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物保护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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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4-11-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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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更新:2024-11-24 01:43:44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文物保护工程,是指对核定为文物保护单位的和其它具有文物价值的古文化遗址、古墓葬、古建筑、石窟寺和石刻、近现代重要史迹及代表性建筑、壁画等不可移动文物进行的保护工程。
第三条文物保护工程必须遵守不改变文物原状的原则,全面地保存、延续文物的真实历史信息和价值;按照国际、国内公认的准则,保护文物本体及与之相关的历史、人文和自然环境。
第四条文物保护单位应当制定专项的总体保护规划,文物保护工程应当依据批准的规划进行。
第五条文物保护工程分为:保养维护工程、抢险加固工程、修缮工程、保护性设施建设工程、迁移工程等。
(一)保养维护工程,系指针对文物的轻微损害所作的日常性、季节性的养护。
(二)抢险加固工程,系指文物突发严重危险时,由于时间、技术、经费等条件的限制,不能进行彻底修缮而对文物采取具有可逆性的临时抢险加固措施的工程。
(三)修缮工程,系指为保护文物本体所必需的结构加固处理和维修,包括结合结构加固而进行的局部复原工程。
(四)保护性设施建设工程,系指为保护文物而附加安全防护设施的工程。
(五)迁移工程,系指因保护工作特别需要,并无其它更为有效的手段时所采取的将文物整体或局部搬迁、异地保护的工程。
第六条国家文物局负责全国文物保护工程的管理,并组织制定文物保护工程的相关规范、标准和定额。
第七条具有法人资格的文物管理或使用单位,包括经国家批准,使用文物保护单位的机关、团体、部队、学校、宗教组织和其它企事业单位,为文物保护工程的业主单位。
第八条承担文物保护工程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必须具有国家文物局认定的文物保护工程资质。资质认定办法和分级标准由国家文物局另行制定。
第九条文物保护工程管理主要指立项、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及验收管理。
第二章立项与勘察设计
第十条文物保护工程按照文物保护单位级别实行分级管理,并按以下规定履行报批程序:
一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保护工程,以省、自治区、直辖市文物行政部门为申报机关,国家文物局为审批机关。
二省、自治区、直辖市级文物保护单位保护工程以文物所在地的市、县级文物行政部门为申报机关,省、自治区、直辖市文物行政部门为审批机关。
市县级文物保护单位及未核定为文物保护单位的不可移动文物的保护工程的申报机关、审批机关由省级文物行政部门确定。
第十一条保养维护工程由文物使用单位列入每年的工作计划和经费预算,并报省、自治区、直辖市文物行政部门备案。
抢险加固工程、修缮工程、保护性设施建设工程的立项与勘察设计方案按本办法第十条的规定履行报批程序。抢险加固工程中确因情况紧急需要即刻实施的,可在实施的同时补报。
迁移工程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第二十条的规定获得批准后,按本办法第十条的规定报批勘察设计方案。
