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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构中国行政法学自主知识体系

中国法学会行政法学研究会2024年年会近日在河北保定召开,与会人员表示,繁荣行政法学研究,推动行政法治发展—— 建构中国行政法学自主知识体系 中国法学会行政法学研究会2024年年会现场 近日,由中国法学会行政法学研究会主办、河北大学承办的中国法学会行政法学研究会2024年年会在河北保定召开。本次年会以“中国行政法学自主知识体系的建构”为主题,来自法学理论界和司法实务部门的500余名与会人员围绕“习近平法治思想与中国行政法学学科体系的建设”“中国行政法学的基本概念与范畴”“法典化与中国行政法学新发展”“中国式现代化与中国行政法(学)的创新发展”“中国式现代化与行政法的制度改革”“行政救济法治新发展”等六个分论坛议题进行了深入研讨。 中国行政法学的基本概念和范畴 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强调,构建中国哲学社会科学自主知识体系。建构中国行政法学自主知识体系,是构建中国哲学社会科学自主知识体系的重要内容,是贯彻落实习近平法治思想的必然要求。中国法学会副会长、中国法学会行政法学研究会会长、中国政法大学校长马怀德表示,建构中国自主法学知识体系必须体现原创性和时代性,直面时代问题,回应时代需求,积极建构具有实践面向、理论面向的知识体系。我国法学理论中许多原创性的法律概念、范畴和表述实际就体现了时代性。加强对这些原创性概念的学理化阐述、学术化表达是构建中国自主法学知识体系的重要任务。中国法学会行政法学研究会副会长、华南师范大学法学院教授薛刚凌认为,行政法学自主知识体系的建构有两个切入路径:一是具体概念、具体行为、具体制度的中国创新,二是从整体上建构具有中国特色的行政法学理论体系,回应公共行政的实践需求。 习近平法治思想为建构中国法学自主知识体系提供了科学指南和理论宝库。中国法学会行政法学研究会顾问、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莫于川表示,要深刻领会习近平法治思想和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应急管理的重要论述,坚持底线思维和极限思维。为进一步完善应急法律规范和预案体系,建议加强应急法律制度的可操作性、增加突发事件的类型,设计更加周全的紧急状态法律规范体系,创建行政应急行为权限争议快速协调裁决机制,规范行政协作协调、心理危机等方面的工作,加强教育培训提升应急法治思维能力。 数字经济的发展需要法律制度体系的完善与更新。同济大学法学院教授黄锫认为,数字行政法与其他领域法可能存在重叠,因此,数字行政法的研究结构主要包含数字政府治理的行政法治问题研究、数字经济社会的行政规制问题研究、数字违法行为的行政法律责任与救济问题研究三个层次。 随着备案审查制度的完善和加强,法律保留原则的作用日益凸显。江苏师范大学法学院教授张峰振认为,我国法律保留原则中的“法律”应包括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单行条例以及行政规章。法律保留原则的理论依据主要是民主原则、法治国家原则和基本权利。法治国家原则是法律保留原则产生的直接依据,基本权利是法律保留原则的根本目的和价值追求。 行政行为是行政法体系的一个基础性概念。河南财经政法大学法学院教授周伟对行政行为的效力体系予以证成:行政行为效力仅限于公定力、不可变更力和执行力。行政行为公定力是行政行为效力的概括和抽象,是上位效力,行政行为确定力和执行力是对公定力的固定和落实,是下位效力。 自行政诉讼法修改以来,行政协议已经由学理概念转变为法律概念。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法学院教授张青波认为,法院对行政机关订立行政协议的行为所作的合法性审查,应能够引发可撤销的法律后果。行政机关订立行政协议的行为与行政协议本身存在紧密关系,审查订立行政协议的行为必然涉及所订立行政协议的效力。对于允许法院可以撤销当事人意思表示瑕疵之外的违法行政协议,具有文义、体系和客观目的解释的强有力支持。 法典化与中国行政法学新发展 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提出,完善以宪法为核心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行政法室主任梁鹰谈了新时代行政立法的体会和启示:坚持党的全面领导,贯彻落实党中央决策部署;坚持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推进政府治理现代化;坚持人民主体地位,积极回应人民法治诉求;坚持从实际出发,主动适应改革需要;坚持法治发展规律,注重理论与实践互动。 近年来,行政法法典化成为法学理论界与司法实务界的一项重点议题。