内在要求。市场经济要求参与者诚实信用、公正平等,法律也规定了国家、集体、个人三者的权利义务关系,农村法治建设,会提高农民的法律素质,规范法律行为,以确保农村市场经济秩序的稳定。
再次,农村法治化的深入发展,是稳定农村的助推器。和谐的社会环境,不仅稳定秩序,而且促进经济法治。市场经济的发展,会出现为盈利为目的各种投机或违法性的行为,同样农村的发展也避免不了各种矛盾,而法治的深入,会有效的制止不稳定因素的增长,促成农村的和睦与发展。
三、积极推进法治化建设,构建新农村新面貌
当前,我国农村地区,农民法律意识普遍淡薄,不利于农村经济、文化和政治秩序的和谐发展,而法治意识也潜移默化的影响着农村法治化进程,进而关系到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建目标的实现,所以,当前,推进农村法治化建设是农村发展的重要课题,也对新农村建设有着深远的意义和影响。
首先,国家和地方有关立法部门必须提高对农村立法必要性的认识,要站在实践科学发展观、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和推动和谐社会构建的战略高度,认识对农业、农村和农民的立法问题,使农村工作的各个方面都能做到有法可依。立法要结合我国农村的实际,在立法过程中,多听听农民群众的意见和反映。注意尊重农民的合法权益,尊重民风习俗,同时还要考虑农民的消化能力和接受能力。
其次,行政管理方面,一是加强农村基层干部的培养,组织广大农村基层干部深入、持久地开展学习、宣传、贯彻农业法律法规,提高其理论修养和业务能力,增强其法律意识,提高依法行政的能力。二是完善乡镇政府的执法行为,确保执法的公正、公平性。政府职能部门和工作人员明确行政活动权限和责任,加大法律制约和监督,认真解决农业发展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依法提高行政水平。
时代的不断变迁,社会的快速发展,推进农村法治化进程已成为新时期农村社会秩序的一种规范,农村政治的民主化、经济的多元化以及文化的发展都需要法治的支撑,中国农村正由政治秩序向法治秩序转换,中国的法治化将是农村现代化不可缺少的制度内容。(作者单位:华北电力大学)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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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熊哲文, 试析农村法治化进程中的制约因素。
[3] 于凤乙 高俊霞,农村法制建设刻不容缓。
[4] 王国奇,加强农村法制建设,促进农村法治化进程。
关键词:高职院校学生 法律意识现状 主要途径
高职院校学生法律意识是高职院校学生群体对法、法律或其现象的反应形式,即心理、知识、观点和思想,包括对法律的情感、认知、评价和信仰等的内心体验。高职院校学生作为一个特殊的社会群体,也是未来社会的支撑主体,其法律意识如何,直接影响到公民的法律素质和整个社会法治文明的程度。
一、当前高职院校学生法律意识的现状与分析
有研究表明,改革开放以来,高职院校学生违法犯罪现象明显增多,占社会刑事犯罪的比例持续上升,而且犯罪类型向智能化、多样化发展,同社会犯罪比,其涉罪范围、性质及危害没有质的区别。数据显示:“象牙塔”并不平静,高职院校学生们的法律素养包括法律意识状况令人忧虑。
1、高职院校学生缺乏从总体上准确理解和把握现代法治的基本精神
现代法治是以民主为基础,以保障人权为核心,与传统的法制有着本质的区别,它视法为工具与目的的统一,并更加强调法的目的价值,而我们在调查中发现高职院校学生对法的民主基础尚未有明确的意识,仍然存在着一种传统意义上将法作为统治工具的法律观。譬如,他们也认可“法治”反对“人治”,但受到传统人治观念和现实中一些“权大于法”现象的影响,往往认为法律只具有工具价值而非目的价值;他们也认可民主反对专制,但受到中国现实国情的制约,往往认为法制只存在于民主制度而专制制度下就没有法制,没有认识到法制既可以与专制相结合,也可以与民主相结合,而只有以民主为社会基础的法制模式,才能称之为真正的法治。