第十二条因特殊情况需要在原址重建已经全部毁坏的不可移动文物的,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获得批准后,按本办法第十条的规定报批勘察设计方案。
第十三条工程项目的立项申报资料包括以下内容:
一工程业主单位及上级主管部门名称;
二拟立项目名称、地点,文物保护单位级别、时代,保护范围与建设控制地带的划定、公布与执行情况;
三保护工程必要性与实施可能性的技术文件与形象资料录像或照片;
四经费估算、来源及计划工期安排;
五拟聘请的勘察设计单位名称及资信。
第十四条已立项的文物保护工程应当申报勘察、方案设计和施工技术设计文件。重大工程要在方案获得批准后,再进行技术设计。
第十五条勘察和方案设计文件包括:
一反映文物历史状况、固有特征和损害情况的勘察报告、实测图、照片;
二保护工程方案、设计图及相关技术文件;
三工程设计概算;
四必要时应提供考古勘探发掘资料、材料试验报告书、环境污染情况报告书、工程地质和水文地质资料及勘探报告。
第十六条施工技术设计文件包括:
一施工图;
二设计说明书;
三施工图预算;
四相关材料试验报告及检测鉴定结果。
第三章施工、监理与验收
第十七条文物保护工程中的修缮工程、保护性设施建设工程和迁移工程实行招投标和工程监理。
第十八条重要文物保护工程按本办法第十条规定的程序报批招标文件及拟选用的施工单位。
第十九条文物保护工程必须遵守国家有关施工的法律、法规和规章、规范,购置的工程材料应当符合文物保护工程质量的要求。施工单位应当严格按照设计文件的要求进行施工,其工作程序为:
一依据设计文件,编制施工方案;
二施工人员进场前要接受文物保护相关知识的培训;
三按文物保护工程的要求作好施工记录和施工统计文件,收集有关文物资料;
四进行质量自检,对工程的隐蔽部分必须与业主单位、设计单位、监理单位共同检验并做好记录;
五提交竣工资料;
六按合同约定负责保修,保修期限自竣工验收之日起计算,除保养维护、抢险加固工程以外,不少于五年。
第二十条施工过程中如发现新的文物、有关资料或其它影响文物保护的重大问题,要立即记录,保护现场,并经原申报机关向原审批机关报告,请示处理办法。
第二十一条施工过程中如需变更或补充已批准的技术设计,由工程业主单位、设计单位和施工单位共同现场洽商,并报原申报机关备案;如需变更已批准的工程项目或方案设计中的重要内容,必须经原申报机关报审批机关批准。
第二十二条文物保护工程应当按工序分阶段验收。重大工程告一段落时,项目的审批机关应当组织或者委托有关单位进行阶段验收。
第二十三条工程竣工后,由业主单位会同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对工程质量进行验评,并提交工程总结报告、竣工报告、竣工图纸、财务决算书及说明等资料,经原申报机关初验合格后报审批机关。项目的审批机关视工程项目的实际情况成立验收小组或者委托有关单位,组织竣工验收。
第二十四条对工程验收中发现的质量问题,由业主单位及时组织整改。
第二十五条文物保护工程的业主单位、勘察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申报机关和审批机关应当建立有关工程行政、技术和财务文件的档案管理制度。所有工程资料应当立卷存档并归入文物保护单位记录档案。
重要工程应当在验收后三年内发表技术报告。
第四章奖励与处罚
[关键词]文物古建筑;重要性;保护与开发;对策
中国古建筑最早成型于商周时期,在隋唐时期出现第一个高峰,并对周边国家(如东瀛、高丽)的建筑风格产生了深远影响。明清两朝是中国古建筑发展的巅峰时期,尤其以宫室建筑最为突出。这些文物古建筑不仅拥有丰富的历史价值和深厚的文化底蕴,而且能够为当前建筑行业的发展提供参考。因此,一方面要加强对文物古建筑的保护,实现传统文化的传承;另一方面要科学开发,确保文物古建筑社会价值的发挥。
1文物古建筑保护与开发的重要性