华东政法大学中国法治战略研究院副教授周海源从立法技术角度建议,引入类型建构法进行行政法重要术语界定,这样既能精准地反映行政法术语的核心内涵,又能够保持术语的严谨性和灵活性,还能够涵盖更多的行政现象,更好地适应行政法治实践的发展。安徽省社会科学院副研究员吕成认为,行政法法典化的基础和前提是行政法规范的体系化。行政法体系分为内在体系和外在体系,二者之间存在辩证关系。内在体系建构应当逐级提炼行政法基本原则,找出统帅行政法规范的最高精神,进而再予以具体化。外在体系建构应当以行政权作为逻辑起点,通过概念、规范和制度搭建逻辑一致的规范金字塔。在数字政府不断发展的背景下,华南师范大学法学院研究员马颜昕提出,新时代的行政法典有必要对数字政府新发展作出全面回应,以实现对数字时代行政权力的有效约束。数字政府建设强化了公共行政的共性基础,为行政法法典化进程提供了支撑。数字政府建设中,也需要更加统一和具有一致性的基础行政法律规范。 中国式现代化与中国行政法(学)的创新发展 法治是中国式现代化的重要保障。全面深化改革是推进中国式现代化的根本动力。坚持守正创新,是进一步全面深化改革应当坚持的原则之一。行政法的创新发展,将为构建中国行政法学自主知识体系贡献力量。 行政执法是理论与实务界关注的议题。吉林大学法学院副教授孟融针对执法实践中一系列行政微小案件中过罚不当的问题建议,执法者应遵循“过罚相适应”的立场,处理行政微小案件的具体技术路径是加强法律规范的体系性适用中发挥执法程序的反思性作用以及采用更加包容审慎的监管手段。北京市第一中级法院副院长程琥认为,应当加强减轻处罚行政裁量基准的基础理论研究,设定和实施减轻处罚行政裁量基准应当坚持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原则、过责罚相适应原则、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相统一原则、特定时空环境下的均衡原则,不断完善减轻处罚行政裁量基准的实体规范和程序规范。西南政法大学行政法学院副教授杨靖文认为,综合行政执法可分为部门内、领域内、区域内综合执法三种模式。部门内、领域内综合执法是以部门执法为依托,管理与执法职能不分离。区域内综合执法则改变了政府部门设置标准,即按照权力运行的阶段来设置机构。 行政法的相关制度改革也引起了与会者的关注。截至今年7月,我国已经有243个省级和城市的地方政府上线了数据开放平台。西南政法大学行政法学院(纪检监察学院)副教授杨尚东认为,政府在推动数据开放的同时,须充分考虑保护公民敏感个人信息。要平衡政府数据开放中公共利益和个人利益、严格落实政务数据开放中处理敏感个人信息的限制性原则、采取行政许可措施对其进行特殊的限制性保护,完善政务数据开放中敏感个人信息保护实体机制。住房公积金制度是我国城镇住房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首都师范大学政法学院副教授崔俊杰认为,住房公积金强制缴存制度通过发挥私有资金的“资金渠道”作用,构建起公权力主导下的私域,形成一种极为特殊的立体化公私协作样态。在这种立体化的法权结构中,一方面,基于公民基本权利宪法保障的国家义务需要以公法上权利主体资格的确立为其前提,并因此证成缴存人的公法义务;另一方面,住房公积金制度中的公法权利又是通过私主体实际所享受到的私法上的权利来具体实现的。故而公法与私法两类权利义务之间就形成了一种独特的嵌套性同构关系。 行政救济法治新发展 随着2015年修订后的行政诉讼法实施以及2023年行政复议法的修订,行政救济制度发生巨大变化,实践中出现了许多新情况、新问题亟待研究。修订后的行政复议法第1条指出,发挥行政复议化解行政争议的主渠道作用。中国政法大学法治政府研究院教授曹鎏指出,主渠道目标能否实现,既涉及行政复议自身高质效发展,又必须同步解决好与行政诉讼衔接问题。修订后的行政复议法通过前置范围扩大初步完成了程序衔接的立法设计,而复议和诉讼的审理衔接本质上涉及行政诉讼制度的进一步发展创新问题。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衔接重构,应在构建中国自主行政救济制度体系目标导向下,以打造具有本土性、原创性、时代性、规律性和自洽性的学术体系为支撑,探寻契合主渠道目标导向的最优方案。华东政法大学法律学院副教授黄娟对修订后的行政复议法第23条规定的五项行政复议前置适用情形予以分析,认为理解行政复议前置规定的适用,需要准确把握行政复议作为纠纷化解主渠道的基本定位及其体系性制度调整的背景;提升行政复议的规范性、专业性与公正性是扩大复议前置适用的合理性基础;科学合理的适用标准是解决救济选择权限制与纠纷有效解决之间张力的关键。 检察公益诉讼制度是习近平法治思想在公益保护领域的原创性成果。湘潭大学法学院讲师张彬认为,立法对检察机关介入安全生产领域设有一定限制,仅在重大事故或隐患的情况下才能介入。立法的概括规定给理论研究和实践带来新的挑战,特别是安全生产领域公益诉讼的案件范围与条件的界定。理论研究需更多关注实践中遇到的困难。最高检公益诉讼检察厅副厅长徐全兵在评议中提出,对于行政公益诉讼制度的定位,可以从国家职权配置的视角来审视。这一制度的建立是为了强化对行政权的制约,拓展了检察机关法律监督的内涵和外延。 (本报记者张宁)