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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咨询公司,签订服务合同可能存在哪些套路?

随着人们法律服务需求的日益增长,社会上出现了一些并不具有诉讼代理资格而只是提供法律咨询服务的机构,比如,法律咨询服务公司、法务咨询公司。此类机构可能不具备专业的法律服务能力。《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十三条规定,没有取得律师执业证书的人员,不得以律师名义从事法律服务业务。只是,普通老百姓通常缺乏法律常识,诉讼能力较弱,遇到纠纷时往往病急乱投医,容易给一些投机取巧的公司和个人以可乘之机。 当事人一旦被法律咨询公司给盯上,他们将会以各种话术让您成为他们的客户。同时,有些当事人如果想“天上掉馅饼”、贪图小便宜,就更容易中招。法律咨询公司可能会引导,甚至诱骗当事人签订《法律服务风险告知书》《法律咨询服务合同》等内容。 那么,风险告知书、法律服务合同可能涉及哪些“套路”呢?这里,成都律师刘艳对可能涉及的一些事项做一个简要的罗列。 阅读之前,声明两点: 第一,以下要点不一定包括所有事项; 第二,以下要点一个比一个重要,请看到最后。 套路一:下马威! 比如,签订诸如下列条款,“如果您作虚假陈述或提供虚假证据,将会导致我们作出错误的分析、判断,并给您带来败诉甚至民事责任、刑事处罚,对此我们不承担任何责任。” 潜台词:如果您作虚假陈述或提供虚假证据,我们都可能作出错误的分析、判断,何况当事人您还不专业。注意,一旦您自己作出错误的分析、判断,可能会惹上民事处罚、刑事责任。 本来,提醒虚假诉讼并没有错,但还存在一个潜在的风险就是真遇到虚假陈述、虚假证据,法律咨询公司可能不会明确告知。他们会不会说“一般没有问题”之类的话,难说!(还有一个关键问题,此处暂时不说,后面会为这个问题继续分析) 套路二:不谈风险! 比如,签订诸如下列条款,“所有案件的调解、决定、裁定、裁决、判决等,都是基于众多不确定因素,任何人并不能事先预知,我们也不会对案件结果作出任何承诺。”“因被执行人下落不明、履行能力不足、逃避执行等,都有可能导致生效法律文书无法执行,此时您需要承担执行不能的风险,我们也不会对执行结果作出任何承诺。” 潜台词:本来,规避风险是咨询服务、委托服务的一个重要事项,也应该为当事人解答、说明清楚。但是,这里存在一个潜在的风险就是真遇到风险的情况,法律咨询公司可能不会明确告知。事后即使当事人要找法律咨询公司兴师问罪,他们也会说“当初已经签字告知了风险的”之类的话!(还有一个关键问题,此处暂时不说,后面会为这个问题继续分析) 套路三:画饼! 比如,签订诸如下列条款,“您在享受法律咨询服务前,应与我们签订服务合同、缴纳费用。无论案件结果如何,所收取的费用不予退还,但可以作为诉讼请求之一向对方主张,由法院部门/仲裁机构依法认定,我们不作任何保证。” 潜台词:当事人尤其是作为原告,动不动就“喊冤”,“我是因为被告的原因才仲裁/起诉的,所以这些维权费用当然应该由对方承担。”这是很多人容易误解的事项之一!这里给当事人您画饼了,“这个费用不会白花,您作为当事人可以将这个费用作为一个诉求,要求对方承担。”而且,这个饼确实“虚无缥缈”,因为“由法院部门/仲裁机构依法认定,我们不作任何保证。” 本来,司法实践中确实存在由被告承担律师费等必要维权费用的情形。但是,能够让被告或败诉方承担维权费用的前提条件一般包括三大要素:其一,双方事先有关于维权费用的约定,或者法律法规有明确的规定。