文物古建筑所面临的破坏性影响主要有两方面:一是自然环境的影响,许多古建筑已经存在几百年之久,且古建筑的主体结构多为木材,长期受到风吹日晒等自然因素的影响,外漆剥落、木材开裂等问题普遍存在;二是人为因素的影响,地方政府在城镇化建设过程中,只注重现代化建设,对于市区内一些文物古建筑的保护工作不到位,给古建筑造成了不可逆的损害。这些文物古建筑是传统文化的载体,凝结了古代建筑工匠的才能与智慧,是中华传统文明的象征和符号。我们呼吁加强文物古建筑的保护,不仅是对中华传统文化的保护,更重要的是激发当代建筑师的灵感创新,以古建筑文化作为艺术灵感的源泉,促进我国现代建筑的多样化发展。因此,开展文物古建筑的保护和开发研究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2文物古建筑保护和开发面临的问题
2.1文物保护意识普遍不强
对于多数人来说,文物古建筑的功能仅局限于旅游欣赏,对其更深层次的文化价值缺乏足够认识,不仅是广大群众,甚至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也缺乏对古建筑的保护意识,不能及时采取相应保护措施。例如,许多文物古建筑没有安排专人进行打扫和看管,久而久之,这些古建筑内部就会堆积大量垃圾,不仅应有的文化功能得不到体现,而且给建筑结构造成了破坏,其利用价值也被大大降低。
2.2文物保护经费相对不足
文物古建筑是一种潜在的经济资源,如果地方政府能够科学开发和合理利用,就能够利用古建筑创造经济效益。但是在一些经济条件相对落后的地区,文物保护经费没有纳入到地方政府的财政预算中,导致辖区内的文物古建筑常年得不到保护和修葺,出现不同程度的破损,文化价值和经济价值都受到影响。例如,一些国家级或省级的古建筑景点,能够得到较为充足的资金投入,但是地市级、县级的文物古建筑,由于不能创造旅游收入,地方政府也不愿意投入足够的经费,古建筑的保护和开发工作都得不到正常进行。
2.3文物古建筑利用率较低
文物古建筑不仅具有深厚的文化价值,经过宣传和包装后,还能够发挥一定的旅游经济价值,例如北京故宫、西安秦始皇陵等。但是对于一些规模较小或不出名的古建筑,其潜在的经济价值却没有得到充分利用。原因主要有以下方面:首先,城镇化建设的深入推进,激化了古建筑保护和现代城市群建设之间的矛盾,地方政府为了完成建设任务,不得不牺牲古建筑,大量的古建筑被迁移或直接拆除;其次,地方政府经费有限,没有充足的资金进行古建筑的宣传和包装,加之古建筑规模较小,难以打造成特色旅游景点,经济价值较低。
3文物古建筑保护和开发的基本途径
3.1加大保护宣传力度,强化文物保护认识
文物古建筑是一种共同的社会财富,其保护工作应当由社会群众共同参与。地方政府要综合利用多种途径,开展文物古建筑的保护宣传工作,在社会上形成一种“全民参与”的保护意识。例如,利用地方电视台或当地报纸、广播,宣传地方文物古建筑的保护意义,激发人们的参与意识,从而降低甚至杜绝破坏文物古建筑的行为。
3.2建立健全保护法规,确保奖惩制度落实
文物古建筑之所以屡遭破坏,一方面与环境影响、城市建设等因素有直接关系;另一方面也与破坏成本偏低有间接联系。例如,在城镇化建设中,一些建筑企业为了缩减工程成本,不愿意花费资金迁移古建筑,而是违规直接拆除。但是这种违法行为并没有得到当地有关部门的依法惩处,导致许多建筑企业纷纷效仿。因此,地方政府应当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尽快出台内容科学、执行到位的古建筑保护法规,对于违法破坏文物古建筑的必须依法给予惩罚。另外,对于文物古建筑保护工作突出的个人或单位,也应当给予一定的物质或精神奖励,形成带动和示范效应。
3.3对遭到破坏的古建筑进行重修
对古建筑修葺的本质就是对古建筑遗迹的保护,但是在修葺和保护过程中要注意即有所保留又有所割舍,尽可能在小规模改造的前提下对古建筑进行修葺,以确保文物古建筑能够一代又一代的保存下来,让后人能够有幸目睹古代文明的辉煌成就,同时实现古建筑在现代社会的新生。
4结语
文物古建筑作为非物质文化的载体,一旦失去将不复存在。因此,如何保护我国的文物古建筑尤为重要。面对现代城市建设和古建筑保护之间的矛盾,我们应当积极寻找解决办法,在保证对文物古建筑进行保护的同时又能科学合理的开发古建筑的潜在价值,促进经济的发展。
参考文献:
[1]唐佳慧,温雨晴.乡村祠堂文化保育与活化中的地方政府角色———以金华市境域祠堂为例[J].现代建筑与设计,2013,(7):164-165.
