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财产品销售行为规范及相关要求
1、禁止性规定
不得将存款单独作为理财产品销售
不得将理财产品与存款进行强制性搭配销售
不得将理财产品作为存款进行宣传销售
不得违反国家利率管理政策进行变相高息揽储
第三十五条商业银行不得无条件向客户承诺高于同期储蓄存款利率的保证收益率。高于同期储蓄存款利率的保证收益,应是对客户有附加条件的保证收益。商业银行向客户承诺保证收益的附加条件,可以是对理财计划期限调整、币种转换等权利,也可以是对最终支付货币和工具的选择权利。承诺保证收益的附加条件所产生的投资风险由客户承担,并应当在销售文本明确告知客户。商业银行不得承诺或变相承诺除保证收益以外的任何可获得收益。
第三十六条商业银行不得将存款单独作为理财产品销售,不得将理财产品与存款进行强制性搭配销售。不得将理财产品作为存款进行宣传销售,不得违反国家利率管理政策变相高息揽储。
第三十七条商业银行从事理财产品销售活动,不得有下列情形:
通过销售或购买理财产品方式调节监管指标,进行监管套利
将理财产品与其他产品进行捆绑销售
采取抽奖、回扣或赠送实物等方式销售理财产品
通过理财产品进行利益输送
挪用客户认购、申购、赎回资金
销售人员代替客户签署文件
银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情形
2、不同销售渠道的行为规范
第二十八条商业银行应当在客户首次购买理财产品前在本行网点进行风险承受能力评估。评估依据至少包括:年龄、财务状况、投资经验、投资目的、收益预期、风险偏好、流动性要求、风险认识及风险损失承受程度等。超过65岁的客户,应充分考虑年龄、投资经验等因素。商业银行完成客户风险承受能力评估后应当将风险承受能力评估结果告知客户,由客户签名确认后留存。
通过本行网上银行销售理财产品:应遵守第二十八条规定,销售过程应有醒目的风险提示,风险确认不得低于网点标准,销售过程应当保留完整记录。
通过本行电话银行销售理财产品:应遵守第二十八条规定,销售人员应是具有理财从业资格的银行人员,销售过程应当使用统一的规范用语,妥善保存客户信息,履行保密义务。应当征得客户同意,明确告知客户销售的是理财产品,不得误导客户;销售过程的风险确认不得低于网点标准,销售过程应当录音并妥善保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