2、有感性法律意识,但缺乏理性法律意识
法律本身是一门学理性极强的学科,不掌握一定的法律基础理论,就难以用理论解决现实存在的法律问题。大多数高职院校学生对法律的认识还只处于初级的感性阶段,正是因为缺乏系统的法学理论学习,使得高职院校学生的法律意识仍处于对法律本质认知的启蒙状态。比如,多数学生都知道宪法是国家的根本大法,但对宪法的基本精神和基本内容却知之甚少,现代法治国家普遍都是实行的国家,若不能将宪法提到的高度加以认识,在论及宪法内容时不能立即想到公民的权利以及公民权利与国家权力的关系等诸如此类的关键问题,则是缺乏现代法治意识和意识的表现。
3、有被动法律意识,欠缺主动法律意识
由于传统法律意识的思维惯性,以及教育与宣传舆论的局限,大多数高职院校学生的法律意识处于一种被动的守法状态,认为守法就是遵守刑法。这种被动的法律意识更多的是一种守法教育下的结果。譬如,现在一些高校内的法制宣传栏中的内容都以描述违法犯罪的案例及其所受的惩罚居多,往往使得高职院校学生感受到的更多的是法律的铁面无私和无情,甚至有个别高职院校学生得出了只要自己不违法,就无需学法的错误结论。守法教育固然是法制教育的重要内容之一,但如果将守法教育代替整个法制教育,以守法为法制教育的初衷和归宿,则不仅不利于培养出具有现代民主意识和现代法律意识的人才,而且在一定程度上是对现代法的基本理念和基本价值取向的悖逆。只有彻底转变法制观念,以培养人们的法律信仰和权利的积极行使为出发点,才能在更深层面上对提高高职院校学生法律意识和建设法治国家做出回应。
二、培养和塑造高职院校学生现代法律意识的主要途径
市场经济就是法治经济。现代化的市场经济实践要求有现代法治观念和伦理精神的支撑,需要有与之相应的思想教育理念和运作体系。高职院校学生的素质教育,包括高职院校学生的现代法律意识的塑造过程,不仅仅是依托于学校,更需要深深地扎根于以社会为背景的“土壤”之中。因此,针对当前高职院校学生的法律意识现状与分析,现提出如下几点对策建议:
1、健全法律运行机制,加强道德规范建设,创造有利于培养高职院校学生现代法律意识的法治环境和舆论环境。
高职院校学生思想开放,时代感强,主观上期望法治,关心国家法制建设,但世界观还未完全成熟,易受外界环境影响,因此,立法、执法、司法部门做到立法的民主化、科学化,执法的程序化,守法的自觉化;大众传播媒体和各种社会力量应利用普法、守法、执法和监督法律实施的模范人物和典型事迹,进行生动的法制宣传,创造一个良好的法治环境和舆论环境,对于培养高职院校学生现代法律意识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
2、实行“依法治校”,营造培养高职院校学生现代法律意识的氛围。
高校的法治环境如果是民主、平等的,必然对高职院校学生法律意识的正确树立起到积极正面的影响,反之亦然。学校对学生的教育和管理活动要有章可循,程序合法。学校制定校纪校规时,要确保所建立和使用的规章制度不违背法治的精神,与国家现阶段所颁布和使用的法律法规不冲突,并“严格按照教育法律的原则与规定,开展教育教学活动,尊重学生人格,维护学生合法权益,形成符合法治精神的育人环境,不断提高学校管理者、教师的法律素质,提高学校依法处理各种关系的能力”。
3、深化大学“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课的教学改革,开展校园法制文化活动,以适应素质教育对高职院校学生法律意识培养的要求。
目前的“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课教材,普遍存在课程内容设置不合理的问题。教材内容未突出重点,只注重编写的系统性,教材内容几乎涵盖了我国现行的法律,书中几乎无任何案例对相应法理进行释疑,而法律条文中大量引进的专业术语对于非法律专业的学生来说无异于读天书,不适应学生自学和阅读的需求。大学“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课应当积极拓展法学选修课的开设门类和开设范围,以满足不同层次学生的学习兴趣和需求,从而逐步培养出适应现代素质教育要求的具有较高的法律意识的高职院校学生。
参考文献
一、高中生需要树立的三种法律意识