关键词:文物与保护;问题与对策
中图分类号:G622 文献标识码:B 文章编号:1002-7661(2016)06-013-01
文物记录人类发展过程,包括各种艺术珍品,前人的生活用具,生产工具、雕刻等,有着鲜明的历史特点。所以文物见证一个国家的历史进程,不仅具有人文艺术价值,还具有科学研究价值。当前,对文物保护与利用的关系,应当准确认识两者关系,研究如何做到有效保护,并且合理利用这些文物文化资源创造经济收益。
一、科学认识文物利用与保护的关系
1、提高文物保护认识能力。在商品经济条件下,文物利用与保护处于经济利益的驱动中,社会各界、各职能部门及文物部门该如何正视文物利用与保护?为此,政府制定“保护为主,抢救第一”的方针和“有效保护,合理利用,加强管理”的原则,相继出台有关法规和文件。各个文物专家纷纷提出自己的见解,提出理论研究和实践经验。经济历史的潮流不允许我们停留于此,对文物利用和保护要不断提高认识。对于我们几千年历史的文化要取其精华、去其糟粕,结合时代精神加以继承和发展,做到古为今用。而文物是不同时代的历史优秀文化的代表,继承和发扬,就必须保护为主,合理利用。
2、注重实践,更新观念。国家大力发展旅游业,文物保护单位是重要资源,这就要求文物保护单位必须主动出击,打开大门,积极支持旅游业的开发,这就要求文物单位改变原来陈旧观念,以开放型观念保护文物,将旅游开发看作是文物利用与保护的契机。
对于保护与利用的关系,首先要支持国家政策,积极支持旅游业的发展,同时反对对文物的破坏性利用。文物是文化的一部分,需要对文物保护尽职尽责,配合旅游开发,才能将文化文物的科学、艺术价值得到宣传推广,提高文物的自身价值,使其得到合理利用,但必须坚持保护文物原貌,不得根据民间传闻、传记随意更改文物原貌,避免误导群众,使游人能够身临其境,领悟古人当时的盛况。在旅游开发中,利用各种形式,各种宣传渠道增强文物保护意识、扩大影响、提高知名度,这样同时兼顾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更有利于文物保护和利用事业的发展,形成良性循环。
3、依法保护利用。文物利用和保护的关系处理需要加大依法行政处理力度。在市场经济下,对文物事业既是挑战又是机遇,必须依靠法律不断加大对文物保护的宣传和文物单位的管理,并且加大文物保护单位周边的环境整治工作,增强群众法制观念,增强文物保护意识,另外内部管理要有明确的分片管理,相互协作,强化管理队伍的职业道德,严格执行“保护为主,抢救第一”的工作方针,坚持“有效保护,合理利用,加强管理”的文物保护原则。
二、我国文物利用与保护中存在的问题
1、文物保护意识差。一些地方文物部门领导对文物保护不重视,并没有形成专门的建设规划,甚至违反文物保护相关法规,对一些地方文物一意孤行随意拆除,如贵州一些城市的文物在旧城改造时被大部分拆除,环境风貌遭到严重破坏。四川一些单位在施工时随意拆毁古建筑物,对文物资源破坏十分严重。
2、缺乏专业文物利用保护人才。文物保护经费缺乏的同时,也缺乏专业人才,难以进行文物开发,队伍人员少、素质低,出现断层现象,文物管理部门需要历史、考古、文物鉴定与管理相关知识人才,一些地方基层部门常常找不到需要的人才,即使招聘到的人才,接受的专业培训锻炼也较少,技术人才专业不到位,现有的文物管理人员力量薄弱。
3、文物开发利用、保护发展不协调。有的地方领导在思想上一味注重经济建设,在处理文物保护与利用的关系时出现了矛盾,偏重经济建设,忽视文物保护工作,文物开发得不到重视,领导没有形成对文物开发利用意识,导致没有形成文物发展产业。此外,一些地方正好相反,将文物资源丰富地建设成旅游胜地,对文物开发过度利用,在各地的文物风景区经常发生践踏毁损文物风貌的现象,造成文物资源的破坏,严重影响了文物的历史价值。
三、文物利用与保护发展对策
1、差异化投入管理资金。在文物利用与保护的管理资金来源上,要实现国家、地方政府、企业、个人参与的多元投资主体体系,国家投资、地方配合、企业投入、个人参与相互合作,以国家和地方投资份额以文物保护对象的重要程度决定,对于重要文物,需以国家投资为主,加强文物保护,提高管理水平,对于一线县级省级文物,从解决资金严重不足的问题上,可以慎重、适宜、灵活的选择开发文物,对不同类别、不同区域形成互补开发优势错位发展。
2、加大宣传力度。文物利用与保护的重要性与意义,需得到大力宣传,提高全社会合理开发利用与文物保护的意识,自觉参与配合文物的开发利用保护工作。在开发利用中,通过多渠道筹集的文物经费,可以保障队伍建设,充实和培养专业人才,采取定向委培等形式,加强对现有人员培训,提高专业理论水平。