比如,双方当事人之前签订的合同内有诸如“如任何一方(借款人、债务人)违约,守约方(出借人、债权人)为维护权益向违约方追偿产生的一切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律师费、诉讼费、保全费、交通费、差旅费、鉴定费等),均由违约方承担。”其二,律师费、诉讼费、保全费、交通费、差旅费、鉴定费等合理费用项目;其三,合理金额。比如,交通费1000元就足够了,当事人却要求对方承担10000元。因此,这笔费用真的就能作为诉求并被法院/仲裁机委依法支持吗?(还有一个关键问题,此处暂时不说,后面会为这个问题继续分析) 套路四:吹牛! 比如,签订诸如下列条款,“乙方(法律咨询公司)根据实际情况,向甲方(当事人)的本次维权提供以下全部或部分服务:法律事务咨询、民事诉讼/仲裁案件指导、代写文书、文书审查、协助委托律师、代为转委托律师出庭或发送律师函、指导立案、协助立案、庭前指导等。乙方服务不含案件代理(如代理参加出庭等诉讼/仲裁活动、向有关机构调查取证等),甲方应按出庭通知/传票的指定时间地点自行携证据原件、身份证明原件出庭,若有代理出庭等需求,需提前协商具体事项。” 潜台词:(敲黑板!)服务合同上自始至终签订的是“法律咨询服务”,而非“委托代理服务”。因为他们很清楚,《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十三条规定,没有取得律师执业证书的人员,不得以律师名义从事法律服务业务。但是,法律咨询公司在与当事人面谈的时候,很可能会大夸海口,“我们什么都能做!”“委托我们之后,全部由我们处理!”“公司有很多高级律师,代理过上千件案件,承诺、保证……” 1.“我们什么都能做”,但合同上却只写“法律咨询服务”方面的内容,甚至咨询服务应该服务的内容都没有给您书写完整。所以,当事人您在签订服务合同的时候,是否理解其中服务的内容,是否与您预期的委托事项有一定的出入,比如出庭(往往是很多当事人委托律师的主要原因)。当然,这里客观上也存在“一分钱一分货”的道理,当事人您支付500元钱,不可能让公司做5000元的咨询服务内容。 2.“我们有很多律师”,大概率是说“我们有很多合作的律师”,只不过律师不一定是“养”在公司,而是“养”在那些律师事务所。(敲黑板!)当事人您若确实需要律师代为出庭、(律师)调查取证,我可以帮您推荐律师。于是,网络上便出现了很多“律师推荐官”“律所推荐官”等账号。注意,当事人您自己另行支付律师费哟!哦,法律咨询公司这个时候可能充当中介公司的角色,还可能得到居间费、中介费、串串费喔! 实际上,很多当事人签订《法律咨询服务合同》后,误认为就是找的律师本人,甚至误认为就是律师代为出庭。但是,合同却约定的是“协助委托律师,代为转委托律师”,可能开庭之前都没有见过律师。而面前见到的律师也可能是“临时受命”,并没有在前期沟通中接触案情,开庭效果不一定理想。 3.“我们保证……”,但凡是与案件结果有关的保证,只要是说跟公安局、检察院、法院有关系、找关系的事情,“保证”“承诺”要当心。 正因为法律咨询公司只是做“法律咨询服务”,真正出庭等关键环节,还是当事人您亲自出马。换句话说,当事人您签订《法律咨询服务合同》的真正意义何在?如果仅仅是书写材料、协助立案、庭前指导,为什么不找有理论基础(考取律师证)、有庭审经验(经常代理出庭)的专业律师呢? 套路五:推责任! 比如,签订诸如下列条款,“案件争议的事实都是过去发生的,当事人虽自己亲身经历了纠纷的全过程,但裁判者是根据当事人提供的证据对事实作出认定的,您主张的任何权利,均需提供相关证据加以证明。如果您不能充分提供证据证明自己主张的事实,有可能承担不利或败诉的后果。” 潜台词:一旦败诉结果出来,那与我们法律咨询公司无关,我们不承担任何责任。甚至可能一句话“谁叫您的证据准备不够充分呢?” 本来,提醒准备充分证据并没有错,但还存在一个潜在的风险就是真遇到证据不足的情况,法律咨询公司可能不会明确告知。