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民间借贷外观下的委托理财合同纠纷日益增多。因此,依职权审查合同性质并基于真实的合同性质合理确定各方的权利义务关系成为法院审理此类案件的关键。一起来看看下面的案例吧。
基本案情
原告王某向法院诉称,被告李某与曹某系夫妻关系,二人因投资经营需要多次向原告借款共计189550元并出具借条,但至今未还款,请求法院判令两被告立即偿还原告借款189550元及利息。
被告李某辩称,李某是公司的业务员,与原告王某经中间人介绍相识。王某去李某所在公司考察过,后将款项分多次转入李某所在公司用于投资理财。理财期间款项到期后李某曾询问王某是否续存,王某本人说继续存,双方至今有微信聊天记录。
被告曹某辩称,与原告李某不认识,对这些事均不知情,与李某没有任何经济纠纷。
法院经审理查明,被告李某于2022年4月至2023年3月期间三次向王某出具借条,原告王某分别于2021年10月至2022年6月期间四次与被告李某所在公司签订委托理财合同。
法院判决
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双方诉辩意见,本案的争议焦点为:原、被告之间的资金往来行为成立民间借贷关系还是委托理财合同关系。
本案中,原告王某据以提起诉讼的依据为借条及转账记录,但被告李某对基础法律关系提出抗辩,并提供双方之间的聊天记录、原告与被告李某所在公司签订的委托理财合同等来证明案涉纠纷并非民间借贷,而是委托理财,即双方根本并不具有借贷的合意,因此本案实为委托理财合同纠纷。根据民法典关于委托合同法律规定,无偿的委托合同,因受托人的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委托人损失的,委托人可以请求赔偿损失。被告李某是在原告王某的授权下进行投资理财的,现原告王某不能收回理财本金及收益,其未举证证明被告李某在办理委托事项过程中存在故意或重大过失行为,故应自行承担委托后果。综上,驳回原告王某的诉讼请求。一审判决后双方均未上诉,现判决已生效。
石倩
立案庭
副庭长、一级法官
法官解读
民间借贷是指自然人之间、自然人与法人或其他组织之间,以及法人或其他组织相互之间,以货币或其他有价证券为标的进行资金融通的行为,当事人的合意是拆借款项。
委托理财指受托人按照约定接受资产所有者委托,代为经营和管理资产,以实现委托资产增值或其它特定目标的行为。
委托理财合同与民间借贷的区别
一是能否自由支配资金。委托理财关系中的受托人只能按照委托人的指示支配款项,在投资范围、资金控制等方面并无自主支配权;而民间借贷关系中的借款人对借贷取得的资金具有绝对控制权和支配权。
二是收益是否固定。借贷关系中资金是约定固定的利息,而委托理财关系的收益是不固定的,且收益的比例可以由委托人与受托人进行约定。
实践中,委托人与受托人在委托理财合同中约定或以事实行为表明“委托人”获得固定本息回报的,虽然名为委托理财实为民间借贷;虽然出具了借条,但有证据证实双方并不存在真实借贷合意的则应像本案一样依照委托理财合同予以处理。
法条速递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六百六十七条 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贷款人借款,到期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
第九百一十九条 规定委托合同是委托人和受托人约定,由受托人处理委托人事务的合同。
第九百二十九条 有偿的委托合同,因受托人的过错造成委托人损失的,委托人可以请求赔偿损失。无偿的委托合同,因受托人的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委托人损失的,委托人可以请求赔偿损失。
受托人超越权限造成委托人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十四条 原告以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为依据提起民间借贷诉讼,被告依据基础法律关系提出抗辩或者反诉,并提供证据证明债权纠纷非民间借贷行为引起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据查明的案件事实,按照基础法律关系审理。
当事人通过调解、和解或者清算达成的债权债务协议,不适用前款规定。
供稿:石 倩
原标题:《“莱”判案|民间借贷?委托理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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