3、加强文物遗址周围环境整治。发展旅游业,交通便利是必要条件。政府对一些古建筑周围加强交通整治,设计旅游线路,完善景区植被绿化,对一些护栏进行维修,清除游客乱涂乱画污迹。一些城市的文物遗产相对密集,这需要政府把其作为旅游资源进行整合,形成整体性利用。
4、出台相关法规政策。国家及当地政府应出台具体的文物保护利用法规,对开发力度进行限度限量开发,同时加强文物违法犯罪打击力度,文物部门工作配合公安、文物、工商等部门综合力量联合行动,打击各类破坏文物盗卖行为。对一些古遗址而言,保护是首位,一般不进行主动发掘,对于这部分文化遗产利用是其次的。我们采取各种形式,对游客宣传《文物保护法》和有关法律法规,使文物保护法制观念和文物保护意识得到明显的增强。
正确处理经济建设和文物利用保护工作的相互关系,地方政府和有关文物部门需要坚持做到两者兼顾,在发展中不仅要做到既不建设中破坏文物,也要和当地经济建设发展结合起来协调发展,形成可持续发展。当地政府要重视利用文化资源积淀发展文化旅游,吸引外地游客进行参观,提高当地知名度,实现招商引资,实现当地经济发展。一些拥有文化资源的乡镇,尚未真正重视利用文化资源,文化资源还处于沉浸状态,我们应当追求文化遗产保护、利用与当地经济、社会发展的和谐统一。
参考文献:
[1] 张嘉佳:《浅议文物保护与修复》.2011(3).
北京市地下文物保护管理办法全文第一条 为了加强地下文物的保护和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地下文物属于国家所有,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地下文物的义务。
本市鼓励单位和个人参与地下文物保护工作。
第三条 市和区、县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地下文物保护工作。市和区、县人民政府文物行政管理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地下文物保护实施监督管理。
发展改革、规划、国土、建设、水务、交通、财政、公安等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依法做好地下文物保护工作。
第四条 新闻、出版、广播、电视、网络等媒体应当进行地下文物保护宣传,营造保护地下文物的良好氛围。
文物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会同规划、建设等行政管理部门,开展对建设、施工、监理等单位及其相关人员的地下文物保护教育和宣传工作。
第五条 市和区、县文物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对在地下文物保护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六条 本市依法划定地下文物埋藏区。
市文物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根据史料、普查资料等对地下文物埋藏区之外可能埋藏文物的地区划定重点监测区域。符合条件的,应当依法纳入地下文物埋藏区进行管理。
第七条 市文物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根据文献研究结果,实际考古调查、勘探情况建立本市地下文物埋藏情况数据库,标明地下文物埋藏区、重点监测区域等内容,并对实际考古调查、勘探、发掘的结果进行记录。
市文物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及时调整地下文物埋藏情况数据库,并与市规划行政管理部门实现共享。
第八条 市文物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依法组织开展考古调查、勘探、发掘工作,积极探索有效方式,鼓励有资质的考古发掘单位参与本市配合基本建设的考古调查、勘探工作。具体办法由市文物行政管理部门制定。
对于已经做过考古调查、勘探的,进行建设工程时,不再重复进行考古调查、勘探。
第九条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建设工程,应当进行考古调查、勘探:
(一)位于地下文物埋藏区;
(二)旧城之内建设项目总用地面积一万平方米以上;