法律意识是指人们对于法(特别是现行法)和有关法律现象的观点、知识和心理态度的总称,法律意识是一种观念的法律文化。相对于完整的社会人来说,高中生最需要的是关注自己和外界,首要的就是要树立公民意识、责任意识和权利义务意识,这三种意识是法律社会中人应当具备的最基本的意识。
公民意识是指个人对自己在国家、社会中的地位的自我认知,以法定权利和法定义务为依据,把自身的责任感、使命感融合在一起的自我认知。高中生在学习中基本都能够认识到自己是一个人,作为社会中的一个人,但是这个角色可以使子女,也可以是兄弟姐妹,但是就“公民”一词,很多高中生还感到陌生,因为这种称谓在一般生活学习中不会存在和运用,它是法律社会和政治社会的特有名词,而在当前的社会主义法治社会建设中,高中生需要知道自己的公民身份的意识已经为法律所期待。因为社会主义建设接班人角色,要求高中生必须要树立起国家主人的地位意识,把自己和国家联系起来,不论是建设经济还是体现民主,高中生都需要把“公民”身份强硬地表现出来。
责任意识不仅仅是公民的法律责任意识,也是高中生必须具备的建设社会主义国家责任人意识,这和政治学习中的“天下兴亡、匹夫有责”是相通的。现阶段的中学教育往往对责任意识进行道德层面的教化,却忽视了法律层面的引导,对高中生应当灌输责任不仅仅在于道德的可遵守,也要进行法律责任的应遵守。法律责任不仅仅是承担犯罪刑事责任,还可能是民事责任和行政责任,这样在下一代的立法中,法案才可能为我们下一代的法律人所理解和接受。当我们的未成年人懂得了法律并理解了法律,那么法律权威自然而生,责任意识促使他们进行社会公正的自觉维护。
权利义务意识是高中生树立法律意识的关键问题,高中生在学习法律的过程中,如果没有权利和义务的意识,就很难理解自己的权利是他人履行义务的结果,而他人的权利也需要自己作出相应的利益牺牲来维护的。这点上,可以加强学生的法制历史学习,从著名的法律著述和法制故事学习权利义务文化,最终让学生能够正确的享受自己的法律权利,也要严肃对待自己需要履行的法律义务,这样才能在未成年人心目中形成和谐的权义观念。
二、高中法治教育应培养的价值追求
法律意识的树立是法律被认识的重要表现,但是认识法律和理解法律并不是一个相等的关系,知道法律形式和理解法律所代表的深层次含义,是法律学习和法治教育的重要目标。无论是公民意识还是权利义务意识,都在遵循一个合理的法律价值,这就是公平正义价值观。法治的公平正义,主要涉及到四个价值观的树立,即秩序、自由、公平和正义。
秩序价值是合理社会生存环境的基本保障,没有秩序,即使再民主再自由的国家,也可能变得混乱不堪,因为每个人的权利都需要得到保障和彰显,如果没有界限的张扬权利就可能使权利和义务突破平衡的临界。我们通过不同的法律调整和权利义务规制,就是为了给人民创造一个良好的秩序环境,因此高中政治常常讲习的和谐与稳定,就体现在这个秩序价值之上。因此,在高中生法治意识培养中,应当教育他们树立起社会秩序为首要的价值追求。
自由价值是法律的终极目标。从生理学和社会学来看,中学生又特别是高中生因为校园学习和社会生活的双重影响,最渴望得到社会自由,往往就会选择脱离学校学习的正常轨道,那么高中法治教育就需要让学生树立一个正确的自由观,大到一个国家,小到一个校园,要让学生明白自由是有限度地,学生的自由在于学习的边缘,那么社会的自由边缘就在于他人的权利。笔者认为这样的灌输可能更加形象地表示了自由价值的高中化展示。高中生在认识法律自由价值时,对于勤学和逃学之间可能会更加明白自由的真谛。
公平正义价值观是法律的核心追去,宣扬的是人类社会一切真善美的标准。通过对历史和政治题材的学习,让高中生去理解公平观念的发展历史,比如男女平等历史、奴隶等级历史和贵贱差异历史,结合到当前经济社会的不平等现象,更好地比较公平与非公平的优劣,形成内心自主的公平意识。对于正义,不能简单地看对与错,这个需要教育学生从同的角度和立场来看待,让学生认知正义价值的相对性理论。比如,我们打击犯罪是在伤害犯罪嫌疑人,但是我们却保护了无辜的人,那么从惩恶扬善这个角度和人民主权的立场来看,这样的正义才是绝大多数支持和维护的正义。
三、高中生法治意识培养教育的相关建议
大力推行实用性法律教育。高中生法治意识提高的前提就是要知道法律,学习法律,对于实用性较强的法律,在高中学习阶段可以进行普及。对在校高中生开展学法、知法、懂法、守法、用法教育,从而具备法治意识,具备运用法律处理基本法律事务的能力和意识。