他们会不会说“证据基本上没有问题”之类的话,难说!(还有一个关键问题,此处暂时不说,后面会为这个问题继续分析) 套路六:灯下黑! 比如,签订诸如下列条款,“如因履行本合同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任何争议,任何一方均可诉至乙方(法律咨询公司)所在地的×省×市×人民法院或仲裁委解决。败诉方应承担另一方支付的律师费、诉讼费、保全费及保险费、公告费等费用。” 潜台词:(敲黑板!)注意,当事人您不要为了解决之前的纠纷,而再次新增合同纠纷。所谓的《法律咨询服务合同》又是一份名正言顺的合同、协议,说不定其中的陷阱、套路并不比之前的合同纠纷少。 比如,这个法律咨询公司是北京注册的,而当事人您长期居住地在成都,那么根据上述条款的约定,如果当事人您对这份合同有异议,存在任何争议,还得去北京相关法院或仲裁委起诉。先不说涉案金额有多大,案件败诉风险有多大,因为这份咨询服务合同,您可能需要不远万里地跑到北京维权。累不? 有的法律咨询公司,他们可能故意在异地注册,并约定注册地所在法院为解决纠纷的起诉地,以这种方式来逃避追责。因此,当事人您可能因为咨询服务合同涉案金额低、异地维权增加诉讼成本而放弃维权。 (敲黑板!)回过头来说,解答一下前面遗留的问题—— 1.虚假诉讼可能会惹上民事处罚、刑事责任,真正承担责任的是当事人您自己。因为开庭关键环节是您本人,所有文书的签字是您本人。不像与律师事务所签订的《委托代理合同》,全程有律师把关,即使出现虚假诉讼,律师也要跟着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2.律师的职业光环让绝大部分律师不敢放肆。律师为了规避风险,也可能会要求当事人签订《法律服务风险告知书》,只是但凡是一个合格的律师,他一定会告诉当事人您这个官司的成败关键点在哪里?败诉可能会败诉在哪些地方?证据欠缺在哪里?如何补足证据?能不能补足证据?风险告知之后,还不忘告诉当事人您一句,“风险就在这些地方,至于您是否愿意继续委托我们代理案例,是否愿意承担这些情况下的败诉风险,由您自行决定。”一句话,律师一定会把可能败诉的一些风险点一一告知。反过来说,倘若有些律师也是稀里糊涂,不愿意告知风险点,甚至为了接下这笔业务而故意隐瞒一些情况,那当事人您也一定要当心,怀疑一下这位律师的专业性、职业道德。 3.对于律师费、诉讼费、保全费、交通费、差旅费、鉴定费等费用,是否由被告承担,是否由败诉方承担,律师一般会根据案情作出具体分析,但法律咨询公司未必。诸如前面“画饼”中的“(维权费用)可以作为诉讼请求之一向对方主张,由法院部门/仲裁机构依法认定,我们不作任何保证”,为什么属于“画饼”?其一,这个费用(咨询服务费)是不是合同约定或者法律法规规定的由对方支付的费用?其二,这个费用(咨询服务费)是不是必要费用?律师费还师出有名,系与律师事务所签订的委托代理合同产生的代理费,咨询服务费属于向律师咨询产生的服务费,那么,法律咨询公司的这个咨询服务费算什么费用,发票又是写的什么名目?算不算合理费用、必要费用?其三,这个费用(咨询服务费)的金额是不是合理(咨询费一般远远低于代理费)? 之前,全国多地重拳出击,整治法律咨询服务行业乱象。比如—— 贵州:坚持依法治理、系统治理、源头治理,主要聚焦经营不规范、虚假宣传等问题。诸如,经营需要经过许可的项目,违规承揽代为诉讼、参加庭审业务,违规以公民代理方式办理诉讼业务;与律师、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存在利益勾结,律师事务所、律师出资开办法律咨询服务类市场主体及与律师事务所“两块牌子一套人马”;与当事人存在利益勾结,怂恿当事人盲目诉讼,鼓动当事人违法上访,价格违法;重点治理合作资源虚假宣传,利用群众不了解执业律师、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需持证上岗等法律常识进行虚假宣传和营销;业务范围虚假宣传,刻意模糊业务范围和身份,扰乱法律服务市场秩序;为承揽业务虚假承诺,对诉讼结果作不实预测,违法广告等问题。