(三)旧城之外建设项目总用地面积二万平方米以上;
(四)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况。
第十条 本办法第九条规定之外的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可以在施工前报请市文物行政管理部门组织考古调查、勘探,市文物行政管理部门在接到建设单位的报请后,应当予以及时安排。
未做考古调查、勘探的,建设单位应当在施工前制定地下文物保护预案,位于重点监测区域内的建设工程的地下文物保护预案应当报文物行政管理部门备案。备案的具体办法由市文物行政管理部门制定。
第十一条 对于符合本办法第九条规定的土地储备开发项目,承担土地储备任务的单位(以下简称土储单位)应当按照本市规定报请市文物行政管理部门组织考古发掘单位进行考古调查、勘探。
考古调查、勘探工作完成后,考古发掘单位应当出具是否具备入市交易条件的意见,相关意见作为土地入市交易的依据之一。
第十二条 规划行政管理部门在向建设单位提出规划条件或者核发选址意见书时,应当书面提示建设单位在施工前按照本办法规定报请市文物行政管理部门组织考古调查、勘探,或者制定文物保护预案报文物行政管理部门备案,并告知文物行政管理部门。
规划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将书面提示的情况同时告知建设行政管理部门或者交通、水利等专业建设工程的监管部门。
第十三条 对于符合本办法第九条规定的建设工程,建设行政管理部门或者交通、水利等专业建设工程的监管部门在建设工程施工前,应当书面提示建设单位报请市文物行政管理部门组织考古调查、勘探,并告知文物行政管理部门。
第十四条 对于符合本办法第九条规定的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在施工前报请市文物行政管理部门组织考古发掘单位进行考古调查、勘探,并督促施工单位在编制施工组织设计时,对考古调查、勘探事项进行安排,相关安排应当与施工部署、施工总进度计划相衔接。
第十五条 市文物行政管理部门接到土储单位或者建设单位申请后,在施工现场具备考古调查、勘探条件下,应当按照规定组织考古调查、勘探工作。考古调查、勘探工作结束后,考古发掘单位应当将相关意见书面通知土储单位和建设单位。
考古调查、勘探工作时限按照每一万平方米七个工作日计算,除雨雪、冰冻等特殊情况外,最长不得超过两个月。
第十六条 考古调查、勘探中发现文物的,由文物行政管理部门组织土储单位或者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相关考古发掘单位确定文物保护方案,采取保护措施。
在考古发掘中,发现具有重大历史、艺术、科学价值的古遗址、古墓葬,需要实施原址保护的,应当实施原址保护。实施原址保护的,由市规划行政管理部门、市文物行政管理部门会同其他部门研究调整建设工程设计方案或者另行选址。
第十七条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采取地下文物保护措施或者配合政府进行地下文物保护的,政府对其损失予以合理补偿,具体办法由市文物行政管理部门会同市规划、市财政等行政管理部门制定。
第十八条 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在施工过程中发现地下文物的,应当立即采取有效保护措施并通知文物行政管理部门。
监理单位在监理过程中,发现施工单位未依法保护地下文物继续施工的,应当及时制止并通知文物行政管理部门。文物行政管理部门接到通知后,应当在二十四小时内组织考古发掘单位到达现场。
第十九条 文物行政管理部门可以对本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的地下文物保护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应当配合文物行政管理部门的监督检查工作。
文物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地下文物埋藏区和重点监测区域的日常巡查,并对本办法第九条规定的建设工程及重点监测区域内的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的地下文物保护工作进行监督管理。