【关键词】公民意识养成;大学生法治意识教育;问题;基本原则;新路径
法治是人类文明前进的重要成果之一,是现代化社会的主要标志。而法治作为构建社会秩序的基本方式,其对提升国家治理能力,规范个人言行举止都具有非常重要的作用。在日常生活当中,人类运用其自身的主观能动性去遵守和服从法律法规规定、社会基本秩序,不仅能有效地捍卫法律赋予自身的权利义务,还能避免其他违法之徒对自己的侵害。
目前,我国正处于社会主义法制建设初级阶段,受法治体系改革深化和多元化全球经济的影响,我国的大学生正面临着理想信念薄弱、法治意识淡薄的发展难题,严重限制了我国大学生的全面发展。因此,加强对大学生的法治意识教育逐渐成为我国大学课程的重要教育内容。
一、以公民意识养成为目标的大学生法治教育是建立法治国家的基石
(一)公民意识的内涵
公民意识是指公民个体对于自己的国家主人的地位、承担义务、享有权利的自觉意识。公民意识的养成从本质上讲就是个体对于公民角色的心理认同和理性自觉,这也是公民意识养成的核心所在。公民意识是西方政治学的核心概念,从西方公民意识的演变来看,公民意识受到了自由主义和共和主义两种哲学思想的影响。自由主义将抽象的理性的个体作为逻辑的起点,强调对个人权利的维护;共和主义则是通过公民的积极参与来培育公民意识。
法治作为现代国家治理的模式已经基本成为世界各国的共识,而公民意识则是法治社会和民主社会建立的前提,没有现代公民意识,就没有真正意义上的法治社会。公民意识教育是大学生法治教育的根本目标,大学生法治教育的进一步深化也受到公民意识的影响。因此,大学的法治教育不应当仅限于法律知识的普及,还应当包括法律理念的灌输、法律的实际操作与运用等方面,这是公民意识的题中之意,也是实现公民理性认知与自觉行为的有机统一。
(二)以公民意识养成为视角,探索大学生法治意识培育新路径的意义
以公民意识养成为目标的大学生法治教育是建立法治国家的基石,因此大学还肩负着传播法律精神,培育公民意识的重任。而现行的大学生法律教育的单一化必然不能适应公民意识养成形式的多样化需求。公民意识的养成从本质上讲就是个体对于公民角色的心理认同和理性自觉。因此,进一步探索大学生法治教育的途径应当多样化,实现大学生法治意识培育的新突破是建设法治国家的必然选择,也是实践社会公平正义,维护社会稳定的题中之意。大学生法治意识的培育是一项综合工程,需要在社会实践的大熔炉中形成有根基的、坚固的、稳定的和理性的法治意识。
二、公民意识养成视阈下大学生法治意识培育的问题及成因分析
(一)传统高校法治教育的局限性
法治社会的真正建立除要有完备的法律制度外,还需要公民对法律权威的认识和对法律至上的信仰。由于高校在大学生公民意识养成过程中与中国传统思想观念、传统文化所固有的惯性思维之间充斥着矛盾和张力,导致高校法学教育依然面临诸多困境与制约因素。如我国大多数高等院校思想政治教育中的法制教育多采取单一灌输的方法进行教学,以守法教育为目标,以法律知识为内容,片面强调法学课本知识的教授,而忽视了内心信仰和感知教育。这使得多数大学生处于“知其然而不知其所以然”的状态。如果对大学生法律教育还仅仅停留在“了解法律的基本常识”“遵纪守法,不犯法”的层次上,则必然导致大学生法律运用能力不强,公民意识淡薄,缺乏主动参与性,不能实现自身素质的全面发展。
(二)大学生法治意识培育与公民意识养成结合的研究有待进一步深化
尽管学者们从不同学科的角度对公民意识教育进行了广泛探讨,但是我国公民意识教育总体上依然体现为灌输式的学校教育和并不系统深入的社会教育。在高校中,大学生法治意识的培育目前在思想政治教育领域中是比较欠缺的,已有的研究也多从知法和守法的角度探索大学生法律教育的具体内容。迄今为止,从公民意识养成的角度进行的大学生法律教育方面的讨论并不多见,对基于社会主义法治实践的大学生公民意识教育体现的设计并没有形成较为明晰的思路。
三、提升我国大学生法治意识培育效益应当遵循的基本原则
(一)内外因素相结合的培育原则
法治课程作为我国大学生的基本课程之一,其具有非常重要的现实意义,与大学生的生活也存在千丝万缕的关系。大学教师在实施法治教育的时候,应该要注重外部环境因素与内在动因之间的结合性,将法律知识融入大学生生活中的点点滴滴,实现教育环境与生活环境的统一,以此激发学生对于法律知识学习的积极性和热情,并参与到社会主义法治建设当中来。高校可通过对大学生法治学习环境的有意塑造,使大学生主动将法律知识与自己的生活联系起来,从而使法治教育深深烙在大学生的心中,实现大学生法律教育的内在意义。