(来源:关于开展法律咨询服务类市场主体突出问题专项治理的通告) 项城:重点检查各法律咨询服务机构是否存在无照经营、超范围经营、虚假宣传、以虚假承诺包揽业务、虚假诉讼、冒充律师非法从事有偿法律服务、与律师事务所违法违规合作等行为。(来源:严厉整治法律服务市场乱象,切实维护群众合法权益) 晋江:司法局、市场监管局、城管局、公安局、税务局等部门联合对全市法律咨询服务行业开展规范行业服务行为的执法活动。现场执法人员对户外招牌(广告)、收费公示、服务内容等方面进行检查,并提醒法律咨询服务机构要遵守法律法规,合法规范经营,不得超越核定业务范围从事经营活动,未取得律师执业证的人员不得以律师名义提供法律服务;要恪守职业道德,共同维护社会公共利益以及委托人的合法权益。联合执法人员排查法律咨询服务机构查处虚假广告、未亮照经营、未明码标价、店招(广告)手续不全等乱象。(来源:重拳出击!整治法律咨询服务行业乱象) 司法实践发现,不乏某些法律咨询公司或个人冒充律师主动递送印有律师或律师助理名称的名片,或者通过网络与当事人您取得联系,沟通并承诺保证构成伤残、保证案件胜诉等来取得当事人信任,对此一定要谨慎对待。 同时,成都律师刘艳提醒,法院对是否有代理人的案件不会区别对待,广大群众在遇到纠纷时,可以亲自参加诉讼,若需要委托诉讼代理人(律师),应在正规平台选择诉讼代理人,以保护自身合法权益。 当然,也不是说当事人直接找律师就一定靠谱。实践中,也不排除律师存在不靠谱的情况。同时,法律咨询服务公司也不是说都不负责,也有非常专业、服务到位的。而且,当事人在没有其他渠道,也不是不可以法律咨询服务的机构。如若非得选择法律咨询公司,请当事人您慎重签订法律咨询服务合同等文书,尤其是了解一下服务内容与收费金额是否成正比。 正事说完了,我再摆一个巧合龙门阵—— 前不久,我们老家村上一位熟人(按辈分来论,我得喊他一声“叔”)打来电话,说十年前在工地上干活,有人欠他们8000元工资(三个人的工资之和),这不一直没有支付,想找我帮他要回来。我一问,他就知道对方一个电话,连工资结算单之类的都没有。没有电话,没有结算单,没有身份信息,而且还是跨省干工地的这么点工资,这可难倒了我。我就直截了当地说,“叔啊,这事儿不好办呀!您不知道对方在哪里,多年没有见过面,而且身份信息没有,结算单没有,还是‘跨省做案’,(三个人)金额也这么小,即使能够要回来也得不偿失哟!”为此,给他说了一个多小时(冲着一份情谊哈)。 本以为这事儿就这么了结了,但我低估了叔的能力,更或许不理解他的这份痛苦。他居然在某网络平台上找到了“律师”。对方声称,“先交500元钱,收到钱之后再支付3%。(这话是叔转述给我的,不知道转述是否有误或者他理解有误)”出于谨慎,他还在官方平台上去查这个人是不是律师,但似乎没有找到这位律师的“出处”。出于信任,他前几天又找到了我,问我认识这位“律师”吗(对方声称是成都的律师)?能否查到其身份的真假?我又直截了当地回答说,“叔啊!律师费恐怕没这么收的哟……您把信息发给我看看呢?”叮~~,微信消息来了,显示“某法律咨询有限公司。”大概率,这只是服务费!而且,能否要回8000元,对方又是否为骗子,难说! “叔啊!你给我的信息显示是‘法律咨询公司’,不是‘律师事务所’哈!”“啊!不是律师事务所呀,那算求了!” 责任编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