第二十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在进行其他生产生活活动时发现地下文物的,应当立即对地下文物实施有效保护并通知文物行政管理部门。文物行政管理部门接到通知后,应当在二十四小时内到达现场进行处理。
第二十一条 村民委员会在组织实施本村的建设规划,兴修水利、道路等基础设施以及指导村民进行自建住宅、挖渠、掘井等活动时,应当注重对地下文物的保护;发现地下文物的,应当采取有效保护措施并及时通知文物行政管理部门。
第二十二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破坏地下文物的,应当立即向文物行政管理部门举报。文物行政管理部门接到举报后,应当及时处理,并将处理结果告知举报人。
市和区、县文物行政部门应当对举报属实,为查处破坏地下文物行为提供线索或者证据的举报人给予奖励。具体办法由市文物行政管理部门会同市财政行政管理部门制定。
第二十三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条第二款规定,建设单位未将位于重点监测区域内的建设工程的地下文物保护预案报文物行政管理部门备案的,由文物行政管理部门处一万元罚款。
第二十四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四条规定,建设单位未在施工前报请市文物行政管理部门组织考古发掘单位进行考古调查、勘探的,施工单位未按照规定在编制施工组织设计时安排考古调查、勘探事项的,由市文物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五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八条第一款规定,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发现地下文物不采取保护措施,不通知文物行政管理部门的,由文物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违反本办法第十八条第二款规定,监理单位未通知文物行政管理部门的,由文物行政管理部门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六条 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和监理单位违反本办法受到行政处罚的信息,应当依法记入本市企业信用信息系统。
第二十七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未进行考古调查、勘探,未采取保护措施,造成文物损毁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第二十八条 负有地下文物保护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由其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依法追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20xx年3月1日起施行。
文物保护的现状文物资源调查积极推进。自20xx年以来,经过全国近5万名普查人员的艰辛工作,第三次全国文物普查圆满完成,共调查登记各类不可移动文物766722处。一大批具有重要历史、艺术、科学价值的工业遗产、乡土建筑、20世纪遗产、文化线路、文化景观等新型文化遗产在普查中得到充分重视。全国长城资源调野工作全部完成,初步建成长城资源信息系统。
重大文物抢救保护和考古工程取得突破。西藏布达拉宫、罗布林卡、萨迦寺三大重点文物保护主体修缮工程竣工,并启动西藏xx重点文物保护工程。开展山西南部早期建筑、涉台文物、鸡鸣驿城、承德避暑山庄和外八庙等重点文物维修保护工程。灾后文物抢救保护有序开展。文物保护被纳入国家《汶川地震灾后恢复重建条例》。积极开展藏羌民族文化遗产的保护。建设茂县羌族博物馆新馆、北川羌族民俗博物馆。世界文化遗产都江堰古建筑群灾后抢救保护工程竣工。
考古和大遗址保护扎实推进。三峡文物保护工程规划内项目已基本完成并通过验收。南水北调工程文物保护第一、二批控制性项目顺利实施。以西安片区、洛阳片区和长城、丝绸之路、大运河等两片三线为代表的大遗址保护格局初步确立。良渚、大明宫、隋唐洛阳城等考古遗址公园初步建成。