(二)理论与实践相结合的教育原则
法治意识本身就具有非常浓重的实践意义,它普遍存在于人们日常生活中的每个行为当中。因此,高校的法治教育应该要跳出只注重理论教学的教育怪圈,将实践教育环节充分融入法治理论教学当中去,逐渐实现法治意识教育的实践意义。比如开展法律知识辩论大赛,开设法治意识宣讲,或举行与法律知识有关的答题比赛等,都能增强大学生对法治意识的理论知识与社会实践相结合,并能学以致用,提高法治教育效益。
(三)以培养法律信仰作为法治意识教育的最终目的
我国传统的大学生教育普遍缺乏专业、丰富的法治知识教育,使得当代大学生整体的法治意识相对比较薄弱。因此,为了能有效地提升当下大学生法治教育效益,推动我国社会主义法律建设的基本进程,大学教育者应该在注重法律知识传播的同时,大力培养大学生的法律信仰,用各种各样的教学方式来强化大学生对法律制度的认知,通过专业的法律知识讲解来促进大学生对法律知识的准确理解。
大学生仅仅掌握基本的法律知识是不够的,还应不断拓展自身的法律知识层面,构建自己的法律信仰。
四、高校法治教育的新路径
虽然当代大学生法治意识正在逐步增强,但总体而言,我国高校法治教育仍然欠缺,隐性教育的不足、法律信仰的缺失以及法律实践的薄弱成为制约我国法制化进程的瓶颈。
(一)优化《思想道德c法律基础》课程改革,增加法律实践环节
在教学中引入模拟法庭、角色扮演、案例讨论等教学方式,既突出教师的指导作用,又充分体现学生的参与性。
(二)积极拓展第二课堂,开阔大学生法律视野
对大学生法治意识的培育是一项综合工程,并非仅仅以对法律知识的掌握来衡量。而且“95后”的大学生思想更加多元,单纯的说教式教学方式效果不明显。因此,在加强第一课堂教育的同时,应充分发动第二课堂的力量,以大学生喜闻乐见的形式,通过校园文化氛围的营造来吸引大学生主动参与,在实践中增强法律意识。一方面,组织、开展多种校园法律文化活动,使学生能在自主参与中得到教育;另一方面,充分发挥基层团学组织的力量,不断创新法律实践载体,鼓励大学生积极参与法律事务,并为其提供亲身接触法律的机会。可以大学生暑期社会实践、志愿服务等为契机,组织学生进行社会调研、法律援助等活动。同时,发挥专职辅导员的作用,如以辅导员法律工作室为载体,一方面开展校内法律维权,另一方面加强学生日常法律意识的培育,督促大学生运用所学法律知识分析、解决问题,从而促进其守法、维权意识的增强。
(三)依法治校,不断完善学生法律服务机制
高校是大学生法治意识养成的重要场所。目前,高校的心理咨询服务已经相当完善,但法律咨询服务机构相对欠缺已经成为高校法治意识培育的短板。因此,学生法律咨询机构的建立应该成为大学生法治意识培育的重要载体。
唯有不断拓展大学生法治意识培育的新途径,充分发挥隐性教育的力量,将法治教育贯穿于学校教育的所有活动中,建立更富实效的大学生法治意识培育实践模式,才能使得大学生将法治精神真正内化于心,外化于行。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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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体育 法制环境 审视
中图分类号:G80-05 文献标识码:A
1体育法制环境的内涵
一般意义上,“环境” 是指以人类生存和活动为中心的周围与其有密切关系的事物境况。所谓的体育法制环境就是指以关心人、尊重人、重视人、为人的身心和谐发展服务为宗旨,在体育的发展与管理中,加强对人民群众体育生活和体育文化教育工作的关怀,体现“以人为本”,宣传体育法制思想,传达体育法制精神,不断增强人民群众体育法制意识,构建科学健身、文明健身、快乐健身,使人性化的法制观念落到实处。
当前,我国正经历着体育发展的巨大变革。体育发展的变革在给人们带来种种实惠的同时,也给人们带来了诸多不如意的问题,如很多体育矛盾的解决无法可依,相关部门对严重的体育问题处罚不严,导致人们没有一个安全、和谐的体育环境。在这种和谐的社会背景下,全面认真地审视当前我国体育的法制环境,是制定我国体育发展战略的实际需要,也是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体育需求的需要。