世界文化遗产保护卓有成效。安阳殷墟、开平碉楼与村落、福建土楼、山西五台山、河南登封天地之中历史建筑群、西湖文化景观等先后被列入《世界遗产名录》。截至目前,我国共有世界遗产41项,其中世界文化遗产29项,世界文化与自然混合遗产4项,世界自然遗产8项。丝绸之路跨国联合申遗有序推进,大运河保护和申遗工作全面启动。
博物馆公共文化服务体系日趋完善。中国国家博物馆、首都博物馆、中国文字博物馆、中国妇女儿童博物馆、中国科技馆、山东省博物馆等新建、扩建项目竣工开放。在博物馆数量和类型持续增长的同时,博物馆质量也有显著提升,现有国家一级博物馆83座,二级博物馆171座、三级博物馆288座。
免费开放取得重大突破。目前,全国免费开放博物馆纪念馆总数达到1804个。除基本陈列外,全国博物馆每年举办展览超过10000个。20xx至20xx年,接待观众共17亿人次。免费开放加快了博物馆融入社会的步伐,博物馆的文化辐射力和社会关注度得到空前提高,公共文化服务能力和社会效益得到进一步增强。
国家投入珍贵文物征集经费,征集商代子龙鼎等重要文物1万余件。成功开展多次影响较大的文物追索行动,追回流失境外中国文物3千余件。
1)随着社会经济发展速度的不断提升,文物保护与经济开发之间的矛盾也愈加凸显。一般来讲,经济开发与文物保护之间存在一定规律性。如一个国家或地区具有较高经济发展水平,则其越重视文物保护工作,文物旅游事业发展速度也越快。相比西方先进国家,我国应用到文物保护方面的资金要少得多。特别是在我国经济发展水平较低的地区,文物保护投入资金存在严重紧缺状况。2)旅游区开发不规范,将对文物保护造成极大的影响,甚至破坏文物。如将道路、酒店、饭店等基础设施设置到旅游区内,将对文物原有风貌造成极大的损害。同时,部分旅游单位只重视眼前利益,为在短期内实现经济效益最大化,采取掠夺性的开发利用方式进行文物旅游,超负荷地进行游客接待工作,这种现象的大量出现,将导致文物古迹老化、破损及消亡速度的不断加快,甚至危害到国家财产安全及人民生命安全。3)对文物随意改造将破坏文物的社会价值。部分旅游单位为吸引更多游客,对文物随意改造。特别是部分员工因自身专业素质较低,如维护技术水平较低等问题,导致无法保持文物原有面貌,更不能与历史相符合,随意对文物古迹进行改造,美其名为文物保护,实则破坏了文物。4)旅游业的发展必将污染环境,导致破坏文物现象较为严重。如部分车、船等具有较大废气排放的交通工具,将对旅游区空气造成严重的污染。同时在旅游区水源污染方面,部分旅游基础设施将会有大量废水、废渣等污染物的排放,这些问题的存在都会腐蚀文物古迹。
2文物保护和旅游开发利用的关系
作为人类历史的见证,文物具有不可再生的特性。因其具有较为丰富的文化资源,如何对其资源进行合理开发对旅游业的发展至关重要。因此,必须在保护文物的基础上,合理开发与利用旅游文物资源,对两者之间的关系深入分析,推动其可持续发展。1)《文物保护法》中明确指出,必须始终坚持“保护为主、抢救第一、合理利用、加强管理”。其对文物保护与旅游开发利用之间的关系进行了全面的揭示,为此,相关部门必须将文物保护工作放到第一位,在保护文物的基础上,推动旅游业的发展,合理开发和利用文物旅游资源。首先,作为一种文化资源,文物是长期社会活动中人类创造的物质与精神文明实物载体,展示了历史各个时期的精神文化、物质文明等内容,为传承历史文化,必须加大保护文物的力度,为传扬历史文化。其次,在文物保护的基础上,合理利用其文化资源,才能降低对文物的破坏程度,提升保护力度。通过文物负载的信息进行文化产业合理利用的发展,通过展示、展览文物,并为当地经济与旅游业服务,才能将文物合理利用的内涵充分发挥出来,这也是合理利用文物的最佳方式。只有这样才能确保其具有较高的社会效益与经济效益。更是宣扬我国传统文化及民族精神的有效途径。2)在保护与开发利用文物资源的过程中,应对文物资源、旅游及地方经济三者之间的关系有一个正确的认识。作为经济增长的重要产业,旅游业的发展能够带动经济的快速发展。而文物资源作为旅游产业发展的重要资源之一,具有较高的社会价值,并能带来丰厚的经济效益。由此可见,文物保护工作是否到位将直接影响整个旅游行业的发展,更能制约当地经济的发展。3)旅客只有接触文物,才能与文物存在联系,才能实现其价值。通过旅游业的发展,才能吸引人们的注意力,才能了解文物的内在价值。为增进文化交流,文物、旅游部门利益展示实物及文字图像等方式,将具有较大价值,保存完整的作品复原、陈列展出。
3结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