2 改善体育法制环境的对策
2.1加快立法速度,提高立法质量
争取立法内容全面,涵盖面广,具有相当的实效性,能在实施过程中具有一定的操作性。并针对实际问题快速立法,把“立法为先”作为立法的宗旨。
2.2提高体育法学的理论水平,保证立法的高度性
加强体育法学理论的研究,加紧培养相关专业人才,组织专门的机构研究体育法律法规现象、发展规律和运行机制,从理论的高度来指导体育法律建设工作。建议各个体育院校将《体育法规》作为教学中的一部分,积极配合体育法制建设工作。
2.3扩大体育立法范围,力求全方位渗透
不仅竞技体育需要法制保障,随着社会体育、体育产业、学校体育的快速发展,它们更需要体育法制的维权,总之,“全民健身计划”需要体育法制的全方位渗透。
2.4加强体育法律的监督工作
针对我国现行的体育法律工作情况,增加和扩展专职部门和人员的执法力度和执法范围,加大打击执法队伍的违法违纪行为。同时,充分调动新闻舆论和人民群众的力量进行监督工作。
2.5提高体育活动主体的法律意识
加紧体育的普法工作,提高公民和执法者等体育活动主体的法律意识,促使体育活动主体在体育活动中既能充分享受和维护法律赋予自己的各种体育权利,又能自觉地遵守和履行体育法规的各种义务。21 世纪是信息社会,宣传的工具、方式和途径是丰富多样的,如电视、报纸、网络、大型运动会、明星效应等,各级体育行政部门应定期举行培训、咨询、讲座、交流经验、体育比赛和其它多种形式对体育法律和法规进行宣传工作,以提高体育活动主体的法律意识。
3 优化体育法制环境的建议
推进中国体育向现代化转型的法治进程,富有成效地加强中国体育法制建设,在确立其战略地位和目标任务的基础上,还必须根据中国国情和现实影响体育法制建设的有关因素,选择与构建中国体育法制多元互补、协调互动的动力机制和发展道路。
3.1政府主导,宏观调控
要继续发挥政府的主导作用,不断改进并积极增大国家推进体育法制的积极作为。中国走的是一条宏观调控型的现代化发展道路,政府推进型法治是中国体育法制发展的基本模式和主要实践。必须进一步按照中国政府提出的建设服务型政府的要求,强化各级政府及其体育部门对体育法制公共产品的供给服务职能,加快中国体育行政部门由办体育向管体育的转变。
3.2扎根社会,理性转型
要实现国家推进与社会自治的互动结合,积极培育和大力拓展体育法制的社会基础力量。现代法治所追求是扎根于社会的内生秩序,法制建设从根本上要依靠广大人民群众,培植法治的社会基础。努力促进“小政府、大社会”的体育管理转型,依法进行体育社会管理和自治的分权,积极推动体育社团实体化和协会制的改革,是当前中国体育体制改革和体育法制发展的一项重要任务。
3.3立足实际,完善程序
要将价值理性与程序正义统一起来,关注和完善保障体育权利的程序法治。特别是针对中国历史上轻视程序的情况和目前经常出现的一些法制程序不完备而引起的体育纠纷,要高度重视体育法制中的程序建设,通过健全司法、仲裁和体育社团内部的法制化程序,有效解决体育争议,加强对体育权利的救济和保护。
3.4主抓文化,倡导法制
要实现法制实体与文化环境的有机和谐,积极提升体育人和全社会的体育法治素养。观念层面的法律文化和精神理念对法制建设具有十分重要的制约作用,而且现代法制建设必须坚持公民的广泛参与。因此,加强体育法制建设,还必须着眼于体育法治文化的培育和传播,塑造体育队伍的法治素质,营造浓郁的体育法治文化氛围。
3.5以人为本,彰显和谐
法制的强硬化可能改变不了人的意图,但法治的人性化能激发人的善良,体育法制建设的人性化发展将有利于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发展和体育事业的良性循环。
在国家民主法制发展的进程中和依法治国方略的引领下,中国体育法制建设逐步加强,在促进和保障体育改革发展中发挥了重大的作用,为中国体育全面实现现代化发展奠定了坚实的法制基础。在中国建设世界体育强国的新的奋进中,体育法制必将获得新的发展动力,取得更加丰硕的发展成果,为人类体育文明作出更大的贡献。
参考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